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5月12日-114年05月16日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療支出,不得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 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要注意,交易評價次數非證據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 扣繳義務扣繳申報常見疏失
- 綜合所得稅線上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優化流程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新制上路
- 為積極清理欠稅,國稅局將評估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
- 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申辦三步驟
- 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
- 剛結(離)婚的夫妻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後,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 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買受人取得雲端發票或自行報繳營業稅事宜
- 114年5月29日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
-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態樣
- 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 財政部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與自用酒類免稅上限
- 企業同業利潤標準 三大修正
- 外銷特別交際費申報 有眉角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對我國經濟可能發生之影響,財政部已於今(114)年4月17日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至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彙整結算申報重點事項及送交文據時間,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一、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且免去舟車勞頓之苦,該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二、為鼓勵增僱青年、高齡員工及加薪留才,營利事業依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得就薪資費用金額200%,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175%(不包括法定最低工資調增部分),可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之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請注意須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第A18及第A18-1頁並檢附證明文件,才得享有租稅減免的優惠。
三、以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有關涉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課稅規定,已增修申報書第B3及第B7頁,請留意相關填表說明。如未能於申報時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時,可於申報書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CFC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12月3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四、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另請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如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者,請務必要在今年7月31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特別提醒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逾期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財政部於今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如納稅義務人因受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繳納期限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欲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繳納期限(即6月30日)前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以後如有核定退稅款即匯入帳戶。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療支出,不得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其支出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惟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具政策意涵且影響納稅能力之支出,而得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若納稅義務人已投保健康險,並因保險金給付而填補相關醫藥費支出者,即無再予扣除之必要,同目之3但書乃明定,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醫院醫藥費單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二十餘萬元,經該局以其中五萬餘元受有保險給付,否准認列。甲君主張,上開保險給付實係其投保醫療險逐年繳付保險費之返還,請准予認列醫藥費扣除額。經該局復查決定以醫療保險之保險給付,其目的在於分擔被保險人之醫療開支,減輕其醫療負擔,且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是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自不得扣除等由,駁回其復查。
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要注意,交易評價次數非證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交易評價及商品已售出數量等網頁資訊,大多是商家為增加買氣,自行衝高評價數或廣告行銷等經營手法,無法認定有完成交易的事實,且這類評價及已售出數量,屬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所稱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的各項公開資訊,國稅局接獲此類檢舉案件,會依上述作業要點規定,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具體違章事實及證據,如逾期未提供,國稅局得免議結案。
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時,需提供交易的網路平台名稱、網址、賣家帳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金額及付款證明等文件,國稅局才會啟動調查,該局並呼籲透過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誠實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等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者:國內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數位發展部簽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4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得以其合於前述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後,即可由代理人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以上查詢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各式憑單歸戶後,供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屆時仍應注意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扣繳義務扣繳申報常見疏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即日起展開年度扣繳檢查,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暨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該分局整理實務上常發現的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
一、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稅款。
二、聘僱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三、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四、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七、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八、所得年度歸屬錯誤,誤以入帳日之年度為所得年度。
九、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資金調度而給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十、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十一、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類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支付,應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
十二、購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線上廣告)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綜合所得稅線上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優化流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今年財政部再優化網路申報流程,納稅義務人通過身分驗證登入線上版或手機版網路申報系統,即可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之計稅方式及申報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選擇繳(退)稅方式及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報稅。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以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該所說明,如欲享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第1批退稅(退稅日期為114年7月31日),必須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一、採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之退稅案件。
二、透過「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之稅額試算服務退稅案件〔電話語音回復案件僅限納稅義務人以本人帳戶完成112年度繳(退)稅,且113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
三、114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該所進一步說明,申報期限內採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方式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退稅案件(含114年5月12日前採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方式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退稅者,將於114年10月31日撥付退稅款。選擇「直撥(轉帳)退稅」,退稅款將於退稅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可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退稅憑單至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或提兌。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新制上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從5歲擴大至6歲以下,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5萬元,且取消排富規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納稅義務人育有兩名分別為6歲及4歲的子女,在新制下可扣除的金額為15萬元(第1名子女)+22.5萬元(第2名子女)=37.5萬元,相較於舊制可扣除的24萬元(12萬元*2)。
為積極清理欠稅,國稅局將評估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保障國庫稅收,維護公平正義,即便欠稅人之不動產經移送執行拍賣無法拍定,該不動產仍得經稅捐機關評估後,依法承受抵繳欠稅,以維護租稅債權徵起。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逾期未繳,財產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經拍賣之不動產如經第2次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無法拍定時,國稅局將依據「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規定,進行承受作業,以抵繳欠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遺產稅1億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遺產中之動產仍不足清償欠稅,爰拍賣其遺產中價值8千萬餘元之土地,經多次拍賣仍無人應買,因執行期間將於115年底屆滿,其欠稅倘逾執行期間註銷,將不得再執行,該不動產即應塗銷查封返還甲君,顯造成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卻留有不動產之不公平現象,有損租稅債權。該案經評估承受尚有實益,即依法啟動承受機制,據以抵繳欠稅徵起7千萬餘元。
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申辦三步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自111年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經確認試算內容無誤並回復,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凡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其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拋棄繼承者,可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申請適用試算服務,除了臨櫃申請外,也可以線上申辦,只要以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之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電子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下稱稅試專區),依序執行下列3步驟,即可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
一、「線上申請」: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登入後填寫申辦資訊,並點選資料領取方式為「自行網路下載」。
二、「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自線上申請後30日起90日內,至服務網站稅試專區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如為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者,也會提供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供申報遺產稅參考。
三、「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核對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無誤後,至服務網站稅試專區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倘案件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或被繼承人尚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以外的財產,而須自行申報遺產稅者,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子女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遺產稅電子申辦系統,以前述憑證下載並匯入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免逐筆輸入,僅須就清單以外的財產自行新增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完成申報。
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開發行公司按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規定,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應留意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第二點(二)2.(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仍有不足,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者,應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明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109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110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5千萬元,特別盈餘公積為0元,111年6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案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前揭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惟該局查得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僅1千萬元,且甲公開發行公司並未於公司章程之股利政策明定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式,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4千萬元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非屬110年度當期未分配盈餘應提列金額,該局遂調減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4千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所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數如包含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留意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以免影響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正確性。
剛結(離)婚的夫妻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時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利剛結婚或離婚的夫妻瞭解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的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正確申報方式:
結婚 | 甲君:結婚登記日114年2月1日 |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與配偶應「分開」各自辦理結算申報,若合併申報將因虛列免稅額而遭處罰。 |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結婚,得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
離婚 | 乙君:離婚登記日114年3月20日 |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乙君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若分開申報將可能因漏報配偶所得而遭處罰。 |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離婚,得選擇與前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
例外: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者。 |
該局提醒,當(114)年報稅,是申報去(113)年度的所得,夫妻間的關係隨時間遞移仍有變化的可能,納稅義務人如於113年度中結婚或離婚,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若選擇合併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無法以本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調配偶所得資料,必須以配偶憑證(授權)另行查調,以免發生漏報配偶所得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醫療院所若有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保健食品、化妝品、眼鏡等,因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該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所以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美至甲眼科診所就診,除支付診療費用外,並向該眼科診所購買保健食品及眼鏡,因銷售保健食品及眼鏡係屬一般商業行為,倘甲眼科診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醫療院所提供非醫療業務範圍之貨物及勞務,應儘速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後,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於再行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是以,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依法取回之標的物,其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標的物於再行出賣時,出賣人應就再行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1台機器設備予乙,售價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雙方約定分6期收款及開立統一發票,每期收20萬元,合計120萬元,惟乙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約定收回該機器並轉售予丙,銷售價格為70萬元,甲公司應就再行出售之價金7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採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營業人如有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另行轉賣他人,致有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買受人取得雲端發票或自行報繳營業稅事宜
財政部表示,隨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境內買受人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Google、Apple等,下稱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情形日益普及,為掌握稅源,維護租稅公平,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就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責由境外電商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故境內自然人會取得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至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購買者,則應依規定自行計算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6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現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記得留存正確電子郵件信箱,以索取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除增加自身中獎機會,亦可協助政府監督境外電商依法納稅;至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應由勞務買受人按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電子勞務為5%)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財政部補充說明,上開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境內非自然人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即加值型營業人),其向境外電商購進之電子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基於簡化手續,可免予繳納,惟申報時應將給付境外電商金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第74欄;至專營或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規定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故境內加值型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注意依上開規定辦理。
財政部提醒,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自然人,倘發現境外電商涉有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情事,可檢具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該部也呼籲,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除符合前述免予繳納情形者外,倘自行發現有未依規定繳納稅捐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114年5月29日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4年5月29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該局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需減除政府補助部分),並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但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大智稽徵所說明,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下列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得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符合上開認定原則者,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另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113年度)均不適用。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持該平台給予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故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金額)填列。營業人之後收取網購平台業者撥付之折抵款項時,再依該金額開立發票予平台業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網購平台上向甲公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小明以該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則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100元,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900元(如圖示)。甲公司之後收到網購平台業者撥付100元時,再開立金額100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
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態樣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4.55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等),因其非屬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仍為9.7萬元,不得按14.55萬元計算免稅額。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且課稅年度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之子女。
二、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或大陸地區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或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等。
三、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之款項。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
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
四、未完成申報程序,卻以為已申報成功
(一)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
採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確認內容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下載或列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二)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完成繳稅或回復確認
符合適用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經核對內容無誤後,若同意以該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應於今(114)年6月30日以前繳稅或回復確認,才算完成申報。如果不同意內容,自行上網申報即可。
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4)年5月1日開始辦理,提醒外僑納稅義務人多運用網路辦理申報,並備妥相關資料於6月30日前依限完成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5月1日至6月30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利用該軟體辦理網路申報。網路申報系統提供下列4種登入方式:
1.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今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輸入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與自用酒類免稅上限
財政部參照物價指數、國民所得、國際物價及國際趨勢等因素通盤考量,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自113年6月26日起將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之免稅額度自新臺幣(下同)2萬元提高至3萬5,000元;另因應疫後國人出國旅遊旺盛及國人消費需求,修正該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自114年1月25日起將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自1公升提高至1.5公升。
關務署說明,旅客入境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額3萬5,000元,應主動至紅線檯申報,如有攜帶公司貨物作為販賣用途,因該貨物不屬於自用範疇,亦須主動至紅線檯以公司名義按一般貨物申辦進口報關手續。另外,入境旅客年滿18歲始得攜帶酒類產品,自用免稅數量為1.5公升(不限瓶數),可直接走「綠線檯」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向海關主動申報。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過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攜帶超過免稅數量未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由海關沒入並裁處罰鍰。
企業同業利潤標準 三大修正
財政部日前公布去年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適用去年所得,為反映景氣及行業營運狀況,共有三大修正,包含基本金屬行業分類調整、增訂包租代管業、六項行業利潤標準修訂。
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此標準意義在提供稽徵機關參考,當營利事業未申報,或有申報但被查帳時無法提示帳冊、帳冊不清、憑證不實,其所得稅申報資訊不被稅捐稽徵機關接受時,稽徵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相關標準為適時反映產業景氣及各行業營運狀況,經徵詢各業同業公會修訂意見。主要有三大修正,首先配合2024年度起適用的「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九次修訂)」,刪除「建材五金(基本金屬)批發」並增訂「基本金屬批發」適用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其次是增訂「租賃住宅包租」及「租賃住宅代管」等兩項行業適用的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租賃住宅包租所得額為23%、同業毛利率為71%、費用率為43%、淨利率為28%;租賃住宅代管所得額為17%、同業毛利率為72%、費用率為50%、淨利率為22%。
另外修正「其他汽車製造」、「汽車車體、車身製造」、「自行車製造」、「冷凍冷藏倉儲經營」、「移工仲介」及「保全服務」等六個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需誠實申報外,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所得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所得額不及規定標準者,可再個別調查核定。
當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若營利事業無法提示完整帳目、憑證缺漏或不實,稽徵機關可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外銷特別交際費申報 有眉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從事外銷業務,想申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節稅,務必要符合兩項條件,一是確實有外銷事實,二是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如果貨物雖然出口,卻是以新台幣報價、未實際結匯,就不符稅法規定,不僅無法適用優惠,還可能面臨補稅與加計利息處分。
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企業因業務需要支付的交際應酬費,必須備妥合法憑證,並在依進貨及銷貨金額比率計算的限額內列支,才能作為費用扣除。
而政府為了鼓勵企業拓展海外市場、賺取外匯,特別開放從事出口業務的營利事業,得在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的範圍內,加計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相當於在原有交際費之外,另享一筆額外扣除額。
但這項優惠的前提,就是企業必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高雄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某A公司2023年度的營所稅申報資料時發現,該公司除了一般交際費外,也申報了16萬元的外銷特別交際費,並說明這筆金額是根據當年度8,000萬元的出口金額計算。國稅局比對報關紀錄及契約內容,發現該公司雖有辦理出口報關,但貨品實際銷售對象為國內加工出口區內的企業,且買賣雙方以新台幣報價與結算,公司帳上也未見任何外匯收入紀錄。
因此,國稅局判定A公司不符合「外銷特別交際費」的適用條件,依法將這筆16萬元的列支剔除,並補徵稅款及加計因超額列報產生的利息,該案例也反映出,即使有出口行為,只要未產生實際外匯流入,就無法享有相關稅賦優惠,企業不得因為報關就誤以為能直接申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國稅局提醒,企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審慎檢視所列支的費用是否符合各項扣除規定,尤其是像「特別交際費」等涉及優惠的項目,更應備妥完整契約、收付款憑證及結匯證明等佐證資料,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