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4月21日-114年04月25日
- 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如何申報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應依限申報營業稅
- 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日程
- 因採購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 營業人銷售貨物向消費者收取運費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 實體店面或網路提供婚紗相關服務,應先辦妥稅籍登記?
-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
- 個人CFC申報重點
- 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 外籍人士在臺居留超過90天,其來自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仍須申報個人所得稅
- 外僑113年於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者,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調高員工薪資,享節稅優惠,應於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上網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 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可減徵5萬元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提供時間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更正申報方式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利民政策
- 放寬中小企業租稅優惠措施
- 優化綜所稅網路申報系統,新增快速申報流程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利民措施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與疏漏態樣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整理
-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 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
- 113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7大利多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屬核定退稅案件,採用直撥退稅直接入帳
-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113年度所得稅「e化繳稅」服務
- 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設算的財產交易所得新標準上路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符合三條件之一,可優先退稅
- 綜所稅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均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繳稅有困難,符合條件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114年期房屋稅將於114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 用未上市股票抵買新股 稅金這樣算
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如何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該如何列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利潤外,尚有本身或推薦之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故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報之所得項目如下:
1、銷售傳銷事業商品:依銷貨金額,申報為營業收入。
2、因自行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申報為佣金收入。
爰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財政部訂頒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事業應注意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之性質,並依規定正確列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應依限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一併將存貨轉讓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但原負責人死亡,變更後負責人為其繼承人的情況除外。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將存貨移轉給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負責人由陳○○變更為林○○,二人簽訂讓渡合約書,約定將商號之存貨以新臺幣(下同)52萬5千元轉讓。陳○○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50萬元及稅額2萬5千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林○○,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網路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相關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提醒,依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若未於規定時限內傳輸,營業人須限期補正,否則將面臨1,5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且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將按次處罰。
臺中分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電子發票存證時限依買受人身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及存證資料類別有所不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若存證期限之末日適逢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並不予延長,請營業人務必提前完成傳輸,以免影響合規性,該分局整理電子發票存證時限表如下:
存證資料類別 | 買受人為營業人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7日 | 2日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 ||
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 | ||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 | — | 2日 |
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 10日 | 10日 |
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 | ||
說明: 存證時限起算方式: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 空白字軌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每2個月為1期,應於次期開始後10日內完成傳輸。 |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針對營業人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的情形,財政部已於113年12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訂定1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輔導期,為期6個月。在此期間營業人若未能即時傳輸存證,將不處行為罰。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日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採用「直撥退稅」,退稅款會於退稅當日自動撥入指定帳戶。
該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時間為114年7月31日,適用案件包括:
一、採網路申報退稅案件。
二、符合稅額試算並以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案件。
三、符合稅額試算並於114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退稅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從111年度開始,以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不含逾期申報)退稅案件已列為第二批退稅,於10月底退稅,較第一批退稅時間晚3個月,建議民眾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並且選擇「直撥退稅」是最快速且安全的退稅方式,退稅款將於114年7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憑單至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辦理託收或提兌。
因採購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而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該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定明,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而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公司對股東的餽贈,依上開法令規定,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螺絲、螺帽及鉚釘製造,向乙公司購買2萬個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10萬元,但贈送股東紀念品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10萬元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如誤將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
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大樓(廈)停車場車位欲對外提供他人停車使用,收取停車費用,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大樓(廈)停車場車位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無對外營業,可免辦稅籍登記;如有對外營業,以計時、按次或按期方式收費者,係屬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樓收入,規劃將大樓停車位區分A、B兩區,A區停車位由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B區停車位以計時收費方式,供外來車輛臨時停車使用,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外來車輛收取之停車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停車收入平均每月銷售額若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稅率為1%,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若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5萬元者,免繳納營業稅;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2個月為一期,自行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停車位供外來車輛停車使用之營業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以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直接或間接控制情形者,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同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
(二)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金額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係以批發商品為業,於113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特定商品,其購進商品之數量、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商品之金額已達同年度購進商品總金額80%,但甲、乙公司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前述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間之交易,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該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開始,欲申請免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請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下載使用。
營業人銷售貨物向消費者收取運費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稅法所規定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向顧客額外收取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甲公司經營的購物網站購買商品,網站規定需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上者才免支付運費,未達1,000元者需額外負擔50元運費。小明在該網站購買商品金額700元,另支付運費50元,故該筆訂單銷售價格總計750元,甲公司應按750元開立統一發票予小明。
實體店面或網路提供婚紗相關服務,應先辦妥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另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個人或工作室如有實體店面以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都屬於銷售勞務行為,應於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透過網路方式銷售上開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業別自114年1月1日起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113年度以前為4萬元)者,可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一旦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
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為土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所得額,其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以土地交易所得額之數額為上限。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12月1日交易其於110年10月1日購入之A土地,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甲公司以1,8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而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出售價款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8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應以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為上限〕及課稅所得額0元(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核定情形如下:
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
單位:萬元 | ||
項目 | A土地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移轉現值 | 1,800 | (申報)400 |
前次移轉現值 | 1,400 | |
公告土地現值 | 1,500 | (核定)100 |
前次移轉現值 | 1,400 |
一、 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60萬元
已納土地增值稅 | *(申報移轉現值—公告土地現值) | /(申報移轉現值—前次土地現值) |
=80萬元 | *(1,800—1,500) | /(1,800—1,400) |
=60萬元 |
二、 重新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並核定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
單位:萬元 | |||
項目 | 申報 | 核定 | 說明 |
土地收入 | 1,800 | ||
—土地成本 | 1,400 | ||
—相關費用 | 10 | 70 | 增加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60萬元 |
土地交易所得額(a) | 390 | 330 | |
土地漲價總數額(b) | 400 | 100 | 調減土地漲價總數額300萬元 |
—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390 | 100 | (a)與(b)擇低 |
=課稅所得額 | 0 | 230 | |
*適用稅率 | 35% | ||
=補徵稅額 | 0 | 80.5 |
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之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以免遭調整補稅。
個人CFC申報重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今(114)年邁入第2年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如果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即為該個人的CFC,該個人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在113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計算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CFC制度設有「具實質營運活動」及「微量盈餘」2項豁免門檻,個人如主張CFC符合豁免門檻,仍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計算表」並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的文據。另外,如主張CFC具實質營運活動,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固定營業場所的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及給付租金憑證,或給付給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之員工薪資支出原始憑證等,於稽徵機關日後調查時提供。
因應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後為5月1日至6月30日,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併同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我國國際貿易蓬勃發展,營業人考量稅費負擔及貨物處理之靈活性等因素,常運用非自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保稅貨物。課稅區營業人如將進儲保稅區之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與他人,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貨物買受人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保稅貨物於申報D2報單(即保稅貨物出保稅倉進口)進口前,存放保稅倉庫期間如發生銷售予保稅區或課稅區營業人之交易,雖貨物仍存置於保稅區,並未向海關申報進入課稅區或出口者,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除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其營運用之貨物,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貨物之情形,得適用零稅率並開立統一發票外,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貨物買受人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課稅區營業人甲公司於113年間自國外進口保稅貨物並存放於非自用保稅倉庫內,其於存放保稅倉庫期間將保稅貨物銷售予其他課稅區營業人銷售額計70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補徵營業稅35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5萬餘元。
營業人自行檢視,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有銷售與他人,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外籍人士在臺居留超過90天,其來自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仍須申報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稅。
該分局說明,於我國境內為境外雇主提供勞務(例如:從事商務活動、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管理服務等),誤以為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對於勞務報酬之所得來源國認定,我國係採勞務提供地原則,外僑在我國居留期間,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外僑亦使用我國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除其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合計未超過90天外,仍有納稅之義務。
外僑在臺居留超過90天,居留期間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若有取自境外雇主給付之報酬,應自行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情事,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
外僑113年於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者,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於113年度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外僑,且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者,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外僑於113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未於114年4月30日前離境者,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所在的國稅局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年度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如下:
(一)本人、配偶及符合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45,500元。
(二)本人獨立申報之標準扣除額為131,000元;夫妻合併申報之標準扣除額為262,000元。
(三)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10,000元。
(四)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為218,000元。
113年度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的外僑,若在114年4月30日前離境且將不再返台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在臺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調高員工薪資,享節稅優惠,應於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調高員工薪資,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100%減除金額,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額外加計75%減除金額,皆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的租稅優惠,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指「基層員工」之定義,依經濟部公告,113年及114年是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新臺幣(下同)63,000元之全時工時員工或日薪未逾3,152元、時薪未逾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未逾63,000元之部分工時員工。中小企業為符合前述條件之本國籍未達薪資63,000元之員工加薪或增僱,均可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上網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至114年6月30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於下列期間內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作為申報參考:
一、自行查詢: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114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得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查詢。
該局說明,若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惟須特別注意,僅限於所得年度結束日(即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始得查詢。如113年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使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以各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參考,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來源所得,應注意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可減徵5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民眾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以下簡稱舊車),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可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
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期間之計算,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其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之末日為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13年9月30日將舊車報廢,「前6個月內」的計算是從同年9月29日往前逆算6個月,即同年3月30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惟當日適逢星期六,應以當日之前一工作日即3月29日為期間之末日;「後6個月內」的計算是從同年10月1日往後起算6個月,即114年3月31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因此,某甲只要在113年3月29日起至114年3月31日間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即可透過新車車商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5萬元。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提供時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開始,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申報截止日延長至今年6月30日止,各項申報服務期間及應注意事項如附表。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更正申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該局整理報稅常見的錯誤態樣說明如下:
一、 與配偶分居未正確申報
配偶間因分居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者,應注意在申報書上填寫對方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註明分居狀況。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課稅年度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4.55萬元;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為9.7萬元。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漏報下列非屬所得資料查詢範圍的所得:
(一)房屋租賃所得未申報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予個人,應申報租賃所得。
(二)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未列報
個人間借貸,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約定收取的利息,應自行申報納稅。
(三)海外所得未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
1.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2.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海外營利所得(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未申報基本所得額
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度起施行),應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四、申報下列不得列報扣除額的項目: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申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診所)的醫療費用。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未按扣除受有保險理賠後的餘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不符合扣除規定的「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房貸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於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1.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
2.列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的教育學費。
五、 已繳稅未完成申報
以手機或網路申報,於線上繳稅完成後,因疏忽漏未上傳申報資料,直接退出報稅系統,以致沒有完成申報。
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留意上述容易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的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於報稅後若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利民政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租屋家庭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規定,改列特別扣除額,選擇標準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有效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考量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持有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如: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或法院判決配偶分居、家暴等)者,仍得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
二、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三、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二者擇一提供)。
四、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於報稅軟體或人工申報書勾選相關欄位,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房東部分,政府為鼓勵釋出空(閒)置房屋,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增加租賃市場供給,提供公益出租人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萬5千元以內綜合所得稅免稅之優惠;超過1萬5千元部分,得減除該部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課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或採應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此外,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對公益出租亦享有租稅優惠,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適用1.2%的稅率;其他將房屋出租,如果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法定稅率為低的稅率(1.5%~2.4%)。
該局最後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適用上訂有排除條件,包括:
一、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包含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以上。
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750萬元。
放寬中小企業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持續打造有助於中小企業營運環境,優化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增僱員工及加薪費用減除等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施行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22年12月31日止,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納入「有限合夥」為適用對象,以推動中小企業投入研發創新,促進升級轉型。
二、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措施延長施行期間10年,以促進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流通。
三、擴大增僱員工租稅優惠,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可適用」的啟動門檻及「創立或增資擴展達一定投資額」的適用門檻,維持增僱24歲以下及增加納入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的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減除率自150%及130%提高至200%。
四、提高加薪減除租稅優惠,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可適用」的啟動門檻,並將加薪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率由130%提高至175%。
五、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不同之租稅優惠;並增訂中小企業最近3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適用本條例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財政部與經濟部共同發布修正「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有關租稅優惠措施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營利事業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新修訂內容。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者,應注意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如未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則不能適用。
優化綜所稅網路申報系統,新增快速申報流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網路報稅便利性,財政部近年持續優化網路報稅功能,今(114)年針對線上版及手機版報稅系統再優化,新增快速申報流程,便利民眾利用手機或平板、電腦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今年網路申報流程再優化,納稅義務人通過身分驗證登入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系統,即可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之計稅方式及申報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填寫繳(退)稅資料及申報上傳,即可完成報稅作業;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亦可以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電子檔認證方式與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的身分認證方式相同,且網路申報系統提供之「稅額估算表」,扣除額會以「標準」或「列舉」擇優計算,比稅額試算通知書的資料更即時、更有利及完整,故今年不再寄發郵簡或簡訊通知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利用手機報稅或平板、電腦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下載「稅額估算表」,填寫繳(退)稅資料並申報上傳,快速完成申報。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利民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多項新修正的減免規定: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從高擇一扣除)、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詳附表一釋例)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
二、調高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的金額均有調高,詳見附表二。
三、調高課稅級距金額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分為5級,113年度及112年度比較表如下:
113年度 | 112年度 | ||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距
(單位:元) |
|
1 | 5% | 0~590,000*5%-0 | 0~560,000*5%-0 |
2 | 12% | 590,001~1,330,000*12%-41,300 | 560,001~1,260,000*12%-39,200 |
3 | 20% | 1,330,001~2,660,000*20%-147,700 | 1,260,001~2,520,000*20%-140,000 |
4 | 30% | 2,660,001~4,980,000*30%-413,700 | 2,520,001~4,720,000*30%-392,000 |
5 | 40% | 4,980,001以上*40%-911,700 | 4,720,001以上*40%-864,000 |
四、調高退職所得計算基準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總額在198,000元(調整前為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課稅所得額為0。
2.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98,000元(調整前為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課稅所得額。
3.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課稅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調整前為814,000元)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五、調高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
(一)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
(二)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
六、修正幼兒學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一)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0,000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000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育兒家庭負擔。
(二)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由120,000元調高至180,000元,原則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5種例外情形得視為非自有房屋)者,並訂定排富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與疏漏態樣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近年查核所發現之錯誤及疏漏情形:
一、本稅部分:
(一)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且未依統一發票開立情形據實填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及檢附明細表,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將已報關出口貨物之收入列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致短漏報營業收入。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款、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其他收入。
(四)列報未從事與營利事業本身業務活動有關之國外子公司員工薪資及差旅等費用。
(五)出售不動產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實際交付日或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誤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二、未分配盈餘部分:
(一)漏未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二)對於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未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三)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其投資項目於3年內發生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用途,漏未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三、其他:
(一)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經營情形填寫正確行業代號,致適用錯誤書審純益率,影響課稅所得額正確計算。
(二)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未依規定登錄經濟部系統提出申請,致未能適用投資抵減。
(三)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提供背書保證予海外關係企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該等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致稽徵機關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所得額。
(四)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視為普通申報案件,未能享受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盈虧互抵之適用。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整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事項:
一、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及第36條之2(追溯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一)新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支出,亦得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範圍。(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15-3頁)
(二)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得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要件,並提高租稅優惠加成減除率為200%及175%。(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18頁及第A18-1頁)
適用上開租稅優惠措施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報租稅減免相關明細表,另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亦應填計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29欄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第16c欄。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關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規定已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刪除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3欄及修正第130欄相關說明。
三、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得票率達1%之政黨,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營利事業對前開政黨捐贈得於不超過所得額10%認列捐贈費用。
四、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若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免納所得稅,惟其收入、支出仍應如實填列申報,並將收支差額填入於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第24欄(依其他法令規定之免稅所得)填列減除。
五、113年度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審要點)修正重點:
(一)配合使用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施行期間至112年度止,刪除原擴審要點第14點經營零售業務並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可適用擴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第1%規定及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02欄。
(二)因應產業經營實況,調降「蔬菜、水果批發」、「書籍、雜誌買賣」及「書籍出版業」之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下稱擴審純益率)1%。
(三)配合國家住宅及租屋政策,增訂「租賃住宅代管」擴審純益率為8%及「租賃住宅包租」擴審純益率為10%,惟前開業別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申報案件不適用擴審要點之規定。
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延至本(114)年6月30日,配合申報期間延長,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本年7月31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本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施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至今,仍有營利事業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補稅甚至處罰,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特別整理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不包含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未依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中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即第C1-1頁A欄),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即第C1-1頁G欄)後,再將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35欄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出售土地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5目規定,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將該土地交易所得按稅率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實務上仍有營利事業誤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如因加計後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三、營利事業購入中古屋整修後出售,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應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誤認適用同法條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情形,而填報申報書第C1-2頁,並將該出售房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稅率,以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當年度,列報該房屋收入、成本及費用並認列損益,致漏報所得額。
五、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後所取得之土地,該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項下減除,除依法調整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須記錄相關投入成本及費用支出,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倘自行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利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適用對象,設計「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如附表),透過簡單檢核步驟協助納稅義務人於今(114)年申報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瞭解CFC制度。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填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該局特別設計自我檢核表,便於納稅義務人逐步檢視,以正確計算申報CFC營利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需求,務請於CFC申報書表中的營利所得計算表「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F5)」,勾選「是」及「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文據」(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延長)2個欄位。
113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7大利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彙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7大利多(詳附表):
一、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二、調高免稅額
三、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四、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五、調高課稅級距
六、調高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及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
七、調高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屬核定退稅案件,採用直撥退稅直接入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屬核定退稅案件,不論採用何種申報方式,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
申報時如有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號者,退稅款將採直撥退稅;未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號者,則會寄發退稅憑單。退稅憑單須於兌領有效期間內持向金融機構兌領或交換才能取得退稅款,可能因納稅義務人遷址而收不到退稅憑單或遺失。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方式不同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及適用對象如下表:
退稅時程 | 申報方式(適用對象) |
114年7月31日(第1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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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0月31日(第2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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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月20日(第3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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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須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藥費單據,另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支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則須檢附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有獲保險公司理賠,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醫藥費及生育費金額列報扣除。
該局舉實例說明,該局在查核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甲列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計123萬餘元,經該局查得乙君因病就醫支付醫藥費121萬餘元,經保險公司理賠給付117萬餘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乃核定該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6萬餘元。
稽徵機關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時,仍須自行檢視,並以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單純為美容目的等不具醫療性質之費用後的金額,列報扣除。
113年度所得稅「e化繳稅」服務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所得稅有應納稅額者,除以傳統方式臨櫃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外,特別鼓勵民眾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信用卡或轉帳等e化方式繳納稅款。該局彙整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多元繳稅管道一覽表(如附表)。
採用e化繳稅方式繳納稅款,確認是否完成繳稅,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繳稅記錄」(https://paytax.nat.gov.tw/lnquiry.aspx),即時查詢繳納紀錄。
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設算的財產交易所得新標準上路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下稱舊制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重點說明如下: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下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於113年出售位於新北市的舊制房屋(不含車位:45坪),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A先生未保留購買舊制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資料,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A先生出售舊制房地的總成交金額雖然小於4,000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45坪】,高於75萬元,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規定之比例計算房屋收入1,140萬元【3,800萬元*300萬÷(300萬+700萬)】,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A先生出售房屋的所得額為228萬元(1,140萬元*20%)。
該局補充,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符合三條件之一,可優先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4)年5月1日開始,因受美國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衝擊影響,延長申報期間至6月30日止,第一批退稅時間仍維持在本年7月31日,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想要早點收到退稅款,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適用第一批退稅:
一、6月30日前以網路(含手機)申報。
二、6月30日前以稅額試算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
三、5月12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稅額試算紙本回復。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只要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在退稅當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未提供存款帳號者,需持國稅局寄發之退稅憑單,於期限前至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採用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方式之退稅案件,係列為第2批退稅,必須等到本年10月31日才退稅,建議習慣使用該兩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改以網路或手機報稅,可提早在7月31日拿到退稅款。選擇以存款帳戶直撥(轉帳)退稅,不僅可免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郵局)機構及等待票據交換,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
綜所稅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均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必須是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沒有房屋而租屋供自住,且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最高可扣除18萬元,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就不適用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單身無自有房屋,113年度租金支出30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48,000元,則甲君113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0,000元(300,000元—48,000元>180,000元),申報時須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證明(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資料)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該5種情形及應檢附文件可參閱附表。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 |
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 | 應檢附證明文件 |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 無須檢附。 |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一、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 二、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之切結書。 三、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應併附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 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每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併同依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項目之金額,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如有超過免稅額(113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使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清單中並不包含海外所得,必須主動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報稅時疏忽漏報。
該局舉例,甲君111年度取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之財產交易所得1,00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納稅,惟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逕按憑證下載查調之所得資料報稅,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漏報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漏報基本稅額8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繳稅有困難,符合條件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企業與個人可能造成的經濟衝擊,財政部近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協助納稅義務人緩解繳納稅捐壓力。
該局表示,前揭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36期(每期1個月):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二、營利事業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三、個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如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有繳納困難須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的納稅義務人,請於114年6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薪通知等)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之稅務行政項下下載或以線上服務方式辦理。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4年5月開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態樣表: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 | |||
類型 | 內容 | ||
免稅額 | 1.列報課稅年度前已死亡(例:112年度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 2.列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3.列報已成年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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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報結、離婚配偶免稅額 | (1)申報年度(例:114年度)離婚,課稅年度(113年度)尚有婚姻關係,未申報配偶免稅額。 (2)申報年度(例:114年度)結婚,課稅年度(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申報配偶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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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之分居夫妻,各自單獨申報所得稅時,未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不同等情形)。 | |||
所得額 | 1.漏報非屬查調範圍所得(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私人借貸利息所得等)。 2.列報受扶養親屬,惟漏報該親屬所得。 3.列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已依帳載金額扣除成本費用,再以部頒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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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 列舉扣除額 | 醫藥及生育費 | 1.列報非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例:醫美整形及看護費等)之支出。 3.列報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之醫藥及生育費。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該地址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有出租、供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 ||
捐贈 | 1.列報入會費、光明燈、安太歲及法會支出等有對價關係的費用。 2.列報未依法登記或立案寺廟之捐贈單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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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 | 長期照顧 | 以一般診斷證明書取代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提供非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
教育學費 | 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
未申報成功 | 採網路申報,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或「檢核用計算表」確認申報內容及計算稅額,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 |
該局說明,報稅後應詳加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錯誤,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者,修正申報內容後,於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如果逾申報期限才發現錯誤,則無論採取何種申報方式,均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114年期房屋稅將於114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今(114)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5月1日至同月31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6月2日。
賦稅署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財政部說明,2.0新制規定(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或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今年是2.0新制實施的第1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落實2.0新制自住輕稅目標,並減少徵納爭議,經與地方政府研商,該部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1.2%或1%課徵之情形,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6月2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用未上市股票抵買新股 稅金這樣算
甲君108年度以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購買A未上市(櫃)公司「簽證」發行股票100萬股,113年1月1日將其持有A公司100萬股股票以每股價值50元,以股作價投資B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A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已有證券交易所得4,000萬元(50元x100萬股-10元x100萬股),因該筆交易所得已超過該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750萬元,甲君應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倘甲君以「未經簽證」發行之C公司股票,作價投資D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C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因該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因交易而產生之增益4,000萬元(5,000萬元-1,000萬元)非屬證券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應併入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個人以持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下稱原持有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取得另一公司發行新股,原持有股票應視為出售,須計算處分損益,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原持有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股款,按財政部69年5月5日臺財稅字第33561號函規定,該股票所抵繳股款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的部分,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目前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惟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