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4月14日-114年04月18日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114年4月14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 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受贈人
  •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之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今(15)日起上線
  • 入境旅客攜帶免稅酒類上限放寬為每人1.5公升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
  • 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所得如何課稅?
  • 沒入貨物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於海關標售前申請備價購回沒入之物品
  •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金融支持
  •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租稅優惠
  •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簡化通關
  •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其他措施
  • 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 父母於子女結婚時贈與財物節稅規劃
  •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
  • 營利事業給付其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得申請適用薪資加成減除租稅優惠
  • 財政部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設算標準,民眾可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 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 綜所稅5月申報 盤點4大類常見NG行為小心別踩雷
  • 2025報稅專題 系列五-四步驟完成 個人、企業CFC勿忘申報
  • 贈與股票價值 分類估價
  • 生前贈與課遺產稅 兩關鍵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會差異分析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114年4月14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各地區國稅局訂於114年4月14日以共同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採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受贈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自111年度起,免稅額為244萬元)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3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40萬元,同年10月1日又贈與女兒現金240萬元,累計贈與總額已達480萬元,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應於113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各次贈與皆在免稅額度內,故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乃核定甲君113年度贈與總額480萬元,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23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23.6萬元,並裁處罰鍰23.6萬元。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之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月)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依上開規定申報者為要件,若於稽徵機關查獲其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因營業人未就此部分進項憑證辦理進項稅額申報,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甲公司113年10月銷售房屋,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銷項稅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後,甲公司於114年3月始提出委託仲介公司銷售該房屋所取得進項金額為20萬元及進項稅額1萬元之進項發票,主張所裁處之漏稅額應減除該進項稅額。惟依上開說明,甲公司於查獲漏報銷售額始提出該張進項發票,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准其扣抵銷項稅額,但得自114年3-4月(期)之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以已申報為前提,如經查獲後始提出,縱為合法進項憑證,仍不准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今(15)日起上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今(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4年5月1日起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4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4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

入境旅客攜帶免稅酒類上限放寬為每人1.5公升

高雄關表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規定,免稅酒類上限由原本每人1公升調升至1.5公升,並於114年1月25日開始實施。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入境旅客須年滿18歲才可攜帶自用酒類產品,1.5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如超過免稅數量,應由「紅線檯」通關,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於酒類5公升內(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僅1公升),扣除免稅酒數量1.5公升,經海關查驗後可徵稅放行,若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以廠商名義依一般貨物申辦報關進口,或就超量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酒類超過免稅數量,如未向海關申報而被查獲者,依菸酒管理法除超過免稅數量酒類會被沒入外,另將依酒精成分每公升處新臺幣500元或2千元罰鍰。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彙整如下:
一、113年度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
(一)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二)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21萬元
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養育幼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三、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自113年1月1日起,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另本項特別扣除額增訂排富規定,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二)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四、財政部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含車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各地區房屋之金額門檻如下: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及每坪單價未達前揭金額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例如臺北市大安區為48%、臺北市內湖區為46%,各地區之比率詳「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所得如何課稅?

個人以持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下稱原持有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取得另一公司發行新股,原持有股票應視為出售,須計算處分損益,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原持有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股款,按財政部69年5月5日臺財稅字第33561號函規定,該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的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目前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惟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以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購買A未上市(櫃)公司「簽證」發行股票100萬股,113年1月1日將其持有A公司100萬股股票以每股價值50元,以股作價投資B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A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已有證券交易所得4,000萬元(50元*100萬股—10元*100萬股),因該筆交易所得已超過該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750萬元,甲君應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甲君以「未經簽證」發行之C公司股票,作價投資D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C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因該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因交易而產生之增益4,000萬元(5,000萬元—1,000萬元)非屬證券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應併入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沒入貨物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於海關標售前申請備價購回沒入之物品

臺北關表示,有關經海關沒入處分確定,屬准許進口或出口之貨物,民眾得攜帶個人證件及處分書至該關法務緝案組,填寫備價購回申請書,經核准並繳清貨價(處分書上所列之完稅價格)及稅捐後,購回沒入處分之貨物。另貨物若涉輸出入規定,尚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或免驗證明,始得輸入國內。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沒入處分確定後,該關依貨物類別及時程辦理標售或銷毀作業,民眾欲備價購回,可來電洽詢申辦要件、處理流程、應繳金額及貨品輸入規定等相關資訊,並得預約辦理時間,以加速作業流程。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金融支持

為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政府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新臺幣(下同)880億元的「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全力讓「國家經濟穩定、產業發展穩定、國人生活安心」。
其中財政部「財政支持措施」在「金融支持」面向,提供「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費優惠」二項措施:
1.貿易融資利息減碼
透過輸出入銀行及與其簽約承辦的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出口廠商2,000億元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協助出口美國廠商及其關連產業降低資金成本,開拓新市場,確保臺灣廠商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優勢。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產業並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且其票、債信及營運情形正常之廠商,可透過本措施減輕資金成本負擔。也就是提供我國出口廠商貿易融資貸放年利率減碼1%;每家廠商每年可減收利息最高500萬元。中小企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受美國關稅政策衝擊較大的廠商,年利率減碼更提高到1.5%,每家廠商每年可減收利息最高600萬元。
2.輸出保費優惠
透過輸出入銀行辦理「出口廠商投保1,650億元輸出保險費用減免」,減輕廠商輸出保險徵信費和保險費負擔,鼓勵與協助出口美國廠商及其關連產業開拓新市場,減少對單一地區的依賴,避免貿易風險,確保臺灣廠商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優勢。其中:

徵信費:最低以1折計收。例如:原本對國外買主的徵信費為3,000元,只需支付300元徵信費。
保險費:最低以1折計收。例如:投保輸出保險原應繳5,000元保險費,僅需支付500元保費即可。
凡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的廠商,可透過本措施減輕投保輸出保險徵信費與保險費負擔,有助於廠商開發新客戶及新市場。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租稅優惠

為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政府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新臺幣(下同)880億元的「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全力讓「國家經濟穩定、產業發展穩定、國人生活安心」。
其中財政部「財政支持措施」在「租稅優惠」面向,提供「研發與設備支出抵減」及「擴大抵減適用」租稅優惠:
1.提供研發與設備支出抵減
為鼓勵產業創新轉型,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不限業別,只要符合條件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均可申請適用。
主要的優惠有三大方面,企業從事符合規定活動,可多加運用,以減輕租稅負擔!
在鼓勵研發創新方面,產創條例第10條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在促進智慧轉型方面,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提供「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及第23條之3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
在協助新創事業發展方面,產創條例第23條之1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採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及第23條之2提供「個人天使投資所得減除優惠」。
2.擴大抵減適用
為產業發展需求及國際情勢,已提案修正產創條例部分租稅優惠措施:
因應科技進展、數位及淨零排放之雙軸轉型發展趨勢,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納入AI及節能減碳項目、支出上限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實施至118年底,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使企業提升競爭力因應國際情勢快速變化。
為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及協助新創事業後續營運,修正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適用條件,促進企業或個人增加投資新創事業,達到新創雨林的政策目的。
(1)第23條之1:出資額門檻由3億元調降為1.5億元、提高投資新創事業的比例門檻。
(2)第23條之2:放寬投資新創事業為成立未滿5年、調降投資金額門檻為50萬元及延長持股期間為3年,每年減除限額最高500萬元,其中投資一般高風險新創公司以300萬元為限。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簡化通關

為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政府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新臺幣880億元的「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全力讓「國家經濟穩定、產業發展穩定、國人生活安心」。
其中財政部「財政支持措施」在「降低行政成本」面向,提供「保稅區通關全免裝箱單」及「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的簡化通關措施,以利降低行政成本:
1.保稅區通關全免裝箱單
提供保稅區通關免裝箱單新措施,對保稅業者按月彙報的報關案件,不用再提供裝箱單,也就是保稅業者出貨每月只要彙報一份報單,對於他們跟保稅區或課稅區之間相關供應鏈業者的出貨案件,也都放寬不須再提供裝箱單(packinglist)。
經統計各保稅區約1,224家業者,每月可減少製作約20萬份裝箱單及10萬小時作業時間,降低業者行政作業成本。
2.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
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對現有約1,224家保稅業者擴大實施遠端稽核,一方面回應科學園區同業公會低度監管的訴求,且減少監管海關實地查核,降低行政干預,有助減輕業者的法遵成本。
業者在海關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線上申辦傳輸資料,海關於線上審查,並可遠端連線到業者系統下載帳務資料,與通關系統比對,進行帳務抽核,以視訊方式確認業者執行情形。
海關實施遠端稽核案例:
1.保稅業者於平臺線上申請報廢不良品或銷毀廢料,於報廢或銷毀時採即時現場連線或全程錄影方式,供關員查核。
2.保稅業者於平臺上傳重整表單,海關透過後臺審核,並連線至業者系統抽核重整後貨物帳務登載情形,如有不符情形,得於線上通知業者改善。
3.海關為掌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存儲大陸物品情形,得遠端連線業者帳務系統,下載進出倉資料與通關系統資料進行比對,並輔以監控系統遠端查核倉庫儲位即時影像。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其他措施

除行政院「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外,財政部亦提供其他協助措施,包括:所得稅報繳期間全面延長與延期或分期繳稅措施,減輕國人繳稅壓力;及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下稱國安基金)啟動安定市場任務,維護臺股穩定,讓國人安心。
為減輕企業及民眾申報繳納所得稅壓力,財政部公告延長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例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退稅者權益不受影響),以減輕企業及民眾申報負荷及繳稅壓力。
相關時程
1.綜所稅/營所稅申報及繳納期間: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2.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開放查調:114年4月28日至114年6月30日
3.綜所稅—網路申報應檢附資料:
114年7月10日前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附件上傳系統上傳,或寄(送)至戶籍地國稅局或就近任一國稅局
4.營所稅—網路申報應檢附資料:
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或114年7月31日前寄(送)至所在地國稅局
5.綜所稅退稅期程維持不變,114年6月30日前網路申報(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114年5月12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覆至戶籍地國稅局之退稅案件,皆適用第一批(114年7月31日)入帳。

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許多父母都會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贈與子女,除了贈與稅免稅額外,父母各自贈與財物給子女作為結婚基金,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婚嫁贈與金額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即有應納之贈與稅額,仍須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風俗民情,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以內之贈與,只要主張並提供已登記完成之戶籍謄本,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不會計入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及乙君夫妻114年1月各贈與子A君現金244萬元,同年3月A君登記結婚,甲君及乙君夫妻又各贈與子A君現金200萬元作為結婚基金,A君受贈金額為888萬元(244萬*2+200萬*2)。當年度甲君及乙君夫妻需要分別申報贈與稅,贈與總額344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各應繳納贈與稅稅額10萬元〔(344萬—244萬)*10%〕。

父母於子女結婚時贈與財物節稅規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每年除了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贈與事實發生於111年1月1日以後之案件)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以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的女兒於113年6月結婚,若王先生夫妻在113年度無其他贈與,於女兒結婚時,王先生贈與禮金 350萬元,王太太贈與禮金344萬元,則王太太無須繳納贈與稅(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344萬元),王先生須繳納贈與稅6,000元〔(350萬元—244萬元—100萬元)* 10%=6,000元〕。
只要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各自因子女婚嫁贈與財物100萬元內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合法節稅。若婚嫁贈與禮金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惟須保存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或定存單影本等),俾供日後稽徵機關據以核認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4)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房地合一稅2.0,特別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
一、分開計稅誤列報為合併計稅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非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規定,按不同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惟申報時誤將房地交易損益與經營本業之損益合併計算所得額,並於扣除同法第39條之前10年營業虧損後以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二、適用法令及成本費用計算錯誤
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申報時誤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又其成本費用之計算,應以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相關成本費用計列,惟誤以所交易被投資公司持有之房屋、土地相關成本費用計列。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
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惟申報時誤將多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累計集中自其中一筆適用稅率較高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四、房地合一明細表漏未填報或填報錯誤
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資料,應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第C1-2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惟申報時漏未填報前述明細表,或交易多筆房屋、土地卻未就各筆交易資料逐筆列示。

營利事業給付其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得申請適用薪資加成減除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經接受教育(臨時)召集請假期間薪資金額150%,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申請適用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月薪制勞工〔月薪新臺幣(下同)60,000元,日薪2,000元(60,000元÷30天)〕,甲君於113年4月6日至19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14天,期間遇例假日及休息日為4月6日、4月7日、4月13日及4月14日計4天,另10天為與雇主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公假,雇主於召集期間給付甲君薪資20,000元(日薪2,000元*10天),得就給付甲君請假期間薪資金額150%於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30,000元(薪資20,000元*150%)。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需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減除政府補助款。也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規定。

財政部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設算標準,民眾可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於今(114)年5月份申報,財政部已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供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遵循。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會按下列標準推計財產交易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以下簡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花費1,400萬元自建商購入彰化市透天房地一戶,支出裝修費及相關費用300萬元,甲君於113年以2,2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支出土地增值稅及仲介費共100萬元,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甲君於114年5月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檢附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額為100萬元〔=(2,200萬-1,400萬-300萬-100萬)*100萬÷(100萬+300萬)〕。倘若甲君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依財政部頒訂推計標準計算之房屋交易所得額為110萬元〔=2,200萬*100萬÷(100萬+300萬)*20%〕,即較核實計算所得高出10萬元。
該分局提醒,近期市場傳出稽徵機關加重課稅一事,係對法令有所誤解,舊制房屋交易所得如能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所得額;如無法舉證才有財政部推計標準之適用。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金額大於新臺幣(下同)8萬元,足以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供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若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該修繕費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另租賃物之修繕費,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若具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進行廠房設備全面檢修,共支出500萬元,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報於營業費用項下,惟該支出金額大於8萬元,足以增加原有資產價值,且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500萬元列為資本支出,併入原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重新計算後得認列當年度折舊費用100萬元,故剔除當年度列報修繕費支出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之修繕費支出,應視其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避免因不符規定遭到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每一申報戶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以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有下列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另外訂有排富條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不適用扣除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約、租金支付證明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海外連線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每月透過臉書進行韓國連線,直播介紹韓國當地服飾、飾品、保養品等,再於收單時間截止後依消費者訂單資料向韓國廠商訂購貨物。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韓國洋裝,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洋裝價格新臺幣(下同)900元及佣金收入150元共計1,05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5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洋裝之實際價格9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該局呼籲,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應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繳納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綜所稅5月申報 盤點4大類常見NG行為小心別踩雷

綜合所得稅申報將在5月登場,財政部國稅局、會計師依照經驗彙整常見的4大類NG申報情況,包含免稅額適用、合併或分開申報、短漏報所得、列舉扣除額適用,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免因申報錯誤要求補稅並處罰。
今年綜所稅申報每人免稅額為新台幣9萬7000元,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指出,若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年滿70歲,免稅額可提高至14萬5500元,但要特別注意,如果申報扶養70歲以上的兄弟姊妹、叔伯舅等,仍是適用9萬7000元免稅額。
他進一步提醒,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只限未成年者,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須具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者,受扶養者也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楊建華指出,民眾常把服役中、待業中、放無薪假,或未在學、補習中的已成年子女,誤解成「無謀生能力」而辦理合併申報;針對這類案件,如果稽徵機關發現申報有誤,就會剔除扶養並發單補徵稅額。
扶養親屬也須以所得年度狀態為主,楊建華表示,假設子女於今年1月1日出生,要到明年5月報稅時,才能列報子女的免稅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同時,要注意單純的金錢資助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扶養的認定關鍵,在於有無共同生活及實際扶養的客觀事實。
今年5月申報的是去年所得,楊建華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所得年度尚未辦理結婚登記,但該年所得與配偶合併申報,這一情形為歷年常見申報疏漏。
由於配偶合併申報是以「登記日」為主,情侶今年2月登記結婚,5月結算申報去年綜所稅時,兩人需分開申報;兩人要等到明年申報今年所得時,才能選擇合併申報。
此外,若是去年剛好滿18歲的成年人,楊建華指出,今年可自行選擇要單獨申報綜所稅,或由父母列報扶養合併申報,在下決定前,可先與父母溝通、計算稅額,檢視哪一種申報方式比較划算省荷包。
投資美股獲利須申報 軍公教退休金利息免稅有前提
隨著投資管道開放,所得類別也更多元,楊建華指出,民眾投資KY股獲配股利、投資美股獲利,均屬「海外所得」,不要忘記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且應留意,同一申報戶的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若達100萬元,海外所得就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行申報。
楊建華也提到,去年黃金價格走高,民眾透過黃金存摺交易、或個人出售持有的實體黃金條塊或飾金,有賺錢就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此外,軍公教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雖免予扣繳,但並非免稅。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免扣繳的所得就是免稅所得而未申報。國稅局官員提醒,若因利息所得已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27萬元限額,而漏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針對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楊建華表示,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的保費。
楊建華提醒,非全民健保的保險費支出,「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個申報戶內,才可列舉扣除,因此即使是直系血親,但若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以子女當被保險人、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就無法列舉扣除。
點光明燈、安太歲可抵稅? 適用列舉扣除額有眉角
捐贈列舉扣除額方面,楊建華說明,點光明燈、安太歲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不可申報扣除。
至於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楊建華說,要留意「非屬醫療性質」的齒列矯正、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等不可列舉扣除,但因治療所需的醫療費則可列舉扣除,報稅時要記得檢附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且醫藥費支出如果已受領保險給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
針對有殼族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楊建華指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額上限為30萬元,且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列報扣除。
楊建華提醒,此房屋必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要記得在課稅年度於該房屋地址辦完戶籍登記,同時,此屋必須無出租、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才符合列舉扣除的適用。
計算購屋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的金額時,楊建華指出,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舉例而言,A小姐在113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萬元,但她也有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收入,並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元,那麼A小姐113年度可以扣除的住宅借款利息支出就是8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造成多報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核更正後發單補徵。
此外,國稅局官員也提到,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主要是針對遭受不可抗力的天災等,而蒙受的財損,但民眾常誤以為竊盜損失也屬於災害損失而列報扣除,須多加留意。

2025報稅專題 系列五-四步驟完成 個人、企業CFC勿忘申報

台灣112年起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財政部統計,112年個人CFC申報案件約有1,400戶,隨今年5月即將邁入CFC申報的第二年,仍有許多人對CFC耳熟但又一知半解,跟著CFC申報四步驟,可讓CFC申報不再是惡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王瑞鴻會計師表示,簡單來說,若個人持有設籍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公司股權者,就有可能是潛在需要申報CFC的納稅義務人。
個人CFC報稅第一步驟就是確認有無CFC公司,如果個人持有設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股權,且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境外公司股權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則該境外公司就屬於CFC公司。
所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較常見的包括有香港、新加坡、BVI和開曼等。
第二步驟則是填列CFC相關書表,王瑞鴻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有CFC公司,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就要再分別填列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及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表格。
由於納稅義務人持有CFC公司,不一定代表就會有稅務影響,他表示,第三步是判斷該CFC公司所得是否得以豁免無須計入個人海外所得課稅。
簡單來說,若該CFC公司符合盈餘未達新台幣700萬元,或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這二個條件之一,該CFC公司所得即無須計入個人最低稅負。但無論該CFC公司所得是否豁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原則都還是要申報相關CFC公司資訊。
最後則是計算CFC營利所得,王瑞鴻指出,CFC營利所得計算邏輯是先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再扣除CFC當地法令限制盈餘分配的部分與該CFC前十年核定之虧損計算,納稅義務人只要照著申報書上的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填列即可。
王瑞鴻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完相關表格後,仍須檢附CFC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報或替代該財報的其他文據、CFC公司轉投資事業盈餘分配紀錄等證明文件。
CFC設在國外,國稅局不易掌握相關課稅資料,但隨著科技發展與稽徵技術與日俱進,提醒民眾不應抱持著僥倖的心態,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獲漏報CFC所得時被連補帶罰。

贈與股票價值 分類估價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股票應正確申報贈與價值,股票類型不同,估價方式也有別。上市櫃股票應以贈與日收盤價估定;興櫃股票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未公開發行股票)則以公司資產淨值為基準。
其中,未上市櫃、非興櫃股票因為沒有公開市場價格可供參考,依規定,是以贈與當日公司資產淨值作為評價基準,不得任意低估,以免日後遭國稅局補稅並加計罰鍰。

為避免出資人以偏低價格低報贈與價值,影響稅收公平性,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個人若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應檢附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以贈與當日資產淨值為準,計算贈與股價。
國稅局指出,若公司資產中包含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其帳面價值若明顯低於贈與當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依公告現值調整後重新計算公司總資產,才能正確反映公司實際淨值,避免漏報稅基。
舉例來說,納稅人大華2024年9月將持有的未上市櫃、非興櫃公司股票72萬股贈與親友小花,並以每股淨值15元申報贈與價值,總金額為1,08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A公司名下有一筆先前取得土地,帳面金額仍為當年購置成本,遠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
經調整後,該筆土地重新估價,公司資產總額增加,導致每股實際淨值調整為25元,贈與總額因此上升至1,800萬元,據規定,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其贈與淨額適用10%稅率,大華需就超過免稅額部分的1,556萬元繳納10%贈與稅,稅額高達155.6萬元。
國稅局提醒,未公開發行股票因資訊透明度較低,帳面資產可能與實際市值存在落差,特別是公司長期持有不動產,更容易因低估而衍生稅務問題。許多民眾基於親情、家族安排進行贈與,卻忽略應遵守正確評價與申報程序,最終反而衍生爭議。
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將自身財產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財產價值計算,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除股票外,依贈與財產不同各自有其規定,例如贈與土地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房屋則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生前贈與課遺產稅 兩關鍵

民眾若在親人過世後處理遺產事宜,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生前贈與的財產,要不要算進遺產一起課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提醒,這其中的關鍵在於兩個條件,包括贈與的時間、財產的性質。
為了防止民眾利用「臨終前贈與」的方式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文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曾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直系或旁系近親屬,這筆財產原則上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應該一併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過,這條規定也有例外。國稅局解釋,若贈與的財產在法律上本來就屬於免課遺產稅的類型,就可以排除不計,換句話說,雖然贈與發生在死亡前兩年內,但如果該財產依法不需要課遺產稅,則該筆贈與不需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舉例,日前接到一通民眾曾先生的電話,詢問母親於2025年2月過世,但早在2023年12月就將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長子,是否會被認定為應課遺產稅的贈與行為?
國稅局回應,這兩筆土地屬於《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都市計畫內預定作為公園、道路、學校等公共使用的土地,這類土地具有特殊用途,在取得、移轉或繼承時,依法本來就免課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因此,即使這筆贈與發生於死亡前兩年內,仍不必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曾先生的情況不會因此多出一筆稅負。
國稅局提醒,實務上若是贈與現金、不動產(如房屋或建地)等一般資產,且發生在死亡前兩年內,那麼就要注意是否符合課稅條件;但如果贈與的是法規明訂免稅的特殊資產,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就不會被視為規避稅負的行為。
國稅局提醒,若家中長輩有打算在生前安排財產分配,特別是透過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或其他親人時,應當先搞清楚贈與的時間點與財產類別,這將直接影響未來是否需繳納遺產稅。
若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可事先向國稅局諮詢,或找尋專業財稅顧問協助,提早規劃稅務事宜,才能避免遺產申報時發生爭議,保障自己與家人的權益。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會差異分析

台商應注意大陸會計與稅法的口徑差異,會造成會計報表利潤與納稅報表應納稅所得額不同。
大陸企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可分為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季度預繳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核算的會計報表進行稅務申報;次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核算的納稅報表進行稅務申報。
要注意的是,會計與稅法的口徑差異,會造成會計報表利潤與納稅報表應納稅所得額不同,以下就年度匯繳的稅務會計重點差異分析如下:
1、收入確認
從收入範圍看,企業所得稅口徑的收入範圍要大於會計口徑。從收入確認時點看,會計以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與會計確認原則相似,但對於租金、利息等收入更接近用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
例如租賃合同的五年租金一次性提前收取,會計口徑需按租賃期間分期確認收入。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稅法口徑可一次性在收款年度確認收入,也可在五年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每年收入。同樣道理,若2023年會計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定期存款10月至12月利息收入69,000元,該利息收取日期為2024年9月;由於2023年度匯繳時利息收入尚未實際收款,需納稅調減利息收入69,000元。
另外稅法有視同銷售的規定,主要判斷依據是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且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例如產品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等事項,會計需確認費用;年度匯繳時,需納稅調增視同銷售的收入金額,另外需納稅調增視同銷售的成本,從而調整了視同銷售的毛利。
2、費用扣除
費用扣除類調整事項主要為稅法有扣除比例的限制,以及部分不得稅前扣除項目。常見的有扣除比例限制的項目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利息支出、佣金和手續費、公益性捐贈等費用,以上有扣除限額規定的費用,大部分扣除專案超過部分不准予結轉,實際形成的是永久性差異,僅涉及當年度的納稅調整,超過限額的部分,需要納稅調增;對於廣告費及職工教育經費,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年度的,實際形成時間性差異,當年度調增超額部分,以後年度實際扣除時,涉及到可以進行納稅調減。
企業所得稅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包括稅收滯納金、罰款、非公益性捐贈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費用,該費用屬於稅會的永久性差異,差異一旦產生,無法在後續期轉回。
對於尚未取得合法扣除憑證,比如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年度匯繳時尚未取得發票,均應做納稅調增處理。另外企業預提的年度獎金,若在年度匯繳前已實際發放,則可在匯繳年度扣除,反之則需在匯繳時納稅調增。
3、資產折舊攤銷及減值
資產折舊攤銷存在差異的原因,主要為稅會之間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的不同,二者分別確認稅法折舊、會計折舊。會計口徑計提的減值準備,年度匯繳時需進行納稅調增。此種稅會差異屬於時間性差異,差異可以在後續的會計期間轉回。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年度匯繳的部分調整事項具有連貫性,台資企業需關注上年及以前年度的匯繳調整事項對當年匯繳是否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