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4月29日-113年05月03日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讓您報稅省時又輕鬆!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放信用卡繳稅
  • 採用匿名、或是未具真實姓名等方式檢舉逃漏稅之案件,必須提供具體事證,國稅局才會啟動調查
  • 如遭營利事業虛(浮)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 企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申請及申報程序切勿遺漏
  •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
  •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首次申報應注意事項
  • 符合特定要件,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
  • 特定條件下出口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可併櫃裝運
  • 海關籲正確申報「露營用車輛」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房地,如何報繳房地合一稅
  •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順序
  • 營利事業虛列營業成本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 執行業務者應如何申報捐贈費用
  •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 所得年度辦竣結婚登記者,才可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 報稅季起跑 綜所稅有5新制
  •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要稅
  • 新聞中的法律/在美稅務申報 留意5471表格
  • 5月報稅季!670萬申報戶注意 「5大變革」一次看
  • 為優化扣繳制度 政院今擬通過所得稅法修正
  • 員工獎酬股票擇低課稅 助企業留才
  • 防疫假優稅 留意適用期
  • 進銷貨都漏發票 分開罰
  • 盈虧互抵 按股權比率計算
  • 捐款私校節稅效益將擴大 可比照公立學校認列100%扣除額或費用
  • 稅單寄存郵局 就有送達效力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一、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依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25%及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投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以符合程序要件。
二、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於當年度決算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且營利事業當年度直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應填報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三、增訂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四、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五、修正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讓您報稅省時又輕鬆!

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3年5月1日開始,為利營利事業正確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填報申報書第B7頁所得明細表,並將各CFC認列之投資收益計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7欄。
二、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一)捐贈限額之計算(第79條)
計算捐贈限額時,有關不超過所得額10%或25%之計算公式,該所得額係以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計算,其中各項損費應包含相關法律(如產業創新條例、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等)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
(二)伙食費列支標準(第88條)
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調整為: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320元為限、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270元為限、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230元為限。
三、公司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要件者,得分別就投資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5%,及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各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兩者合併適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四、為適度反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營利事業申報112年度所得基本稅額時,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調整為60萬元。
五、為簡政便民,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附件上傳者,「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今年7月1日(6月3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6月28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另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網路代替馬路,省時又省力,快速又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放信用卡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化時代來臨,國稅局持續提升納稅義務人報繳稅的便利性,在今(113)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營利事業又新增一種便捷繳稅方式,只要透過網路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就可以使用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或該營利事業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要使用信用卡繳納結算稅額,應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結算申報,不限定使用營利事業企業卡,負責人本人持有之信用卡繳稅也可以,但以1張信用卡為限,經授權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授權金額。如有更正申報致繳稅金額變動,屬稅額增加者,就稅額增加部分,可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也可以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3萬元以下)繳納;屬稅額減少者,則由國稅局依規定辦理退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網路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轉帳等方式線上繳稅,省時方便又安全。

採用匿名、或是未具真實姓名等方式檢舉逃漏稅之案件,必須提供具體事證,國稅局才會啟動調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逃漏稅應載明檢舉人及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並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所以,以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方式提出檢舉,檢舉內容如欠缺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將無法有效通知檢舉人補正,依規定,該類匿名又未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案件,國稅局得不予處理。

如遭營利事業虛(浮)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之個人所得資料,或接獲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如發現有非任職公司或不明來源之薪資所得時,可先向營利事業查證,如因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登打錯誤等原因所致,應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經確認後實屬被虛(浮)報薪資所得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以維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A君接獲國稅局核發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發現自己有取自甲公司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480,000元,因其從未在甲公司任職,即檢附該核定通知書、被虛報薪資期間已在乙公司任職之薪資領取及勞健保資料等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檢舉。經該局進一步查證,並函請甲公司說明及提示薪資給付證明等相關資料,因甲公司無法提供,亦未依限說明申報A君扣(免)繳憑單之理由,乃認定甲公司虛報A君薪資所得,除註銷A君該筆薪資所得外,並剔除甲公司列報A君之薪資費用48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補徵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處罰鍰。

企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申請及申報程序切勿遺漏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即將開始,其中可適用的租稅優惠措施很多,鑒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時,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辦理申請及申報程序,錯失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各項投資抵減,除應依各項租稅優惠法令規定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外,並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內,依財政部頒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期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茲就常用的租稅優惠措施申請時間、門檻限制及優惠內容整理表列如下(以曆年制為例):

優惠措施 向主管機關
申請程序
門檻限制 優惠內容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逾期不受理。(書面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15%(當年度抵減)、10%(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5G及資安產品或服務投抵) 應於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申請。(線上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購置智慧機械與5G及資安產品之標的須為「全新」。
3.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書面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3.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備一定創新程度。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15%(當年度抵減)、10%(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書面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取得審定函之生技醫藥公司。
1.得按支出金額2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機械、設備或系統投抵) 應於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申請。(線上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取得審定函之生技醫藥公司。
3.支出總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溫馨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租稅優惠,應注意向主管機關申請時限,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展開,財政部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營所稅查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修正重點,表列如下:

條 次 修    正    重    點
第74 條
旅費
一、乘坐國際線飛機之交通費,應分別檢附下列憑證:
(一)行程證明: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出國事實證明: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支付票款證明: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前述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得以航空公司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二、乘坐高鐵且為當日往返者,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第88條
伙食費
自112年1月1日起,列支限額調整如下:
一、一般營利事業:每人每月(包括加班誤餐費)3,000元。
二、航運業及漁撈業:
(一)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320元。
(二)國際近洋航線:每人每日270元。
(三)國內航線:每人每日230元。
第95條
折舊
營利事業承租乘人小客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6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第20號規定以使用權資產入帳,並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第97條
利息
購置土地、興建或購置房屋及固定資產,利息資本化處理:
一、該資產供營業使用者(如廠房、投資性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等),其資本化利息應列為成本。
二、該資產屬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者(如閒置資產),其資本化利息應列為遞延費用,於該資產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第111條之2
(增訂)
盈虧互抵
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
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之所得額。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首次申報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於112年度施行,將於今(113)年5月首次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CFC財務報表等文件,如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或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6個月(至113年11月30日)提示,並以1次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順利推動CFC制度,財政部參酌外界反映問題及建議,還有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等,於112年底修正CFC相關規定,主要放寬3項規定:
(一)在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超過新臺幣700 萬元微量門檻時,限縮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即排除有實質營運活動及間接持有之CFC,提高符合豁免規定的機會。
(二)考量因為法令的限制,112年度分配的盈餘通常是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針對CFC獲配來自非低稅負地區採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事業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如於113年3月31日前,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併同結算申報時提示證明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三)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之CFC所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考量其所產生之公允價值短期波動變動較大且非人為能操控,因此修正放寬可選擇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避免投資收益未實現即被課稅之情形,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另外要注意,選擇實現時才課稅者,需備妥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
最後,該局提醒,若CFC 112年度發生虧損,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核定CFC當年度為虧損,始得適用CFC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另外,符合豁免規定雖免計算投資收益課稅,仍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如仍有報稅問題,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項下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

符合特定要件,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民眾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扶養5歲以下的子女,父母可列報每名子女12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父母外,另有2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
一、父母均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祖父母列報扶養5歲以下孫子女時,可申報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列報該受監護之5歲以下受扶養親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原因除「死亡」、「監護登記」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適用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並透過電子郵件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請民眾記得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不漏接。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因此,消費者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務必填寫正確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
該局指出,當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所儲存之雲端發票中獎時,最便捷的領獎方式就是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可透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兌領獎,不用擔心會漏掉中獎通知及錯失中獎獎金:
方式一: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金融機構帳戶,該APP「發票存摺」功能會顯示已歸戶之雲端發票,於各期統一發票開獎後自動對獎,並顯示是否中獎及中獎金額資訊,民眾於領獎期間內點選「我要領獎」可即時領獎。
方式二:如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前,已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開獎後大平台自動對獎,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未將其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發票中獎時大平台亦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中獎通知信內含發送一次性密碼之連結,消費者得於領獎期間持此密碼(48小時內有效)到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並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如四大超商、全聯、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等)領獎。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的民眾,請留意並填寫正確電子郵件信箱,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

特定條件下出口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可併櫃裝運

基隆關表示,不同輸出人、同一買受人,以2份以上出口報單申報出口,除「冷凍貨物」可於海關放行前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辦理通關外,其餘貨物應俟海關放行後,才得以併櫃裝運。倘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非「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先行併櫃,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於相關文件登載不實,有違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之1第1項規定,另報關業者未切實遵照規定辦理,亦可能違反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而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海關查驗及管理需要,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4條第4項後段規定,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但集散站業者具有正當理由經事先申請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財政部關務署(原關稅總局)90年11月1日台總政徵字第90600451號函釋,例外同意「冷凍貨物」可於集散站外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辦理通關,惟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應委託同一報關業者報關。
應同時投單,並在各出口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內填報所裝櫃號及相關出口報單號碼。
輸出人於貨物裝櫃時,應按裝貨單(S/O)分別放置,不可混雜,貨物標示應可辨認不同輸出人,並在櫃門內側標示貨物裝櫃位置清表,以利必要時查驗作業。
報關時,如其中1份報單經抽中查驗時,其他各份報單應同時改為應驗方式辦理通關。
各輸出人應分別開具切結書,如有違章案件責任歸屬問題時,願按「責任風險共同分擔責任原則」處理。
基隆關呼籲,冷凍與冷藏概念不同,僅有「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方可先行併裝入櫃。

海關籲正確申報「露營用車輛」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隨著國人日益注重休閒生活品質,戶外露營活動蓬勃發展,進口露營相關車輛持續增加。惟露營用車輛依其使用型態不同,適用稅則及稅率不同,其輸入規定亦不盡相同。
關務署說明,邇來屢有進口人詢問「露營用車輛」適用稅則,查露營用車輛常見有「露營車」、「露營拖車」及「露營車廂」等3種。「露營車」主要是用以載人至露營區之車輛,其配置有睡眠、烹飪及盥洗等設備,屬稅則第8703節「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之範疇,第1欄關稅稅率17.5%,輸入規定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露營拖車」是設計供機動車輛曳引之無動力拖車(半拖車),亦配置睡眠、烹飪及盥洗等設備,屬稅則第8716節「全拖車及半拖車」之範疇,歸列稅則號別第8716.10.00號「頂篷式全拖車及半拖車,供居家或露營者」,第1欄關稅稅率5%,無輸入規定;「露營車廂」是設計安裝於具有載貨台之機動車輛(如皮卡車)上,且配置有露營住宿設備之車廂,屬於專用或主要用於機動車輛之附件,歸列稅則號別第8708.99.90號「其他機動車輛之零件及附件」,第1欄關稅稅率15%,無輸入規定。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由於各類露營相關新穎產品推陳出新,進口人對於新產品之稅則號別歸屬倘有疑義,得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便捷通關。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房地,如何報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如屬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類此房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如配偶是向第三人購買取得者,可減除配偶購買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及以個人及配偶合計的持有期間內,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所支付的費用後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買入房地,109年7月3日將該房地贈與其配偶乙君,乙君111年7月25日以6,300,000元簽約出售,並於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君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一、先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6,300,000元減除(一)取得成本4,100,000元(甲君購入成本4,000,000元及相關規費100,000元)。(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可核實減除,但因未提示移轉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189,000元(6,300,000元×3%,最多以300,000元為限),所計算後的餘額2,011,000元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二、再以甲君105年1月5日取得日至乙君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6年7個月,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9月27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項目 類型 說明
收入 漏報利息收入或補助款收入 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
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 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
費用 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
列報獨資負責人所有房屋供其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虛列員工自付額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
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費用超限 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除應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之適用範圍外,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
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之耐用年限(5年)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所得 未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應再次減除費用,避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順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依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規定,由國稅局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前配偶乙君於109年間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同意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嗣甲君與乙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該局剔除甲君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甲君不服,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認應由其列報扶養等語,案經該局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並與子女同住,雖甲君主張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亦僅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而稅捐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之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方符合稅法上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為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

營利事業虛列營業成本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60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2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所計算之金額40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2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以受奬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為適用要件,非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認定應否處罰之依據,該處罰規定主要目的在督促納稅義務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及維護租稅公平。納稅義務人如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執行業務者應如何申報捐贈費用

執行業務者列報捐贈費用,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捐贈收據或證明。如捐贈對象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事務所」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執行業務者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及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所得類別:「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7「受贈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捐贈政治獻金,由於執行業務者設立的「事務所」,非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為捐贈政治獻金的主體,財政部爰以94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依政治獻金法有關捐贈總額及可扣除總額之限額規定,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捐贈政治獻金,請注意不得列報為「事務所」當年度捐贈費用。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李小姐詢問,其配偶於109年去世,遺有99年購入之房地,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113年準備出售該房地時,究竟是申報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地,於日後交易時係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準。然因李小姐是出售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地,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
該局以李小姐之問題為例進一步說明,李小姐的先生取得該房地的日期為99年,109年過世時,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日後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日為配偶原取得該房地之日,即99年(在104年12月31日之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倘若李小姐先生遺留之房地取得時點在105年1月1日之後,則李小姐日後出售該房地時,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所得年度辦竣結婚登記者,才可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我國民法婚姻制度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發生婚姻關係之效力。因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於所得年度須辦妥結婚登記,才可選擇合併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表示曾有案例,甲君與乙君於111年間舉行婚禮及公開宴客,但遲至112年1月18日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依法雙方婚姻關係效力自112年1月18日才生效,故112年5月份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111年度甲君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仍要個別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個案於112年初才辦竣結婚登記,須於隔年113年5月份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才可以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另113年度因全年度具婚姻關係,於114年5月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須與配偶合併申報。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11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可列報新臺幣(下同)56萬元,有未成年子女者,尚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此外,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子女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113年間死亡,遺有21歲子B君及14歲女兒C君,B君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C君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4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所以扣除額為280萬元〔56萬元+56萬元*(18歲—14歲)〕,A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336萬元(56萬元+280萬元)。

報稅季起跑 綜所稅有5新制

所得稅申報將自5月1日起跑,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繳納期限,均為5月1日至5月30日。財政部提醒,不論個人或企業,今年申報綜所稅各有五大新制度,申報時須特別注意。
個人綜所稅部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五大新制包括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基本生活費提高6千元至20.2萬元、出售舊制房屋豪宅門檻降低、CFC制度首度申報,和伙食費津貼免稅額提高600元至3千元。
其中針對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的部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112年度已滿18歲者(93年度及以前年度出生),除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至於112年度剛滿18歲者(94年度出生),則可選擇自行申報或被列報扶養。
另一項須特別注意的是,財政部下修舊制房屋「一定金額」門檻,2023年如果有出售舊制房屋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要注意符合新規,提示證明文件以核實計算所得。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且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者,應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其出售房屋所得。
財政部修改2023年各地區「一定金額」門檻:台北市6,000萬元,新北市4,000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3,000萬元,其他地區2,000萬元。
企業營所稅的部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五大新制包括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台版晶片法)相關抵減首年申請;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上路。
三是增訂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就該超過部分金額的20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四是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新台幣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五是修正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3,000元以下者免視為員工薪資。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要稅

近來台股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仍須繳納證交稅,並由買方在當日代徵、次日繳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交稅。其中所指的「有價證券」,包含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
國稅局表示,買賣公司發行股票,是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的無實體股票,都屬於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徵收證交稅。
反之,若是買賣未經簽證發行股票,則不必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提醒,股票若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受讓人(買受人),應由買方在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舉例,王先生在今年4月2日出售甲公司股票1萬股給張小姐,並以每股20元成交,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規定發行的無實體股票,則甲公司股票為有價證券,屬於證交稅課徵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張小姐應在買賣交割當日4月2日,代徵證交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x成交股數1萬股x稅率千分之3),並在次日(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若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者,則為證交稅課稅範圍,買方應在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交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此外官員提醒,除了證交稅外,在所得稅方面,目前證所稅停徵,但若是屬於「轉讓出資額」,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申報課稅。

新聞中的法律/在美稅務申報 留意5471表格

美國稅法規定多如牛毛,對美國稅務居民而言,每年度不只須申報所得稅,金融資產資訊也須詳細揭露。尤其持有美國境外公司股權者,更不可不慎。
簡言之,美國稅務居民須注意是否有申報「5471表格」義務。5471表格主要用來揭露美國稅務居民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相關資訊,具以下身分者須留意是否有申報義務。
第一,擔任美國境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且該公司在當年度有美國稅務居民取得股權,使其持股上升到10%以上,或取得額外10%以上股權。
第二,美國稅務居民在當年度取得美國境外公司股權,使其持股上升到10%以上,或取得額外10%以上股權。
第三,美國稅務居民在當年度處分美國境外公司股權,致原股權降至小於10%。
第四,原本持有10%以上美國境外公司股權,並轉換身分為美國稅務居民。
第五,美國稅務居民在當年度持有美國境外公司超過50%之股權。
第六,美國稅務居民在當年度持有一間受控境外公司(簡稱CFC公司) 10%以上股權。
須注意的是,上述所稱「股權」是指股權價值或投票權,其中一項符合即有申報義務。計算持股比例時,不僅須計入直接及間接持股,如一家人皆為美國稅務居民,則持股比例須視情況合併計算。另外,CFC公司指的是所有持股10%以上的美國稅務居民,持股加總後超過50%。
符合上述條件者所須揭露的資訊,會依據該美國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股權比例多寡而有所不同。
若持股50%以下,且非持股CFC公司的情況,主要須申報持股狀況及公司財報。雖相較其他美國稅表格而言已稍顯繁瑣,不過對該股東而言僅為資訊申報,並無直接稅負影響。
在持股超過50%,或持股CFC公司的情況下,更須另依公司財報設算股東須認列的擬制所得。相關計算不僅龐雜,公司之所得類型、盈虧,甚至資產之組成,皆可能影響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負。
從修法歷程來看,於川普稅改後,5471表格的複雜程度大幅提升,尤其在持股超過50%或持股CFC公司的情況下更為明顯,最大變革便是新增了境外無形資產所得的計算與認列規定。
2021報稅季時,美國稅局更新增了「附表Q」及「附表R」,要求申報者提供更細節資訊。附表Q主要用於拆分CFC公司所得及費用細項,並將公司所得分群分類,以利稅局更深入了解CFC公司各類所得、費用及海外稅款狀況;附表R則主要用於申報公司的盈餘分配細節,並要求申報者須區分該筆分配是否先前已繳過稅。
綜觀5471表格近年修訂趨勢,關於境外公司申報,美國稅局要求揭露公司資訊愈來愈詳細,申報者稅務遵循成本也愈來愈高。總結而言,5471表格本就複雜,故若檢視自身持股後,可能符合前述情況者,宜諮詢美國稅務專家建議,才能避免因不熟悉規定而有漏未申報或計算錯誤情形。(本文由安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卓家立口述,記者翁至威整理)

5月報稅季!670萬申報戶注意 「5大變革」一次看

綜所稅670萬申報戶注意,今年5月報稅適用的基本生活費調高新台幣6000元,免稅伙食費調增,減稅利多齊發;同時,2023年起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專家提醒「轉大人」的民眾獨立分戶申報可能有節稅空間。此外,交易舊制房屋計算所得方式有所調整,CFC制度也迎來首次申報,彙整5大變革一次看。
●基本生活費調升至20.2萬元 多口之家有感省稅
今年報稅季適用的一般免稅額(9.2萬元)、單身者標準扣除額(1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萬元),加總為42萬3000元;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單身上班族年薪低於42萬3000元,若無其他收入影響,則無須繳稅,但如果要退稅,仍需申報。
由此而推,雙薪配偶「頂客族」合計年薪在84萬6000元以下,今年可免繳綜所稅。
同時,今年報稅季適用的每人基本生活費調高為20.2萬元,較前一年度增加6000元,財政部粗估受益戶數約235萬戶,減稅利益約189億元。
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可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楊建華舉例,以育有2名就讀大學子女的雙薪4口之家來說,若綜合所得總額150萬元(利息所得1萬元),今年報稅時,除免稅額36萬8000元(9.2萬元x4)、標準扣除額24萬8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41萬4000元(20.7萬元x2)、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5萬元(2.5萬元x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可再扣除基本生活費差額13.2萬元。
這一家戶綜合所得淨額27.8萬元,較前一年度減少2.4萬元,乘以5%稅率,省稅1200元。
●上班族福音 免稅伙食費調增至3000元
財政部端出「所得稅制優化惠民措施」,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增為3000元,2023年1月1日上路,財政部估計,減稅利益約18億元。
楊建華舉例,調整後,勞工薪資一個月多了600元的免稅額度、一年即增加7200元,若以所得稅率5%至40%計算,今年報稅時這部分可省稅360元至2880元不等。
●18歲就算「轉大人」 分戶申報有望節稅
2023年起民法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楊建華表示,2023年剛滿18歲者(2005年出生),今年報稅除可被申報扶養,也可選擇當納稅義務人單獨報稅。2023年已滿19歲者(2004年及以前年度出生),如果有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可被申報扶養;若無以上情況,有所得就必須單獨報稅,不能被報扶養。
楊建華提醒,分戶申報可能有節稅空間,例如有在校就學的18歲受扶養親屬、但有在外打工或兼職所得者,其當年度所得,若超過免稅額9.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萬元及教育學費(限就讀大專院校以上子女)特別扣除額2.5萬元的合計數32.4萬元時,納稅義務人可考慮讓其獨立申報。
舉例來說,雙薪家庭育有一名2023年滿18歲、且就讀大學的小孩,若小孩當年打工薪資所得超過32.4萬元,可選擇和父母分戶申報,小孩單獨申報雖無法扣減自身的教育學費扣除額2.5萬元,卻多了標準扣除額12.4萬元可扣,兩者相差9.9萬元,若以適用稅率5%計算,最多可省稅4950元。
他表示,尤其若父母屬於高薪族,小孩的薪資分戶申報後,還可避免與父母一同申報要適用較高累進稅率的情況,獲得更大的節稅效果。
●交易舊制房屋 所得計算方式調整
楊建華指出,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適用「房屋交易所得稅」(舊制),報稅時,若無法證明或查清賣價、取得成本,就得靠財政部每年公布的「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來設算課稅。
據財政部公布的2023年度交易計算標準(今年5月報稅適用),非豪宅方面,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交易所得額,全台368個行政區中,196個、逾半數計算標準有調升,以台北市來說,這次調增1個百分點,就是依房屋評定現值的45%計算。
楊建華提醒,高價房屋另有一套計算方式,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將成交總價「屬房屋收入」部分按17%計算所得,這次財政部調降高價房屋的認定門檻,台北市由7000萬元降至6000萬元、新北市由6000萬元降至4000萬元,其餘4個直轄市及新竹縣市由4000萬元降至3000萬元,其他縣市由4000萬元降至2000萬元。
此門檻調降後,適用範圍將擴大,設算的所得額會更接近實際所得,財政部粗估將有約4000件豪宅交易案稅負加重。
●投資境外公司注意 CFC制度迎首次申報
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2023年正式上路後,若不符合豁免條件,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個人都要計算CFC營利所得,換言之,台商過往在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避稅的手法,不再可行。
楊建華說明,個人CFC營利所得,會被併入個人最低稅負制下的海外所得中計算。原則上,2023年「含CFC營利所得的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家戶總所得」未達670萬元,或「綜所稅繳得比最低稅負制計算的所得基本稅額還多」的申報戶,不會因為持有CFC而需多繳稅。
他也提醒,若平時只依國稅局資料進行綜所稅申報者,可能會有短漏報CFC的風險,建議在申報前積極備妥財報、了解申報方式並試算,以順利完成CFC首次申報。

為優化扣繳制度 政院今擬通過所得稅法修正


為優化扣繳制度,行政院會2日預計通過《稅得稅法》修正,重點包含將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問責對象,從原本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
財政部本會期有三大優先法案包含《所得稅法》、《營業稅法》、《海關進口稅則》,後兩者日前通過行政院會並送立法院審議。
外界屢次質疑,以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恐承擔過鉅扣繳責任,例如過去曾有某興櫃公司因一時疏忽,在給付大陸公司貨款時未辦理扣繳,遭國稅局查獲後,將這筆帳算到公司董事長頭上,慘遭開罰上億元。因此根據財政部所提出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將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負責人與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正為給付所得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組織。
當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時,可限期補繳、補報並處一倍以下罰鍰;未在限期內補繳等情況,可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二、草案比照居住者扣繳的處理方式,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發給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五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規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即未來將給予彈性,國稅局可按照違章規情形,在法定1,500元至2萬元間裁罰,不再硬性規定裁罰20%。
官員說,2日會通過的版本僅微調,與財政部草案大方向不變,修法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優化扣繳制度。
此外,1日勞動節為年度所得稅開徵的日子,今年報稅有三大不同,包括基本生活費提高至20.2萬元、年滿18歲成年可獨立報稅,及新增CFC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獲利所得要報稅;並增加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及附件上傳的兩項新措施。財政部次長李慶華透露,線上申報1日凌晨上線,不到上午9時30分,完成申報者約11萬戶,也有將近100萬戶已完成所得資料的查調。

員工獎酬股票擇低課稅 助企業留才

隨著貧富差距擴大、促進員工加薪的議題被社會討論,財政部將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如何改善受雇人員報酬占GDP比重偏低現象專案報告。財政部報告顯示,在租稅優惠上,員工獎酬股票可以擇低課稅優惠,有助於企業留才、攬才。
為鼓勵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協助企業留用人才,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研議《中小條例租稅優惠》修正草案,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才啟動門檻並且基層員工加薪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可以從130%提高到150%,並自今年1月1日延長到2033年的12月31日。
為留住優秀人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產創條例》第19條之1,提供員工獎酬股票可以選擇延緩到轉讓時課稅。且可按「取得巿價」或者「實際轉讓」兩者較低課稅,也提供了延緩、擇低的課稅優惠。
綜所稅方面,除包含標準扣除額與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幼兒學前、長照等扣除額的改革、擴大外,財政部表示,今年報2023年度的所得稅基本生活費為20.2萬元,較前一年增加6000元,預估受益戶數為235萬戶;此外,以2023年度為例,單身薪資所得在42.3萬元、雙薪84.6萬元、四口之家扶養兩名5歲以下小孩,所得在127萬元以下,都可以免納所得稅。
為了反映物價變動,上班族的伙食費免納入薪資所得也增加,從原本的2400元提高到3000元,今年報稅時也可以受益。此外,如勞工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可不計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防疫假優稅 留意適用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今年5月申報去年營所稅時,仍可適用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及隔離治療假租稅優惠,可就適用期限內、符合條件的薪資支出,享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但應留意適用截止日。
高雄國稅局表示,雖然新冠肺炎紓困振興條例已在去年6月底落日,但只要在適用截止日前符合條件,仍可享有優惠。
國稅局說明,新冠疫情期間,若企業基於防疫需要,給付未確診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6月30日)或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4月30日)薪資;及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6月30日),超過勞基法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薪資部分,可就其200%自去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要適用前述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在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進銷貨都漏發票 分開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且於銷貨時漏開發票,此類漏進又漏銷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進貨、銷貨部分為兩個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依規定裁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發票),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認定總額處5%以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罰鍰;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舉例,甲商號從事飲料零售,經查發現甲商號常以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受及支付貨款,除了銷貨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達1.42億元外,進貨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因此甲商號進貨未取得進項憑證部分遭罰100萬元;銷貨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710萬元外,並處罰鍰355萬元。

盈虧互抵 按股權比率計算

公司合併後,合併前的各期虧損仍可用來扣除純益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合併後在計算盈虧互抵時,應按照合併後股權比率計算。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在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可將參與合併公司在合併前可扣除的各期虧損,按各公司股東合併後股權比率重新計算可扣除虧損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十年內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公司2018年7月1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合併前股權為2,000股,因合併發行新股予乙公司股東1,000股,即合併後甲公司原股東股權比例為三分之二,乙公司股東股權比例為三分之一。
合併時甲公司尚未扣除虧損金額為2014年600萬元、2016年300萬元,共900萬元;乙公司未扣除虧損為2014年900萬元、2016年600萬元及2017年300萬元,共1,800萬元。
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申報時,誤解法令規定,直接將甲、乙公司過去虧損合計,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700萬元。
國稅局重新按股權比率計算虧損,甲公司虧損900萬元乘以股權比率三分之二,可列報600萬元;乙公司虧損1,800萬元乘以股權比率三分之一,可列報600萬元。合計可列報虧損應為1,200萬元。
甲公司申報時等於多報了1,500萬元虧損,被國稅局以20%稅率補稅300萬元,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合併後可扣除之虧損時,應按參與合併公司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可扣除之虧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捐款私校節稅效益將擴大 可比照公立學校認列100%扣除額或費用

行政院會昨(2)日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未來個人、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一律可比照對公立學校捐款,可認列所得稅100%扣除額或費用,捐款私校的節稅效益可望擴大。
現行規定下,僅捐贈公立學校可視同對政府捐贈、可100%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對私立學校捐贈則受限於所得稅法、私立學校法規定,指定捐贈對象者,個人、營利事業可扣除額度分別為所得額的70%、35%,除非不指定捐贈對象,才能全數扣除。

教育部指出,近年私立學校或協進會皆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相關建議,為回應外界期待,與財政部共同研商並達成共識,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
經過此次修法後,草案將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無論指定、不指定捐贈對象,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另外同時為確保捐款資金合理使用,也將與財政部等單位共同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修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增強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
另外昨日行政院會也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優化扣繳制度,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與修正違章罰則,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權益。
財政部表示,在扣繳義務人範圍方面,從原本為給付所得事業的負責人(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法人);並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
另也修正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處罰,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的「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為給稽徵機關衡酌違章情節或可受責難程度的裁量權,落實納保法。

稅單寄存郵局 就有送達效力

稅單送達與否,攸關納稅人申請復查等行政救濟期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稅單寄存在郵局,在寄存日就產生送達效力,而非以領取日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送達是指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時,若於應送達處沒有遇到應受送達人本人,也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就可將文書寄存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並以寄存至郵局當日發生送達效力。
國稅局舉例,甲君不服2021年房地合一稅被補稅,想申請復查,經查發現,通知書及繳款書已在2023年12月1日寄存在郵局,甲君12月15日向郵局領取,依規定仍應以寄存日(2023年12月1日)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
由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20日,復查申請期間應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甲君2024年2月5日才申請復查,超過法定期間,遭國稅局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