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5月06日-113年05月10日

  •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勿扣除未繳納之暫繳稅額,以免影響擴大書面審核適用
  •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
  • 檢舉逃漏稅,不可僅以公開資訊做為檢舉事證
  •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 應如何申報一次看
  • 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 應交付零稅率統一發票
  • 113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重點及範圍
  • 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辦理112年度結算申報(含特殊會計年度),可利用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繳稅
  • 「自有不動產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業112年度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機關團體依規定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應依法自行申報
  •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後任負責人應留意各自的營業稅申報時點
  • 被繼承人遺有勞工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 子女學校註冊繳交的宿舍費或校外租屋費,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 「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釋疑
  • 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
  • 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畢,以符合免稅要件
  •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地震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店家收銀機(POS)系統因未修改該檢查碼邏輯而造成無法輸入統一編號
  • 5月報稅季 CFC 制度上路高資產族要小心
  • 執行業務所得 五類可減免
  • 智慧機械投抵 交貨年度為準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勿扣除未繳納之暫繳稅額,以免影響擴大書面審核適用

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應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若稅款未繳清將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和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當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卻未如期繳納其應納稅額時,將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該局特別提醒,去(112)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許多公司組織符合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並無實際繳納暫繳稅款,因此營利事業於填寫結算申報書時,切勿將未繳納之暫繳稅款填列至稅額計算表中,以免短計短繳自繳稅額而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之權利。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依規定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但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但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及補繳貨物稅。
該局強調,國稅局每年均會定期蒐集跨機關課稅資料,掌握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是否已有轉讓或移作他用等情事。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檢舉逃漏稅,不可僅以公開資訊做為檢舉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以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如果直接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存查。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詳述違章漏稅的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 應如何申報一次看

基隆關表示,近來查獲商民因出口屬無交易事實的樣品、外貨退回或賠償品等貨物,出口人認為未向國外買方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貨價,因涉低報貨物價值,致遭裁罰。提醒商民報運出口、進口貨物,均應誠實申報貨物價格,以免觸法或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列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另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No Commercial Value) 、 「FOC」 (Free of Charge)或「0」。因此,倘出口貨物無交易事實,依前開規定,該貨物價格仍應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不得因無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無商業價值貨物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的進口廣告品及貨樣,免徵進口關稅,惟超逾前述金額的廣告品及貨樣,仍應依規定課徵進口關稅。另關稅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再依加計項目調整;該「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倘為無實際交易事實的廣告品及貨樣,且超過免稅限額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並據以課徵稅費。
基隆關提醒,出、進口人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 應交付零稅率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國際間互惠免稅原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官員證)者,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依上開規定開立之零稅率統一發票,應於「買受人」及「備註」欄分別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上之『免稅證證號』,並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銷售憑證上簽名(開立電子發票或雲端發票之營業人可請買受人於銷售明細表上簽名)。舉例說明:應稅商品定價3,000元,內含143元〔3,000-(3,000/1.05)〕營業稅,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總金額2,857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依上述開立方式之規定載明及簽名,發票上勾註「零稅率」。
中區國稅局提醒,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零稅率發票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113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重點及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營業稅稅籍的正確性與完整性,掌握稅源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所例行性的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已於今(113)年4月1日啟動,將持續到12月31日,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辦理設立及停、復業登記,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稅籍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該所指出,今年度稅籍清查重點及範圍如下:
一、清查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之營業人。
二、清查已辦理稅籍登記或設籍課稅營業人,有無登記事項不符或擅自歇業等情事。
三、清查未立案教育機構、非法旅宿、寵物美容與寄宿、夾娃娃機店、露營場、連鎖加盟店、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店家、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四、清查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
五、清查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的小規模營業人,瞭解營業狀況是否符合作業規範。
六、清查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是否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維護民眾索取雲端發票之權益。
七、清查網路銷售營業人,是否於網路銷售網頁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所本於愛心辦稅,特別呼籲營業人自行查對檢視,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務必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遭查獲受罰。

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林小姐來電詢問,父親A君113年1月間死亡,生前已將名下7筆土地交付信託(受益人為A君)並完成移轉登記,因其中1筆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呢?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及同法第10條之1第1款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法課徵遺產稅;而其權利價值之計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信託,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以本案為例,A君(委託人)110年5月中旬與B銀行(受託人)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受益人A君享有全部信託利益),A君並依契約將名下7筆土地(含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登記至受託人B銀行。當受益人A君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所遺財產是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非已移轉交付B銀行信託的土地,所以信託財產雖有1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財政部94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0690號函規定,尚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因繼承而移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的適用,故本案應以受益人(A君)死亡時全部信託財產7筆土地的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申報112年間贈與名下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1/3給妹妹乙君,其餘持分2/3贈與孫子丙君,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1,000萬元,並同時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1,5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國稅局查核結果,雖然確認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贈與妹妹乙君部分不能列為扣除額,所以,核定本件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000萬元(贈與孫子丙君部分),贈與淨額256萬元(贈與總額1,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1,0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5萬6千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才可適用前揭免稅規定,且申報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供稽徵機關認定。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辦理112年度結算申報(含特殊會計年度),可利用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繳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辦理112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當日24時前),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111年5月1日起,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亦可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請該等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限於第5個月辦理結算申報。另使用網路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有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申報書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採附件申報、申請適用租稅減免、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亦可於今年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免再於今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紙本方式(含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遞送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機關或團體亦同),省時、減紙、快速又便捷。

「自有不動產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業112年度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財政部113年1月31日修正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2年度擴書要點),修正排除「自有不動產租賃」(行業代號6811-12)及「不動產轉租賃」(行業代號6811-13)行業之適用,請該等營利事業依規定採正確之申報方式。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112年度擴書要點修正排除不動產租賃(含轉租賃)業別的適用,如採推計所得應適用所得額標準33%或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算,與個人按57%計算申報租賃所得之差異縮小為24%(=57%-33%)及19%(=57%-38%),減少納稅者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誘因,以維租稅公平並符合居住正義。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認前開推計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可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採核實計算所得額,以反映實際盈虧。

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機關團體依規定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下列所述機關或團體,依規定得免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112年度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且收入總額及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或有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等機關團體。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並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機關或團體若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依法於今(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上傳附件,另112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應依法自行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大智稽徵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該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基金之配息及買賣或贖回所產生之損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倘金融機構未主動將已實現之海外所得通知投資人,請投資人主動向其查詢海外交易年度之所得明細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小明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逕以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資料辦理申報,綜合所得淨額為3,501,296元並繳納658,388元,嗣經查獲小明透過國內金融機構領取海外利息所得1,568,969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72,976元等海外所得、出售國內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營利所得2,899,551元等,未將渠等所得8,341,496元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除核定補稅370,170元【(綜合所得淨額3,501,296元+漏報基本所得額8,341,496元-6,700,000元)*20%-自繳稅額658,388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服務並未包含海外所得,若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辦理申報。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其中包含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病支付住院費用15萬元及手術門診醫療費用23萬元。該局查得乙君該次住院手術治療費用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住院費用20萬元及手術醫療費10萬元,其住院費用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不能再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而手術醫療費減除保險給付後只能就差額13萬元(23萬元—10萬元)列報扣除,經該局剔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計25萬元(15萬元+10萬元),亦即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15萬元(40萬元—25萬元),並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請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後,僅就未獲理賠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及農民之利益,並提升農產品之附加價值,對於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茶農自產茶菁利用器械設備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茶農除自產自銷茶葉部分外,另購買茶菁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則應辦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茶農阿明有十甲地,每年可生產3萬台斤茶葉銷售,因阿明烘培手法精良,消費者反應熱烈,阿明為增加收入,另自其他茶農購買2萬台斤茶菁加工,該2萬台斤茶菁加工而成的茶葉非屬農民自產自銷,其為應稅商品,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未辦理稅籍登記課稅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後任負責人應留意各自的營業稅申報時點

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如有變更負責人,變更當期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申報期限分別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如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113年4月6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3年4月20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3月1日至4月5日)的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3年5月15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4月6日至4月30日)的營業稅。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當期的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逾期將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被繼承人遺有勞工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未請領之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是否須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都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許先生的父親生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至專戶,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許先生查得父親自開始提繳日起至預估領取之日止,結算專戶內本金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加上累計收益12萬元,合計92萬元,依前開規定,應併入父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遺產應以死亡日為基準點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如死亡前有應收利息或股利等,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之債權,應納入被繼承人遺產一併申報。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2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籲請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及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類型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 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分析是否符合常規。
應妥適拆分財務資料進行分析 營利事業進行個別受控交易分析時,應妥適拆分各受控交易之財務資料,並逐一與可比較對象比較分析其是否符合常規,不應逕以企業整體財務資料與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
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 營利事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不得遺漏,若有個別受控交易金額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除應備妥相關文據外,亦應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理由。
應以經濟實質作為分析依據 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時,應以交易之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應擇定最適之常規交易方法及利潤率指標 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先就受控交易各方之功能及風險進行分析,考量可比較程度及所使用資料與假設之品質後擇定。移轉訂價報告中亦應就個別受控交易敘明採用該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進行分析之理由及依據。
涉及企業重組者應予分析 營利事業涉及企業重組者,應就重組前後之功能、風險及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進行分析。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進行可比較分析應特別考量事項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應就無形資產之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等經濟活動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尤應考量於前開經濟活動中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貢獻程度,並依可比較程度分析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子女學校註冊繳交的宿舍費或校外租屋費,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民眾子女在外求學,112年度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可於今(113)年5月份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112年度註冊繳交宿舍費1.5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每人每年扣除額以2.5萬為限)列報部分,且亦無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憑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5萬元;若在校外租屋,則請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證明影本作為佐證文件。

「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釋疑

產後身體調理的方式很多種,除了在家請月嫂或外送月子餐,也有坊間很多的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為產婦及新生兒提供產後調理及照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除了和坐月子中心一樣都有提供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外,另有提供產後護理醫療服務,故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兩者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產後護理之家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其中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至於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收取之產婦膳食及初生嬰兒看護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虧損之彌補,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列帳,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帳載稅後淨損為100萬元,該局於112年間查獲甲公司漏報110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致漏報稅後淨利160萬元,經核定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為60萬元及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3萬元(=60萬元*稅率5%)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主張其109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尚有100萬餘元,欲以上開核定之110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虧損,惟經審核甲公司110年股東會議事錄,並無彌補虧損之決議事項,甲公司未依法定程序於盈餘年度之次(111)年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數額,自無實際彌補虧損之行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以帳載列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須依法定程序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始得列為減除項目。

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畢,以符合免稅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得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以符合免稅標準要件。另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仍以同條第1項第8款第2目之4年為限。未依限使用完竣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協會107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結餘款335萬元,已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111年度為其使用計畫最後年度,該協會因未能依其使用計畫於111年度使用完竣,致未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該局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6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屬109年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注意於113年12月31日前全數使用完竣,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地震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嗣因地震等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者,得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113年4月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多處地區嚴重災情,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千萬別置之不理,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減緩經濟負擔。
該局舉例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滯欠109年度綜合所得稅520萬餘元,經該局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後,甲君名下所有之不動產A屋供出租使用及B屋供自用住宅使用,皆已由行政執行分署予以查封,A屋遭地震而全毀,導致甲君受重大財產損失,甲君得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理由,申請分期繳納並請求就B屋之執行程序先予停止。嗣行政執行分署核准甲君之分期申請後,於甲君如期繳清所有欠稅,該分署將塗銷所查封之不動產並返還予甲君。
該局呼籲,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因受地震影響並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者,若有未按期限繳納情形,該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並且命令一次繳清所有欠稅,請欠稅人注意確實按核准分期之期限繳納欠稅。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如下: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個資外洩,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於列印程式,新增「個人資料隱碼功能」,選擇「隱藏」可將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4碼及住居所第4碼起以「*」顯示。申報頁次若有涉及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於列印申報書時,建檔功能畫面會跳出「是否隱藏」之詢問視窗,審核申報及申報書列印功能畫面則新增個人資料是否隱碼之選項,供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選擇是否隱藏。此外,簡易密碼資料維護作業已移除「密碼提示」功能。

店家收銀機(POS)系統因未修改該檢查碼邏輯而造成無法輸入統一編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反映,到店家消費時,結帳人員無法於收銀機(POS)系統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以致未能取得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經瞭解買方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新配賦之號碼,而該店家POS系統仍為舊版統一編號檢查邏輯,因未修改該檢查碼邏輯而造成無法輸入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舊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即將於113年用罄,為擴增統一編號號碼並與現行配賦之統一編號相容(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已於112年4月1日啟用,新舊統一編號檢查邏輯差異,在於原可被「10」整除改為可被「5」整除。請營利事業檢視相關資訊應用系統配合修改統一編號檢查邏輯,避免因沿用舊檢查邏輯而無法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處理帳務。
該局補充,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下稱統一編號)供營利事業及扣繳單位配號使用,預估空號將於113年用罄。
二、為擴增統一編號號碼並與現行配賦之統一編號相容(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後續請公私部門配合修改統一編號檢核程式,主要係修正「檢查邏輯由可被『10』整除改為可被『5』整除」,相關說明詳如附件。
三、全國公私部門倘有使用統一編號檢核程式,請於112年3月31日前完成統一編號檢核程式修改作業,相關系統文件請併同檢視修正。
四、預計112年4月以後,將視舊號餘存狀況逐步釋出新產製之統一編號。

發布單位:電子發票組(發布日期:110.12.22.;更新日期:110.12.22.)
附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一、現有統一編號邏輯檢查範例:
• 統一編號第7位數非”7″:

項目 計算方法 說明
統一編號
邏輯乘數
乘積乘積之和
0 4 5 9 5 2 5 7
1 2 1 2 1 2 4 1
0 8 5 1 5 4 2 7
8    0
0 8 5 9 5 4 2 7
Z=0+8+5+9+5+4+2+7=40
兩數上下對應相乘
乘積直寫並上下相加將相加之和再相加
最後結果,40能被10整除,故04595257符合邏輯。

5月報稅季 CFC 制度上路高資產族要小心

綜合所得報稅季來臨,今年報稅最不同之處,在於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制度)的實施,若個人CFC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就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長期深耕高資產及企業主客群的磊山保經首都營運處業務協理林彥彣表示,CFC制度於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今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必須申報,因其主要影響的是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且是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達50%或具重大影響力,且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的高資產或企業主,預估影響人數可能在千人左右。
林彥彣指出,CFC制度的實施,代表全球反避稅趨勢更趨成熟,跨國資訊愈來愈透明,持有國外企業的個人與家族應正視CFC制度上路後帶來的影響。
早期資產傳承的規劃方向重視隱藏性,但在現今資訊透明的背景下再也無所遁形,如何有效率的曝光尋找更合法合規、有效益的稅務規劃與財務傳承策略是高資客們的重要課題;其中必定會使用的一種工具,就是運用保險槓桿化、長期化的特色,為自己與家族預先做準備。
轉嫁風險、增加保障是保險的本質,但適當地運用保險,也能達到資產傳承的目的。尤其保險有「放大資產」、「依要保人意向分配保險金」、「類信託的分期定額給付」、「掌握控制權」與「預留稅源」等多重功能,這對資產傳承規劃更為重要。
因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因此建議可以在青壯年時期,就投保具槓桿效益的保單,要保人在保單繳費、累積期間,可隨時間累積、放大資產;年長後再視個人意願,透過指定受益人與保險金給付比例等方式,分配資產做好傳承規劃,而且仍能手握控制權不外流。
將來保單給付的保險金,還能作為預留稅源,供受益人或下一代繳交遺產稅負,甚至是資產傳承,讓家族基業長青、照顧後代的心意完整實現。
磊山保經提醒,保險是合理的節稅工具,在依個人需求規劃的同時,要小心避免誤觸財政部曾公布的投保八大態樣,例如重病、高齡、短期、躉繳、鉅額等投保地雷、踏進「實質課稅」誤區,建議一定要在合乎法規的情況下做好完整規劃。

執行業務所得 五類可減免

正值5月報稅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醫師、建築師、技師等執行業務者在報稅時,可注意自身是否適用五項減免措施,以有效節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2023年結算申報、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就會採用財政部頒布的費用標準來計算。
今年在費用標準中,有兩項減免措施。第一,部分業別費用標準提高,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費用標準調高至收入之35%。

第二,調增中、西醫師全民健保收入適用費用標準,但凡參加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的中、西醫師,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健保收入的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調增至0.875元。
除前述費用率相關減免,另外還有三大租稅優惠,執行業務者也可多加利用。
首先,支付員工接受教召請假期間的薪資,可就給付薪資金額的15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所得額最多可減至0元。
其次,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可享加倍減除。
若執行業務者曾給付未確診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6月30日)、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4月30日)薪資;或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6月30日)薪資,均可就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金額的20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所得額最多可減至0元。
最後,若執行業務者因新冠肺炎及通報隔離案件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一律免納所得稅。不過,須注意這項減免措施適用期間僅到2023年6月30日。
所謂執行業務者是指非基於雇傭關係提供專業性勞務,在受託範圍具有獨立裁量權,例如律師、建築師、醫師等,其執行業務所得在減除成本費用後,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智慧機械投抵 交貨年度為準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企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智慧機械、5G投資抵減,應以交貨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所屬年度,來作為申請抵減年度。
黃彥賓指出,依相關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以交貨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所屬年度,作為申請抵減年度,若交貨年度早於發票與付款證明年度,仍應在交貨年度以全部投資金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舉例來說,公司投資智慧機械總價款1,000萬元,於2023年交貨,並分別於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支付款項300萬、300萬及400萬並取得統一發票,則適用年度應為2023年。
黃彥賓提醒,這種情況下應提出「聲明書」,聲明預計在後續年度支出金額700萬元,並承諾若最後實際支付金額少於申請時預估數,同意主動向稅局更正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並加計利息。
黃彥賓也提醒留意投資金額上下限規定,企業投資智慧機械、5G及資安等,上限10億元、下限100萬元,是以各投資項目合計數計算,並非各項目單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