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10月05日-115年10月08日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機關團體應注意結餘款使用計畫之執行進度與期限
  •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3分之1,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善用估價預先審核,正確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 欠繳稅捐可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塗銷禁止處分
  • 納稅義務人讓與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與他人,其成交價額應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部分認定
  • 營利事業購置專為研發用的軟體程式費用,應經專案認定,始能列入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應於本(115)年12月1日前提供
  • 納稅義務人財產經假扣押者,得提供相當於欠繳稅款價額之擔保品以解除扣押執行
  • 擴大照顧微型企業、加速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政院通過「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草案
  • 上海工商業土地使用權續期新規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 、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60,000元之洗衣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1,000元及安裝費2,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金額63,0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900元,因未達該網站所定消費1,5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8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總計98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金額98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機關團體應注意結餘款使用計畫之執行進度與期限

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者,應依該計畫確實執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若有無法依計畫項目或金額使用結餘款之情形,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並依變更後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始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另應特別注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甲基金會112年度結餘款為200萬元且支出未達收入60%,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113年至115年(共計3年)之使用計畫。若該基金會至115年12月31日計畫屆滿時,實際使用金額150萬元少於計畫金額200萬元,未使用完竣,應於原計畫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即116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始得就112年度結餘款200萬元適用免稅,否則應就該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此外,縱使申請變更計畫,原計畫與變更後計畫之總執行期間合計仍不得超過4年(即最長僅能執行至116年12月31日止)。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3分之1,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惟不因提起訴願程序而停止執行。倘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同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3分之1者,可暫緩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或繳納前揭應納稅額有困難而提供相當擔保者,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不服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30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即10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甲君之存款帳戶及名下車輛均被扣押及查封,甲君因生活深受影響,造成諸多不便,隨即繳清全數稅款,請求撤銷扣押查封。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請務必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3分之1稅額,如繳納3分之1稅額確有困難,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善用估價預先審核,正確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基隆關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進口貨物交易過程中所支付各項費用應否計入完稅價格存有疑義,可善用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機制,以利正確申報,保障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由買方負擔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無償或減價提供的工程設計勞務、應支付的權利金與報酬,以及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保險費等,均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實務上常有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相關規定,致漏未申報應加計費用(如運費附加費),衍生事後補稅情事。為提升進口貨物成本可預測性及加速貨物通關,納稅義務人得依關稅法第36條之1及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於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
基隆關提醒,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等向海關提出,海關於收到申請書或補件齊全翌日起45日內會以書面答復;估價預先審核結果自發文通知日起 3 年內有效。

欠繳稅捐可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塗銷禁止處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欠繳稅捐,其名下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除繳清欠稅外,也可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做為擔保,該擔保財產不以納稅義務人所有為限,如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確認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後,就可辦理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納稅義務人如要解除前揭保全措施,除1繳清稅款或2提供所持有可供擔保欠稅之財產外,3亦得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財產擔保,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同意書及具結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稅捐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名下不動產因欠稅遭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甲君因有出售不動產之需求,經向國稅局申請由親友乙君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不動產作為擔保,經國稅局審核該擔保財產之價值及權利狀況,確認足以保全300萬元欠繳稅捐後,即依規定塗銷對甲君財產的禁止處分,讓甲君得以辦理後續財產移轉事宜。

納稅義務人讓與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與他人,其成交價額應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部分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應以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為成交價額,並於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所查核預售屋房地合一案件,補稅之案件多緣由於未檢附費用憑證者,依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惟成交價額誤用轉讓之合約總價,其正確之成交價額應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部分認定。舉例:A君114年1月購買預售屋案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15年3月以1,050萬元轉讓,換約轉手獲利50萬元,已支付建商150萬元款項,若未提出費用證明下,預收屋交易課稅計算方式:
收入:200萬元(已支付價金150萬元+利潤50萬元)
成本:150萬元
費用:200萬元 × 3%=6萬元
應納稅額計算:(200萬-150萬-6萬)×45%=19.8萬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預售屋收入認定,應以實際收取價金部分當作收入,以實際支出列報成本,另費用部分若無法提示交易時之憑證,以成交價額按3%列報費用時,應注意成交價額係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而非轉讓合約總價,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購置專為研發用的軟體程式費用,應經專案認定,始能列入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數位轉型及研發技術升級,營利事業為了提升自主研發能力,購置專供研究發展使用的電腦軟體、特殊資料庫或系統的費用,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與第9條第1項規定,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的費用,須在1發生當年度、2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經核准後始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採曆年制),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選擇按15%的抵減率,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75萬元(=500萬元×15%),經查核發現,其中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電腦軟體程式費用200萬元,未於前揭申請專案認定期限內(原申請期間為114年2月1日至5月31日,配合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公告延長,爰申請截止日亦延長至6月30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不符合前揭規定,該局依法剔除研究發展支出200萬元,核定調減當年度投資抵減稅額30萬元(=200萬元×15%),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時,如涉及需要專案認定的費用,務必在前揭規定的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免因不符規定而影響自身的權益。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應於本(115)年12月1日前提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未能依限檢附受控外國企業(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已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以114年曆年制結算申報案件為例,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即本年6月1日前)申請延期提供者,可延至本年12月1日前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並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納稅義務人財產經假扣押者,得提供相當於欠繳稅款價額之擔保品以解除扣押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保全國家租稅債權,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意圖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將蒐集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維護公法上租稅債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納稅義務人得提供同法第11條之1所列相當於欠繳稅款價額之擔保品,申請解除假扣押執行。
該局舉例,A公司在電商平台經營銷售業務,交易往來之收款及退款皆透過銀行帳戶轉匯完成。經該局核定A公司有應納稅捐,然於稅單合法送達後不久,其銀行存款帳戶餘額陸續減少,又查A公司名下除該銀行存款,已無其他可供執行標的。為避免A公司脫產影響稅捐之徵起,該局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行政執行。嗣後A公司得知其存款已遭假扣押,為繼續經營及公司商譽之考量,遂詢問該局解決方案,經提供相當於其欠稅金額之第三人上市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申請解除假扣押執行獲准。

擴大照顧微型企業、加速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政院通過「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草案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法案名稱並修正為「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中小微企業是臺灣經濟發展的基石,為擴大對微型企業之照顧,加速整體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因此推動本條例修正,透過更改名稱、調整架構、加碼優惠,加強並法制化現行政策措施,以協助中小微企業研發創新、轉型發展、通路布建、財務融通、人才延攬培訓,及完善新創企業育成支持體系。
卓院長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共有5項,包括:
第一:擴大輔導及適用對象,全面納入商圈、市場、夜市、農企業及觀光旅宿等,提供普惠貸款,新增「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並協助數位轉型,提升銷售量能,帶動地方特色產業發展;
第二:推動產業群聚轉型,透過「以大帶小」方式,協助介接優勢供應鏈、大型通路、電商平臺等,由標竿企業領航,促進中小微企業共同發展;
第三:鼓勵落實包容成長,優化增僱及加薪租稅優惠,獎勵企業照顧員工、提升薪資及建構友善家庭職場;
第四:加碼政策優惠,全面提高「研發投資抵減率」,增訂轉型升級軟硬體、技術或服務投資抵減,並設定低於「產業創新條例」適用門檻,加速傳統產業高值化發展;
第五:增訂新創企業培育專章,營造友善創新實驗環境,加速創新技術、商業模式之落地與市場化,打造新創雨林生態系。
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卓院長請經濟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本條例立法目的、中小微企業之定義、辦理機關,以確立本條例適用對象及權責分工。(修正條文第1條至第3條)
(二)修正現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為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基金。(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5條)
(三)強化中小微企業法規調適機制,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與中小微企業相關法規時,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另中央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必要資料,以利政策規劃、跨機關協調及措施推動。(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8條)
(四)配合中小微企業發展所需,修正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研發創新、轉型發展及通路布建、財務融通及輔導、人才延攬、培訓及留用、新創企業培育等事項,採取適當之補助、輔導或獎勵措施,並加強對微型企業之政策扶助及協助中小微企業介接優勢供應鏈體系、大型通路業者、平臺業者或其他具備關鍵技術或品牌優勢企業,並促進具規模之業者以公平合理交易條件與中小微企業簽訂契約或建立合作關係。(修正條文第9條)
(五)為促進中小微企業研發創新,增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推動促進中小微企業與政府機關(構)或具備研發創新能力之大專校院、企業等合作、關鍵技術研發整合及應用、創新服務模式、研發成果商品化及智慧財產布局等事項;並修正提高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率,以及延續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等租稅優惠措施。(修正條文第10條至第12條)
(六)為協助中小微企業轉型發展及通路布建,增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推動數位及智慧轉型、淨零轉型、市場通路布建、產業群聚轉型升級、地方特色產業及商圈發展、轉型升級相關硬體、軟體、技術及服務投資抵減、產業聚落進駐相關費用補助及費用減免,並修正公共採購協助、地方中小微企業服務中心及產業公會或工商業團體服務支援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至第22條)
(七)為健全中小微企業財務融通及輔導,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中小微企業取得融資、信用保證或財務輔導等,並強化專案貸款、金融機構融資服務、信用保證、綜合輔導、優先融資保證及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等機制。經營農業生產相關事業之中小微企業所需融資,得由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爰納入適用本條例之信用保證機構。(修正條文第23條至第28條)
(八)為協助中小微企業人才延攬、培訓及留用,並兼顧員工安定就業,增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推動就業媒合、僱用獎助、就業獎勵、職能培訓、薪資及勞動條件提升、外籍人力支持、公平招募、工作與家庭照顧、職場安全衛生與因應經濟情勢變化之安定就業措施及鼓勵中小微企業落實員工照顧、薪資提升、友善職場、性別平等、環境永續及其他社會責任事項等;將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適用對象擴大為29歲以下及5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並將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之減除率提高為百分之二百。(修正條文第29條至第31條)
(九)為完善新創企業培育,增訂各級政府得提供新創企業商業化與國際化發展扶助、人才延攬促進、創育機構補助及獎勵、企業參與育成、採購促進等措施,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研議創新實驗,辦理法規釐清、協助實證測試及市場驗證等措施。(修正條文第32條至第36條)
(十)增訂同一年度合併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上限,並明定最近3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本條例租稅優惠、補助或獎勵;另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及相關租稅優惠施行期間。(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

上海工商業土地使用權續期新規

台商面臨的工商業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有了初步新規定。
關於台商在大陸購買工業用地自蓋廠房後,工業用地使用期限一旦到期該怎麼辦?是官方有權強制收回?還是要再繳納一次土地出納金,重新再取得一次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透過2026年7月31日,大陸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上海市工商業專案土地使用權續期工作指導意見(試行)》(滬規劃資源用〔2026〕234號)中,可以略窺一二大陸官方的態度。
一、制度上有所突破
此次《指導意見》針對住宅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規範,涵蓋工業、商業、旅遊、娛樂、辦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綜合等非住宅用地納入統一管理,消除了以往政策碎片化帶來的灰色地帶。
其次, 《指導意見》還建立了「到期+提前」的雙軌模式,土地使用權剩餘年限不足三年,除了可申請到期續期外,剩餘年限不足原出讓年限一半,且企業經營良好、績效突出的優質項目,經多部門聯合認定後也可申請提前續期,為台商主動管理土地年限提供新的選項。
至於在設定彈性年限與價格底線問題上,要求續期年限之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舉例來說,商業是40年,工業是50年,一般單次不少於五年,但REITs等特殊情形可豁免最低年限限制。要注意的是,續期地價不得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且需要將「績效與地價」進行掛勾評估,經營性用地還需參考區域一級市場土地價格及融資情況。
本次《指導意見》基於優化付款的安排,要求出讓價款原則上須一年內繳清,特殊項目兩年內繳清,且簽約後一個月內須先繳納50%,若是工業倉儲用地,除允許分期支付外,若在一年內繳清則不計利息。
二、達到穩定預期與啟動存量的目的
《指導意見》實施後,對包含台商在內,擁有工業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將會產生影響,首先是將衍生出穩定資產估值預期的好處,因為《指導意見》已明確「續期為常態、不續期為例外」,消除了過去「到期即會無償收回」的預期心理,有助於消除過去因年限不確定性造成的估值不確定性,有助於促進土地等資產大宗交易活躍度回升。
除此之外,新規實施後將倒逼產業提質增效。通過將審核尺度、地價成本、用地績效掛勾,並對C、D類低效項目從嚴監管,推動土地資源向高效利用的企業主體流轉,將有助於總體的產業升級,並活躍二手交易市場,因為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則的明確,會降低買賣雙方對定價的分歧,將有利於散售端商鋪、寫字樓等交易流通。
最後要注意的是,本次《指導意見》僅為上海的試行文件,仍有若干問題有待釐清,例如「若有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不予續期」,所謂的社會公共利益還需更明確定義;又例如續期地價測算標準仍未統一,或提前續期資格認定程序不透明等問題,都須等待進一步細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