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13日-115年04月17日

  • 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 農用農地免繳贈與稅攻略,對象才是關鍵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
  • 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應核實申報移轉登記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
  • 受款人或執票人於一年期限內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 瞭解稅捐保全措施,保障財產處分權益
  • 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均不給獎
  • 已成年子女就讀國外語言學校不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賣免稅商品不等於免開立統一發票
  • 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 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
  •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台商可利用境外放款新規定提升境內外資金週轉效益

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因遺產大部分為股票並無存款,為繳納稅款,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遺產中之A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保證,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移轉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農用農地免繳贈與稅攻略,對象才是關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其土地及地上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免予課徵贈與稅。其所謂「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包含贈與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特定對象。換言之,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關係需符合遺贈稅法所規定之對象,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婚且無子女,考量年事漸長,想要預先安排財產分配,於115年1月間將名下1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平日照顧自己生活之姪子乙君。該農業用地雖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受贈對象姪子乙君,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不符合上開遺贈稅法規定,因此仍應將該筆農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計入贈與總額,並繳納贈與稅1,756,000元〔(2,000萬元—244萬元)*10%〕;倘甲君將該農業用地贈與其弟弟丙君,則符合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並免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時,受贈人需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

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自115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決)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A18-1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115年4月16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

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應核實申報移轉登記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應依規定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房屋移轉登記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房屋、土地併同交易,未能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房地交易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出售其於100年間以1,500萬元所購入之房地(買進、賣出契約均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價格),甲君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12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480萬元、支付仲介費、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必要費用共計150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屋之所得為170萬元{(2,500萬元—1,500萬元—15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480萬元)]},應併入其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5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5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受款人或執票人於一年期限內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請持有國庫支票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儘速至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不過受款人或執票人持有之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者,只要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檢附原國庫支票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該署申請換發後,即能向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又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五年未兌領者,支付款將逕行解繳國庫,繳庫後如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可直接洽原支用機關辦理,該署將依原支用機關申請,辦理庫款撥付作業,受款人權益不受影響。

瞭解稅捐保全措施,保障財產處分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日有納稅義務人小江(化名)所經營獨資商號因逾期未繳納營業稅及罰鍰合計約300萬元,經稽徵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對其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並同步通知小江。小江當時雖收到公文,卻因忙於業務而未即時理會。直到近期,小江計畫轉售該房產,在辦理過戶時才驚覺該不動產因欠稅保全措施,已無法進行移轉登記。小江這才趕緊補繳全部稅款、滯納金及罰鍰,稽徵機關於確認款項入庫後立即辦理塗銷,小江才得以繼續辦理房產過戶程序。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及相關保全處分通知時,務必在限期內處理,切勿視而不見。一旦啟動「稅捐保全」,不僅影響不動產與車輛的買賣或抵押權設定,更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均不給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係為鼓勵消費者於消費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並考量統一發票本為營業人應索取之憑證,故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無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均不給獎。
該局說明,每單月25日為統一發票開獎日,許多民眾都很期待自己的統一發票能夠兌中大獎,惟依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取得該平臺開立品名為「手續費」之雲端發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當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張發票對中1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之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甲本質上仍為營業人,該張發票不予給獎。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

已成年子女就讀國外語言學校不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成年而在國外就讀語言學校之子女,縱有語言學校之入學通知及學費繳納證明等文件,亦不符合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325號函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時,有關在校就學之認定,依據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說明二:「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 因語言學校屬短期語言進修性質,並非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學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大專院校之正式學籍,故不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補充說明,如符合上開在校就學規定,欲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時應檢附當年度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等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賣免稅商品不等於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誤認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即可免開統一發票,其實是錯誤觀念,「免徵營業稅」和「免開統一發票」適用法規大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的貨物或勞務,即可免徵營業稅,但是需同時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才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規定的肥料,可以免徵營業稅,但因該項貨物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項目,所以營業人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小心將屬於應開立統一發票項目漏未開立,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依稅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本國及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東山稽徵所說明,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依經濟部公告,115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
(一)全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下同)65,000元。
(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5,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406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248元。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正確性,114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將針對轄內扣繳單位進行查核。該分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查獲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法減輕處罰。
該分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的扣繳疏失包括:
一、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按6%或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6%扣繳,其餘按18%扣繳)。
二、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三、以個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四、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五、舉辦尾牙或活動抽獎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捐贈善款僅取具受贈單位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聘請臨時或短期工讀人員,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八、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租賃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性質誤判,例如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屬其他所得而漏未辦理申報。
十、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給付居住者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
扣繳制度是我國所得稅重要稽徵機制之一,扣繳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繳納及申報作業。如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規定減輕處罰。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按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1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設備廠商甲公司115年1月1日出租工程機具與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1,150元(800,000元*1.725%/12月),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1,095元及稅額55元〔1,15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5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13,800元(80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13,143元及稅額657元〔13,80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台商可利用境外放款新規定提升境內外資金週轉效益

2026年3月20日,大陸人行及外管局聯合發布《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辦法》(銀發〔2026〕63號),統一了外幣、人民幣境外放款政策,除了對申請流程進行規範,也對放款額度進行調整。
一、放款人及借款人資格要求
63號文規定,放款人需與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1境內放款人應依法註冊成立一年(含)以上,有持續良好經營記錄,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2境外借款人應依法註冊成立且有持續良好經營記錄。3放款人及借款人均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放款額度管理
63號文對放款額度實行人民幣和外幣一體化宏觀審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餘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放款餘額上限。計算方式如下:
境外放款餘額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係數(目前為0.6)。
境外放款餘額=∑放款人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放款人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數(目前為0.5)。
從計算方式可以看出,外幣放款需佔用1.5倍的額度,政策上更鼓勵人民幣境外放款。需注意的是,對放款人作為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形成的對外債權、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債權,均需納入放款人境外放款餘額管理。
三、放款資金來源及用途
放款資金來源只能是自有資金,包括自有人民幣、自有外幣及自有人民幣購匯資金,不得使用個人資金或利用自身債務融資。資金用途則不得用於以下四項:
(1)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宏觀調控相關要求;(2)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借款人經營範圍之外;(3)不得用於規避境外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管理政策;(4)不得違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相關規定。
63號文要求以人民幣登記的境外放款,應以人民幣放款和收回;以外幣登記的境外放款,則應以外幣放款和收回,但外幣幣種間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配置。
四、放款登記
根據63號文規定,放款人需在與借款人簽訂境外放款協定後,在放款之前,到註冊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境外放款登記。登記所需資料如下: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境外放款資金使用計畫和還款計畫、放款人和借款人經營情況、存量境外放款情況,承諾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資金來源、用途合規且不超出放款協議約定的用途範圍等;(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註冊成立,以及放款人與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的證明文件;(3)境外放款協定,內容包括但放款金額、利率、期限、幣種、還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4)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報告。
放款期限原則上應在六個月至五年之間,放款利率則需符合商業合理原則。已登記的境外放款金額應在二年內使用,若超過二年,則其中未匯出部分自動失效。
如境外放款協議(金額、利率、期限等)發生變更,或因放款人、借款人發生合併、分立、轉股等原因導致主體變更,放款人應至註冊所在地外管局分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