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8月4日-114年08月08日

  • 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計算
  • 個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拍賣帳號或賣場,銷售額應合併計算
  • 納遺產稅四大繳稅解套方案
  • 商民收到海關催繳函請依限繳納
  • 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利用查對更正期間移轉或隱匿財產,國稅局得向法院聲請實施假扣押
  •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 贈與「股票」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須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勿列報前手成本費用及非本人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
  • 財政部因應美國宣布對等關稅暫時性稅率20%衝擊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
  •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 小規模營業人約定轉帳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可避免被加徵滯納金
  •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第114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部分
  • 「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載內容
  • 家族信託在大陸法律實務分析
  • 仍有八成金融機構未納ESG風險 KPMG揭三種應變落差

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可考慮以遺產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減輕財務壓力,但抵繳的稅額,須按申請抵繳日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來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如果申請抵繳當天股票收盤價高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收盤價,就能全額抵繳應納稅額;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較低,則抵繳的稅額有上限,公式如下:〔繼承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該上市或上櫃死亡日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共有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留下的A上市公司股票(下稱A股票,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持有100萬股,遺產價值為4,000萬元)抵繳稅款:
情境一,股票價格上漲:如果申請抵繳當天A股票之收盤價是45元(比死亡日高),那麼甲君的繼承人可以用75,000股(40元*75,000股=300萬元)來抵繳全部應納稅額。
情境二,股票價格下跌:如果A股票在申請抵繳當天的收盤價是35元(比死亡日低),那麼可抵繳遺產稅的稅額就有上限,只能抵繳240萬元【計算方式:應納稅額300萬元*(A股票遺產價值4,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可抵繳股數為60,000股(可抵繳稅額24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該申請股票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個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拍賣帳號或賣場,銷售額應合併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台帳號、賣場或社群媒體進行銷售者,應將所有的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合併計算,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依法應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部分網路賣家常利用配偶或親朋好友等名義於網路平台設立帳號銷售商品,藉此分散銷售額以達免辦稅籍登記或免使用統一發票的目的,惟國稅局已擴大蒐集網路交易資料,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2年起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申請多達9個會員賣場帳號銷售掌上型遊戲機等熱門電玩商品,經該局查獲甲君為實際經營者,其自112年1月合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未辦稅籍登記,且於112年2月至113年12月間銷售額合計3,455萬餘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補徵營業稅172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86萬餘元罰鍰。
網路銷售業者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的銷售額,如依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而尚未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相關處罰。

納遺產稅四大繳稅解套方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下稱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彙整說明遺產稅四大繳稅解套方式如下表,納稅義務人可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納稅義務人如欲依上述繳稅方式申請繳納遺產稅,應於繳納期間內,填妥申請書(存款繳納及實物抵繳需另附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

商民收到海關催繳函請依限繳納

基隆關表示,海關就已確定的處分會另行發函催繳,商民如逾期未繳,海關將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或停止其貨物進出口放行作業,請受處分人在接獲海關催繳函時,務必依文內所載期限繳納。
基隆關說明,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所裁處罰鍰、追徵稅款等,自各該處分確定後,海關將寄發催繳函通知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應於收到後14日(關稅法案件)或30日(海關緝私條例案件)內依法繳納。倘逾期仍未繳納,海關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就受處分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並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關區報運貨物進出口放行作業至繳清所欠款項為止。
基隆關提醒,處分倘因法定救濟期間屆滿而未提起救濟,或已窮盡各級救濟程序而確定,受處分人即應接受海關裁處,於收到催繳函後切勿疏忽遺忘或拒不理會,輕則貨物進出口放行作業受阻,重則遭查封拍賣名下財產。

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利用查對更正期間移轉或隱匿財產,國稅局得向法院聲請實施假扣押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防杜欠稅人以移轉財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方式規避滯欠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就欠稅人名下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又為保障租稅債權,稽徵機關亦可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等稅捐保全措施,且免提供擔保。
該所說明,近期查獲轄內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900餘萬元,甲君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一方面向該所申請查對更正,另一方面積極出售名下不動產,顯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所接獲通報後,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將甲君之不動產在欠稅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獲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惟嗣後因解散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2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924萬餘元,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924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贈與「股票」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另贈與之財產涉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依同法第42條規定,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始得為移轉登記。因此,贈送股票予子女,縱使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5月20日贈與其女台積電股票520股,本年度無其他財產之贈與,本次贈與總額508,560元(520股*台積電114年5月20日收盤價978元),雖未逾免稅額,免繳納贈與稅,但甲君仍需於訂立贈與契約完成後,填具贈與稅申報書並檢附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身分證件影本、贈與契約書影本、贈與人持有台積電股票證明影本及台積電114年5月20日收盤價資料等,前往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始得辦理股權之移轉登記。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須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出租財產如有收取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並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首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1日訂約出租機器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43元(=30,000元*1.725%/12個月),甲公司應每個月開立銷售額41元及稅額2元(=43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518元(=3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493元及稅額25元(=518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勿列報前手成本費用及非本人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二起申報錯誤案例說明,案例一納稅人甲君於期限內自行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並攜帶欲列報之契稅、印花稅及登記規費等房地交易相關費用憑證,臨櫃索取紙本繳款書,惟櫃檯人員檢視申報書及附件時發現,甲君該筆出售房地係自父親繼承取得,填寫於申報書之相關稅費均為父親原始買賣取得時負擔,甲君並未實際負擔上揭稅費,尚不得列報為甲君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
另案例二納稅人乙君出售土地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新臺幣(下同)52萬餘元,惟經國稅局審查後發現乙君109年取得該筆土地時係為農地,因未作農用而在113年出售時,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追繳前次未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乙君所申報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實包含99至109年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數額,國稅局依規定剔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46萬餘元,須補繳本稅15萬元。乙君案例係未區分持有期間及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逕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所載金額列報,應注意只有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方能列報為減項,以該案為例,取得時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46萬餘元,係屬於前手99至109年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出售時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2萬餘元,係屬於99至113年兩段持有期間土地漲價合計數,故乙君僅能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6萬餘元(52萬餘元-46萬餘元)。甲君及乙君係申報時誤計入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以致課稅所得計算錯誤,須補繳剔除該部分之稅額。

財政部因應美國宣布對等關稅暫時性稅率20%衝擊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衝擊,該部持續配合行政院對出口供應鏈「9大面向、20項措施」支持方案,於「金融支持」、「降低行政成本」及「租稅優惠」三大面向提供6項財政支持措施。
在「金融支持」面向:該部所屬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費優惠」2項措施,並自114年8月7日開始受理廠商申請,以協助廠商及其關連產業降低資金成本,減輕輸出保險徵信費及保險費負擔,鼓勵開拓新市場,確保我國廠商在全球市場競爭優勢。
在「降低行政成本」面向:海關實施「保稅區通關全免裝箱單」及「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2項簡化通關措施,以降低業者行政作業成本及法遵成本
在「租稅優惠」面向:為鼓勵產業創新轉型,與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及國際情勢,提供「研發與設備支出抵減」及「擴大抵減適用」2項措施,減輕租稅負擔。
財政部表示,除上開6項措施外,為緩解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衍生之資金壓力,納稅義務人如有需求,可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限繳稅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又為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符合一定條件之營業人(詳LSA Taxnews 114/7/28 #5),可依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另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也已啟動安定市場機制,以維持投資者信心與資本市場穩定。
財政部表示,將對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的企業與民眾,持續給予協助與支持,幫助產業界因應挑戰與衝擊,藉以提升競爭力與韌性,並穩定國內經濟與就業,讓國人生活安心與安定。詳細資訊已登載於該部網站專區(網址:https://www.mof.gov.tw/support)。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降低營業人的法令遵循成本及稽徵機關的稽徵成本,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得暫時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自114年1月1日起,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高至5萬元。專營網路銷售營業人,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稅籍登記應提供「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資訊,且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4年1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1月至2月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及8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嗣後3月全月銷售額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專營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自行檢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如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確保國家財稅徵收及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記帳士法第34條明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除符合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完成每年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代理業務者外,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13條規定,記帳士之專屬業務包括1.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2.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3.受理稅務諮詢事項、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及5.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如未具資格而擅自執行上開1~4項業務,該執業者可能面臨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受處分達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資格罰)
另未具記帳士資格而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者,將面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若經查獲後3年內再犯者,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行為罰)
未具記帳士資格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行為,不僅損害合法記帳士專業權益,也有可能誤導納稅義務人錯誤申報、升高稅務風險,經國稅局查獲除會被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爰請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勿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以免受罰。

小規模營業人約定轉帳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可避免被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如欲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約定轉帳繳稅,可利用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直接填寫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所附印「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用印鑑章,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後,查定課徵之稅款即可適用轉帳繳稅,國稅局將於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寄發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繳納期限內存足稅款,且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由帳戶扣款。
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請多採用約定轉帳來繳納營業稅,一經申請即可長期使用,亦可隨時變更或終止,提供營業人高度的彈性。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第114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部分

財政部今(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第114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部分。
財政部說明,為優化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將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之罰則,由按固定金額或比率計算罰鍰,修正為按罰鍰上、下限內金額處罰,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配合上述扣繳新制上路,該部通盤檢討修正減罰標準及裁倍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罰標準
(一)增訂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相關憑單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其補報或填發金額在一定金額〔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扣繳憑單扣繳稅額8千元、股利憑單股利或盈餘金額8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增訂逾上開10日期限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及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者,其補報或填發給付總額分別在6萬元及4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三)機關、團體、事業等有解散、廢止情事,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或給付所得與非居住者,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為2月5日)以前自動補報或填發,減輕處罰。
(四)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罰標準,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除處罰者,不計入上開相同違章事實次數之計算。
二、裁倍表
將未依規定期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違章情形,按補報或填發憑單時點區分4種違章樣態,並依補報或填發金額由低至高區分4個裁罰級距,訂定不同裁罰比率,各稅目裁倍表可至財政部網站查詢(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9978)。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減罰標準及裁倍表,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比照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之施行日期,自114年1月1日生效,其餘規定(減罰標準第16條、第16條之3及第24條)自即日生效。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所得,違反扣繳、申報、填發等義務,114年1月1日尚未裁處或已裁處而尚未確定之罰鍰案件,適用上開修正規定,但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扣繳義務人者,得適用修正前規定。

「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載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至於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均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刊明的內容,營業人如果要自行在統一發票專用章上揭露,尚無違反上述規定,也沒有涉及要遭受處罰的情形。惟常見營業人在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會忘記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因該專用章也是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果漏未蓋章經查獲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發票或電子發票不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只須在發票上條列式列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

家族信託在大陸法律實務分析

在規劃家族信託時應注意可能被擊穿失效的法律細節。
近期「家族信託」在大陸成為熱門話題,從法律關係上分析,信託本質上是為了實現委託人特定目的,圍繞信託財產的轉移、信託財產的管理、信託利益的分配等核心,在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之間構建的有目的性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大陸《信託法》規定,信託包括了三類五要素,也就是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信託目的,這些要素構成了信託的基本結構。
根據大陸銀保監會2023年3月發布《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銀保監規〔2023〕1號,以下簡稱「通知」),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託,或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的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
家族信託的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其親屬,但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慈善信託或慈善組織也可作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信託財產方面,銀保監會的「通知」並未對信託財產類型作出規定,但是要求家族信託實收信託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特別需注意的是,大陸境內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只能為持牌的信託公司,大陸持牌信託公司目前僅有67家,通過持牌信託公司設立的信託才有隔離功能,以下舉例顯示出家族信託的隔離功能。
假設有男方以夫妻二人及共同婚生子為受益人設立家族信託,多年後女方欲通過離婚訴訟,分割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並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考慮到本信託設立目的、案外人兒子的分配方案,確定該信託是為財富傳承、以及受益人的教育培養而設立,並非金融理財,依據大陸《信託法》、《九民紀要》規定,最終裁定解除對該家族信託的保全。
《九民紀要》明確指出,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權利表現為信託受益權,信託財產並非受益人的責任財產。因此,當事人因其與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信託公司專門帳戶中的信託資金採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託法》的情形除外,法院不應當准許。
要注意的是,信託既然有隔離功能,但也有被「擊穿」的實例,最有名的便是名人張蘭家族,在境外的信託案中,法院認定張蘭對信託財產保留實際控制權,可行使隨意變更受益人、提取資金等權力,因此信託目的被認定為了規避債務,從而導致信託被擊穿。
另外大陸也出現過類似信託被擊穿的案例,例如有人因行賄罪和合同詐騙罪被判刑,最後其名下 「家族信託資產」被法院當作存款進行強制執行,因為資金來源確實涉及違法犯罪所得,導致信託被執行當然具有合理性,同理可證,違反《信託法》而設立信託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信託最終也將被「擊穿」。

仍有八成金融機構未納ESG風險 KPMG揭三種應變落差

KPMG最新發布《2025全球ESG風險調查》顯示,儘管企業普遍重視永續發展議題,但全球仍有近八成金融機構未將ESG風險有效納入日常財務、經營與商業決策流程,缺乏橫向整合與治理機制,顯示企業在風險韌性與內部治理上仍面臨明顯斷層。
本次調查涵蓋19國、111家金融機構,近七成受訪者雖已因應歐盟Omnibus規範建立永續治理策略,但僅約三分之一開始啟動「氣候與自然風險」整合轉型,從過去單一氣候議題,擴大到自然資本視角進行營運風險盤點,顯示ESG風險治理正從「合規揭露」走向「營運韌性」與「財務策略」的核心位置。
調查發現,企業落實ESG風險治理面臨兩大挑戰,第一是資料整合問題,75%企業內部資料無法串接;第二則是缺乏應對新法規的能力,高達六成機構坦言難以跟上規範腳步。儘管市場對永續資訊需求愈趨殷切,超過八成企業仍未能將ESG風險納入經營決策體系。
報告指出,區域間政策落差也加劇企業永續整合難度,以歐洲為例,已有近四成重要性機構(SIs)將融資活動產生的碳排放納入財務風險分析與風險承受聲明,但亞洲地區多數金融機構仍停留在揭露階段,尚未建立風險指標與限額制度,導致跨國企業策略執行步調不一、資源配置與效益評估互相牽制。
KPMG安侯永續執行副總經理林泉興分析,企業ESG風險治理可分為三種成熟度型態包括:
1. 斷線型:僅具揭露能力,風險資料未與內部決策整合,例如面對CBAM與關稅衝擊時,缺乏即時反應與內部碳盤查機制,錯失商機。
2. 反應慢型:已建立揭露與報告制度,但未將風險與財務連結,導致無法即時調整策略,影響營運彈性。
3. 韌性型:已內建ESG關鍵風險指標(KRI),並能整合財務、風控、採購部門,將風險視為策略機會,有助因應如IFRS等永續揭露新規。
面對風險治理挑戰,超過75%受訪機構表示將擴增永續相關預算與人力。KPMG觀察,唯有結合數位工具與跨部門資訊整合機制,企業才能從「被動揭露」轉向「主動預判」,提升在全球不確定環境下的競爭力。
KPMG建議,企業可從以下三個方向強化ESG風險治理韌性,像是建立具體風險辨識清單與模擬情境模組、整合跨部門資訊,建置資料共享平台,以及將風險與機會評估結果納入年度財務預算與策略規劃中。
KPMG強調,當前全球風險與政策持續變動,企業若能在風險識別、資料整合到財務應用三個層面全面升級,將有機會在永續轉型中率先突圍、站穩未來競爭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