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7月14日-114年07月18日
- 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日起5年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 民眾財產受禁止處分,可申請以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 營業人採購促銷活動贈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個人申報災害損失金額30萬元以下者免實地勘查
- 營利事業檢視境外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是否為受控外國企業時,應併同考量關係人持有股權或資本額之比率
- 進口人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加工及類似勞務等費用,避免漏稅受罰
- 機關團體出售房屋、土地,應申報銷售貨物所得
- 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房地合一稅務申報書填寫方式說明
-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 使用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中獎亦不予給獎
- 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損失認列
- 遺產申報 別漏股東往來債權
- 稅單寄存郵局 視同送達
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日起5年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12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核准免徵遺產稅,嗣經國稅局發現,繼承人於114年5月將該農地出售,經依法通知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繼承人逾期未依通知辦理,由於該繼承之農業用地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與免稅之要件不合,所以核定補徵原免課之遺產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款。
民眾財產受禁止處分,可申請以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款,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如一時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款,可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作為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如有移轉該財產之需要,可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同意書及擔保具結書,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欠稅人財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依法將其名下財產A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甲君因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但有移轉A土地之需要,乃提供第三人不動產作足額擔保,經辦妥抵押權設定後,該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需要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營業人採購促銷活動贈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為增加商品買氣,營業人常透過隨貨附贈物品之促銷活動,提升消費者參與熱度並推動銷售,營業人購進該促銷贈品,係供業務上使用,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部分情況取得的憑證,無法扣抵進項稅額,例如員工私用、捐贈、交際應酬、非屬營業使用等。但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銷售之貨物或勞務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故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美容公司為促銷護膚品,購入面膜1,000片作為銷售護膚品的贈品,並取得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之統一發票,因購入面膜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其取得的進項稅額500元,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個人申報災害損失金額30萬元以下者免實地勘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到丹娜絲颱風影響,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為協助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辦理各項稅捐減免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申報災害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之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維修估價單、受損財物修復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提醒,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或就近向國稅局索取,除了可以臨櫃辦理、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路徑: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災害損失勘查)線上申請,附件已完成上傳者,免再寄送紙本。
營利事業檢視境外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是否為受控外國企業時,應併同考量關係人持有股權或資本額之比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定義之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營利事業應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其是否符合CFC構成要件,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2條規定判斷,如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股權控制)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控制)者,則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CFC。另依CFC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關係人,除同條第2項規定之關係企業外,亦包含同條第4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認為其直接持有位於香港(低稅負區)之A公司股權比率18%,未達構成CFC之控制要件,而未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CFC相關資料,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負責人之4名子女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比率共42%,故甲公司及其關係人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合計為60%(=18%+42%),已達50%,判定A公司為甲公司及其負責人4名子女之CFC,就A公司112年度盈餘,按各自持有A公司之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核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及其負責人4名子女之CFC所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經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進口人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加工及類似勞務等費用,避免漏稅受罰
基隆關表示,邇來發現商民繳驗報關發票總金額與英文金額不一致,經調查發現,貨物價格被拆分為材料費及加工費分開計價,並分別開立發票及付款,而申報時僅繳驗材料費發票,規避申報加工費,致有繳驗不實發票,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受罰情事,呼籲進口人誠實申報加工及類似勞務等費用,避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謂交易價格即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的價格;其中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的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的費用亦應計入完稅價格。
機關團體出售房屋、土地,應申報銷售貨物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有出售房屋、土地收入,依財政部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規定,應申報為銷售貨物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不少機關團體誤以為擁有免稅資格,就忽略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也同樣免課稅,但這是錯誤觀念。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故機關團體出售房屋、土地行為,係將房地所有權移轉他人,取得價金,核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財團法人甲111年度出售其於99年度取得之房屋,並將該出售房屋收入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成本100萬元,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因出售房屋核屬銷售貨物行為,經稽徵機關將出售房屋收入及成本調整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後,課稅所得調增300萬元(出售房屋收入400萬元-出售房屋成本10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3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若有出售房屋、土地,應將相關收入、成本申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項下,避免因不符規定,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房地合一稅務申報書填寫方式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出售時即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出售土地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5目規定,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將該土地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稅率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前開C1-1頁計算交易所得(即第C1-1頁A欄)及應納稅額(G欄)應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頁135欄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該所指出,實務上仍有營利事業誤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致無法核算出正確之應自行繳納稅款。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未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支當期費用。
該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才可作為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時,再轉列為費用。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所爰依上開規定,將甲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1,8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額360萬元(1,800萬元x稅率20%)。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使用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中獎亦不予給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維護公平原則及兼顧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民眾倘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中獎亦將不予給獎。
該所說明,倘民眾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追回獎金,情節重大者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所謂「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則係指與一般正常消費習慣明顯不符或雖屬多筆交易行為,卻無正當理由於短時間內頻繁且大量購買小額商品,即認定為不合常規。
該所指出,近期查獲多起案件,有特定民眾在短時間內頻繁進行消費,並刻意利用分次結帳的手法購買小額商品,藉此取得大量統一發票,並已領取中獎獎金。這些行為經認定屬於不合常規的交易或付款方式,其所領取之獎金皆已被全數追回。
該所再次呼籲,民眾於消費時請索取統一發票,惟切勿以不合常規方式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不僅喪失中獎資格,亦須承擔追回獎金及相關法律責任。
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損失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滅或廢棄之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營利事業未能取得前述證明文據,則應於事前將固定資產欲報廢之事實緣由,報請稽徵機關備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報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一批,並將該等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200萬元列為其他損失,惟實際上該等固定資產仍閒置於廠房,並未毀滅或廢棄,甲公司不得主張該等固定資產因未供營業使用而視為實際發生損失,爰經該局剔除其他損失200萬元,並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應提示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將未折減餘額列為資產報廢損失。籲請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發生須調整補稅之情形。
遺產申報 別漏股東往來債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生前為公司股東,且公司帳上記載有「股東往來」項下的債權餘額,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將這筆債權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依法列入申報範圍。
高雄國稅局提醒,若未依規定據實申報,經查獲後除需補稅外,也可能面臨加計滯納金與裁罰。

國稅局解釋,所謂「股東往來」,指的是公司帳上與股東間的借貸或資金拆借往來,例如股東借錢給公司周轉,或代墊支出等情形,若被繼承人生前與其投資公司存在這類金錢往來,且截至死亡日止,公司帳上仍記載該筆「股東往來」為應付股東的債務,即構成被繼承人的債權,依法應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在實務上,經常發現繼承人未注意公司帳冊中「股東往來」的餘額,或誤以為僅股票、現金、不動產等資產才須申報,導致遺產申報內容不周延,進而產生補稅風險。
國稅局指出,尤其在家族企業中,被繼承人往往擁有主要股權,資金進出頻繁,股東往來數字可能金額不小,若未主動揭露,極易遭查核補稅。
為確認債權屬實,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一併檢附公司資產負債表、詳細股東往來明細、被繼承人持股比例、公司章程與股東會紀錄等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審查,若繼承人無法說明或舉證,稅局仍可依帳載數據核定遺產稅額。
此外,即便公司資金尚未實際償還,該筆債權仍屬「被繼承人之應收債權」,不因未收回而免列申報。國稅局強調,遺產稅採「實質課稅原則」,只要財產權利仍屬於被繼承人名下,在未依法移轉或消滅之前,即應列入遺產稅計算基礎。
國稅局建議,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詳實盤點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財產,包括與公司間的債權往來,確保資料正確無誤,才能避免日後補稅與罰鍰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稅單寄存郵局 視同送達
沒收到稅單就不需要繳稅嗎?台中稅務局提醒民眾,稅單採掛號寄送,若未領回被郵差寄存於郵局,即便未實際收到,也一樣視為已送達,若未在期限內繳納,不僅會被加徵滯納金,還可能遭到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近期有民眾阿華(化名)到稅務局表示,他完全沒收到使用牌照稅7,120元的稅單,卻突然收到來自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書」,要求他繳清稅金與滯納金總共7,832元。經查才發現,原來稅單當時已以雙掛號方式寄出,但他未在家收件,稅單被寄存於郵局,而他也未前往領取,導致未繳納、遭罰款並被移送。
稅務局說明,稅單會以雙掛號寄送至戶籍地址,如果收件人不在家,郵差會將稅單寄存於郵局,並張貼送達通知書於住戶門口或放置信箱,提醒民眾領件,這在法律上稱為「寄存送達」,一旦寄存完成,就算民眾沒有實際領到,也已經視為送達,繳稅期限依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