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7月07日-114年07月11日

  • 國產署加速接管抵稅不動產,納入管理有助實現稅收
  •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 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請落實使用行動支付收款始可享租稅優惠
  • 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注意事項
  • 財政部修法放寬離島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
  • 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會併同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 個人因他方未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何時申請稅籍登記?
  •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之豁免門檻
  • 因114年7月6日丹娜絲颱風受災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可於公告展延期限內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 財政部已放寬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機構之條件、對象,鼓勵業者踴躍申請
  • 利潤再投資稅收優惠最新規定

國產署加速接管抵稅不動產,納入管理有助實現稅收

發生繼承或贈與情事,納稅義務人無足夠現金可繳遺產及贈與稅時,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條件下,得申請以實物抵繳,紓解民困。惟若抵稅不動產難以變現,將不利實現稅收,財政部108年4月29日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稽徵機關受理不動產抵稅案件,國產署各分署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於稽徵機關核准實物抵繳稅款後,國產署各分署接管不動產即運用會勘現況資料及照片圖檔辦理開帳列管,加速不動產後續相關收益處分事宜,以儘速變現收回稅款核銷待納庫款實現國庫稅收。
國產署表示,經統計自108年修正前述規定,配合稽徵機關辦理會勘受理申請抵稅不動產案件提供管理處分意見,至114年3月底共1,530件,其中同意抵稅案件1,026件,占總案量比例約67.06%,累計接管抵稅土地達62.77公頃、總價值達新臺幣(下同)15億1,105萬餘元(帳列價值依當期申報地價計算);建物5棟,總價值共85萬餘元;平均每年接管抵稅不動產數量約10.46公頃、2.5億餘元。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賦稅及國產機關先行會勘機制,可充分掌握抵稅不動產現況資料,提供管理處分意見供稽徵機關審酌案件,倘經核准實物抵稅,國產署依規定接管時,以原核抵案會勘資料,加速接管及簡化勘查作業流程,提升抵稅不動產後續收益處分之時效,兼顧稅收及國產效益。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繳納採自動報繳制度,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逾期未滿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稽徵實務常見營業人在設立初期、停業前或辦理註銷稅籍登記後,誤認為無銷售額,即不用依限申報營業稅,而遭稽徵機關加徵滯(怠)報金,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年3月26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4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始於同年6月11日補申報營業稅(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且已補申報,惟因逾法定申報期限,仍需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始營業後,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遭罰滯(怠)報金。

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請落實使用行動支付收款始可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提升民眾生活的便利性及增加支付安全性,財政部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經國稅局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該局說明,為確保政府提供租稅優惠之美意,已適用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除自行申請停止適用租稅優惠者外,如經發現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稅局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且1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 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二、 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三、 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掌握適用租稅優惠之營業人是否確實接受消費者以行動支付付款,國稅局不定期派員實地瞭解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收款方式及有無張貼行動支付收款標誌,確認是否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並追蹤輔導改善。
該局籲請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營業人,於結帳時多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以利消費者辨識,該局印製「歡迎使用行動支付」跳跳卡供營業人張貼使用,請多加宣導民眾使用行動支付。本項租稅優惠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建置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查詢及下載使用。

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注意事項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種類及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且投資相關風險是由保戶自行承擔、不保證獲利,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瞭解欲投保商品的風險及各種費用結構,審慎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
投資型保險商品是結合保險及投資的商品,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以避免日後衍生消費爭議:
一、確認自身保障需求: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前者提供被保險人死亡保障,後者提供被保險人生存年金之保障。消費者在選擇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務必要確認商品特性是否確實符合自身保障需求,例如:應瞭解每年的壽險保障費用將隨年紀提高而上升;當投資虧損導致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應壽險部分之保障費用時,需補繳保費;若為年金保險則應注意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合理性(如規劃到90歲才要開始領取年金,是否符合年金保障需求)。
二、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型保險商品除具有保險保障性質外,亦賦予保戶主動參與資金運用彈性,得依自身風險屬性與投資目標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但保戶仍需自行承擔連結投資標的價格波動、流動性、信用風險等多項風險,若是外幣投資型保險商品還可能面臨匯率風險及商品幣別所屬國家之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等。而坊間所稱「類全委保單」是指由保險公司委託專業機構(如: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保戶資金的投資型保險商品,這類商品的投資標的雖是由專業機構代為操作,但投資相關風險仍由保戶自行承擔。金管會提醒,在選擇連結複雜的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相關投資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就盲目決定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險商品本質上具有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的特性。
三、特別注意相關警語:市面上有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訴求連結投資標的的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但部分商品的配息或收益分配來源可能為本金,消費者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各該商品的警語揭露。
金管會建議消費者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消費者園地」或「保險教育專區」,多加瞭解投資型保險商品特性及基本資訊;在投保之前,可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瀏覽「投資型專區」,瞭解各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核保及銷售等規範,並確認是否符合自身投保需求,以避免購買不適合的保單。另消費者在投保前務必詳細審閱保單條款,要保人在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修法放寬離島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

暑假旅遊旺季將至,為促進離島觀光及經濟發展,財政部於114年7月9日修正發布「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下稱離島辦法)第19條規定,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下稱購物商店)銷售酒類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之免稅數量由現行1公升放寬至1.5公升,並自114年7月11日生效。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於今年1月25日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為期一致,乃研議修正離島辦法,於預告期滿施行。該署提醒,離島旅客須年滿18歲方可購買自用酒類產品,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酒類數量,合併計算1.5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讓暑假至離島觀光之旅客同樣享受優惠。

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會併同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自109年7月1日起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繼承人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即可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毋須往來奔波金融機構;111年1月1日起服務再升級,進一步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併同申請展延申報期限3個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又該項服務需於金融遺產查詢結果確定後才能進行,需一定作業期間,故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時,須同步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及延長申報期間3個月,展延後申報期限至死亡之日起9個月屆滿;但如僅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而未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則申報期間仍為6個月,故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仍應於期限屆滿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今(114)年3月2日亡故,繼承人為兒子A君,A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詢甲君之金融遺產資料,併同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遺產稅,申請後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由原來的死亡日起6個月內延長為9個月內,至114年12月2日屆滿;但如果A君僅申請查詢甲君的金融遺產資料未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則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間仍為6個月,A君須於114年9月2日前完成申報。
該局提醒,僅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不會」併同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民眾如有正當事由無法如期申報,務必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個人因他方未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因買方未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20日與買方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額為6,50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定金500萬元,後乙君因個人因素而無法履行契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甲君遂沒收乙君所支付之定金500萬元。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何時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10萬元,銷售勞務新臺幣5萬元),可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當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超過次月月底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辦理稅籍登記時,須同時登記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係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者,尚須登記其會員帳號。此外,網路賣家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之豁免門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公司(CFC),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CFC之盈餘分配政策,將盈餘保留在CFC,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以下稱本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開始施行。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得免依本法第43條之3規定辦理。前述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指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本法第43條之3規定辦理。如CFC在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計算該門檻時,應按營業月份占全年比例計算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因114年7月6日丹娜絲颱風受災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可於公告展延期限內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114年7月6日丹娜絲颱風重創南部部分地區,為讓納稅義務人有清理復原家園時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114年7月9日南區國稅徵資字第1140004106號公告114年7月份申報繳納及發單開徵之各類國稅稅目有關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
該局說明,凡轄區內嘉義市、嘉義縣及臺南市地區之營業人、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扣繳義務人及個人等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114年6月份出廠之貨物及菸酒,其應納貨物稅及菸酒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二、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114年7月(資料日期114年5-6月及114年6月)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7月22日。
三、114年6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按月查定之營業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0日。
四、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4年7月1日至7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0日。
五、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七、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八、各稅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案件,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九、其他應申報之稅目,法定申報期限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止者,展延申報期限(含自繳案件之繳納期限)至114年8月15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為此次公告展延之對象,因災害損失而有繳納困難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可在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內,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舉例說明,甲君於臺南市經營商號,風災前接獲114年6月小規模營業人按月查定營業稅繳款書,限繳日期原為114年7月1日至114年7月10日,經該局公告展延至114年8月10日,若甲君因居住地區遭受風災重創致房屋毀損,無法於114年8月10日前一次繳清稅款,甲君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8月10日前檢附相關災害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多36期(每期1個月),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之稅務行政項下下載或以線上服務方式辦理。
該局提醒,非屬前開公告展延地區之納稅義務人,如因丹娜絲颱風影響,無法如期繳清稅款者,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轄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14年6月30日,惟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者,仍應留意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務必於114年7月31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已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應於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送交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請注意依限送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已放寬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機構之條件、對象,鼓勵業者踴躍申請

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下稱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對象及核實認定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修正後審核要點規定重點摘要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除原有醫院、診所外,本次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等業別。
二、新增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該3年度均無重大違章情節者之申請條件,放寬僅須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設帳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及無重大違章即得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審核要點除放寬相關適用條件外,私立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則可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適用書面審核。民眾付與該等機構,屬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自醫療機構申請年度即可列舉適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可保障民眾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權益,提升醫療機構的聲譽。

利潤再投資稅收優惠最新規定

台商利潤再投資可抵免當年10%的應納稅額。
2025年6月30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發布2025年第2號公告《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台商以大陸境內企業分配的利潤,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按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後結轉。
一、境內再投資額的10%可抵免境外投資者的應納稅額
與2018年開始實施的《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相比,2號公告不僅可以繼續享受境外投資者利潤轉投資遞延繳納所得稅,又新增了境外投資者可以抵免當年應納稅額的優惠新政策。此次的2號公告抵免可直接減少應納稅額,較七年前的102號文遞延納稅更具吸引力。
上述境外投資者可抵免的應納稅額,並不限於境外投資者從境內利潤分配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還包含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要注意的是,上述應納稅額之所得均應發生在利潤再投資之日以後。
二、享受稅收抵免的條件
1、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境內直接投資,具體是指:
①新增或轉增大陸境內企業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
②在大陸境內投資新設立公司;
③從非關聯方收購大陸境內企業股權。
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除非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
2、之前的102號文適用範圍,為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但2號公告被投資企業從事產業內容,須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非鼓勵類行業無法享受優惠。
3、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五年(60個月)以上。境外投資者期滿後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所對應的利潤分配金額應在收回投資後七日內,向利潤分配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也就是說,如果境內再投資一直保持不變,則不用補繳遞延稅款。
若境外投資者在投資不滿五年(60個月),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境外投資者除須按前款規定補繳遞延的稅款外,還應按比例減少境外投資者可享受的稅收抵免額度。如境外投資者已使用稅收抵免額度超過調整後抵免額度,境外投資者需在收回投資後七日內補繳超出部分稅款。
上述要求五年持有股權,表示官方引導外商長期布局實體經濟,主要用於資本長期鎖定非短期套利,若台商投資滿五年後收回,需在七日內補繳遞延稅款;但若未滿五年收回,除補稅外還需按比例削減抵免額度。
三、享受優惠時間
本次優惠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8年12月31日,台商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投資,可申請追補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相應稅收抵免額度可用於6月30日之日後產生符合規定的應納稅額。台商享受稅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後,若仍有抵免餘額,可繼續享受至抵免餘額為零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