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6月30日-114年07月04日
- 藥局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辦理申報退稅
- 進口人提供完整原廠型錄,以利貨物稅則核定,加速通關
-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 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漏未申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
- 土地增值稅、契稅誰出錢,決定贈與稅多寡
- 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
- 「送房地」 贈與稅申報期限
- 金管會提醒今(114)年8月底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均應申報永續報告書
- 承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遺產價值計算大有學問
- 以股份實施員工激勵稅務分析
藥局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藥品不課徵營業稅外,如銷售一般商品,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因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藥局如兼營其他藥品、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或母嬰用品等貨物之銷售,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免辦理稅籍登記。嗣後甲藥局為滿足消費者之藥妝保健、妊娠育嬰等多元需求,遂轉型為複合式藥妝店,除原有藥品調劑業務外,同時銷售成藥、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嬰兒奶粉及紙尿褲等貨物,爰甲藥局應即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20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該所說明,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增僱2人以上之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依經濟部公告,113及114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
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
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3,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394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152元。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辦理申報退稅
報稅季節過後,民眾如果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低於繳稅門檻而未辦理申報,但有扣繳稅款或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想申請退稅,應該如何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抵減稅額,仍應辦理結算申報。逾期未辦理申報的民眾,可攜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身分證、印章及授權書,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調所得後填寫申報書辦理補申報,國稅局始能依法核定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13年度有投資股票獲配股利所得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所得40,000元(扣繳稅款2,000元),當年度免稅額97,000元,標準扣除額131,000元,因所得總額120,000元小於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228,000元,應納稅額0元,惟可退稅金額8,800元〔扣繳稅款2,000元+股利可抵減稅額6,800元(80,000元x8.5%)〕,王先生如依規定(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就能獲得退稅款8,800元。
該局提醒,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民眾如經計算有應退稅款要記得依規定辦理(補)申報,國稅局才能依法核定退稅。
進口人提供完整原廠型錄,以利貨物稅則核定,加速通關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要繳多少關稅,係由海關依貨物特性適用相關規定核定稅則後,按其對應的稅率徵收,但貨物型態多樣且日新月異,稅則核定尚須參照進口人提供文件及資料為專業判斷。爰廠商於申報貨物進口時,如能主動提供完整原廠型錄供海關審核,將有助稅則核定,提升通關效率。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進口貨物報關時,除應檢附發票及裝箱單外,仍須具備其他有關文件,包括型錄、說明書、仿單或圖樣等,這些都是海關正確歸列貨物稅則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原廠型錄因詳載貨物用途、組成、規格及工作原理等重要資訊,常是核定進口貨物稅則關鍵資料。以電機或機械類產品為例,完整原廠型錄內容通常包含電器規格書、電路方塊圖、爆炸圖、設計施工圖及規格性能表等,有助海關快速釐清貨物特性,若未能提供,海關就須額外查證或採行人工查驗,延長通關時間,甚至可能影響稅則歸列正確性,影響進口人權益。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如能善盡協力義務,於申報時一併提供詳盡且完整原廠型錄資料,有助縮短審核流程,核定正確稅則,避免補送文件及取樣查驗等情事延宕通關時間。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我國自112年起開始施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稅制。然而,考量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其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爰針對CFC之FVPL未實現評價損益,放寬納稅義務人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年度盈餘,以完整反映CFC真實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CFC之乙公司113年2月1日購買股票1,000萬元,該金融資產被分類為FVPL,而前開金融資產價值於113年12月31日漲至1,200萬元,嗣後於114年3月1日以市價1,500萬元賣出。甲公司倘若選擇遞延至實現時計算FVPL評價損益,則計算CFC乙公司113年度盈餘時可先減除FVPL評價損益200萬元,待114年實際出售該項金融資產時,再行計算FVPL調整數500萬元(即交易日公允價值1,5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並計入CFC乙公司114年度盈餘列報甲公司投資收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針對CFC持有之FVPL評價損益,採遞延方式認列,則其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應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未來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損益或未依限檢附文件,則自未採用相同方式之年度或未檢附文件所屬年度起10年內不得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CFC已累積調節之損益計入當年度盈餘。
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漏未申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有漏未申報的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納稅義務人逾期補申報案件,應採用人工方式申報,須自行正確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有應繳納稅款,應連同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利息的「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併同相關附件親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倘有上述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情事,請儘速補辦,以免嗣後經稽機關查獲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稅外還須依所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增值稅、契稅誰出錢,決定贈與稅多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父母會選擇在漸漸年長時,將名下不動產提前贈與給子女,藉以安排資產配置或達成節稅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贈與不動產所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誰來繳納,其贈與稅金額會有差異。
該局說明,贈與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贈與房屋繳納之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惟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上開細則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相對於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贈與人需繳較多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母親美雅於114年度贈與房地給兒子小新,贈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1,300萬元,即贈與總額為1,300萬元,小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及契稅2萬元共122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倘若由小新自行繳納,則贈與總額除免稅額244萬元外,可再扣除該稅捐122萬元,則贈與稅額93.4萬元〔(1,300萬元—244萬元—122萬元)*10%〕;若由美雅出資代為繳納,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該稅捐122萬元應以贈與論計入贈與總額再予同額扣除,則應繳納贈與稅額105.6萬元{〔(1,300萬元+122萬元)—244萬元—122萬元〕*10%}。
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
隨著國際化規劃資產配置,國人常透過海外投資迅速累積財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海外資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由上述規定可知,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生前將資金匯往海外銀行帳戶,當繼承事實發生時,其海外存款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乙繼承人於114年3月14日完成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總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僅含國內不動產、存款及股票,隨後繼承人間因財產分配產生爭議,丙繼承人主動提供甲君持有之香港銀行帳戶折合新臺幣約800萬元之存款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乃予輔導完成補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繼承人申報後,如有發現遺漏,應於法定期限內補報,逾申報期限如遭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裁罰。
「送房地」 贈與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到民眾來局詢問,送房地給子女,已依限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眼見距贈與日將逾30日,但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尚未核發,擔心逾贈與稅申報期限遭處罰鍰,該怎麼辦?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雖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房地時,因須先經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稽徵機關核定,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再由贈與稅稽徵機關憑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完稅證明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額中予以扣除後計課贈與稅。因此,贈與子女房地,納稅義務人如已在期限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者,其贈與稅申報期限可將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申報契稅之日起,至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之期間扣除;又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期間未必相同,其可扣除之期間,應以較長者為準。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4月10日贈與公告現值計1,000萬元之房地予子乙君,乙君於同日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2日至114年6月10日、契稅繳納期間為114年4月21日至114年5月20日,贈與稅申報期限由贈與日次日開始起算30天,而本案可扣除期間為114年4月10日至114年6月10日止,故贈與稅申報期限應為114年7月10日。
金管會提醒今(114)年8月底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均應申報永續報告書
永續報告書所提供資訊已成為各利害關係人檢視企業永續經營表現及進行投融資決策等之重要參考依據。金管會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已要求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下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今(114)年起編製前一年度(113)永續報告書,並於每年8月底前完成申報。
為輔助上市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證交所已建置ESG數位平台,並於114年2月推出「輔助產製永續報告書功能」,以GRI準則及實務揭露情形,建立參考框架,並結合公司申報之ESG指標,輔助上市櫃公司完成永續報告書。
產製功能亦提供各項編製永續報告書必備的撰寫資源如「GRI準則」、「永續報告書重大主題編製指引」及「永續報告書重大主題揭露範例」等,以協助企業提升法遵效率及減少作業成本,並引導上市櫃公司有效識別、評估並報告其營運對經濟、環境及人群(包括其人權)影響的重大主題,進而在永續報告書中揭露。
金管會提醒,為提升我國勞動市場薪資透明度,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4條之2增訂國內上市櫃公司應加強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中位數,及前二者與前一年度之變動情形,並開放得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索引方式揭露。
金管會強調,上市櫃公司應持續強化永續資訊之品質,並避免誇大不實之陳述,以防範漂綠行為並提升大眾對企業的信任度,進而建立良好企業聲譽及市場競爭力。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國際永續發展趨勢,結合國內外實務經驗,完善相關政策,協助上市櫃公司邁向永續發展。
承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遺產價值計算大有學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不動產價值應以死亡當期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死亡時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未終止者,其遺產價值計算大有學問。
該局說明,遺產土地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須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申報遺產稅時,按被繼承人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1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甲君遺有臺北市3筆地號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財產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嗣該局發現上開3筆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註記「訂有三七五租約」,爰就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三分之一,核定遺產價值合計為3,6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5,400萬元-(5,400萬元×1/3)〕,核減遺產稅額180萬元
以股份實施員工激勵稅務分析
台商在大陸以股份實施員工激勵會產生「股份支付」稅務問題。
非上市公司的大陸台商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會因員工投入成本價格低於市場公允價值引發所謂的「股份支付」稅務問題,涉及複雜的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
員工因股權激勵獲取的經濟利益,需根據收益實現的不同環節繳納個人所得稅:
1、授予/取得環節繳稅
(1)直接授予股權:若員工以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或是無償取得公司股權,差額部分也就是股權公允價值減去支付對價,會被視為工資、薪金所得。員工應在取得股權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納稅,並由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2)授予股權的期權:此環節因期權尚未行權,且標的股權不能流通,不產生個人所得稅問題。
2、行權/解禁環節繳稅
(1)期權行權:員工實際行權購買股權時,行權日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行權支付金額間的差額,也構成工資、薪金所得,按前述稅率計稅。
(2)限制性股票解禁:若股權設有禁售期,解禁日當天股票的公允價值減去員工取得成本(通常為授予價格)的差額,同樣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3、稅收優惠:在實際轉讓時繳稅
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員工在取得股權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實際轉讓該股權時,按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稅。
但要注意,享受該優惠需同時滿足嚴格條件,包括:激勵計畫經法定程式批准、激勵對象為核心員工(≤公司近半年均在職人數30%)、標的為本公司境內居民企業股權、持有期限達標(如期權自授予至行權後須持有合計滿三年等)、不屬於優惠政策限制類行業、具備合理商業目的並設定業績條件等。
員工若要享受遞延納稅優惠,除了須遵守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外,在股權激勵計畫實施後一定期限內,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而且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是無法享受遞延納稅優惠。
二、企業所得稅
公司為員工支付的股份支付費用,被定性為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不同於會計處理按權責發生制,通常在等待期內,會將股份支付費用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分期計入管理費用,企業所得稅法遵循實際發生原則確認費用,可以簡單理解為個人股權已明確入袋,才能作為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點,但企業可在該年度一次性扣除相關費用,扣除金額為該時點的公允價值減去員工取得成本的差額。
非上市公司的公允價值評估是實務中的難點,公司需採用合理的評估方法(如市場法、收益法、資產基礎法),最好借助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報告來確定各時間段的公允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