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2月17日-114年02月21日
- 中獎獎金及摸彩品之相關扣繳申報
- 個人如有符合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營利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
-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應繳清稅款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114年4月1日即將展開貨物稅稽查作業!
- 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規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抵減虧損數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 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春酒聚餐及抽獎活動支出稅法相關規定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之贈與稅計算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
- 因氣爆遭受災害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 購買新車符合汰舊換新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作業時程及相關規定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 菸酒稅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
- 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 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沒收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整後的課稅級距,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才適用!
- 報稅注意…稅額試算三變動 3月17日前把握最後機會
- 外資股利優稅 可預先申請
- 列報投資損失 留意認列時點
- 銀行在大陸須關注的外匯免責規定
中獎獎金及摸彩品之相關扣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扣繳單位舉辦尾牙、校慶各式活動,其中萬眾矚目之摸彩環節,凡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給予之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如電視、手機、掃地機器人等獎品及禮券),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無論獎項價值多寡,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完成申報後,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延長5日。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扣繳及憑單申報情形如下:
一、A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40,000元之手機,扣繳義務人應代扣10%之扣繳稅款4,000元,於114年1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二、B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5,000元之禮券,扣繳義務人免予代扣繳稅款(應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應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三、C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8,000元之掃地機器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20%之扣繳稅款3,600元,於114年1月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納稅義務人。
個人如有符合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營利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
該局特別指出,112年度為實施CFC制度的首年,該局為期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揭露或誠實申報CFC營利所得,利用所蒐集資料研判分析,掌握應揭露或應申報CFC所得的個人名單,再與112年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書揭露或申報情形進行比對分析,挑選有從事海外投資但無申報CFC營利所得或揭露相關資訊的個人,於113年11月寄發輔導函,輔導補報CFC營利所得或補揭露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該局舉例,受輔導對象中的甲君,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甲君接獲該局寄發的輔導函後,自行就其本人與配偶於112年12月31日分別持有CFC公司股份9%及50%,自動補報CFC營利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100餘萬元,及自動向公庫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合計130餘萬元。
該局補充,依規定申報戶任一成員(包括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1家以上CFC者,每位成員均應於申報時填報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該局寄發前揭輔導函後,已成功輔導多案納稅義務人補正CFC應揭露事證及應檢附書表文件,刻就個人CFC營利所得申報案件及自行蒐集的課稅資料,辦理112年度個人CFC案件的選案查核。
該局呼籲,民眾112年度如有前揭應申報CFC營利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或已如期申報,惟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如仍有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相關法令及下載申報書表。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應繳清稅款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須負擔強制執行產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執行所發生之必要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後,經該局核定繼承人乙君、丙君及丁君共3人應繳納遺產稅997萬餘元,惟渠等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該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機關會同地政機關及該局至現場查封遺產中之土地後,繼承人乙君為避免甲君遺留之土地遭拍賣,旋即表示願意繳清遺產稅。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郵資等)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乙君除繳納遺產稅,尚須負擔2千餘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請於期限內繳納稅款,若經移送強制執行,除原應繳納之稅款外,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擇一方式辦理;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中小企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主體須為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之事業,且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適用規定之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中小企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4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中小企業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請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114年4月1日即將展開貨物稅稽查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貨物稅稽查(含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4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該局彙整以下貨物稅常見違章或疏失態樣,提醒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注意並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以「運費」、「加工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進口半成品或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五、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廠商為已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之貨物稅廠商,113年間查獲該廠商銷售應稅飲料品時,未按實際交易價格申報貨物稅,致短漏報稅額,除補徵貨物稅本稅外,並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8款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為落實愛心辦稅,114年3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為輔導期,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自我檢視有無前開違章漏稅情事或其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致短漏稅款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於輔導期限(114年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規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抵減虧損數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符合規定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其申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差異而補徵稅款,應另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前述規定申報盈虧互抵,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
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該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係110年度核定之虧損150萬元(即核定課稅所得額—150萬元),惟查甲公司110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業發生損失,並領取政府補助款200萬元,該補助收入雖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納所得稅,但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自11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10年度虧損金額時,該免納所得稅之補助收入應先抵減110年核定虧損。案經重新計算110年度已無虧損可供111年度扣除,爰核定111年度准予虧損扣除之金額為0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50萬元,並補徵稅額30萬元(150萬元*稅率20%)及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應注意虧損年度是否有應先抵減核定虧損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補徵稅款及加計利息之情形。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究竟應以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抑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係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判斷。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及108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即新制),若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僅就房屋部分依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即舊制),但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也可選擇就房地交易所得採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3月繼承母親生前買入供出租使用之房地,嗣於113年5月出售,如該房地係其母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甲君僅須就其房屋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又如其母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則甲君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不動產倘適用舊制課稅者,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份時辦理結算申報,若適用新制者,則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等相關資料文件,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春酒聚餐及抽獎活動支出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或春酒活動之餐費、場地租金、娛樂表演費、主持費或提供抽獎品等,係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提供抽獎活動,發給員工之獎金或獎品,則須依法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企業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所購買之抽獎獎品,在購入時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含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企業將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用之貨物轉作抽獎獎品或贈與往來廠商時,如已申報扣抵該貨物之進項稅額,即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企業本身為買受人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員工抽中之獎金或獎品,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企業於給付員工時,應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台除濕機作為尾牙抽獎品,購買價格新臺幣(下同)27,300元(含稅),該筆進貨統一發票所載進項稅額1,3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將該獎品贈送A員工時,亦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該獎品為A員工之中獎所得27,300元,扣繳稅款2,730元(27,300元*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另甲公司將原購買供銷售用之1台高階掃地機器人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應於貨物轉贈B員工時,以甲公司為買受人,按時價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B員工之中獎所得30,000元,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
企業如誤將尾牙或春酒等活動相關支出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員工中獎之獎金或獎品漏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扣繳憑單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消費者對於網路購物之依賴程度持續提高,又因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許多個人賣家為賺取收入,紛紛透過蝦皮、Yahoo、PChome、露天等網路平臺,或自行架設網站、開發App,或運用Facebook、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上開個人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行為,其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賺取收入,向A網路平臺申請註冊成為賣家,自114年1月起開始透過A網路平臺賣場銷售服飾,該月份全月銷售額共8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然而甲君賣場生意興隆,於同年2月1日至2月15日間銷售額已成長至15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個人賣家如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銷售額,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依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之贈與稅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其贈與金額以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該局說明,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投標保證金,得標後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贈與之標的為該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度以兒子乙君名義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投標,以總價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購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並逕為代付投標保證金500萬元(得標後抵繳價款)及部分標購價金3,500萬元,餘款2,000萬元則由乙君自行貸款繳付。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8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600萬元,則贈與金額為1,600萬元〔(1,8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3,500萬元)/6,000萬元〕,贈與稅額為135.6萬元〔(1,6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納稅義務人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代繳價款者,應於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金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金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都會區臨時停車不易,個人分享自有停車位部分時段予雲端管理業者之會員透過線上預約臨時停車,該等車位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車位主)取得雲端管理業者給付租金或分潤收入,均屬車位主之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雲端管理停車位是在共享經濟興起下,由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透過業者開發的APP軟體媒合預約臨時停車需求與供給,依現行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合作模式有三種:(一)每月收取固定租金、(二)依約定收取停車費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及(三)兼採上述(一)及(二)等模式;透過業者建置之相關設備(如:智慧地鎖、遙控系統等),及雲端管理APP軟體提供下載程式之註冊會員使用,並以線上付款方式收取停車費用,及依合作模式給付報酬予車位主。究其經濟實質,車位主不論取得固定租金或依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得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計算稅額;前述費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得減除固定資產之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如未能提具相關損費之證據者,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計算必要損費及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以其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並按停車費收取一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全年取得金額為188,000元,因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甲君未能自行舉證相關必要費用,乃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107,160元(租賃收入188,000元-必要費用188,000元*43%)。
該局呼籲,個人將自有停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時停車需求所獲取的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個人未能自行舉證必要費用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請車位主留意,以維權益,又利用自有車位閒置時段透過前述雲端管理業者媒合供他人臨停使用,除發揮共享經濟財產充分運用之效,也增加車位主一筆收益,對於交通及環保都會產生改善之效。
因氣爆遭受災害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因此造成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有鑑於災害發生後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現場,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之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購買新車符合汰舊換新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12條之5規定,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須有以下條件:(一)舊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期間自105年1月8日到115年1月7日止。(二)舊汽車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10年,排氣量150cc以下舊機車登記期間不限但出廠需滿4年。(三)新汽、機車需要於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四)汽車新、舊車主須為本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機車新、舊車主無此限制。符合條件即可由新汽、機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申請期限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君有一輛車齡12年、登記在他名下已經10年的舊汽車,114年1月購買1輛A牌國產汽車,並於114年1月21日取得新車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因此小君只要在114年7月21日前將舊車的車體及車籍完成報廢,再由A牌新車產製廠商於小君完成報廢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即可退還新車貨物稅。
快速查詢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檢核,查詢路徑如下:首頁>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作業時程及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於113年度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如欲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及符合適用規定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其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4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投資抵減,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未依限申報營業稅,按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近來生意不佳,113年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年1月1日起暫時停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113年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申請停業,未於114年1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2月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1,200元。
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並開始營業,其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無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當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倘若停業期間內申請復業者,自復業開始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菸酒稅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
菸酒產製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並按菸酒稅法第9條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後,按同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額,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4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該局彙整以下菸酒稅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提醒菸酒稅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未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精度高於包裝標示。
七、加鹽料理酒鹽度不足。
八、在廠內供消費(例如:於廠內提供試飲、員工自用或作為促銷贈品)而未報繳。
九、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製廠商生產A酒品,原登記容量600毫升,因應市場需求,若欲變更容量為300毫升,則應於產製容量300毫升的A酒品前,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附酒品照片、標示及圖樣等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114年3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為輔導期,請菸酒稅納稅義務人自我檢視有無前開短漏報稅款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請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今年度查核重點,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網路銷售)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黃金路段、夜市、高人氣聲量店家(包含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理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呼籲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沒收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及財政部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1915443號函規定,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租賃雙方訂立租賃契約時,通常會約定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須支付一定款項並自押金內扣除,上述由出租人(即銷方)沒收之押金即屬違約金性質,依據前揭規定,當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整後的課稅級距,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才適用!
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於113年11月28日公告調整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適用於「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10%,故按上漲幅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已分別於111年及113年調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該2年度指數,未達應調整標準,因此本次不予調整。調整前、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事實發生日期 | 106.5.12~113.12.31(調整前) | 114.1.1以後(調整後) | |
稅目 | 稅率 | 遺產/贈與淨額 | 遺產/贈與淨額 |
遺產稅 | 10% | 5,000萬以下 | 5,621萬以下 |
15% | 超過5,000萬~1億 | 超過5,621萬~1億1,242萬 | |
20% | 超過1億 | 超過1億1,242萬 | |
贈與稅 | 10% | 2,500萬以下 | 2,811萬以下 |
15% | 超過2,500萬~5,000萬 | 超過2,811萬~5,621萬 | |
20% | 超過5,000萬 | 超過5,621萬 |
因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日與繼承或贈與行為發生日通常有時間上的落差,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在114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才適用調整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果發生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4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仍應按調整前的課稅級距金額申報課稅。
報稅注意…稅額試算三變動 3月17日前把握最後機會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表示,綜所稅稅額試算相關的三項申請已經開跑,包含申請不適用、申請恢復適用、申請變更通知書郵寄地址,期限至3月17日,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把握申請期間。
財政部提醒,明年起不再提供民眾申請恢復稅額試算,如果曾申請不適用,想恢復適用,今年是最後機會,若未在今年3月17日前申請恢復稅額試算,往後年度都不能再適用稅額試算。
財政部表示,今年5月即將申報去年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是其中一種報稅方式,國稅局會針對前一年度及當年度課稅資料篩選適用案件,主動試算稅額並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給納稅人,納稅人只要同意試算內容,則繳稅或回復確認就完成報稅,若不同意,也可自行採網路或手機報稅。
財政部提醒,為了能在報稅前順利寄出稅額試算通知書,有三項申請作業,納稅人務必把握申請時間。
首先是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財政部指出,民眾若想自行網路或手機報稅,只要向國稅局申請一次,當年度及往後年度,就不會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
第二是希望恢復適用稅額試算,向國稅局撤銷原申請不適用。財政部表示,這項申請服務,主要是納稅人過去若曾向國稅局申請不適用、如今想要撤銷,可在期限內申請;若原本是採線上申請,可線上申請撤銷。
財政部也預告,明年申報今年度綜所稅時,將取消這項服務,也就是說,如果今年3月17日前未申請撤銷,往後年度將不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第三是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納稅人如果搬家,或是原地址已不便收信,也記得在期限前申請更改收件地址。
財政部表示,如有稅額試算相關申請需求,應記得在今年3月17日前向國稅局申請,維護自身權益。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符合「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的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會主動試算綜所稅應納或應退稅額,在今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外資股利優稅 可預先申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股利及利息所得,可在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在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稅率辦理扣繳,免除事後退稅的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建議外資可在2月底前申請。
台北國稅局表示,來自租稅協定國的外國機構投資人,可預先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中的上限稅率,即可享有優惠;國稅局表示,財政部2019年曾發布解釋令,針對屬基金及信託型態的外國機構投資人,可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的自我聲明,不必檢具受益人名冊等文件,相關申請流程已經簡化。
至於申請時程,國稅局指出,國內公司可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外國機構投資人在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核准適用協定優惠,建議外國機構投資人可在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
列報投資損失 留意認列時點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應留意認列時間點,必須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有被投資事業的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其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若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產生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破產法》相關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法院准予裁定宣告破產後,即由選任破產管理人執行後續破產程序,法院在接到破產管理人提出的最後分配完結報告後,會做出破產終結裁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應在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時,才能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投資乙公司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5億元,雖甲公司已提出法院裁定公告文件,但國稅局發現,所提公告文件內容是乙公司破產管理人作成第一次分配表,經法院認可的裁定公告,並非破產管理人提出的最後分配完結報告並經法院破產終結裁定。
因此,依前述規定,還不算損失實現,不可認列為當年度投資損失,經國稅局剔除所列報的投資損失,補徵稅款1億元。
銀行在大陸須關注的外匯免責規定
大陸台資銀行在做好客戶盡職調查基礎上,須盡可能多瞭解客戶,才能有免責並降低被外匯處罰的風險。
大陸外管局2024年12月7日發布《銀行外匯業務盡職免責規定(試行)》(匯發〔2024〕33號),明確了銀行外匯業務審核責任邊界,及八項盡職免責適用情形;同時對盡職免責的申訴評議程序進行規範。
33號文規定銀行在為客戶辦理外匯帳戶、外匯資金收付、結售匯等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證據證明自身已在外匯展業全過程履行「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三大職責,同時已做到勤勉盡職,有效預防、識別、評估、監測和處置外匯合規風險情況下,不追究依據《政處罰法》、《外匯管理條例》等行政處罰相關責任;但不能免除接受外管局約談整改、批評教育、風險提示等。
33號文還明確了銀行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的八項盡職免責情形:
一、因戰爭、公共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客戶出現違規風險,但有證據證明銀行在外匯業務辦理過程中已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並在發現違規風險後已及時報告外管局。
二、銀行在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以下情形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有證據證明銀行依據金融監管等部門指導意見,審慎判別後才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2)有證據證明銀行已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合理審核,且屬於在辦理外匯業務過程中依據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報告所作出的決策,銀行已審查確認該報告不存在專業資質缺陷、關鍵資料錯漏、違反基本常識及邏輯不一致性等顯著品質問題。
(3)有證據證明銀行屬於因遵守跨境業務國際通行規則,或境外卡組織等,屬於合法加入的國際組織及機構要求而作出的決定,且銀行在發現違規風險後已及時報告外管局。
(4)有證據證明銀行已在合理範圍採取適當措施審查有關資訊,業務有關涉嫌違規內容明顯超出銀行可審查的能力。
三、銀行按照外匯管理規定持續監測交易真實性,在持續監測過程中發現原經辦的外匯業務存在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風險,但有證據證明銀行在經辦時已按規定履行審查義務,且在發現違規風險後已及時報告外管局並採取加強管理等處置措施。
四、外管局檢查調查發現客戶出現違規風險的業務,未被銀行監測系統預警,但無證據證明銀行監測系統存在明顯缺陷,或屬於銀行人為干預造成未被系統預警;外管局檢查調查發現客戶出現違規風險的業務曾被銀行監測系統預警、未被納入外匯風險交易報告,但有證據證明銀行已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及內控制度等勤勉進行人工識別,導致未報送風險交易報告的理由具有合理性。
五、銀行在先行先試外管局批准的試點業務、鼓勵開展的創新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
需注意的是,雖存在上述情形,但如有證據證明銀行自身存在其他違反外匯法律法規規定行為,或與客戶內外勾結共同違規,皆不得免責。
外匯業務不僅有合規性要求,還有合理性要求,大陸台資銀行應在做好客戶盡職調查基礎上,盡可能多瞭解客戶,才能在外匯業務中做好合理性審核。除客戶盡職調查、業務審核外等措施外,進一步做好外匯風險監測及處置等全流程風險管控等盡職工作,才能事後免責並降低外匯處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