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2月03日-114年02月08日
-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 租用房屋供補習班及其負責人自住使用,應按補習班實際使用面積占承租房屋總面積比例,列報租金支出
-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要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 檢舉房東短漏報租賃所得應提供具體事證
- 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顧客選擇刷信用卡或支付現金均應誠實開立發票
-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繳納期間因應農曆春節改訂為114年2月14日至2月23日止
- 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
- 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各項申請自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
-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調高為21萬元
- 扣免繳憑單申報 5日截止
- 列外銷特別交際費 兩要件
- 避免誤觸紅線 未上市櫃股權轉讓有眉角!三種情形稅率大不同
- CFC新稅制去年首申報 財部:個人企業共繳270億元所得稅
- 載具發票中獎 免印花稅
- 盈虧互抵省稅 照步來
- 最新《增值稅法》解析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103條規定,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049萬元,係因甲公司開立保證票據為子公司抵押借款做擔保,子公司無法償還借款,保證票據被淨兌現1,632萬元,嗣子公司破產,抵押品被拍賣償還甲公司583萬元,甲公司據此申報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產生之其他損失1,049萬元(=1,632萬元-583萬元),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為子公司開立本票保證行為,非為使其獲有利得或收入之本業或附屬業務,甲公司雖提示子公司法院民事裁定破產清算之證明文件佐證,惟無法說明該背書保證損失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因此,甲公司列報的其他損失1,049萬元未獲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發生,始得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租用房屋供補習班及其負責人自住使用,應按補習班實際使用面積占承租房屋總面積比例,列報租金支出
個人承租房屋同時做為經營補習班與自住使用,於列報補習班租金支出時,應按補習班實際使用面積占承租房屋總面積比例計算補習班租金費用,非供補習班使用的租金支出,不得列報補習班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核某補習班111年度申報所得案件,發現該補習班申報學員人數並未顯著增加,但列報租金支出卻較前一年度增加不少,經其說明係補習班遷址故租金增加,已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房東並無短報租賃所得。因新遷地址鄰近著名學區及商圈,故採實地查訪方式,發現該補習班承租新建不久的4個樓層透天房屋,1、2樓供補習班使用,惟3、4樓則為負責人自住,但該補習班卻將所承租之4個樓層全年租金新臺幣(下同)720,000元全數列報租金支出,該局核實認定非供補習班場所使用的部分,按面積比例計算,核減租金支出360,000元。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要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有雇用員工給付薪資費用,或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應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每年一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該所發現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常誤以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開徵,沒有稅法上應自行主動申報的義務,故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因而遭受處罰。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商號113年11月給付A君租金30,000元,應於給付時扣取扣繳稅款3,000元,並於113年12月10日前將該扣繳稅款向公庫繳納,且應於114年2月5日前申報扣繳憑單。
113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
檢舉房東短漏報租賃所得應提供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有選案查核持有多屋之個人房屋租賃所得,透過蒐集承租人申報之扣繳憑單及租金支出歸戶資料等,勾稽個人房東有無短漏報租金收入,必要時將進一步調查資金流向以核實認定租金收入,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未誠實申報納稅者,除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應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因此,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敘明房東姓名、租賃房屋坐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並提供租賃合約、租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等)或其他有租賃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也提醒個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符合境內居住者規定,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的所得稅申報期間內,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下列規定的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97,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45,500元:
(一)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顧客選擇刷信用卡或支付現金均應誠實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甲公司經營器材買賣,經比對其信用卡交易資料,發現該公司信用卡請款金額與所申報營業額極為相近,但顧客消費結帳,通常會有一定比例的消費者選擇採用現金支付,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公司負責人A君的個人帳戶有大量現金流入,大部分款項轉帳至配偶B君的票款帳戶,用以開票付款給器材供應商,該部分進貨並未入帳,因此查獲甲公司109年至111年間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金額5,300餘萬元,逃漏營業稅250餘萬元,遭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部分業者對於刷卡付款者,通常會主動開立發票,但對於現金交易,以為國稅局無法追查,常心存僥倖,消極不開發票。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該局近年來持續精進各種查核技術,讓逃漏稅者無所遁形。該局提醒營業人,無論消費者結帳是採刷卡或付現,均應誠實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繳納期間因應農曆春節改訂為114年2月14日至2月23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說明,目前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稅方式,除可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使用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人還可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方式繳納稅款,只要申請一次,往後皆可使用。
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限114年2月23日前繳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
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
李君因將屆退休,打算回鄉自建房屋居住,因其土地未臨道路,想用其A土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臨近道路之B土地,如交換土地價值不相等,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又同法第5條第2款明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相等時,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依前揭規定係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114年度以所有A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B地,A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土地價值為12,000,000元;B土地面積為67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土地價值為9,380,000元,交換結果因李君取回B土地價值較原持有A土地價值少2,620,000元,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李君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贈與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
1. 2,81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者,課徵281萬1,000元,加超過2,811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5,621萬元者,課徵702萬6,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20%
| 速算公式
單位:新臺幣元 |
||
| 課稅贈與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28,110,000以下 | 10% | — |
| 28,110,001~56,210,000 | 15% | 1,405,500 |
| 56,210,001以上 | 20% | 4,216,000 |
| 本年度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各項申請自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各項申請期限,自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受理申請項目如下:
(一)自113年度起不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
(二)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自113年度恢復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
(三)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之通訊地址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就近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但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欲重新恢復適用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或將申請書郵寄或傳真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調高為21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113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今年5月份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申報,網路申報系統會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扣免繳憑單申報 5日截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2024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僅至2025年2月5日止,提醒扣繳義務人把握時間。
前述各類扣免繳憑單,依規定原本須在1月31日前申報完畢,但今年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5日,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務必在期限內完成申報,避免影響相關權益。
國稅局指出,申報方式可選擇人工、媒體或網路申報,其中網路申報最為便利,24小時全天候開放,不受辦公時間限制。
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上傳資料若有誤,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網路辦理更正申報時,應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更正申報必須重新上傳「應申報之全部資料」,不可只傳送更正部分資料,在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應核對件數、總額及稅額等數據無誤,才算完成更正申報。
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務必注意申報期限,避免逾期而面臨相關處分。
同時,也鼓勵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以提高作業效率。
國稅局強調,準時完成申報不僅有助於稅務合規,也能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困擾,提醒相關單位提早準備,善用現代化的申報工具。
列外銷特別交際費 兩要件
為鼓勵企業擴展外銷業務,政府允許經營外銷的營利事業依規定額外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相關費用時,需注意是否符合兩大必要條件,包括實際發生外銷事實、取得外匯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並取得外匯收入,除可列支一般交際費外,還可額外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報特別交際費,但必須符合條件。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中,依其外銷收入1億元的2%,列支特別交際費200萬元,不過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該公司所申報的1億元外銷收入中,有4,000萬元的銷售對象為科學園區內的營利事業,雖然完成報關手續,但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因此不符合列支特別交際費要件。
避免誤觸紅線 未上市櫃股權轉讓有眉角!三種情形稅率大不同
許多新創企業為了籌資擴大營運,會透過股權轉讓來吸引投資或調整組織,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提醒,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交易,依不同條件可能適用房地合一稅、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財產交易所得稅,影響稅率高低,股東在規劃股權轉讓時,應確保了解適用的稅制,以免影響投資收益。
首先,陳惠明說明,如果出售的未上市櫃公司持有大量不動產,即不動產價值佔公司總股權價值超過50%,且股東持有該公司50%以上的股份,這筆股權交易將被視為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的課稅規範。
這類股權交易的所得稅率較高,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的稅率,個人股東15%~45%(依持有年數計算)、法人股東:20%~45%、境外股東:35%或45%,由於此類交易涉及不動產,適用標準與一般股權交易不同,股東在出售股權時應特別留意,以免面臨高額稅負。
第二,陳惠明指出,如果公司有正式印製股票,股權交易將被視為證券交易,其所得目前已停徵所得稅,但仍需繳納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個人股東,若該公司屬於政府認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則所得無需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否則仍須計入。
法人股東若持股超過三年,所得可減半計算,有助於降低稅負,這類交易的稅負相對輕,因此出售有印製股票的未上市櫃公司股權,通常是較有利的選擇。
第三,陳惠明說,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公司沒有印製股票,則股權交易將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適用較高的稅率,個人股東為併入綜合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法人股東,適用20%營利事業所得稅;境外股東適用20%扣繳稅率。
這類交易與證券交易最大的不同在於,未印製股票的股權轉讓不適用證券交易稅的優惠,而是依財產交易課稅,可能面臨更高的稅負,因此股東在出售前應先評估影響。
陳惠明提醒,近年來稅局對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交易查核日趨嚴格,股東在規劃交易時應確保符合相關法規,避免遭受額外稅務負擔,建議股東事先了解適用的稅制,並彙總自身交易情況,以利預先評估稅務成本,避免誤觸稅務紅線。
CFC新稅制去年首申報 財部:個人企業共繳270億元所得稅
財政部今天表示,去年CFC新稅制首度申報,申報營利事業家數達2600多間、個人則有1400多戶,經初步統計,營利事業繳納稅額約新台幣220億元,個人繳納50億元,合計270億元。
為防杜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台灣稅負,政府端出CFC新制,2023年上路、2024年5月首度申報,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以個人來說,都要計算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企業則要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發布相關統計,去年CFC首度申報,有申報的營利事業達2600多家、個人則有1400多戶,申報者分為需繳稅者,以及符合避風港條款而無需繳納者,經初步統計,營利事業繳納稅額約220億元,個人繳納50億元,合計270億元。
官員表示,去年5月申報完後,國稅局已針對未誠實申報、未揭露案件展開查核,今年預期會維持這樣的模式進行查核;同時,國稅局也會運用人工智慧(AI)大數據搜尋潛在未申報的個案,並寄發輔導函提醒儘速補報。
除CFC選案查核作業,官員指出,今年例行的租賃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查核案件,也會持續進行,以維護租稅公平。
載具發票中獎 免印花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所有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若中獎獎金金額達250元或以上,中獎者需依規定繳納千分之4印花稅,不過如果民眾使用電子發票並完成「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自動匯款設定,則可免繳印花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幸運對中統一發票最大獎1,000萬元,若選擇使用紙本發票領獎,將需要繳納4萬元印花稅,若已提前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設定,則可省下這筆費用。
台中稅務局指出,若民眾在消費時使用雲端發票並設定自動匯款,系統不僅會自動對獎,還能直接將中獎金額匯入指定帳戶,並且不須支付印花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強調,這項措施不僅能讓中獎者省錢,還能簡化領獎流程,提供更便捷服務。
盈虧互抵省稅 照步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應注意計算方式,依規定,企業應先將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再扣除餘額,若計算錯誤,可能導致補稅並加計利息,增加財務負擔。
所得稅法針對公司組織等營利事業,設有盈虧互抵機制,只要符合一定要件,就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要件包含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企業申報盈虧互抵,實務上常出現的錯誤包括忘了先以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國稅局官員解釋,根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企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投資收益不課稅,企業也就忘了先用來抵減虧損,導致漏稅。
舉例來說,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申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為1,000萬元,但經查核後發現,該公司2019年申報案件中,包含不課稅的投資收益400萬元,依規定,這筆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再計算可扣除的虧損餘額。
經國稅局扣掉投資收益,重新核算後,公司實際可扣除的前十年虧損餘額為600萬元,核定必須補稅。
國稅局強調,企業應在申報營所稅時,仔細檢視過去十年核定虧損的計算方式,尤其是有關投資收益的抵減問題,避免因計算錯誤導致補稅,甚至產生額外利息。
若企業對計算方式或其他稅務問題有疑問,可向當地國稅局查詢,並請求協助確認計算方式正確性,確保申報無誤,減少補稅風險。
最新《增值稅法》解析
台商應提早規劃因應明年生效的最新增值稅法。
2024年12月25日大陸通過了《增值稅法》(以下簡稱新法),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台商應關注變化內容,以免多繳稅或因少繳稅被處罰。
一、縮減視同銷售範圍
新法中,視同應稅交易僅有三種情形,分別是將自產或委託加工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無償轉讓貨物、無償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或金融商品。
相較於現行視同銷售的範圍則大幅縮減,其中無償提供應稅服務、貨物代銷、跨縣市機構間移送、用於對外投資或向股東分配,均未被列入視同應稅交易範圍。
值得關注的是,實務中關聯方間的資金無息拆借、房產無償使用等,之前常被稅務機關核定調增收入計徵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新法中不再將這些無償提供的服務視同應稅交易,但以後是否會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進行核定則待觀察。
二、調整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範圍
新法還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包括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購進並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購進並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等。
與現行規定相比:
(1)刪除了貸款服務不得抵扣的規定,如若允許抵扣,則將會降低企業稅收成本,避免重複徵稅。但考慮到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及上述新法的兜底條款,具體能否抵扣還有待後續明確。
(2)對於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增加了「直接用於消費」的限定條件。也就是說,企業購買這些服務用於應稅目的或轉售,比如航空公司外購在飛機上分發給乘客的餐食等,這些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
(3)對於同時用於應稅交易和免稅交易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現行規定可以全額抵扣,但新法刪除了「專用於」、「同時用於」等規定,改為「對應的」進項稅額,至於實務中如何執行也一樣尚待明確。
三、新增銷售金融商品判定標準
現行法規對「銷售金融商品」是否屬於「在境內發生」沒有單獨規定。實務中都是參照銷售服務相關規定執行,針對部分涉外金融商品轉讓是否應計徵增值稅時,如何確定服務「完全在境外發生」仍有不確定性。
此次新法明確「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均屬於「在境內發生」的銷售金融商品。以轉讓在海外上市的開曼公司股票為例,轉讓方為境外主體、受讓方為境內主體情況下,依據新法會直接判定為不在大陸境內發生的應稅交易不徵收增值稅。
四、未提及5%徵收率
新法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為3%。現行適用5%徵收率的勞務派遣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不動產銷售和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應稅交易,如果都併入3%的徵收率那相應稅負將會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