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2月16日-113年12月20日
- 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漏報銷售額與稅額,應於被查獲前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款並補申報,才能符合免罰規定
- 營業人辦理尾牙餐會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 承租人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萬元
-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適用修法前規定,114年起適用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
- 建設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之房地,應於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課稅年度認列收入
- 114年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適用課稅級距金額提高
-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項目選填正確行業代號報繳
-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營利事業,仍應如實申報所有營業及非營業收入
- 兼營營業人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 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案件,大屋換小屋亦得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
-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應分開計算所得
-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資助子女買房,可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 欠稅強制執行 滯納金不能少
- 尾牙禮扣繳憑單申報 有眉角
- 最新關稅法影響台商進出口業務
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漏報銷售額與稅額,應於被查獲前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款並補申報,才能符合免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一律免除。但補繳之稅款,要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甲公司113年5月至6月營業稅銷售額申報資料時,發現1筆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300萬元與稅額15萬元,申報為銷售額30萬元與稅額1.5萬元,短報銷售額270萬元與稅額13.5萬元,甲公司雖主張登帳時即發現銷售額與帳載收入不符,已依該局通知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稅額,惟經審認其補報補繳稅款係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後,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補稅處罰。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後,仍應再次審視相關帳簿憑證,如發現短漏報銷售額與稅額,應該立即補繳短納的稅款及利息,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才能符合免罰規定。
營業人辦理尾牙餐會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終舉辦尾牙或新年初始舉辦春酒餐會之酒水筵席、服裝、道具及場地租金、表演人主持費、表演費、委託他人企劃或籌辦服務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尾牙等活動購買的貨物或勞務,係酬勞員工使用,取得該等進項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獎品贈送員工時,則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入備供銷售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如將該貨物轉作員工抽獎獎品時,則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仍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5台無線吸塵器作為尾牙摸彩獎品,購買價額為105,000元(含稅),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進項稅額5,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尚未售出之10個智能運動手錶,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於轉供使用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 於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至遺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倘本法及其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之。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之房屋時,參照前開規定,應依市場價值估定之,故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書及足資證明客觀市價之資料估價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君繼承父親大陸地區房屋1棟,經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該房屋價額折合新臺幣為40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將該房屋估定價額併入遺產總額中,於其父親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繼承人倘因疏忽致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被繼承人遺留大陸地區動產及不動產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承租人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耕地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承租人之補償等變動所得,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明定,得僅以半數列為承租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則免稅。
該局說明,上開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1/3給予承租人補償,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即承租人)於108年度與出租人乙君簽訂耕作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乙君並同時按上開條例規定,給予甲君補償費5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甲君應以該補償費之半數250萬元,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惟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所得,經該局查得後,核定甲君當年度有其他所得25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13萬餘元。
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因此無扣繳憑單,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承租人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應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未經他人檢舉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為順利推動,該部已完成訂定及修正相關子法規及行政規則,同步施行。
財政部說明,依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20條之1規定,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存證時限,仍維持現行規定,並未改變,亦即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2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為7日,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10日內;僅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作業方式。現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得由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惟基於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配合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復考量其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業修正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按修正增訂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如屬違章情節輕微,例如:營業人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修正增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另考量營業人需時配合上開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該部已訂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針對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該部籲請營業人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避免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而受處罰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最後表示,為使營業人更清楚上述規定,各地區國稅局官網已建置「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提供法令規定、懶人包(中、英文版)及專人諮詢窗口,供外界查詢,並全面輔(宣)導轄內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且將近期曾發生傳輸異常情形之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及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適用修法前規定,114年起適用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2月5日止(114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多使用網路辦理申報,全天24小時服務不受限,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按照申報軟體的操作說明及步驟,檢核資料並上傳網路,即可完成申報作業。
該所說明,為達成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的規定,辦理網路申報時,只要在申報系統「憑單填發方式整批設定」功能,勾選「免填發」即可完成設定,就可免填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但為兼顧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所得人要求填發憑單時,申報單位仍應填發。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有三大重點,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俾符合事責一致;另增訂非居住者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遇連續假期的作業負擔;並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之所得於114年2月5日前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時,仍適用修法前規定,114年1月1日以後給付所得,改由修正後之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及申報義務,如有違反規定情形,亦由該等扣繳義務人承擔處罰責任。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者,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時,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經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後,就其稅額另改訂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倘逾繳納期間並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其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另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僅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續行執行程序,並請納稅義務人洽行政執行分署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就該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1千6百萬餘元,逾期未繳,遭移送執行後,始發現遺產中部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爰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規定,申請重新核定稅額,經該局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衡酌此執行中稅額之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非原處分之撤銷,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甲君仍應依更正後之稅額併同所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建設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之房地,應於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課稅年度認列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已於110年7月1日上路,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交易日之認定,係以所出售房屋、土地於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建設公司常因未依房地實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而遭受補稅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9,960餘萬元,係出售自地自建已完工24戶建案中之16戶房地(餘8戶帳列待售房地),惟查與蒐集課稅資料未合。經選查並審閱甲公司所提示之相關帳簿憑證、買賣合約及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發現待售房地其中2戶已分別於111年12月12日及同年月30日登記移轉,依規定應將該2戶房地收入一併認屬111年度,核計該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1,220餘萬元,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額28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核處罰鍰。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依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實際交易日期,正確認列營業收入及報繳所得稅。
114年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適用課稅級距金額提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114年遺產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已達調整標準,財政部公告調整後之金額,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積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遺產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部分,114年適用之CPI較上次(106年)相比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因此按上漲程度調整如附表。至於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因已分別於111年及113年調整,而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該2年度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所以不在此次調整範圍。
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贈與稅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
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113年11月28日製表)
項目 | 調整前 | 114年(調整後) | ||
遺產稅 |
免稅額 | 1,333萬 | 1,333萬 |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100萬 | 100萬 |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56萬 | 56萬 | ||
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 | 553萬 | 553萬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56萬 | 56萬 | ||
父母扣除額 | 138萬 | 138萬 |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693萬 | 693萬 |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56萬 | 56萬 | ||
喪葬費扣除額 | 138萬 | 138萬 | ||
課稅級距 | 10% | 5,000萬以下 | 5,621萬以下 | |
15% | 超過5,000萬~1億 | 超過5,621萬~1億1,242萬 | ||
20% | 超過1億 | 超過1億1,242萬 | ||
贈與稅 |
免稅額 | 244萬 | 244萬 | |
課稅級距 | 10% | 2,500萬以下 | 2,811萬以下 | |
15% | 超過2,500萬~5,000萬 | 超過2,811萬~5,621萬 | ||
20% | 超過5,000萬 | 超過5,621萬 |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項目選填正確行業代號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因未依實際營業項目申報正確的行業代號,以致電腦交查異常,而被列選調帳查核。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稅籍登記行業代號有「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6811-12不動產租賃」,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以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之擴大書審純益率7%辦理申報。經分析發票開立情形並調帳查核後,發現甲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之品名均為租金,因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爰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實際經營業別「不動產租賃」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3%核定所得額,補徵稅額34萬9仟餘元。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依實際經營業別選填正確行業代號與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及報繳所得稅,以符合擴大書審申報要件。如對於行業代號之適用有疑義者,可參考財政部統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相關行業名稱及定義內容,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該分局另提醒,為使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財政部113年1月31日訂定發布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已修正排除「自有不動產租賃(行業代號6811-12)」及「不動產轉租賃(行業代號6811-13)」行業之適用。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營利事業,仍應如實申報所有營業及非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須正確申報所有收入,不得漏報或隱匿。否則一旦被查獲漏報收入,一樣會被補稅裁罰。
該分局說明,擴大書面審核的實施,旨在簡化申報程序,減輕營利事業在申報稅務時的負擔,並加速申報流程。然而,營利事業在享受這項便利的同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的申報規定,避免因短漏報收入而面臨補稅與處罰的風險。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根據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在10萬元以下,係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短漏報超過10萬元,得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再併入原按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被查獲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萬元及海外利息所得42萬元,該公司雖主張另有70萬元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惟依據規定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時,該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抵減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但無法抵減漏報的利息所得,故甲公司經核定結果仍需補稅及處罰。
兼營營業人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兼營營業人除符合當年度免辦兼營調整之規定外,應於申報本(113)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該局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應於報繳每期營業稅時,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兼營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辦理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為109年1月設立登記之食品業營業人,甲公司設立後除銷售應稅之罐頭食品外,兼營銷售免稅之生鮮蔬果,嗣甲公司於報繳各該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乙公司設立登記時係專營銷售應稅之罐頭食品,嗣於113年9月起兼營銷售免稅之生鮮蔬果,爰乙公司於申報113年11-12月營業稅時,因當年度成為兼營營業人期間未滿9個月而免辦理當年度兼營調整,應俟報繳114年11-12月營業稅時再就16個月一併辦理調整。
兼營營業人報繳本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上開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案件,大屋換小屋亦得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規定,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差距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大屋(舊)換小屋(新)」亦可適用。
該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08年5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A房地供自住,於111年8月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3,000萬元,並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133萬元(成交價額3,000萬元—成本2,500萬元—費用120萬元=課稅所得額380萬元;課稅所得額380萬元*稅率35%=應納稅額133萬元),另於113年6月1日以2,4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並完成移轉登記。因張先生出售A房地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與購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可於113年6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申報的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的部分稅款106.4萬元(重購價額2,400萬元/出售價額3,000萬元=0.8<1;A房地已納稅稅額133萬元*0.8=應退還稅額106.4萬元)。
民權稽徵所再次提醒,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皆得適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或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下稱經濟部系統,網址為https://taxcredit.ida.gov.tw/),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例如113年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且欲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114年1月起至5月間登入經濟部系統提出申請,經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已傳送之相關文件資料。嗣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營利事業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依財政部89年9月26日台財稅第0890456933號函規定,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係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尚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列報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查甲公司於108年度設立,以往年度未有盈餘分派情形,亦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於111年度決議分配110年度盈餘時,係依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並決議分配盈餘總額1,000萬元,其中屬當年度盈餘為800萬元,屬以往年度累積盈餘為200萬,但甲公司於計算110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逕以盈餘分配總額1,000萬元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1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案經該局依上揭規定核算屬以往年度累積盈餘200萬元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20萬元應予調減,核定補徵稅額1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應特別留意以當年度盈餘提列數為限,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應分開計算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含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所得應納稅額)者,其申報案件可予以書面審核;至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倘因扣除述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1,400萬元、非營業收入160萬元(含出售101年取得之房屋增益130萬元及其他收入30萬元),合計1,560萬元,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額93.6萬元〔(1,400萬元+160萬元)*6%〕,其所得計算並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計算規定,稽徵機關依前揭要點規定,將出售房屋增益130萬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而予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核定為215.8萬元〔(1,400萬元+30萬元)*6%+130萬元〕,依法調整補稅24.44萬元。
該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土地及房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 若出售之房地屬105年1月1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不得逕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且扣除數額最高不得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金額。
該局說明,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轉讓境外債券、股票或不動產等財產,應以個別財產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一課稅年度同時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發生之損失金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同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時,即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不得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與不同類別之海外所得(如營利、利息所得等)進行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漏申報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案經查獲併入其基本所得額計算後,核定調增基本稅額64.5萬元,甲君雖主張同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10萬元,誤以為該損失能與海外利息所得相抵,因兩者相抵後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該局除補徵基本稅額64.5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納稅義務人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資助子女買房,可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即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今(113)年已進入歲末,明(114)年又重新起算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舉例來說,若父母希望幫助子女在未來購置千萬元以上房產,可在今年12月底前各贈與子女現金244萬元,合計488萬元,再於明年1月各贈與子女244萬元,短短不到幾個月,贈與子女現金達976萬元,除免繳納贈與稅外,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欠稅強制執行 滯納金不能少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欠稅案件若已移送行政執行程序,即使更正後稅額減少,納稅人仍須繳清更正後的稅額及逾期產生的滯納金與利息,且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或延長繳納期限。
國稅局說明,納稅人收到繳納通知後,若發現稅額計算有誤或稅款重複,記得要在繳納期限內檢附繳款書和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更正申請,經核定後,稅捐稽徵機關會調整稅額,並重新設定繳納期限,寄發新繳款書通知納稅人。
若納稅人未於期限內繳清,且等到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才向稅捐機關提出更正,這時候僅屬於執行金額修正,仍須繳納滯納金與利息。
尾牙禮扣繳憑單申報 有眉角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公司在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或春酒,常會提供現金、禮券或禮品作為獎項,依《所得稅法》規定,獎品由誰提供,誰就是扣繳義務人,需要負責申報相關扣繳憑單。
國稅局解釋,假設A公司贊助B公司尾牙,提供現金或禮品作為摸彩獎品,如果獎品直接送給B公司的員工,那A公司應以中獎員工的身分申報扣繳憑單,並代扣所得稅;如果A公司只是將獎品交給B公司,由B公司內部分配給員工,那這筆獎品就屬於B公司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須要由B公司負責。
國稅局提醒,贊助廠商和活動主辦單位在安排摸彩獎品時,應事先溝通清楚扣繳憑單的申報流程,避免事後產生爭議,如果對扣繳義務或申報方式有疑問,可以聯繫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確認正確的處理方式。
國稅局說,不論是公司贊助的現金、禮券,還是禮品,都會被視為中獎人所得,依法須申報扣繳憑單。
最新關稅法影響台商進出口業務
12月1日新關稅法生效將影響台商進出口業務。
2024年12月1日大陸新《關稅法》正式實施,與之配套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也已更新,同時生效的還有《海關總署關於明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對台商的進出口業務產生較大影響。
一、納稅人自報自繳立法化導致納稅人風險增加
自2015年通關一體化全面推行以來,通關流程簡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關稅並繳納,但納稅人在提高效率同時,也增加了納稅的風險。台商向海關申報並繳納的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只是自行申報,海關在交稅或貨物放行三年內有權確認稅額的正確性,若發生納稅資訊錯漏,很可能持續錯誤三年,風險不斷積累,最終累計金額巨大。
二、「補一追三退一」變更為「補三追三退三」
新法實施前執行的《關稅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徵或漏徵稅款,自繳稅或貨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可向納稅義務人補徵稅款;如果是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導致少徵或漏徵稅款,海關可在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三年之內追徵稅款並加收滯納金,也就是因海關原因導致少繳稅款需「補一」,若因納稅人原因導致的少繳稅款則需「追三」並加收滯納金。
現在執行的《關稅法》,將上述「補一追三」修改為「補三追三」。通關一體化前還存在海關審核,出現稅款缺漏,台商可盡可能查找海關審核原因,儘量按「補一」處理。現在全部為台商自行申報並繳納稅款,很難舉證不是自己違反規定,所以被「追三」並加收滯納金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海關發現台商多繳稅款,應立即通知納稅人辦理退稅。但如果是台商自行發現存在多繳稅款情形,以前規定是自稅款繳納之日起一年之內可向海關申請退稅,新規定則是三年之內均可申請,即「退一」變更為「退三」。
三、稅率和匯率適用日期調整
雖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率變動頻率較低,但關稅稅率依據進出口貿易的國際環境調整較為頻繁,所以台商要注意《關稅法》中稅率適用日期的調整。《關稅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適用海關接受申報進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而《關稅法》規定適用完成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時間往後推遲,對台商而言更有利還是不利,得看稅率調整方向。
稅款和滯納金是以人民幣計價,由於進出口貿易用外幣結算,將存在適用匯率問題。以前規定採用上個月第三個星期三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折算價,遇節假日則順延為第四個星期三。現在的規定則是採用申報完成日適用的計徵匯率,2024年12月計徵匯率採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2024年11月20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匯率發布機構從中國銀行變更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四、過渡期
海關總署補充公告規定,2024年12月1日之後才繳稅款或貨物放行,存在少徵、漏徵或多徵稅款,按《關稅法》適用「補三追三退三」還是「補一追三退一」,要看是否在2024年12月1日後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