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9月16日-113年09月20日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經核定後雖無應納稅款,仍應處罰
  •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
  •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退稅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自支票上之發票日起算一年內
  • 營利事業申報屬固定資產之房地交易所得稅,房屋成本之計算應再減除累計折舊
  • 優化扣繳制度,所得稅法修正扣繳相關規定
  •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時,可免辦贈與稅申報。但如因辦理產權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 保單變更要保人應申報贈與稅
  • 被繼承人之境外保單,若未納入遺產稅申報,恐遭補稅處罰
  • 匿名檢舉逃漏稅無法收到國稅局回復
  • 兼營營業人應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免稅標準規定
  • 外人贈境內財產 適用免稅額
  • 報廢境內外資產 三點不漏
  • 獎酬員工股票列報 三重點
  • 企業報房地合一稅 別踩雷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經核定後雖無應納稅款,仍應處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結算申報為決定全年度所得額之主要依據,營利事業如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國家稅收,為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只要短漏報所得,雖然加計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亦屬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應依前揭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經查獲當年度漏報所得額1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0萬元,依同條第1項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就實際帳載資料正確計算所得額,於申報期限內依法誠實申報,如有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須檢附合法憑證,並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劃分,不屬營利事業經營業務之必要費用,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將取自百貨公司之服飾精品支出及廚具業之廚具支出等憑證計新臺幣50萬元,列報為甲公司當年度營業費用,經請公司說明該等支出與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相關性,因甲公司無法合理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遭該局以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剔除該等費用並補稅。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大屯稽徵所進一步表示,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退稅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自支票上之發票日起算一年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將自113年9月起開始發放112年度外僑個人所得稅退稅支票,該退稅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自支票上之發票日起算一年內。為維護您的權益,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當接獲通知時請盡速領取支票並至金融機構提兌。
該所進一步表示,當納稅義務人收到退稅支票時,若支票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則納稅人可以直接在臺灣銀行南投分行兌現或存入納稅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若為「劃線支票」,則不能直接兌現,但可透過背書方式存入納稅人自己或他人的金融機構帳戶。
惟若自退稅支票發票日起超過一年仍尚未領取提兌,金融機構將停止支付該支票,納稅人必須填寫「國庫退稅支票補發及變更內容申請書」,等待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核發。
該所建議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多加利用直撥方式辦理退稅。

營利事業申報屬固定資產之房地交易所得稅,房屋成本之計算應再減除累計折舊

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若屬固定資產,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持有房屋成本,應以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房屋、土地取得成本項目包含如下,但房屋若是帳列供經營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其已認列之累計折舊,應自房屋成本項下減除:
一、房屋、土地買入成交價額。
二、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整地支出、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09年1月30日取得且帳列固定資產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稅率45%,其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取得成本2,500萬元(土地1,500萬元及房屋1,000萬元)及必要費用180萬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320萬元(=3,000萬元-2,500萬元-18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時,房屋部分之成本,未減除已認列之累計折舊40萬元。案經該局重新計算調增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40萬元,補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額18萬元(=40萬元*45%)。

優化扣繳制度,所得稅法修正扣繳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俾事責一致。
二、增訂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條文經行政院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如於113年12月31日(含)以前給付之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應填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姓名,114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之所得,則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稱。至破產財團、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給付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未修正,仍由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因此扣繳義務人欄位為其姓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發薪日固定於次月5日,113年1月至11月薪資係於113年間給付,適用修法前扣繳規定,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仍為甲公司之負責人,113年12月薪資係於114年1月5日給付,則適用修法後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即甲公司。
該局另舉例,乙公司於114年1月22日給付非居住者113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114年1月31日前),而114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5日。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依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該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始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部分,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該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若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如將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始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111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20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經查得該公司將該建築物出租予其他公司使用,因未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故不得列為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除應剔除補稅外,並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列報110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不得包含110年度之實質投資金額,須符合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者(即111至113年度)、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等要件,更正申報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時,可免辦贈與稅申報。但如因辦理產權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申報時合併申報。該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係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所稱「每年」或「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1月1日及同年9月1日分別贈與兒子、女兒現金各200萬元,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未於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君同一年內贈與兒子及女兒之現金總額累計為4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經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為15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15.6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善用贈與人在一年內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維自身權益。

保單變更要保人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1月1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1張保單,之後於113年8月1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子,該保單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計入113年度贈與總額600萬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因此甲君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113年8月31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
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且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以免受罰。

被繼承人之境外保單,若未納入遺產稅申報,恐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雖已指定受益人,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透過保險規劃財產,繼承人主張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取得之人壽保險金,均屬被繼承人簽訂投保契約即約定於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惟該局查核後發現,部分保單係甲君生前投保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商品,於死亡時尚未解約;又經函請金管會查復,該外國保險公司發行之保險商品,非依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令核准或備查者;另亦向該外國保險公司查證,該等保單屬有效保單且尚未申請理賠,爰經該局核認應計入甲君遺產總額,核算保單價值計新臺幣(下同)1億餘元,補徵遺產稅2,000萬餘元並處罰鍰1,600萬餘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應檢視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境外保單,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匿名檢舉逃漏稅無法收到國稅局回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民眾檢舉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檢舉人之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國稅局會函請檢舉人補正,惟檢舉人如未留下姓名及地址(即以匿名方式檢舉)或連絡之資訊不完整,國稅局將無法通知補正。嗣後檢舉人如想知道檢舉案件辦理進度,因未能進行身分確認,並無法查詢案件相關辦理情形,國稅局也無從回復辦理結果。
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國稅局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人負責保管、彌封檢舉人身分事項資料及編列檢舉人代號,相關通知函文均會以該代號稱呼檢舉人,以確保檢舉人身分不會洩漏。

兼營營業人應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兼營營業人除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外,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未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分局說明,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無須辦理調整,至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該分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的股利收入,不論源自國內或國外,皆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稅,以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處罰;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的股利,包含「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倉儲業者甲公司113年1月1日出租倉庫與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為1.6%,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2,400元(=1,800,000*1.6%/12),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2,286元及稅額114元(=2,400/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3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28,800元(=1,800,000*1.6%),開立銷售額27,429元及稅額1,371元(=28,800/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上開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列報之折舊超過限額者,除調整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折舊12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1年1月1日以625萬元購置,估計殘值25萬元,採平均法並按耐用年數5年所計提之折舊120萬元【(實際成本625萬元-估計殘值25萬元)÷5年】;惟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經核算甲公司超提折舊額72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120萬元*(1-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625萬元)】,予以調減,補徵稅額14萬4千元並加計利息。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免稅標準規定

年度將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須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當年度結餘款始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包含使用年度、金額、計畫名稱及支出內容,使用期間以次年度起算4年內為限,使用計畫內容應符合章程所載設立目的或宗旨。機關團體如未能依結餘款使用計畫執行,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使用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機關團體應確實依結餘款使用計畫執行,並留意最後使用年限,若未依使用計畫使用完竣,或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者,稽徵機關將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外人贈境內財產 適用免稅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贈與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也屬於贈與稅課徵範圍,並且同樣可適用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贈與稅是採「屬地」兼「屬人」主義,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同樣要課贈與稅。
至於贈與稅免稅額,針對適用對象規定,是否為我國國民並非關鍵,而是只要是贈與稅納稅人,就享有贈與稅免稅額,換言之,外籍人士贈與我國境內財產,每年也與國人一樣,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報廢境內外資產 三點不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廢境內外固定資產及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存貨相關規定,須留意三件事,包括須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檢附資料核實認定、報請稅局核備。
公司常見的報廢樣態共分為三大類,分別為境內固定資產報廢、境內存貨報廢、境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在列報報廢損失時,大原則雷同,都必須備妥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但細節各有不同。
首先,報廢境內固定資產,主要是因特定事故導致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報廢方式必須提出會計師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並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另外也要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
其次,境內存貨報廢,則是以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存貨,因過期、變質、破損等情況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
這種情況下,報廢也須有會計師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同時要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最後,若為境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則是因特定因素須就地報廢。報廢方式則是要依規定,依照本國會計師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事前也要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獎酬員工股票列報 三重點

公司透過發行「員工認股權」等獎酬計畫留才相當普遍,但當獎酬對象是關係企業員工,例如大型企業因人才調度或公司被收購,以母公司股票獎酬子公司員工,稅務上薪資費用認列該如何處理才不會踩雷?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丁英泰建議,有三點須特別注意。
丁英泰舉例,當甲公司(母公司)百分之百收購乙公司(子公司)股份時,雙方通常會商議就乙公司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於既得條件達成後,轉由甲公司發行股票給乙公司員工。

母公司發行自己公司認股權給子公司員工時,稅務上該如何認定?丁英泰解釋,早期稅局認為在此情形母、子公司都不能認列薪資支出,不過後來發現這種作法會導致財稅處理不一致,財政部才在2018年發布函釋,認為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員工及留攬人才,准予子公司認列薪資支出,讓財會處理一致。
不過由子公司認列薪資支出仍要注意三點,丁英泰提醒,第一,依照函釋說明,薪資支出是在股票獎酬的既得期間內認列,但在員工最終沒有執行認股權,導致認股權過期、失效時,子公司應「校正回歸」先前已認列的薪資支出,否則即有漏報所得風險,特別是由子公司員工執行母公司發行的認股權,涉及兩間公司的法令遵循,操作上要很小心。
第二,丁英泰指出,處理這類情形,要特別注意發行認股權的母公司是「外國公司」時,雖然境內子公司仍可認列費用,但認列時點不太一樣,依照函釋,在發行認股權的公司是外國公司時,必須等到員工實際執行認股權、真正取得股票年度,才能認列薪資支出。
第三,丁英泰表示,子公司在稅上可認列薪資支出的規定,只有在母公司發「股票獎酬」給子公司員工時才適用,近期有許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235條的員工分紅規定,以發「現金」的方式給子公司員工,此時就不在前述函釋適用範圍,此時母、子公司反而都不能認列薪資費用,在稅務申報上非常不利。

企業報房地合一稅 別踩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出售不動產,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可扣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不過費用認定有其限制,申報時要特別注意,以免被剔除補稅。持有房屋、土地期間的使用費用不能認列,實務上有五種常見錯誤樣態。
包含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折舊費用、屬營利事業經營事業或附屬業務的營業費用等五種,國稅局提醒,由於這類費用不屬交易該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因此不能認列扣除。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在計算應納稅額時,要用課稅所得乘上適用稅率,課稅所得是用房地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扣除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成本及費用如何認列,關乎應繳稅額的多寡。
國稅局表示,在認列費用時,可提出證明文件,核實列報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規費等,但如果是像房屋稅、地價稅等,並非基於交易所支付的費用,即使申報也不能認列。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經營廢五金銷售業,2022年1月10日出售於2021年9月30日取得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因持有期間未超過兩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率為45%。
國稅局發現,甲公司申報成交價29億元,扣除取得成本27億元及必要費用1.1億元,交易所得9,00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誤將經營廢五金銷售的營業費用計算分攤500萬元及房屋稅10萬元列報交易費用,從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
國稅局剔除多列的費用,調增房地交易所得510萬元,補稅229.5萬元。
另外針對取得成本,國稅局解釋,包括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花費,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取得房屋後,在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兩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