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9月09日-113年09月13日

  • 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處以罰鍰
  • 出售共有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稅制
  • 中秋佳節餽贈客戶或員工禮品,所取具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涉有隱匿財產,國稅局將列為重點追查對象
  • 納稅義務人對訴願之提起,應注意法定期限
  • 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除有自住之事實外,尚須辦竣戶籍登記,方得適用
  • 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打造友善育兒賦稅環境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開始,申報截止日期為9月30日,今年新增暫繳申報系統信用卡繳稅選項!
  • 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列報費用
  •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應注意減除必要費用之範圍
  • 個人移轉股份或出資額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購特種藥品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可扣除
  • 個人取具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機構收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
  • 營業稅正確申報,免除交查異常困擾
  • 營利事業辦理境內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應注意事項
  • 113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3日前提出申請
  • 獲配KY公司股利 應併計課徵營所稅

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經被檢舉虛報薪(工)資,經查獲屬實,即使當年度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所得額,加計虛報之薪(工)資後仍為虧損,尚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予以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00萬元,嗣經檢舉查獲虛報薪(工)資30萬元,加計虛報薪(工)資後仍有虧損70萬元,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核算裁罰金額。甲公司因虛報薪(工)資30萬元,經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有同法第110條第1項短漏報所得之情事,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3倍之罰鍰,甲公司應處罰鍰為18,000元【虛報薪(工)資30萬元*稅率20%*裁罰倍數0.3倍】。

出售共有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稅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凡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盈虧,應於完成交易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持分時,如各共有人取得之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或時點不同,應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舊制或房地合一新稅制,正確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於100年間共同繼承其母遺留A土地,各繼承土地持分1/2。乙於112年將A土地持分1/2贈與給乙子,嗣甲及乙子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因甲出售之土地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子是於105年以後(112年)受贈取得,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又因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乙子因誤解其與土地共有人甲之課稅方式均同屬舊制免納房地合一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被補徵稅額外,並遭致處罰。
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應注意持分房地之取得原因、時點,正確適用房地交易稅制相關規定。

中秋佳節餽贈客戶或員工禮品,所取具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倘將原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且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商品,或自行產製之貨物,轉作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之用,這兩種情形,因商品已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變更用途時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的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注意不得將該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購買時已確定為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用途,並以有關科目列帳,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知名糕餅店之中秋月餅禮盒50盒,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840元,購入時已確定作交際用途,並以交際費42,000元入帳,該進項稅額2,0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贈送客戶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以自行產製每臺售價630元之行動風扇100臺酬勞員工,則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3,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涉有隱匿財產,國稅局將列為重點追查對象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常以不正當手段移轉財產,刻意規避稅捐之強制執行,該局均會主動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以下稱執行分署)合作追查,以確保稅捐之徵起。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滯欠稅款300餘萬元,經該局於108年陸續移送執行,A公司自109年3月1日起申請停業,110年5月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其名下僅有1輛登記動產擔保車輛,設定擔保金額高達201萬元。該局研析,A公司107年11月間出售不動產銷售額高達5,800萬元,且資產負債表載有高額銀行存款,應有能力繳清欠稅款,又查該公司營業地址,另設有2家營利事業,負責人均同為甲君,且其母親與胞弟亦為多家不動產投資開發及工程營造公司負責人,似透過設立多家公司行號方式,將資金互相挪移,以規避稅捐執行,遂將案關事證資料通報執行分署運用。經與執行分署合力追查,發現該公司自108年至111年間,有多筆資金存入負責人甲君另設立之公司,及親人為負責人或董事之公司、商號,執行分署即傳喚甲君了解緣由,因其就資金往來原因避重就輕且供詞前後不一,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且未提供具體可行之清償計畫,執行分署認有管收甲君之必要,即刻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甲君經管收後立即繳納100萬元,剩餘稅款則經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對訴願之提起,應注意法定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倘仍不服,可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或財政部提起訴願,惟應注意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復查申請書如係透過郵局寄送,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寄地郵戳所載」為準。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或財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不論採郵寄方式、委託他人或自行送件,皆以「受理機關實際收文之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核定應補稅額新臺幣100,000元,甲公司對核定內容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該局作成復查決定後,將復查決定書併同繳款書於112年3月22日送達甲公司簽收在案;甲公司對該局復查決定仍表不服,爰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112年4月21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甲公司誤以為於112年4月21日將訴願書交由郵政機關即可,致財政部於112年4月23日始收到訴願書,已逾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財政部乃據以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

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除有自住之事實外,尚須辦竣戶籍登記,方得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須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要件,方得享有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之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自住房地」,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因此,得以享有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之租稅優惠,納稅義務人除於出售之房屋有實際居住外,必須於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為限,尚不包括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或已成年子女。
該局指出,甲君105年間買入A房地,112年間出售A房地,甲君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依規定計算A房地之課稅所得,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後,按自住房地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經該局以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否准減除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並改按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所適用之稅率核定應補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其雖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惟其母有於A房地設籍且其確有居住於A房地。案經該局以甲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均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於法不合,尚難僅以其母有於A房地設籍且其有居住於A房地,據為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復查爰予駁回。

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打造友善育兒賦稅環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育兒家庭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已修正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此次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提高扣除金額,還將適用年齡從5歲擴大至6歲以下,同時取消排富規定,也就是納稅義務人只要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個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個及以上子女扣除額度則加成50%為每人22.5萬元,且取消綜合所得稅申報稅率在20%以上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排富規定。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開始,申報截止日期為9月30日,今年新增暫繳申報系統信用卡繳稅選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今(113)年度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至9月30日止,按其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即第1頁第60欄+第135欄)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惟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含)以下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若選擇抵繳暫繳稅額或採試算暫繳者,得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申報軟體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如未以申報軟體上傳附件資料,則需於今年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欲採試算暫繳者,雖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惟其今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今年9月30日前辦理試算暫繳申報,才得以適用今年1至6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分局另表示,為了提升繳稅便利性,今年新增使用信用卡繳納暫繳稅款的選項,營利事業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繳納暫繳稅款(以一張為限,一經授權成功,不得取消或更正)。營利事業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項下,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持向金融機構繳納;若自行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亦可持條碼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

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能否列報公司費用,依適用對象及條件而有所不同。如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明定申請條件,則所給付的獎學金,可帳載「其他費用」項目列報支出;若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公司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於申請辦法訂定以在校的學業或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則該受領的獎學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列報員工所得;如未訂定獎勵條件發給,則為對員工子女的教育補助費,係屬薪資的一種,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應注意減除必要費用之範圍

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持有房屋、土地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屋、土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屬持有房屋、土地期間之使用費用,如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及折舊費用等,或屬營利事業經營事業或附屬業務之營業費用,因不屬交易該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不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廢五金銷售為業,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10年9月30日取得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稅率45%,其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29,000萬元、取得成本27,000萬元及必要費用1,100萬元,交易所得額90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誤將經營廢五金銷售之營業費用計算分攤500萬元及該交易房屋111年度房屋稅10萬元列報為前揭房屋、土地之交易費用,自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經該局重新計算調增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10萬元,補徵房地合一稅額229.5萬元(510萬元*45%);另上揭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剔除之費用,則核認為甲公司之營業費用,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如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特別注意申報減除之必要費用是否為房屋、土地交易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個人移轉股份或出資額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1日施行,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下稱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一、交易之股份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
二、移轉方式為買賣或交換,若為贈與,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三、交易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
四、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期間末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者,以110年7月1日為期間末日)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
五、交易時,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分別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及丙君(甲君兒子)各持有40%、10%、50%股權,A公司持有房地價值達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甲君於113年6月15日出售A公司股份2,000股予第三人,於計算持股比率時,乙君及丙君分別為甲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為甲君之關係人,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100%,已超過A公司股權半數(計算詳下表),為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甲君應於113年7月15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權比率明細
投資人/項目 甲君 乙君 丙君 甲君直接或間接持股比率合計數
持股比率 40% 10% 50% 100%
與甲君之關係 本人 配偶 兒子(二親等以內親屬)
直接持股/間接持股 直接持股 間接持股 間接持股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如期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並落實節能減碳,營利事業所得稅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暨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等外,均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依「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還可享多項獎勵措施,包含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符合一定條件其後2年得採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倘依規定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未經人檢舉或未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購特種藥品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可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醫療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時,其藥費可憑:(一)醫院診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三)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費扣除額80萬元,包含A私立醫院醫藥費10萬元及向B藥局購買特種藥物70萬元之統一發票。經查A私立醫院醫藥費10萬元,無受領保險給付;而向B藥局購買特種藥物70萬元,經核甲君已出具由主治醫師開立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惟已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不可扣除,僅准予列報65萬元,因此核定該年度醫藥費扣除額為75萬元。
除已受領的保險給付應自醫療支出扣除外,另外納稅義務人容易誤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例如美容整型支出、保健食品支出等,均不符合稅法規定,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個人取具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機構收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支出之醫藥及生育費用,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核,如民眾就醫或看診之醫療院所為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包含醫院及診所),除檢附單據外,於申報時,應先查詢該機構是否屬於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以免列報後,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營業稅正確申報,免除交查異常困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自動報繳制,原則上每兩個月為一期,由營業人主動申報進銷項資料,且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確認營業人營業稅申報正確性,於每期申報後均會運用電腦勾稽進、銷方申報資料。實務上,迭有發生因申報錯誤,致發生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表示,大部分的補稅處罰案件,都是因為營業人一時的疏忽申報錯誤所致,為加強營業人申報正確性,特別彙整較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詳附表),提醒營業人注意。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時,應謹慎檢視相關申報資料,如於申報後才發現錯誤,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辦理境內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進行境內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時,常因不諳辦理程序及應檢附之佐證資料,錯失認列報廢損失的權益,有鑑於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將固定資產及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存貨之報廢相關規定整理表列如下,供營利事業參酌:

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 財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
報廢地點 境內固定資產報廢 境內存貨報廢 境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
報廢內容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
報廢方式1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報廢方式2 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報廢方式3 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 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註:上述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包含盤點紀錄表、報廢前後照片及清運紀錄等足資證明報廢之資料。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境外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2千萬元,甲公司說明係銷售國外之商品有瑕疵,故於境外就地報廢,僅提示商品未銷毀前之照片數張,無法提示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致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辦理各項報廢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取具相關證明資料,如有廢料出售收入也要記得列為收益。

113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3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3)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114)年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3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之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13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自用住宅用地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有減少稅額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獲配KY公司股利 應併計課徵營所稅

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獲配KY公司發放的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公司註冊地在海外且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而在臺灣上市(櫃)買賣或登錄興櫃之公司,一般稱為KY公司,係屬外國公司。
故KY公司發放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
惟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營利事業因投資KY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1年獲配國內公司發放股利50萬元及KY公司發放股利30萬元,申報時誤以為相關股利80萬元皆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皆未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查獲後,核定其短漏報KY公司發放股利30萬元之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6萬元【30萬元*20%】並處以罰鍰。
所得稅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免稅僅適用於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另A公司嗣後如將其持有外國公司發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屬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