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6月11日-113年06月14日

  • 營利事業於113年7月1日前送交申報所得稅相關附件
  • 納保官協調跨機關合作,協助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加速完成實物抵繳及遺產過戶
  • 營利事業出售證券之交易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 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常見的課稅疑問
  • 納稅義務人撤回行政訴訟,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 自113年1月1日起韓國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得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
  • 欠稅人利用提起行政救濟趁機脫產,國稅局即時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 列扣政治獻金 留意捐贈年度
  • 營業人收違約金 應開發票
  • 業者未付款逾時效 應列收入

營利事業於113年7月1日前送交申報所得稅相關附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在113年7月1日(原為6月30日,遇假日順延)前將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項次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項次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及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除前述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營利事業應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併同相關附件等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又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前述申報書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應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屬同一國稅局之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可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惟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該表單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之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中下載電子檔使用),並於113年7月1日以前送代收單位辦理。
營利事業於113年5月31日前辦理112年度所得稅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後,請記得應於7月1日前,將各項申報書表依序裝訂,連同相關附件以紙本或製成光碟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6月28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納保官協調跨機關合作,協助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加速完成實物抵繳及遺產過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遇有稅捐爭議、或有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相關疑義時,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以下簡稱納保)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的解答。對於稽徵實務上常涉及多機關共同協調的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納保官也積極協助跨機關協調,以加速遺產稅繳清及遺產過戶,維護納稅者權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然因實物抵繳作業流程所涉法令及公私部門較多,納稅義務人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會竭盡所能積極協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該局核定8千餘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遺產中存款僅約3千餘萬元不足以繳納遺產稅,但因甲君生前出售房地,但尚未完成交易價款之收受,依買賣契約其款項由買方匯付至買賣雙方指定的信託履約保證專戶(以下簡稱信託專戶),乙君為儘速取得遺產稅的繳清證明及遺產過戶,乃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經納保官邀請該局相關單位聽取乙君陳述案情並詳閱全卷,發現乙君取得繳清證明的困難在於甲君驟逝,上述信託專戶之買賣價金為甲君遺產,該房地雖經買受人丙君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之訴,並經民事判決確定,然上述房地屬繼承人公同共有物,其處分須依民法規定辦理,但乙君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納保官經就遺產稅抵繳規定進行研析,因本件已有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得不受民法限制,可提出遺產稅實物抵繳之申請。後續經該局向信託專戶之銀行洽詢,得知係A建經公司辦理上述房地買賣契約之流程管理及相關認證作業,遂主動協助乙君向A建經公司詢問有關信託專戶之動撥程序及應行檢附之文件,經多次溝通終獲A建經公司回復,得依買賣案之增補協議動用信託專戶款項繳納遺產稅。嗣經繳清遺產稅後,該局旋即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辦理遺產移轉過戶。

營利事業出售證券之交易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屬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前揭所得。另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長期投資,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計算上開之證券交易所得中,如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漏未將當年度出售國內上市股票交易所得780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經該局查獲,又交易所得中並無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股票及可減除交易損失,故按該交易所得核定補徵基本稅額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自所得額中減除。另有適用長期持有所得半數課稅之股票交易所得,其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計算,並呼籲營利事業檢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中,如有未加計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疏忽遭補稅及處罰。

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常見的課稅疑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千分之三)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部分買賣股票者不諳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情形,該局特別彙整常見問題態樣(詳附表)。
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時,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首頁/分稅導覽/證交稅/宣導資料/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檢視是否屬證交稅課徵範圍及應注意的事項,並可至該局網站〔路徑:首頁/服務園地/線上服務/列印繳款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連結到稅務入口網)/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檢視所有欄位之資料,確認資料無誤後,再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以完成代徵事項。

常見問題 注意事項
買賣轉讓非屬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否要課徵證交稅? 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非屬證交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轉讓時免課徵證交稅,其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如屬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股票者,是否需另繳納證交稅? 股票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交稅。應於申報遺產或贈與稅時,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之證明書後,再行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經法院拍賣取得股票者,是否應繳納證交稅? 證交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股票經法院拍賣,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證交稅代徵後可至超商繳納嗎?未於代徵之次日繳納會有罰款嗎? 買受人代徵證交稅後,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不代收),如未於代徵之次日繳納,每逾3日會加收1%滯納金至30天為止。

納稅義務人撤回行政訴訟,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不服國稅局之復查決定及財政部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及98條之2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上訴,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依下列時限前撤回訴訟,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起訴案,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
上訴案,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者。
納稅義務人於起訴或上訴階段,於前揭期限前將提起之訴訟撤回者,得聲請退還裁判費,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納稅義務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以疏減訟源,惟請務必於3個月內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維護自身權益。

自113年1月1日起韓國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得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雙重課稅,我國積極與各國洽簽所得稅協定,以促進國際合作及貿易往來。我國與韓國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已於112年12月27日生效,並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韓國之營利事業自113年1月1日起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如符合臺韓所得稅協定適用規定,可備妥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企業所在國家課稅,不在我國課稅,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併同於申報納稅時(或另案)申請適用各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相關減免稅之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倘韓商A公司與臺灣B公司於113年3月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韓商A公司定期派遣員工來臺為臺灣B公司提供技術指導服務,每年大約來臺1至2次,每次在臺停留期間約需1至2周,因所停留時間低於臺韓所得稅協定第5條第3項第2款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合計超過183天規定,尚未構成該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因此,韓商A公司得向臺灣B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其取得之服務報酬,適用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減免所得稅。
該局提醒,韓國之企業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欲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審視是否符合營業利潤免稅之要件,若符合相關條件,可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項下下載。

欠稅人利用提起行政救濟趁機脫產,國稅局即時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中區國稅局說明,經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短漏報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核定補徵本稅及罰鍰共新臺幣140萬餘元,甲君於收到核定通知書、相關裁處書及繳款書後,於112年12月20日申請復查。為避免甲君藉由提起行政救濟逃避稅捐繳納,該局將該案列為高風險案件,旋於同年12月25日接獲地方稅務局通報,甲君申報移轉其名下2戶房地,中區國稅局並發現甲君除移轉該2筆不動產外,其未出售之不動產均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如移轉該2戶房地後,其剩餘財產價值已不足以繳清所欠稅捐,顯有藉行政救濟期間進行脫產以規避稅捐執行跡象,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於同年12月27日向管轄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就甲君的財產在欠稅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法院裁定獲准後,即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即時扣押其名下財產。甲君遂於113年1月間全數繳清所欠本稅及罰鍰,並撤回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如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切勿意圖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蓄意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損及自身權益。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1月1日將資金1,000萬元借與股東未收取利息,截至112年底股東尚未還款,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67%計算利息收入286,700元課稅【=10,000,000元*2.867%】。
該所提醒,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依所得稅法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列扣政治獻金 留意捐贈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捐贈政治獻金,申報綜所稅時若要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應注意捐贈年度。
高雄國稅局提醒,由於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以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為例,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是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民眾若在不同年度捐贈,應分別在捐贈所屬年度綜所稅申報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具選舉權的個人,若有捐贈政黨、擬參選人,可在報稅時列舉扣除,每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不併入對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總額。
除了留意捐贈年度外,國稅局也提醒,捐贈人身分不符規定、未取得受贈收據或格式不符等,也是常見無法列舉扣除政治獻金原因。

營業人收違約金 應開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違約金,例如遲交租金或提前解約的違約金,都屬於銷售額的一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且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貨款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台北國稅局指出,最常見的是營業人出租土地或房屋,因承租人遲交租金或提前解約,而依約收取的違約金,或是建商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的預收房屋款,皆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發票、課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將房地以每月20萬元出租給乙公司,但乙公司遲交租金,依約給付半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也就是10萬元,甲公司未針對這筆違約金開發票、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要裁處罰鍰。

業者未付款逾時效 應列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若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依規定,公司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
至於如何認定時效消滅,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若未提出證明,原則上國稅局會依照帳載債務發生日期與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來認定;但若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時效曾中斷、想主張未超過時效等情況,應由公司提出證明文件來核實認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查核發現,帳載期末應付款項有一筆屬2017年1至10月應付租金200萬元,這筆應付租金已逾民法規定的請求權時效五年,且期間並未發生時效中斷,因此在2022年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依前述規定,這筆應付租金應轉列2022年的其他收入。
若甲公司日後實際給付這筆租金,到時候可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