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5月27日-113年05月31日

  •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 民眾跨境網購貨物遭詐騙或有瑕疵,海關積極協助辦理退免稅事宜
  • 子女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還是可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
  •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權益
  • 個人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 遺產有農地符合5要件享免稅優惠
  • 籲請進口人誠實申報進口貨物權利金 避免事後補稅 徒增困擾
  • 銷售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 營利事業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 海關擴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適用範圍
  • 113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
  •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股利 要報綜所稅還是遺產稅?
  • 買家分期付款中斷 溢繳營業稅可扣抵
  • 未分配盈餘報繳後投資 一年內可申請更正退稅
  • 假借放棄認股真贈與 補稅
  • 企業投資智慧機械、5G、資安租稅優惠 5月底前快申請
  • 營業稅「核課確定」 四種狀態
  • 官方鼓勵長期投資 企業出售三年持股享優稅
  • 營業人進項登錄錯誤 有條件免罰
  • 營業人銷貨獎勵金 注意列報方式
  • 企業主個人帳戶收營業款 恐補稅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家具公司購入一套沙發,成本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購入時以存貨科目列帳,預計於市場上銷售,售價為20,000元,甲公司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沙發無償贈與員工,則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按沙發售價(時價)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民眾跨境網購貨物遭詐騙或有瑕疵,海關積極協助辦理退免稅事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民眾跨境網購如有遭詐騙情事,通常須待貨物提領出倉遞送至境內開拆確認後始能知悉上情,惟此際已無法依關稅法第64條第3款規定,於貨物提領前申請退運出口退稅。
為保障民眾退稅權益,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倘民眾原申報高價A貨物,惟因遭詐騙致實際來貨為低價B貨物,得依關稅法第17條第5項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等規定,於進口貨物放行翌日起6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進口報單退稅,不以將原貨退運出口為要件;此外更進一步提出3大簡政便民措施,以減輕民眾申辦負擔:1、簡化申請流程(書表3合1);2、不計入半年6次低價免稅次數;3、更正報單免徵收新臺幣(下同)100元規費。
關務署另表示,民眾跨境網購未遭詐騙,惟如發現貨物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網購訂單不符情事,欲依關稅法第51條規定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稅者,依現行實務運作,須檢附「公證報告」(費用約6千元)供核,造成民眾沉重負荷。
為保障民眾換貨免稅權益,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明定民眾得於原貨物進口放行翌日起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稅,無須提供公證報告;另辦理賠償調換之原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總計未逾5千元,且屬經國外廠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之不良品,得免送海關查驗(無須徵收650元規費),亦無須辦理殘值估稅或監視銷毀,以減輕民眾負荷。

子女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還是可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父親於110年死亡,姊妹3人皆已拋棄繼承,今(113)年祖父死亡,祖母早已亡故,僅有伯父在世,則姊妹3人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扣除額?
該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當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姊妹3人雖已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仍可代位繼承祖父遺產,與伯父同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也有扣除額減除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繼承人為伯父及姊妹3人共4人,其中姊妹3人分別年滿21歲、19歲及15歲,有關扣除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配合物價指數調整,113年繼承案件,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本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每人56萬元*繼承人4人+(未滿18歲繼承人)56萬元*3年〕;若姊妹3人對祖父遺產皆拋棄繼承,僅伯父申報繼承,則扣除額為56萬元。
僅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代位繼承,其餘順位繼承人則無代位繼承之資格。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其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欲依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下稱抵減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請把握最後幾天時間辦理。
該局說明,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有前述投資支出,依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其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已接近尾聲,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應於5月31日前依抵減辦法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逾期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個人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倘有依規定應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個人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113)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依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者,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供,並以1次為限。為提供便捷申辦管道,個人免逐案申請,可選擇於「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F5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文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之填具,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個人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3萬元,其中121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該年度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就醫,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計117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不得扣除,因此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6萬元(全戶醫藥及生育費123萬元—保險給付117萬元),並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確認是否以該醫療費用申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僅就未獲給付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遺產有農地符合5要件享免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親屬過世時,如果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同時符合5要件,亦即「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該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農地自繼承後5年內仍持續作農業使用」,並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始可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說明,實務上常見民眾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未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於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後,再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原雖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卻未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嗣後才申請證明書補具的情形。因繼承人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係農業主管機關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核發,國稅局尚須查明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為農業使用,倘經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並無作農業使用而為其他用途,甚或有商業營利行為(如夜巿等),係繼承人於繼承後才整地恢復農業使用,即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尚無農業用地扣除額之適用。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如已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後5年內仍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如該列管期間未繼續農用而移作他用,國稅局將發函通知限期恢復農用,如逾期仍未恢復農用,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

籲請進口人誠實申報進口貨物權利金 避免事後補稅 徒增困擾

基隆關表示,邇來該關實施事後稽核時,發現有進口人未申報進口貨物權利金而須補繳稅款情事,呼籲進口人誠實申報權利金,以免徒增困擾。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除實付或應付價格外,若有權利金則須計入完稅價格課稅。關稅法所稱權利金及報酬,係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價款。因國際貿易型態多樣,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須以個案論,例如:1.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權利所支付的費用,無須計入完稅價格。2.買方經銷或轉售進口貨物權利所支付的費用,若不是該貨物銷售到我國的交易條件之一,則不用計入完稅價格。倘進口人不用權利金一詞,另以其他名目支付賣方價款而未申報,此種情形仍須計入完稅價格課稅。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如果不確定除貨款外支付賣方的費用,是否為權利金而須計入完稅價格,可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相關書表可至該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下載。

銷售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銷售其他貴金屬,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消費者購買黃金或其他貴金屬取得的統一發票,另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無排除適用給獎規定,中獎均可以領獎!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黃金僅包含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純黃金鑄造之商品,但不含加工費,故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帶有加工費的純黃金飾品時,要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至於銷售K金、白金、銀、礦石、珠寶等非純黃金商品,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舉例來說,業者如同時銷售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6萬元(內含加工費1萬元)及白金戒指1萬元,依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0萬元(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純金部分5萬元)及應稅統一發票2萬(含稅金額=純金項鍊加工費1萬元+白金戒指1萬元)。
該局近日查獲銀樓業者銷售黃金及其他貴金屬,未依規定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致遭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並給與免稅統一發票,縱無短漏稅捐,仍違反稅捐稽徵法應給與憑證之規定,最高可處罰新臺幣100萬元。

營利事業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倘有依規定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113)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者,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採曆年制者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供,並以1次為限。為減輕營利事業負擔,免逐案申請,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B7頁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之填具,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海關擴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適用範圍

關務署表示,為擴大無紙化申辦效益,海關放寬保稅工廠申報B6報單進口非保稅原料(納稅辦法32)生產非保稅產品出口得辦理e化沖退原料稅,簡政便民。
關務署說明,依「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第3點及第10點等規定,保稅工廠業者自國外進口供生產非保稅產品使用之原料,應以G1報單或B6報單辦理通關並繳納稅費,於該非保稅產品出口後,業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辦理沖退原料稅,為簡化業者作業,除原已納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之G1報單外,該署進一步於112年將B6報單(納稅辦法32)案件納入作業範圍,以擴大無紙化作業效益。

113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3)年期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星期五)截止。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上述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營業人所屬員工使用自有車輛從事與業務相關工作,如雙方書面約定車輛加油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該項費用支付的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9月11日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及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2028號函釋規定,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進項憑證屬三聯式統一發票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得免記載買受人地址),其進項稅額非屬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員工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相關的運送工作,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1,000元(費用金額2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元),勞資雙方書面約定該費用由公司負擔,且該進項三聯式統一發票已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1,000元等應記載事項,該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將非因業務所需支付員工車輛的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取得的進項憑證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股利 要報綜所稅還是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
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若該股票的除權(息)日在死亡日之前,因為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的權利,所以應申報遺產稅;反之,若除權(息)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的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非遺產範圍。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3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之A上市公司股票,2023年該股票第三季除息日為2023年9月14日、第四季除息日為2023年12月14日,A公司分別於2023年10月12日、2024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
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第三季已除息,甲君已取得配息的權利,故其於2023年10月12日獲配的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之後A公司於2023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2024年1月11日配發的現金股利則屬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並需注意是否有應申報的股利。

買家分期付款中斷 溢繳營業稅可扣抵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分期付款方式出售貨物,客戶因故中斷付款時,若先前已開立全額發票、繳納全額營業稅,業者可準備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將多繳的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金額105萬元,包含銷售額100萬元、營業稅5萬元,分十期付款,甲公司收第一期價金時,就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5萬元。
但乙公司在支付四期價金、共42萬元後,從第五期起因資金困難違約未付,甲公司依約取回該設備,剩餘未能收回的價款共63萬元,包含銷售額60萬元、營業稅3萬元,等於先前已多付3萬元營業稅,此時甲公司可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

未分配盈餘報繳後投資 一年內可申請更正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創條例規定,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若在報繳完未分配盈餘稅後才完成投資,應在完成投資日一年內,申請更正退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在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
如果在報繳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後才完成投資,應該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之內,依規定格式並且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假借放棄認股真贈與 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若假借放棄認購新股權利,實則由二親等內家人來認購,可能將構成贈與稅課徵要件,而導致必須補徵贈與稅。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若原股東放棄認股,公司可洽特定人認購該部分新股,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所洽的特定人,具直接或間接掌控力,而該特定人又是原股東二親等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實認定原股東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並不構成贈與行為,不過,若原股東只是形式上放棄認股,實質上是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洽特定人認購,且特定人是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有所差異時,就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績效良好的投資公司,股東僅A、B兩者,持股各一半,股東A擔任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於2017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共發行20萬股,而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
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的兒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差額股數部分則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國稅局查獲,以新股認購價與淨值的差額143元,乘以認購股數9萬股,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企業投資智慧機械、5G、資安租稅優惠 5月底前快申請

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要依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申請租稅優惠適用要把握最後兩天時間辦理。
中區國稅局說明,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有投資智慧機械、5G、資安產品或服務投資支出,依產創條例其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可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擇定後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為限。
中區國稅局提醒,申報期間已接近尾聲,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如要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5月31日前依抵減辦法登錄經濟部建置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逾期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另外,中區國稅局也提到,關於營利事業若有依規定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的其他文據,應在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申請延期者,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採曆年制者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供,並以1次為限。

營業稅「核課確定」 四種狀態

企業申請營業稅退稅時,國稅局實務上常以「核課確定」為由不予退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袁金蘭表示,一般有四種情況會被當作「核課確定案件」。
首先,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納稅人又未依法申請復查案件;第二種,則是經復查決定,納稅人未依法提起訴願案件。
第三種,是經訴願決定,納稅人未依法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第四種則是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案件。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稅申報的核定,即國稅局收到營業稅申報書後在規定期限內核定,若無須補退稅,則會以公告方式代替通知文書,實務上,五區國稅局都會在規定核定期限前,就公告核定稅額。
袁金蘭指出,營業稅申報案件一經公告核定,且納稅人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請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即為核課確定案件,要在此之後申請退稅,過去實務上很難被國稅局同意。
不過《稅捐稽徵法》第28條同時規定,納稅人有十年的退稅請求權,藉此保障納稅人權益,且並未限制確定案件就不能申請。
此外,近期實務上行政法院判決可觀察到,個案判決中肯認「核課確定」並非退稅准許與否的關鍵,而應回歸案件本身是否有自行適用法令錯誤作為退稅請求權發生的事實要件等,袁金蘭說,納稅人仍有機會主張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退稅請求權,若有遇到類似爭議,仍可諮詢專家。

官方鼓勵長期投資 企業出售三年持股享優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目前證所稅停徵,公司買賣股票所得雖不用申報營所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申報,其中,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滿三年,所得可以半數計稅。
為鼓勵長期投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出售本身已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就可以減半計稅。換言之,股票持有期間的認定將會是能否減半計稅的關鍵。

台北國稅局舉例,企業較常出現的疑問,像是出售被投資公司因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股票,在取得日期認定上,依規定應以「除權基準日」為準,用來判斷是否符合持有滿三年而享受減半課稅優惠的依據。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16年元旦購入面額10元的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1,000股,乙公司於2022年6月15日經股東會決議配發每股2元的股票股利,並訂定除權基準日為2022年8月15日,甲公司共取得乙公司200股的股票股利。
之後,甲公司於2023年6月15日將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1,200股全部出售,在申報時,將全數1,200股都減半計稅。然而,其中200股持有期間,應以除權基準日2022年8月15日認定,計算出持有期間未滿三年,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遭到國稅局調整補稅。
國稅局另外提醒,並非出售所有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股票所取得報酬,都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僅限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才須申報基本所得稅額。
國稅局呼籲,企業若希望享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有關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的租稅優惠,應留意所獲配股票取得日的認定規定,正確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5月報稅季即將結束,財政部提醒,出售股票課稅方式,會依據投資標的、投資人身分而不同,提醒報稅時應留意稅負計算、申報方式。

營業人進項登錄錯誤 有條件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若因「登錄錯誤」導致多報進項稅額占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可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解釋,所謂「登錄錯誤」主要是指營業人依法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在上網報稅時的輸入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至於以其他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營業人所開立進項憑證、作廢發票或其他不可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國稅局指出,這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的違章行為,無法免罰。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所屬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甲公司的會計人員同時處理總、分支機構營業稅網路申報,誤將載明買受人為甲公司的統一發票,充當甲公司某分支營業所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這種情況下將無法主張「登錄錯誤」適用免罰。
國稅局提醒,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應該以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時應注意登錄資料的正確性。

營業人銷貨獎勵金 注意列報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促進銷售,提升業績,常以提供獎勵金方式激勵經銷商,這筆獎勵金在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列報方式。
對支付獎勵金的營業人而言,應列為銷貨折讓,避免誤列為其他費用;而取得獎勵金的經銷商則應列報進貨折讓。
中區國稅局表示,在查核個案時發現有營業人錯誤列報。某公司2021年營所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3,000萬元,因未能提示成本相關帳簿文據,而以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申報,其中申報「其他費用」高達500萬元。
經深入查核,公司是將支付給經銷商的獎勵金390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依規定轉列為「銷貨折讓」,並按毛利率20%核定,營業毛利減列78萬元,同時營業費用減列390萬元,核定補徵營所稅62.4萬元。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應依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並應依法開立或取得相關憑證,以免申報錯誤。

企業主個人帳戶收營業款 恐補稅

台灣有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企業主利用負責人或配偶的個人帳戶收受營收款項,卻沒有依規定記載帳簿、並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若遭國稅局查獲,恐遭補稅加罰。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為求資金調度便利性,於是利用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收取公司貨款及墊付進貨款項與各項費用。
國稅局核對甲公司申報資料與收款明細,並給予甲公司說明及補正資料機會,在釐清收付款性質後,甲公司才坦承使用個人帳戶收取公司部分營收款項,共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1.6億餘元,未如實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補稅800萬餘元,並處罰鍰400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企業主若有公私帳戶混用,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因疏忽而違反稅法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