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3月11日-113年3月15日

  • 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提供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加項之過渡措施
  • 個人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應併入收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 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 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以前盈餘者,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 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綜合所得稅可享有租稅優惠
  • 營業人欠稅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能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 個人自住房地因換屋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重購之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原扣抵或退稅金額,將依法追繳
  • 公同共有人之地價稅欠稅移送執行作業說明
  •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三步驟
  • 重病期間提領存款不能證明用途列入遺產課稅
  • 政院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立電子發票需時限內上傳平台存證
  • 政院通過經濟部重行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強化工廠負責人申報危險物品責任
  • 營利事業歇業解散時應注意辦理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時限
  • 欠稅經移送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程序發生之必要費用
  • 欠稅人欠繳稅款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將遭禁止處分外,並會移送強制執行
  • 財產繼承不分性別均有繼承權可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 透過跨境電商購買自用貨物,其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應依規定繳稅
  • 節能設備補助 企業儘早申請
  • 紅利點數兌換商品 免開發票
  • 企業收延遲利息 不課營業稅
  • 大陸台商資金匯出 減資列為合法選項
  • 高新研發人員認定差異分析

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提供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加項之過渡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2年12月22日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個人CFC辦法」),並自112年度施行,本次修正內容包含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的重大改變,放寬諸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規範,最大亮點為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區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6年公布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範個人CFC制度,並於106年訂定發布「個人CFC辦法」,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CFC當年度盈餘不待分配即計入個人同年度所得課稅。依該辦法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嗣財政部考量CFC於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損益,又部分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因此於112年12月22日再修正「個人CFC辦法」,提供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措施,並給予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緩衝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提示足資證明前開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個人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應併入收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之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雙方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償還,應於收到本金及利息之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所得,而不是於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月1日借給乙君500萬元,約定年息5%,於112年12月31日一併清償本金及3年利息共計575萬元,則甲君於112年12月31日收到本金及利息時,應將75萬元的利息所得併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另該筆利息所得不是來自金融機構,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個人間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不包含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調的所得清單內,受領人仍應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屬年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3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及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資料是否有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貨物稅及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常因不諳法令,或因疏忽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及菸酒稅,為避免發生違章情事,該局彙整貨物稅及菸酒稅常見違章態樣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貨物稅:
(一)未辦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名目或分張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報表帳證不符。
(五)進口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六)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二、菸酒稅:
(一)未辦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不符。
(四)以試飲、促銷贈送等名義出廠及供員工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以前盈餘者,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正式上路,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有關豁免門檻及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等規定,並就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者,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盈餘為基礎,惟考量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較無避稅動機,且可能須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故應先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俟該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再列為加項(減項)。又考量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受限於當地法律規定,111年度之盈餘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故CFC辦法增訂新舊制度過渡條款,額外提供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營利事業如能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若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00%股權,CFC直接持有非低稅負區之大陸公司100%股權,大陸公司於113年3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甲公司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如能依限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得免將該筆決議分配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若大陸公司於113年4月1日後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 ,仍應依規定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綜合所得稅可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指出,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者代為管理媒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除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15,000元外,未能檢附租賃費用單據,並可減除租金收入之60%必要損耗及費用,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出租人,其於112年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代為管理媒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8,000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16,000元,甲君112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為36,000元〔(18,000元—15,000元)*12個月〕,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21,600元(36,000元*60%),核算租賃所得為14,400元(36,000元—21,600元),應併同各類所得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除享有租金收入免稅額外,其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60%,亦較未符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一般租賃損耗及費用標準43%為高,行公益又享有租稅優惠,一舉數得。

營業人欠稅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能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該局指出,轄內A工程公司(下稱欠稅人)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逾18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及該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嗣即未再繳納,截至111年12月,尚欠稅款逾90萬元,該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為積極追討欠稅,該局衡酌欠稅人主要係經營各項建築土木業營造工程,具有甲級營造廠資格,因該資格取得不易,研判應具有一定市場價值,若負責人已無意願繼續營業,極可能出售公司股權,轉讓甲級營造資格,於是密集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追蹤其營業動態。112年8月發現,欠稅人已向轄區地方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營業地址亦申請遷移,顯欲將公司脫手他人。該局乃積極輔導欠稅人,要繳清欠稅,完成稅籍變更,才能讓變更後之營業人在新址順利營業,欠稅人最終也一次繳清所餘滯欠稅款。
該局表示,為稅捐保全,針對欠稅案件,國稅局隨時掌握欠稅人財產及營業動態,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有僥倖心理,以免影響個人或公司聲譽及經濟活動,得不償失。

個人自住房地因換屋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重購之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原扣抵或退稅金額,將依法追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優惠,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屋與重購新屋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三、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為避免投機行為,落實保障自住權利,重購之房地若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110年5月間以總價1,250萬元出售,另於同年5月底以1,665萬元買進B屋供自用住宅使用,屬自住房地「先售後購」的情形,因甲君於A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B屋,且於兩屋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重購價格1,665萬元大於出售價格1,250萬元,因此甲君辦理110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計算出售A屋應納稅額10萬餘元可全數作為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減除,無須繳納房地合一稅。然而甲君於111年7月將新購B屋出售,屬於5年內再行移轉,該局乃對甲君追繳原扣抵稅額10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個人財務關係,以致於111年出售B屋,並非轉賣投資獲利,請撤銷該筆追繳稅額。經該局以新購之B屋於5年內再行移轉,依法應由國稅局追繳原適用重購扣抵或退還的稅額,此與出售重購房地是否獲利無涉,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公同共有人之地價稅欠稅移送執行作業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倘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者,以管理者為納稅義務人。倘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課徵之地價稅應負連帶責任,倘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者,地方稅稽徵機關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移送執行對象。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繳納屬於自己應負擔部分的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經核准後,原有繳款書會拆分為申請分單及未申請分單繳納繳款書。實務上常發生部分公同共有人雖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未申請分單繳納之地價稅仍有欠稅,地方稅稽徵機關為顧及已分單繳納稅款公同共有人權益及感受,於辦理是類案件欠稅移送執行時,將會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執行未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倘其無財產可供執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
舉例說明,甲君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為A、B、C、D、E,該土地之地價稅如果A申請分單繳納,其他繼承人B、C、D、E未繳納,A雖仍與B、C、D、E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但是在移送強制執行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就未繳稅之繼承人B、C、D、E的財產執行,以維護已繳稅繼承人A的權益。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三步驟

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試算服務)的適用範圍,113年1月1日起適用試算服務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金額提高為新臺幣3,500萬元,提供民眾簡易便民的遺產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試算服務除了臨櫃辦理,也可以上網辦理,透過行動電話認證、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報繳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遺產稅稅額試算專區(下稱試算專區),依序完成下列3個步驟,就可以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
一、線上申請: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登入後輸入申辦資訊。
二、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申請後30日起90日內,至試算專區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如為不符合試算服務者,也會提供不符合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供申報遺產稅參考。
三、確認回復:核對稅額試算通知書中被繼承人、繼承人(納稅義務人)稅額試算、遺產總額、扣除額等資料無誤後,至試算專區線上登錄確認回復,即完成遺產稅申報,國稅局核定後即會將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郵寄給納稅義務人。

重病期間提領存款不能證明用途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生前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經密集提領現金共700萬元,繼承人主張,提領之款項全數用於支付甲君醫療支出及尋求民間療法,但僅提示50萬元之醫療費用收據,倘國稅局查證發現,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則繼承人無法證明資金用途差額650萬元(700萬元—50萬元)依法將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

政院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立電子發票需時限內上傳平台存證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政府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指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以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之用語,將「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用詞,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修正條文第6條之1)
(二)修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授權由財政部公告所規定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範圍。(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三)增訂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按次處一定金額罰鍰之行為罰。(修正條文第48條之2)
(四)刪除有關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並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修正條文第50條)



政院通過經濟部重行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強化工廠負責人申報危險物品責任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經濟部重行擬具的「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以利於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故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條文修正,主要在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使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掌握危險物品資訊,以利於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院長請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未來督導地方政府,積極執行工廠危險物品的管理與稽查工作。
陳院長指出,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故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第28條之14,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修正條文第31條,第7款、第8款有關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所定辦法之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罰則,已修正移列於修正條文第28條之14規範。
三、修正第39條,本次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

營利事業歇業解散時應注意辦理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另外,同條文也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書表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依民眾詢問情況進一步說明,假設該公司於今年3月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同年3月11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同年3月18日,並於同年5月27日清算完結,該公司113年間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下列幾項應辦理申報:

辦理時間 應辦理事項
3月19日至5月2日止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發文日3月18日之次日起45日內)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
5月1日至5月31日止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5月27日至6月25日止
(清算完結日5月27日起30日內)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註:本案公司除免辦理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外,另因該公司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即113年12月31日)已辦理清算完結,前一年度(即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亦免辦理申報。

欠稅經移送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程序發生之必要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逾期未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期3日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義務人除了須繳本稅、滯納金及利息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程序發生的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執行必要費用包含移送公文書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之鑑價費、指界費,保管費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收到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或執行命令,儘速在通知的期限內與執行分署聯繫,並繳清稅額,以避免日後被扣存款、扣薪資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進而影響個人信譽,還要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欠稅人欠繳稅款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將遭禁止處分外,並會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得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外,為滿足稅捐債權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得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僅係對逾期未繳稅款之稅捐保全措施;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中,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如納稅人之薪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之不動產為限。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贈與稅16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君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其後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甲君銀行存款,連同執行必要費用及滯欠稅款一併全額徵起,甲君來電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經該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考量本案倘拍賣土地,欠稅人應負擔之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指界費、鑑價費及登報費等)遠較扣押並執行其銀行存款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高,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乃選擇對欠稅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財產繼承不分性別均有繼承權可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申報遺產稅的需求,可多利用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便民措施。符合試算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申請後將收到計算好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檢視確認內容無誤後,可選擇以線上登錄、或親臨櫃檯繳回稅額試算通知書進行申報。如需繳納稅款,則依試算結果繳稅;若不符試算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將收到「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3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請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其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或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相關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

透過跨境電商購買自用貨物,其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應依規定繳稅

高雄關表示,我國營業稅的徵收是採消費地課徵原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該關進一步表示,民眾跨境網購之貨物,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進口次數頻繁者不適用。
進口次數頻繁係指:
(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
(二)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至6月及7至12月。
(三)進口次數之認定以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新起算。

節能設備補助 企業儘早申請

經濟部為因應2050年淨零轉型目標,今(113)年續提供10億元補助商業服務業汰換節能設備,並擴大補助品項範疇,鼓勵企業店家,全面汰換老舊燈具、空調、電冰箱、冷凍櫃、瓦斯爐及熱泵熱水器等耗能設備,改使用能源效率一級或具有「節能標章」之產品。
商業發展署蘇文玲署長表示,補助內容包括「節能設備汰換」以及「系統節能專案」兩種方案,針對能源設備使用較單純的店家可以選擇「設備汰換補助」。113年度擴大補助品項,了既有的照明燈具以及空調之外,再增加餐飲業常用的瓦斯爐、電冰箱以及冷凍櫃,旅宿業常用的大型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等設備,原則補助購置金額50%,每一業者最高可以申請50萬元的補助,每種品項另設有補助上限,詳細規定可以至計畫網站(https://www.essc.org.tw)查詢。
營業場域較大節能設備較多元的業者,可選擇「系統節能專案補助」,原補助對象之契約用電容量達到100瓩以上,113年度也放寬申請企業得以數改善地點之電號合併計算,並且結合能源技術服務業者,導入能源監管系統以及系統化改善能源耗損,確實完成改善前後基準線量測,透過能源監管系統整合相關節能設備進行系統改善,其節能率須達到10%以上,系統節能專案原則補助執行總經費1/3,補助上限500萬元。
味噌釀造文化館營運總監廖光達,也於記者會分享透過建置EMS能源管理系統,導入系統自動管理,自動開關設備跟調節用電,透過能源管理系統設定超約自動降載,避免人為管理導致加增超約的費用,可以降低營運的壓力。

紅利點數兌換商品 免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未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信用卡或紅利點數兌換商品等,無須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將二手手機回收給線上購物網,取得紅利金後,又在同一家購物網購物,結帳時選擇使用紅利金扣抵價款,結果收到購物網開立0元統一發票,民眾關注,這張發票能不能兌獎。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若未銷售貨物或勞務,或是以信用卡或紅利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等兌換或退費行為,營業人就免開無金額或金額為0元的發票。
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0或負數的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消費者無法兌獎。
國稅局提醒,像是以紅利點數兌換商品這類的消費,營業人不用再開立發票,以免讓消費者誤以為仍可兌獎,衍生不必要爭議。

企業收延遲利息 不課營業稅

營業人生意往來,常會出現「延遲利息」、「賠償金」等,勤業眾信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昨(14)日指出,兩者是否該課營業稅,關鍵判斷在於這筆收入,算不算銷售貨物勞務的一部分。
延遲利息主要是因買方延遲付款而收取;賠償金是因為交易雙方其中一方違反合約,而向對方收取。

陳惠明指出,財政部近期針對延遲利息發布解釋令,認為遲延利息並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但扣繳義務人須注意,應在給付時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陳惠明解釋,延遲利息本質上並非基於給付交換關係,而是賠償因遲延履行,造成了對方損失,因為買賣雙方在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是否會延遲支付貨款,不屬於銷售貨物勞務的一部分,也就不應該課營業稅。
不過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也設有但書,若有刻意藉由延遲利息規避租稅,國稅局仍會依據實際狀況個案論處,舉例來說,像是刻意壓低貨款、約定高利率,若查明有逃漏稅狀況,國稅局仍會依法核處。
至於收取賠償金,是否應課徵營業稅?陳惠明指出,必須在具體個案中,審視是否有給付交換關係。
舉例而言,管線被外單位挖壞所取得的損失賠償收入,由於不涉及給付的交換,也就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然而財政部曾發布另個解釋令,針對基隆港務分公司對土地占用人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就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為在財政部認定上,是屬於補收租金性質。
根據過往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營業稅是消費稅性質,交易雙方基於給付交換關係所產生者,所收取的代價,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陳惠明指出,現行商業活動及交易型態日趨多元、複雜,伴隨而來的糾紛及價款給付模式,也已與既有的營業稅釋令內容有別,因此應詳細審視及評估適用法令,以因應不同交易。
陳惠明說,實務上徵納雙方不免針對個案有不同見解,針對新類型商業交易模式,建議事前與所轄稽徵機關溝通具體案例,降低營業稅申報的不確定性,也避免爭端或受罰。

大陸台商資金匯出 減資列為合法選項

資誠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林瑩甄昨(13)日表示,中國大陸今年7月1日將實施新《公司法》,建議台商可評估,將減資作為考慮資金匯出的合法選項之一。
大陸新版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須在公司成立日起五年內繳足認繳的註冊資本;對於已存在的大陸公司,逾期未注資的資本也須逐步調整到位,若有明顯異常,大陸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立即繳納。
林瑩甄指出,這意味若大陸公司未能繳納到期稅款,稅務機關做為債權人,也有權要求欠稅公司股東提前繳納已認繳的出資。股東應檢查自身在大陸公司註冊資本的認繳情況,可考慮減資調降已認繳的註冊資本,降低股東未足額出資產生的責任義務。林瑩甄表示,在大陸持續優化環境的政策大方向下,實務上已成功為許多台商完成大額減資並匯出資金。

高新研發人員認定差異分析

台商應注意申請上市和高企認定過程中對研發人員定義的不同。
在大陸申請上市,雖然有規定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的指標須披露,但監管部門卻一直未明確統計口徑,實務中各家券商把握尺度不一,2023年11月24日大陸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並同步在滬深交易所實施。
台商在大陸申報上市的資料,都會被要求披露研發人員尤其是非全時研發人員認定標準,及報告期中各期研發人員的數量、占比、學歷分布情況。台商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下簡稱「高企認定」)時,已經被要求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須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比例不可低於10%,還需提交科技人員情況說明資料,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人員學歷結構、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
申報上市的研發人員認定,與高企認定時的科技人員認定相比較分析如下:
一、總體要求
IPO申報時,研發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及與研發活動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直接服務人員,例如在研發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中直接從事研發項目的專業人員;具有相關技術知識和經驗,在專業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活動的技術人員;參與研發活動的技工等。
但高企認定的科技人員,則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當中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對不滿足183天要求,無論實質上是否為科技人員,在計算科技人員比例時都不計入。
除此之外,不管是IPO申報還是高企認定,均不得將與研發活動無直接關係人員,如從事後勤服務的文秘、前台、餐飲、保全等人員認定為研發人員或科技人員。
二、關於非全時研發人員
IPO申報時,對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當期研發工時占比低於50%情況下,都不應認定為研發人員。
但高企認定只要求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並未明確該183天是指從事研發活動時間,還是包括從事非研發活動時間,實務中並未進行區分,只需提交申請認定前一年內,累計實際工作時間達183天以上的科技人員數量及情況即可。
三、從事定制化產品研發生產或提供受託研發服務(以下簡稱「受託研發」)的人員
IPO申報時,單純從事受託研發的人員不能認定為研發人員,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履約過程中,形成發行人能夠控制,並預期能給發行人帶來收益的研發成果。
高企認定則單純從事受託研發的人員從事的工作,以履行合同為目的,不屬於研發活動,就不能認定為科技人員。
四、關於研發人員聘用形式
IPO申報時,研發人員僅包括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勞務派遣人員不能認定為研發人員。若將簽訂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員認定為研發人員,則應當結合相關人員專業背景、工作內容、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因等,審慎論證認定的合理性。
高企認定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但根據2018年科技部火炬中心編制的《高企認定管理政策問答》,科技人員僅包括直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的人員,不包含勞務派遣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