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月8日-113年1月12日

  • 112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 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
  •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
  • 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
  • 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得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房地,如經核定為贈與,嗣後出售應以贈與稅核定現值申報取得成本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其安裝或布署地點尚須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 股票出售子女 兩種稅別漏了
  • 2024最新財會新規定與因應一次看
  • 新《公司法》影響台商重點分析

112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減輕民眾租稅負擔,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不論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高到3,000元。
高雄國稅局說明,配合前開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規定調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費免稅額度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如伙食費增加600元,薪資應稅收入同額減少)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
該局進一步補充,112年各月份員工薪資收入倘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規定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A公司與員工甲君依規定調整112年度1至11月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30元〔(3,000元—2,400元)*11月*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逕列實際扣繳稅額於A公司112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甲君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該局說明,為提升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之審核效率,落實協定賦與之租稅利益,財政部以108年6月24日台財際字第10800577770號令核釋,屬基金及信託型態之FINI,依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應檢具受益所有人證明者,除該協定另有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得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之自我聲明以資證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第5項檢具各款規定之文件,包括基金或信託之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文件。
該局指出,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即國內公司得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FINI於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函,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籲請FINI配合於當年度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提早於同年3月31日前完成核發核准函作業。另近3年內已取得核准函之申請案件,考量前經該局審查核准在案,且有持續在臺投資意願,經受理之稽徵機關檢視FINI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如無重大異常,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最長為24個月。
該局呼籲FINI如欲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可儘早遞送申請文件,提早取得核准函,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使用。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的營業人;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若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可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取得的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擇定的比例抵扣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目前適值112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截至113年1月15日止),採曆年制的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予調整可能導致補稅處罰。

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列舉注意事項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或誤認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實報實銷補助款,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免稅適用標準所稱「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以下稱支出比例),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結餘款及動支金額不計入當年度之收入及支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或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當年度之支出計入分子,經重新計算其當年度支出比例實低於收入60%,致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三、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常見機關團體將以往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併計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之情形。
該局籲請機關團體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得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收入,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境內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倘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以我國來源收入依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A公司架設之網站購買線上廣告,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甲公司依規定應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2萬元;如該公司與A公司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於給付前向南區國稅局申請該筆報酬按適用淨利率(假設為30%)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假設為50%)計算所得額,經該局核定後,甲公司應扣繳之稅款即為3,000元(10萬元*30%*50%*扣繳率20%)。
該局說明,前述扣繳義務人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時,除填寫扣繳義務人專用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應檢附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合約、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且必要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前,可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項下,查詢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經同意公布適用結果核准名單,據以計算應扣繳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如查無案關交易電商之公告資料,再行備妥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房地,如經核定為贈與,嗣後出售應以贈與稅核定現值申報取得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二親等親屬間之買賣而取得之房地,於申報贈與稅時,因無法提示買賣價金給付證明,而核定為「一般贈與」案件,日後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者,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105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房地,如因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者,嗣後受贈人再出售該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贈與稅之核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於106年與其母周君簽訂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並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申報贈與稅,惟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210萬元;嗣後李君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1,1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以其係為贈與取得,爰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房地現值重新核定其取得成本,並補徵稅款15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後因贈與取得之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其安裝或布署地點尚須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請前揭投資抵減時,應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按不同之購置或製造方式檢附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另依第15條規定,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惟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智慧機械並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惟甲公司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且該智慧機械之安裝地點位於境外,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甲公司亦未能說明確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國外特定處所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該局依法剔除補稅。

股票出售子女 兩種稅別漏了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將持有公司股票出售給子女,屬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股票,別忘繳納證交稅及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指出,依證交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應由買受人(代徵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交易成交價格千分之3稅率代徵證交稅,並在代徵次日填寫證交稅繳款書,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而父母出售股票給子女,屬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除應繳納證交稅外,並應依遺贈稅法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3年11月22日出售某公司股票10萬股給兒子,約定每股成交價格15元,並按成交總價額150萬元支付價款,兒子應按買賣股票交易資料填寫繳款書,並在繳款書註記二親等親屬間股票移轉處打勾,繳納千分之3證交稅。

2024最新財會新規定與因應一次看

迎接嶄新的2024 年,在未來的一年仍像過往一樣,有許多新的會計準則修正業經金管會認可,並自今(2024)年 1 月 1 日生效適用。本文主要介紹負債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供應商融資安排之相關揭露及售後租回中租賃負債等議題,並同時關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建議企業應深入了解相關的規定並評估其對企業的影響,以透過財務報表傳達給相關使用者。
IAS 1之修正

有關負債之分類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2020年1月所發布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IAS 1) 之修正「負債之流 動或非流動分類」中釐清,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是以報導期間結束日存在之權利為基礎,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具有實質將清償期限遞延到報導期間後至少 12 個月之權利,該負債就應分類為非流動。而企業在評估是否具有權將負債之清償遞延到報導期間後至少 12 個月時,無需考慮管理階層是不是意圖或實際於報導期間後 12 個月內清償負債,舉例來說,公司帳上有一筆三年後到期的借款,但公司在資金成本的考量下於期後提前清償該借款,該借款仍會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而IASB在2022年10月發布之 IAS 1修正「具合約條款之非流動負債」進一步說明,當借款協議所產生之負債,其清償遞延到報導期間後至少 12 個月之權利受限於企業是否遵循借款協議中之合約條款,則在判斷該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時,只有企業必須在報導期間結束日以前遵循之合約條款會影響該權利是否存在;至於企業在報導期間結束日後才需要遵循之合約條款則不影響權利的存在與否。例如,公司有一筆到期日為20X8年12月 31日的借款,該借款訂有一項20X4年6月30日的流動比率須超過1.0的合約條款。若該日之流動比率未能符合規定,則該筆借款於銀行要求時便須立刻償還。公司的報導期間結束日為20X3年12月31日,當天之流動比率為 0.9。在這個情況下,由於這個合約條款是要求企 業 在 20X4年6月30日遵循合約條款,因此這是屬於合約條款受限於企業於報導期間後始須遵循之條件,不影響清償遞延之權利於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存在,因此該借款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另外,現行IAS 1規定當負債之條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透過企業發行權益工具來清償負債,該等條款並不影響負債之分類,因此實務上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則無論轉換權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32 號「金融工具:表達」(IAS 32)規定是分類為權益或負債,這個轉換權的執行時間都不影響該公司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但在 IAS 1修正「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中,IASB 明確指出,只有在該負債條款下的選擇權根據 IAS 32 是分類為權益工具時,該等條款才不影響負債之分類;亦即,當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權是分類為負債組成項目而非權益時,該轉換權若能於資產負債表後12 個月內執行,則將導致該公司債分類為流動。此修正可能會對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企業造成影響,因為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權在會計處理上通常因為不符合 IAS 32下「固定換固定」之條件而分類為負債組成項目,進而可能造成原先分類為非流動負債之公司債於準則修正後應分類為流動負債。

新《公司法》影響台商重點分析

大陸新《公司法》將於今年7月1日生效,影響台商未來大陸布局與投資。
大陸新《公司法》將於今年2024年7月1日生效,新舊公司法的新增和修改高達70條左右,占現行公司的近三分之一,特別在股東出資責任與權益保護、公司資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減資和註銷、董事信義義務等規定方面有較大變化,值得台商留意。
一、修正出資制度
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採認繳制,且對出資年限沒有限制,不利於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新《公司法》則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由股東按公司章程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則改為實繳制。
在司法實踐中的「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則上升為新《公司法》條文中明確規範的事項,也就是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公司或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同時還新增規定,若股東不能按期繳納出資時的「股東失權」制度,完善了股權轉讓時的出資責任承擔要求,假如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則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須承擔補充責任。
因此台資企業在進行公司收購時,須注意核實轉讓人的實繳出資情況,對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若出資期限超過五年規定期限,應逐步調整至五年期限以內。
二、完善董事信義義務
當股東未按期出資時,董事會有催繳出資的義務,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若違規分配利潤給公司造成損失,負有責任的董監高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均為清算義務人,若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應對公司和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簡化股權轉讓及可定向減資
1、新《公司法》簡化了股權轉讓的操作,刪除了過去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前置條件,並進一步明確優先購買權通知,應包括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
2、此次新《公司法》還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按照股東出資或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股份,若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等情況除外,回應了實務中將定向減資作為回購、對賭等商業條款執行機制的諸多需求。
四、可以不設立監事會
新《公司法》允許公司選擇「單層治理模式」,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選擇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就可以不再設立監事會;另一方面,為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規模較小或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也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只需設立一名董事、一名監事,如果全體股東都同意,則有限公司可以連監事都不需設立。
五、新增簡易註銷制度
公司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已經清償全部債務,經全體股東承諾,可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但要注意,若是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萬一股東承諾不實,則應對註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台商註銷公司還需注意最近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有對企業註銷具體操作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