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8月28日-112年09月01日
- 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可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繼承人領取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公司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繼承人應於該等股利過戶或領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應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
-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享受租稅優惠,應注意投資購置範圍相關法令規定
-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 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優惠,須有設籍及自住事實
- 欠稅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 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前,應確認股票是否完成法定銀行簽證程序
- 營業人因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匯付之佣金收入,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
- 導入電子發票 落實ESG永續經營
- 營業人以貨物抵債與銷售貨物相同應報繳營業稅
- 勞動部揭五大加班費NG樣態
- 餐飲業者加收服務費 應列入銷售額課稅
- 兩岸規定不同 勤業眾信提醒:勿踩稅務禁區
- 企業報營所稅 別犯四錯誤
- 欠稅遭禁止處分 房地將無法移轉
- 台籍個人轉讓境外公司股權納稅分析
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可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今(112)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適逢中秋節連假,順延至10月2日)止,若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可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在法定申報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每期1個月,最長3年,應納暫繳自繳稅款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擔保。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除可持人工填寫繳款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3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外,也可以選擇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系統,使用晶片金融卡或以工商憑證登入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直接線上繳納或以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欲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可在法定期間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辦,或下載申請書自行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臨櫃向稅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繼承人領取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公司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繼承人應於該等股利過戶或領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領取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並非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繼承人之營利所得,應以股票股利過戶或現金股利領取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並非遺產,得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無須提示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惟仍應檢附繼承系統表等文件資料,於繼承人有數人時,則應檢附經各該繼承人簽章之股利分配同意書,是繼承人間如就該等股利之分配未能達成協議,即無法至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相關事宜,應俟繼承人間就此達成協議,並據以辦妥過戶登記及領取後,繼承人始能就該等股利為支配運用,斯時所得始實現,故應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作為課稅年度。又該股利如係於107年1月1日以後辦理過戶或領取者,依107年2月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得就申報戶當年度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用於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或選擇將當年度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母於103年間死亡,其遺有A公司股票,該公司於104至107年度均有分配股利(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而甲君與其他繼承人就前述股利之分配未能達成協議,遲至108年度始備齊股利分配同意書等文件資料,並至A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辦妥過戶登記及領取事宜,甲君即因此獲配股利1,500,000元,惟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申報該營利所得,該局乃將之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據此計算可抵減稅額80,000元(1,500,000元×8.5%=127,500元>80,000元),因增列甲君上述股利,於其適用之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為20%,乃核定應補稅額220,000元,甲君不服前開核定,申請復查,主張該等股利應以公司原分配年度為課稅年度,並依兩稅合一制度核認可扣抵稅額云云,經該局以甲君及其他繼承人係於108年度方辦妥過戶登記等事宜,自應以此認定課稅年度,並依行為時法令計算所得額及稅額,考量所得稅法於107年2月7日修法後已不採兩稅合一制度,甲君主張自不足採,乃駁回其申請。
該局呼籲,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營利所得,應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作為課稅年度。繼承人如於107年1月1日以後取得類此股利者,不論繼承事實發生於何時,均應依前述說明計算營利所得額及稅額,納稅義務人應確實注意營利所得之課稅方式,以憑正確申報納稅。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應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另依該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有關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亦準用該辦法。
若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享受租稅優惠,應注意投資購置範圍相關法令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範圍包括: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辧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減除500萬元,惟查該金額係投資其所承租辦公室之裝潢工程支出,因該辦公室裝潢工程支出係屬租賃改良物,與前揭相關規定不符,故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500萬元,補徵稅額25萬元(5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如發現遭已離職之公司虛(浮)報自己薪資所得時,可先與該公司聯繫確認是否為扣(免)繳申報錯誤,如屬誤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是金額計算錯誤,請公司向國稅局更正相關所得;若未獲回應,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嗣經查證確為虛報,除更正或註銷檢舉人該筆薪資所得外,涉嫌虛列薪資費用之營利事業亦將遭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應提供下列資料,以利稽徵機關進行調查:
一、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二、被檢舉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領取薪(工)資資料、出勤紀錄、勞健保資料、存摺影本或離職證明等。
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優惠,須有設籍及自住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民眾在2年內賣屋又買屋,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新、舊屋均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可申請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稅優惠。
民眾如要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出售舊房地及重購新房地時間差距在2年內。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新購買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舊自住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東港稽徵所舉例近來查核發現不符設籍及自住的情況包括:
案例一:林小姐於108年12月購買並搬進A屋,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沒有遷入戶籍。110年12月購買B屋後,於111年2月出售A屋,因購買B屋時,不符合於出售房屋設有戶籍之規定,所以不能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優惠。
案例二:王先生110年12月購買A屋,於112年4月出售,雖於出售前1個月短暫設籍,但經國稅局查得王先生一家人實際並沒有在A屋居住,所以在112年8月購買新屋時,也不能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還稅額之優惠。
欠稅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繳稅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得提供相當於欠繳稅額之第三人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具結書及第三人擔保同意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做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1年度贈與稅應納稅捐,國稅局依法將其A土地禁止處分。但甲君因資金需求急需出售該筆土地,經向國稅局詢問後,甲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額之定期存單作為擔保,國稅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甲君A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其得以順利出售該筆土地,進而繳清稅款並取回擔保品。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稅捐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繳稅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前,應確認股票是否完成法定銀行簽證程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所謂「有價證券」,指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公司發行股票經由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發行者,方屬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課稅範圍。倘公司發行股票未完成法定簽證者,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應由證券出賣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甲君112年度出售持有未上市(櫃)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票10,000股予乙君,可請A公司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加查公司股票簽證資訊(項目代號A18),確認A公司股票是否經銀行簽證,若A公司股票確認經銀行簽證發行,證券買受人乙君應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若A公司股票確認未經銀行簽證發行,證券出賣人甲君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營業人因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匯付之佣金收入,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獲取佣金收入,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於交易完成後,所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並非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不得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經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得以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惟如該勞務為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縱取得符合前揭規定之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因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甲公司雖取得外國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故不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提供非屬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如有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之外匯收入,而誤申報為零稅率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導入電子發票 落實ESG永續經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臺灣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針對碳排放量較大的企業增訂碳費徵收機制。財政部為推動企業e化、達成節能減碳目標,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器」,以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電子發票郵件遞送數、電子發票線上申請紙張數及電子發票業務申請郵件遞送數等4項計算減碳量。
該局說明,ESG為企業永續發展之關鍵指標,分別代表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個面向,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可以減少紙張使用和郵件遞送碳足跡,達成環境保護;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便利發票查詢及兌獎作業,善盡社會責任;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經大平台統計全國最近一年電子發票開立數量逾82億張,減碳量合計957,971公噸,營業人可於企業網站揭露開立電子發票之減碳效益(如減少幾公噸碳排放量資訊),達成永續發展並提高企業形象。
該局籲請營業人主動開立雲端發票,並協助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擴大減碳效益,實踐企業永續發展(ESG),並提高企業形象。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營業人以貨物抵債與銷售貨物相同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資金週轉不靈將餘存貨或資產用來抵償債務,無論是與債權人協議,或是遭債權人取走用於抵償所積欠債務,均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為銷售貨物;營業人銷售貨物所取得之代價並不以價金為限,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用來抵償債務,與銷售貨物相同,視為銷售應於貨物移轉與他人時,按時價(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貨物的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水電工程相關配件及材料,因經營不善,於110年12月1日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於同年月15日向該局申請註銷登記,嗣經該局查獲甲公司帳面尚有存貨新臺幣(下同)3,400萬元,甲公司表示因資金週轉不靈,所有的存貨已遭債權人搬走抵債,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除補徵營業稅17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85萬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若有前揭視為銷售貨物行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勞動部揭五大加班費NG樣態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讓勞工加班,必須要依法給付加班費。據勞動部統計,去年1,883件違反加班費規定的案件,合計裁罰金額高達6,200萬元。勞動部整理雇主5大NG態樣,其中最常見迷思就是「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民眾經常詢問的「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勞工不論是在平日加班、或是在休息日出勤,雇主原則上應依 《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只有在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且經雇主同意者,才能依照《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也就是說,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只能換取補休。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民眾常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黃維琛提醒,「工資」不是以本薪或底薪為限,只要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的經常性薪資,例如全勤獎金、交通津貼、伙食津貼、主管加給、夜班津貼等,均屬「工資」之範疇,也因此在核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黃維琛指出,第三類是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發給。
第四類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黃維琛強調,依照《勞基法》規定,加班費之乘數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一或3分之二以上,如果以1.33或1.66計算,等於少去了小數點後第三位,「一定會少算、就會違反法令」,過去也有因此受罰的案例,建議雇主可以用1.34或1.67計給。
第五類則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黃維琛解釋,依《勞基法》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其加班費應依休息日相關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也必須要遵守休息日的加班費規定。
餐飲業者加收服務費 應列入銷售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的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如收取餐點費用以外的服務費或清潔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餐廳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年中承包乙公司舉辦之中秋聯歡活動,合約中載明提供乙公司20位員工每位新台幣2,000元精選套餐計40,000元,並加收1成服務費4,000元,所以甲餐廳應開立銷售金額為44,000元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提醒,餐飲業者如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
兩岸規定不同 勤業眾信提醒:勿踩稅務禁區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大股東透過投資公司持股,因兩岸稅負效果不同,可能使公司誤踩稅務雷區。
依照台灣稅法,台灣企業分配盈餘給台灣投資公司免稅,分配給台灣稅務居民(大股東)則需分離課稅28%;若選擇不分配盈餘,僅需依財務帳上之未分配盈餘,課徵5%保留盈餘稅。
因此台灣企業的大股東若設立個人投資公司,間接持有實質營運公司,可享受公司間盈餘分配免稅;若將個人消費報銷在個人投資公司的財務帳上並選擇不分配,僅課徵5%保留盈餘稅,可明顯節稅。
依大陸的稅法,陸企分配盈餘給大陸投資公司免稅,分配給大陸稅務居民(大股東)則需課稅20%;若選擇不分配盈餘,並無保留盈餘稅。
但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徐曉婷提醒,稅務規畫必須了解當地的規定,大股東一旦被稽查出企業帳列個人消費及財產性支出,除了須補繳20%個人稅,恐有罰款及每天滯納金0.05%的處罰。
此外,實務上也常見由台商所經營的陸企仿效台灣公司資金操作,將大陸企業資金貸與大股東並長期掛帳「股東往來貸方」。
她指出,根據財稅[2003]158號,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換言之,企業長期掛帳「股東往來貸方」恐被視為盈餘已分配,落於大股東應課稅風險。
企業報營所稅 別犯四錯誤
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在5月告一段落,國稅局陸陸續續會針對申報情形展開查核,企業內部仍應檢視自身是否有漏報收入等申報細節,國稅局提醒留意四大常見NG,以免因一時疏忽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國稅局透過跨機關資料,例如戶政、出入境資料、投審會僑外股權變動等,可交叉比對各種申報異常,進而揪出逃漏稅狀況,不過部分企業並非有意逃漏,而是因為對法規不了解、一時疏忽,若因此遭到處罰就相當冤枉,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留意申報細節。
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漏報所得,國稅局官員表示,部分收入項目由於非屬國稅局提供的所得範圍,導致企業申報時往往會忽略,例如海關退稅、保險理賠、政府補助款等,申報時應盤點是否有相關收入。
其次,也常有公司不慎錯誤列報費用,當中最常見的是交際費或廣告費認定。
官員解釋,由於廣告費無限額、交際費有上限,公司列報廣告費被轉列交易費、剔除超限部分時有所聞,兩者區別在於,交際費是針對特定人士建立關係,例如招待特定客戶出國研討會,廣告費則對不特定大眾廣宣,規定並不相同。
第三種常見錯誤是房地交易所得。由於現行稅制包含舊制、房地合一1.0、房地合一2.0三種,企業應依據交易日及取得日區分適用稅制,並填在正確表格。
最後,則是要留意,哪些應列入企業最低稅負課稅範圍?企業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稅制變動。
例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擴大租稅優惠後,企業透過專戶捐贈經教育部認可運動業,可在捐贈金額1,000萬元限額內,以150%加成減除,且若捐贈對象為重點運動產業,更可不受金額限制,享150%減除。而加成減除的50%部分,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稅。
舉例而言,甲公司透過專戶捐贈600萬元給符合規定的職業運動產業,依規定可150%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也就是減除900萬元;其中加成減除的300萬,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與營所稅課稅所得及其他特定免稅所得合計,依最低稅負制規定計算基本稅額,再與營所稅額比較。
欠稅遭禁止處分 房地將無法移轉
利用財產移轉規避稅捐債務,若欠繳稅額已達個人或營利事業限制出境標準(個人100萬元、營利事業200萬元),會被限制出境。
日前某甲於辦理不動產買賣過戶手續時,赫然發現無法移轉過戶,才知道原來該房地因欠繳應納稅捐累計達10萬元以上,稅務局基於保全租稅債權,通知地政機關,將納稅人之不動產為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禁止處分登記,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以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土地、房屋被禁止處分,將無法進行買賣及設定,甚至會因為大部分金融機構不接受被禁止處分的土地、房屋作為抵押擔保品,而無法申請貸款。
台籍個人轉讓境外公司股權納稅分析
台商不能以為,轉讓境外公司股權,大陸主管機關不知道就可以不用繳稅。
台籍個人投資大陸取得公司股權,多採用通過第三地公司(BVI等境外公司)間接投資方式,台商常以為只要轉讓的是境外公司的上層股權,不是大陸公司直接的股權,大陸稅務局就不會知道,自然就不用在大陸繳稅,其實這種間接轉讓大陸資產還是會有一定程度的稅務風險必須留意。
台籍個人在不考慮大陸居民納稅人身分前提下,間接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風險,主要來自兩個層面,首先是境外公司資產是否主要為大陸不動產;其次是台商間接轉讓境外公司股權是否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境外公司資產是否主要為大陸不動產
《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在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月分)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位於中國境內不動產,所取得的所得視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這當中有兩個關鍵字,分別是「任一時間」和「不動產」,也就是被間接轉讓的大陸境內企業,其帳面有土地或房產,當不動產帳面價值不高,但經評估後大幅度溢價增值,由於大陸企業直接轉讓帳面溢價很大的不動產,需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比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代價更大,所以很難用剝離不動產的方法來規避個人所得稅。
二、合理商業目的
實務中最難確定的是第二層風險,就是台商轉讓境外公司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前,有關間接轉讓境內資產的「穿透原則」只針對企業所得稅,大陸新《個人所得稅法》中引入了一般反避稅條款,也就是當個人以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時,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台商常利用BVI、香港等低稅率國家或地區公司投資大陸,本身並無經營,在註冊地也沒有員工,沒有經營場地,沒有營收也不納稅,這樣的空殼公司除了可能受到台灣CFC條款的約束外,通過這樣的空殼公司進行的交易,也很可能被大陸稅務機關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導致間接轉讓大陸資產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結論是,台籍個人在境外間接轉讓大陸企業股權,從現階段看,在大陸有一定程度的繳稅風險,不管是轉讓方還是受讓方都要重視,因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作為扣繳義務人,一旦台籍個人被裁定為間接轉讓大陸資產,那不管是轉讓方、受讓方還是境內被投資企業,都可能成為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