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17日-112年07月21日
-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符合一定條件之支出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 財政部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
- 繼承人間無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
-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 申報綜合所得稅欲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每年定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 獨資企業賣房 比照個人課稅
- 工商憑證可下載進口稅費繳納資料 營業稅網路申報更便利
- 企業火損 應在30日內報備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不善歇業,通常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常因長期存放或使用,價值已大幅減損,不堪出售或使用,嗣後部分或已以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等,惟處理時,應注意帳上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有無視為銷售貨物情形,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補稅處罰。所以,陳小姐所經營公司之餘存貨物(含固定資產等)雖已抵償債務,依上揭法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查獲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為消除帳上餘存貨物時,將統一發票開立予無實際交易對象扣抵銷項稅額,經該所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依法告發,該所更呼籲營業人統一發票之開立,應核實開立予實際交易對象,以免違
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的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取得該筆股利之後,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的股票或股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1年7月20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11年7月16日,則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在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如果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11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股利之有權受領人為繼承人,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符合一定條件之支出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具高度創新者,其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並非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以申請抵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費用依上述條文規定,僅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及「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等5項費用;非屬該條規定之費用項目,例如例行性檢驗支出、市場測試支出、廣告費、研發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等,依據前揭辦法第6條規定,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計600萬餘元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高度創新,惟所列報之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經該局查核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
基隆關表示,為保障廠商權益,財政部於112年6月13日發布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下稱沖退稅辦法)第23條及第25條規定,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得於法定沖退稅期限內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廠商進口原料加工後,若符合關稅法第63條及沖退稅辦法規定,得於原料進口放行翌日起1年6個月內,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申辦退還進口原料稅款。原本以紙本方式申辦須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其退稅期限內,得以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的行政作業日數,惟採電子方式申請則無扣除行政作業日數之規定。考量透過電子方式申請退稅,廠商須待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無誤,始得透過退稅系統提出申請,為保障廠商權益,因而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請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之規定,並明定扣除日數之計算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
基隆關補充說明,為利廠商即時得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申請權益,已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專區,增加預設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廠商出口報單審結訊息功能,符合可申請沖退稅條件者,系統即主動寄發電子郵件通知廠商辦理退稅,請業者於收到通知後,儘速辦理,以免影響權益。
繼承人間無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設置的目的,在於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也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繼承人間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既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較多位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不過,該所特別提醒,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均為強制執行之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多加考量,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繼承為妥適。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50萬元外銷損失。甲公司說明因運送途中遇颱風致商品被雨淋濕包裝,故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150萬元,並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惟因該筆外銷損失超過90萬元,該公司無法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國稅局爰剔除不予核認。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有鉅額同業往來,經公司說明係當年度1月1日以自有資金4,000萬元暫時貸與同業,並未收取相關利息,截至12月31日尚未償還,甲公司帳上無借入款項,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946,400元(4,000萬元*2.366%);該局另舉例,倘甲公司帳上另有5,000萬元之銀行借款,該筆借款利率為2.5%,並列報利息支出1,250,000元,則應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4,000萬元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而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00,000元(4,000萬元*2.5%)。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出售不動產1筆,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1億元,甲君於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20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惟乙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20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40萬元,核算乙君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6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申報綜合所得稅欲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每年定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為5%或12%(股利合併計稅且未課徵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者、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上述適用對象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核發之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者: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指定服務係指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包含: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課稅年度入住合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載明床型)。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證明或手冊須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即須符合公告之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身障種類)。
獨資企業賣房 比照個人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因此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合夥組織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不過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果在2021年6月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應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就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兩年以內課徵45%、超過兩年未逾五年35%、超過五年課徵20%稅率、超過十年課徵15%稅率。
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不動產交易時,應按個人規定辦理,在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獨資或合夥事業出售房地的交易所得,仍應在出售房地的次年5月辦理營所稅申報,不過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表示,在房地合一1.0期間(2016年至2021年6月底),出售不動產所得須先行列入營利所得範圍,再歸課到個人綜合所得稅,再依個人適用綜所稅率5%至45%課稅。
不過,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但所得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有所不同。
因此,2021年7月後房地合一2.0上路後,我國將獨資合夥組織交易不動產全面改為比照個人,若獨資合夥組織有出售不動產行為,必須在移轉登記日後30天內申報,且適用15%至45%房地合一稅率。
工商憑證可下載進口稅費繳納資料 營業稅網路申報更便利
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便利的網路申報營業稅服務,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得以「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該局說明,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查詢至前一個月23日止的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營業人以進口稅費繳納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應以繳納日期所屬期(月)別申報,惟繳納日期屬次期(月)者應留至次期(月)申報。
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仍應檢視資料是否正確,且因其媒體檔之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進口貨物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扣抵代號請自行修正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以免影響申請固定資產得退稅限額之計算及營業稅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如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者,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等,因該等進項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請自行刪除,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受罰。
企業火損 應在30日內報備
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昨(19)日失火,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火災,以致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遭受損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應在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可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高雄國稅局說明,災害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和填寫範例,可至國稅局網站的「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及列印,除符合兩者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其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國稅局表示,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包括災害現場及毀棄物照片(須加註日期);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的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