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31日-112年08月04日

  • 因繼承取得合建之房屋,不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按20%單一稅率計算稅額之規定
  •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 112年7月31日辦理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 會員繳交入會費或保證金,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下稱發票),有「眉角」!
  • 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停止租稅優惠情形
  • 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
  • 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需負擔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
  • 中小微型企業如何借力「臺灣雲市集」補助方案,為導入電子發票「減壓」,國稅局說明會來了!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稅額扣抵 勤業眾信兩大提醒
  • 企業申報基本所得 有撇步
  • 贈與免稅額 按贈與人計算
  • CFC實施後對台商納稅和匯入台灣資金購買不動產有很大影響

因繼承取得合建之房屋,不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按20%單一稅率計算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要件者,其交易所得所適用20%單一稅率,但如係出售因繼承而取得合建之房屋,則不適用上述20%單一稅率。
該局說明,為獎勵合建並促進土地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明定,銷售符合該條規定之房屋、土地,得不按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另依該條規定適用20%之單一稅率,其立法之目的旨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之行為。然而,繼承人既未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自非該20%單一稅率適用之對象。
該局舉例,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乙君於110年8月1日購入土地與建設公司協議合建,房屋於111年9月1日完成並由乙君登記為所有權人,嗣因乙君死亡,而由甲君於111年12月15日繼承登記取得後,旋於同年12月31日出售。甲君認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該房地係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合建,乃依所計算之交易所得按20%稅率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辦理申報,經該局查得甲君並非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無20%單一稅率之適用,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按適用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並據以補稅。
該局提醒,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新制所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於繼承取得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惟有關出售所持有因合建而取得之房地之交易所得,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者方可適用前述20%稅率。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表示,近年來跨國交易日漸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逐年增加,最近發現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與我國B公司簽訂營造工程技術服務合約,並派遣員工共15人至臺灣提供營造工程技術服務。核閱所簽訂之營造工程技術服務合約,未載明派遣人員提供之技術範圍及內容,經實地勘查審核後,發現A公司所派遣之員工,係接受臺灣當地工程人員指揮監督,至工地進行板模架設及清運工程廢棄物,且A公司履約過程僅扮演行政事務協調,負責按B公司需求人力,派員至本國境內提供服務,爰判斷A公司係屬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7點第4款第3目規定,否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由B公司於給付時,按合約總價依規定稅率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是否屬人力派遣服務,依前揭審查原則第8點第2款規定,應就下列情況綜合判斷之:1.被派遣人員主要受國內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或績效考核。2.國外派遣機構不負擔(由要派機構或員工自行負擔,或已投保相關責任險)人員服務瑕疵之損害賠償責任。3.合約對於服務內容之約定不明確。4.被派遣人員須經國內要派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派赴服務地點。 5.外國派遣機構在履約過程僅扮演行政事務協調、仲介等角色,不提供技術層面之協助。

112年7月31日辦理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2年7月31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本次公告案件範圍為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核定未列入選查之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指出,符合前揭公告作業範圍之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大批核定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112年7月31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查對或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可於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該項措施並不限於個人,營利事業購買上開節能電器,也可以申請退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詳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1年9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電冰箱1臺,並帳列當年度費用。另甲公司於次(112)年1月1日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200元,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2年度的其他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買入節能家電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將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提列折舊或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會員繳交入會費或保證金,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下稱發票),有「眉角」!

臺南劉小姐詢問:我持有甲球場會員證,入會時球場向我收取的保證金,有開立發票,但最近我加入乙健身房,入會時所繳納的保證金卻沒有開立發票,該健身房有無違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入會費,是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的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於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會員入會所繳納的入會費中,屬於存儲金或保證金等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免開立發票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實務上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其收費項目名稱不一,不能直接以「入會費」或「保證金」判斷應否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為何,如果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係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營業人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倘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則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應免開立發票。
關於乙健身房收取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南區國稅局建議劉小姐檢視入會契約相關文件,如有約定該保證金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乙健身房即有漏開發票逃漏稅之嫌,劉小姐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該局並呼籲營業人,如有前開收取會員入會費或保證金應開立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停止租稅優惠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三年因受到疫情影響,民眾為降低接觸傳染風險並維持安全社交距離,減少現金支付,所以行動支付比率大幅提高。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以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仍按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截至112年6月30日止,全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計有16,382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三、經查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呼籲,行動支付已成為全球經濟發展趨勢,已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以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建置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查詢及下載使用,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致1人以上發票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溢付中獎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轄內A商號為112年7月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店員因不諳系統操作,於112年7月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倘112年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該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需負擔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

王小姐來電詢問,為何應納稅捐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還得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的必要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郵資、金融機構手續費、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均由欠稅人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小姐欠繳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扣押王小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扣押金額除了王小姐原應繳納之本稅及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外,還有因強制執行額外產生寄送公文書的郵資及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還須額外繳納執行必要費用。

中小微型企業如何借力「臺灣雲市集」補助方案,為導入電子發票「減壓」,國稅局說明會來了!

為協助企業善用「臺灣雲市集」補助方案,導入電子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預定於本(8)月9日下午2時在該局17樓教室舉辦「企業導入雲端科技 智慧營運提升效率」說明會,邀請經營實體店面尚未使用電子發票的中小微型企業參加,以掌握數位轉型契機。
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使用電子發票,除節能減碳外,可快速掌握商品流向,保障消費者權益,並能提升整體e化效能。經稽徵機關多年輔導推動,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漸成趨勢,但仍有部分營業人,尤其是中小微型業者,或因考慮初期須負擔設備及系統建置等成本而裹足不前;然而如果能善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特別為中小微型企業提供的「臺灣雲市集」數位轉型補助方案,即可大幅降低導入電子發票的相關成本。
該局表示,上述說明會係結合「臺灣雲市集」的數位轉型補助方案,來協助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加速數位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因此,將由「臺灣雲市集」委託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的專家,詳細介紹雲市集補助方案,並由資訊服務廠商分享電子發票雲端服務。有關說明會詳細資訊及報名方式可至該局網頁(https://www.ntbsa.gov.tw/常用服務專區/講習會)查詢,歡迎中小微型企業踴躍報名參與。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稅額扣抵 勤業眾信兩大提醒

在全球化經濟發展趨勢下,營利事業從事跨境投資貿易以賺取境外所得。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我國營所稅應納稅額,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營利事業主張境外稅額扣抵可分兩大類,一是所得型態為「技術服務報酬」,二是所得型態為「股利、利息及權利金」。
技術服務報酬常見於為營利事業提供境外非關係人技術服務報酬,或提供境外關係企業集團管理服務取得的報酬。
若未能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而遭給付方扣繳,主張稅額扣抵時,應特別注意給付方扣繳基礎為收入,但計算加計該技術服務報酬可扣抵限額時,應以該技術服務報酬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技術服務所得為基礎,計算可扣抵限額。
至於已納之境外所得稅額,亦應以實際繳納稅款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並取得合法納稅憑證(除大陸地區所得外已無須公認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黃瑞琪針對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所得表示,稽徵實務上,股利及利息較少分攤歸屬相關成本費用的爭議,至於權利金則可能存有爭議。
營利事業若取自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之他方締約國前述來源所得,依租稅協定可適用上限扣繳稅率納稅者,於申報境外稅額扣抵時,以扣抵依該上限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倘若營利事業因成本效益考量,如未提示居住者證明等原因,而未適用租稅協定所溢繳的稅額,則不得申報扣抵。
張瑞峰也提醒,屬於股利所得型態者,需進一步注意可扣抵的扣繳稅款眉角。
一般而言,僅限直接持有之境外第一層,被投資公司依當地稅法規定對該股利所課徵或扣繳的所得稅;但例外事項為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境外第一層被投資公司所分配之盈餘若屬源自大陸地區公司盈餘,則包含大陸地區公司盈餘分配的扣繳稅款及第三地區盈餘分配扣繳稅款皆可主張申報扣抵,但大陸地區納稅憑證需進行公認證。
至於台灣和新加坡租稅協定下,新加坡公司分配股利給台灣公司,在台灣公司持有新加坡公司股份不少於25%時,稅額抵扣應將新加坡公司就其所得應納之稅考慮在內,但此項抵扣不得超過台灣公司取得股利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企業申報基本所得 有撇步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的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在減除前五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時,官員提醒,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依序減除,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可以自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

申報基本所得額留意認列順序 圖/經濟日報提供

不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在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才可以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新台幣800萬元,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分別為40萬元及6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700萬元(800萬元-40萬元-60萬元)。
經調查甲公司上(109)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180萬元,另外甲公司107年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在109年度全數抵減,截至109年底止,甲公司應已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未減除餘額。
不過甲公司誤以為109年度未達基本稅額的課稅門檻,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未依序先將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40萬元及60萬元,自10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導致110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誤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00萬元(40萬元+60萬元),國稅局認定基本所得額少計100萬元,核定補繳基本稅額12萬元。

贈與免稅額 按贈與人計算

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不過近期發現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誤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每年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減除的免稅額是按每一位「受贈人」計算,而發生逾期未申報贈與稅,遭補稅及處罰鍰的情形。
官員舉例,甲先生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將存款贈與兒子、女兒,在今年5月3日各贈與兒子244萬元、女兒244萬元,此兩筆贈與合計488萬元,已超過每人每年度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不過甲先生誤以為每位受贈人,每一年度皆享有244萬元額度,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導致未在贈與行為5月3日發生後30日(6月2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4.4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CFC實施後對台商納稅和匯入台灣資金購買不動產有很大影響

眾所周知,台灣已於2023年起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受台灣居民或台灣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都需要提交財務報表並在台灣申報課稅,也就是說,財務報表將會讓境外公司原本不透明的財務狀況透明化,台商平時就需建置境外公司的會計帳務及財務報表,並注意下列事項。
按規定符合CFC定義的境外公司需提交財務報表給台灣國稅局,但境外公司的銀行帳戶、交易及轉投資等營運功能均在海外,台灣會計師不容易掌握境外公司完整財務情況,台灣會計師會面臨相較台灣本地公司較高的簽證風險,因此實務上,台商很可能無法找到台灣會計師簽證境外公司報表,如此一來台商自己的財務人員就必須有能力自行記帳,並於申報時聲明財務報表已依據台灣會計準則編製,這將加重財務人員不少的責任。
CFC未實施前,台商的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理財或控股,都可以截流利潤延緩在台課稅時間,但2023年以後賺得的利潤就都應在台灣課稅,未來若要將境外公司利潤分配回台灣,對2023年以後賺得的利潤已依照CFC規定在台申報課稅者,分配回台灣時不會被重複課稅。
但若分配的是2022年前的利潤,延續過去作法等實際分配時課稅,因此財務報表需清楚記載利潤產生年度才能正確申報課稅。稅法的原則是有所得就應繳納相對應的稅負,境外公司帳上資金若是來自於借款,就不是稅法課徵範圍,但要注意,若資金是來自台灣人或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就可能衍生出借款方資金來源是否已按台灣稅法課稅的疑慮。
除了需考量稅負外,資金運用上也會因新法實施受到限制,台灣為抑制房價,已於2023年7月起開始實施平均地權條例新規,未來不管是以台灣本地公司或境外公司名義,在台灣購買住宅用途的不動產,都需向台灣內政部事前申請,符合法令規定的六項用途才可購買,一般來說,公司僅能以員工宿舍為由購買住宅用不動產,且購買戶數不得超過公司員工人數,並限制於登記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
以前不少台商透過境外公司來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購買台灣的住宅用不動產,以台灣公司作為台商在台灣的資產管理公司,收取租金並報銷不動產相關費用,但在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後,這樣的作法將受到限制,台商將資金匯入台灣購買不動產的模式必須重新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近幾年推出的房地合一稅政策,若台灣個人或公司持有境外公司超過50%股權,且境外公司價值超過一半來自於台灣的房屋、土地,出售境外公司股權將會符合台灣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並非按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一旦要申報境外公司股東名冊及財務報表,就會讓國稅局掌握境外公司股權異動及在台投資情形,因此,在出售境外公司股權時,需特別注意台灣轉投資公司的資產結構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課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