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10日-112年07月14日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
  •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可適用獎勵措施
  • 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上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遇調整上班日,復查期間不延長
  • 稅捐文書自寄存於郵局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應注意贈與時價之規定
  •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 助力中小企取綠電 國產署修相關辦法
  • 預留稅源怎麼做?遺囑及執行人不可少
  • 弄巧成拙?印章、影本註明「僅限用途」恐麻煩到自己
  • 勞退退休金及孳息 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積欠稅捐 得申請分期繳納
  • 境外所得已納稅額 可扣抵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2.0規定,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仍應於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前開情形之交易,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交易所得或損失分別計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或第48欄〔處分資產損失,惟屬經常買進、賣出該等項目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再填入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或損失)減除,免填申報書第C1-1頁及C1-2頁。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鑑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惟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係於110年6月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相關申報方式整理如附表。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可適用獎勵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如期完整提示帳簿,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可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符合一定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與實務問題。
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可列為推薦參加績優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選拔。
不適用對象如下:
1. 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3. 決算申報案件。
4. 清算申報案件。

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上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惟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所得於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如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以111年度為例,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260,001元以上),即不適用該項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父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千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才不能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其適用稅率未超過20%,應予准認云云,經該局以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都包含本數(20%)計算,甲君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其適用稅率為20%,已符合上揭排除適用情形,乃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下列2種情形亦排除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一、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二、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11年度為670萬元)。

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遇調整上班日,復查期間不延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但該末日如經政府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而未放假時,並無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往後順延規定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核定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12年2月23日。若其不服該核定稅捐處分,應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日之次日112年2月24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其復查期間截止日為112年3月25日,該日雖為星期六,但為政府公告的補班日,則不再順延至次星期一(112年3月27日),故甲君如遲至3月27日(星期一)始提出復查申請,則已逾法定救濟期間,將遭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核定稅捐處分申請復查,應注意申請期限末日是否為調整上班日,並掌握時效在期限內申請,以維護行政救濟的權益。

稅捐文書自寄存於郵局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之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多採郵寄方式送達,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交付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送達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且不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何時至郵政機關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並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不服該局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復查決定書經郵務機構於112年4月13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營業地址所在地之龜山文化郵局,應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又因甲公司設址於桃園市,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12年4月14日起算,至112年5月16日(星期二)屆滿,而甲公司遲至112年5月17日始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因訴願之提起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法應不予受理。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若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間常有資金往來,在會計科目屬「股東往來」,若股東借給公司資金周轉,公司應帳列於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性質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公司還款股東時則沖轉股東往來,俟被繼承人亡故時,公司對被繼承人未還款項,應列入遺產申報債權。
該局舉例,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有限公司(僅1人股東)負責人,截至死亡日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貸方科目有新臺幣600萬元,屬甲君對公司債權,惟繼承人逾期未申報,經函請公司提供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據以補徵遺產稅並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遺有股票(權)者,應注意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若有餘額,應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並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漏報遺產而受罰。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應注意贈與時價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贈與高爾夫球會員證之納稅義務人,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國稅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部分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公司股東權益外,尚包含以會員身分於球場打高爾夫球之資格,故此類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其贈與價額之計算應以市場價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未上市(櫃)及非興櫃之A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贈與其子,贈與日股票淨值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該球場會員證當月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為400萬元,因該公司股票兼具股東權益及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即持有該股票之股東享有擊球權,故應按贈與日當月球場會員證之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申報A育樂公司股票之贈與價值為400萬元,扣除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繳納贈與稅15.6萬元【(400萬元-244萬元)*稅率10%】。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果有應納稅額,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1月15日以總價500萬元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於111年11月7日(移轉登記日)以總價450萬元出售,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A房地雖然沒有賺錢還倒賠50萬元,但還是要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即111年12月7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沒有辦理申報,已違反前揭法令規定,應按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為罰。

助力中小企取綠電 國產署修相關辦法

財政部國產署規劃年底前將推出首批保留3成綠電給中小企業的太陽光電標租案。國產署近期已修正相關出租管理辦法,接下來還要修正招標文件,各分署也正盤點合適的土地,相關行政作業完成後,第四季可望上架。
為舒緩中小企業「綠電荒」,財政部推動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光電標租,規劃將請得標業者保留3成綠電進入經濟部媒合平台,出售給中小企業,幫助解決中小企業買不到綠電的問題。
國產署7日公布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其中配合政院保留綠電給中小企業使用政策,調整光電標租競標基準、年租金計算規定等內容。
其中在競標基準方面,過去原以「投標設置容量」與「回饋金比率」乘積為準,計算最高者得標,修正後改僅以回饋金比率為準。
官員解釋,過去可能因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留設公用地點,或因在地意見,導致投標容量與實際核准容量有落差,形成爭議,未來僅看回饋金比率,有助降低爭議。
另外年租金計算規定也略修。原先規定,如果在期限前尚未完成設置光電設備者,以地價稅及土地管理等其他費用作為年租金,此次參考實務,修正後僅計收地價稅。
國產署官員表示,除了出租管理辦法修正,接下來還要修招標文件,未來國有光電標租將保留3成給中小企業,按目前進度,預計年底前可釋出一批標的進入市場。

預留稅源怎麼做?遺囑及執行人不可少

在資產傳承領域,順利完成繼承比節稅更重要
誰會沒錢繳遺產稅?
看到越來越龐大的資產傳承商機,教育訓練會要你幫大戶規畫一張保單預留稅源,目的是避免如果資產大部分都是非現金資產,會因為無法繳遺產稅而難以完成繼承的窘境。
但相信這種需求聽起來頭頭是道,但操作起來卻是虛無飄渺,因為一來大戶資產裡面通常還是會有相當數量的現金,二來既然身為大戶的小孩,通常生活也不會過得太差,因此真正不夠現金繳納遺產稅的應該很少,自然這樣的需求也很難打進顧客的心中。
如何擴大預留稅源的市場
如果想把預留稅源的市場做大,要解決的焦點不該放在”繳不起遺產稅”,而應該放在如何讓繼承的程序可以順利的進行。
我們都知道強勢的長輩一走,資產無論生前講好怎麼分,要繼承的當下通常還是吵得面紅耳赤,當糾紛一出來,小孩都不缺錢的情況下,要取得繼承人全體蓋章完成遺產分配,簡直成為不可能的任務,甚至演變成對鋪公堂。
往往繼承程序拖得越久,兄弟姊妹間的嫌隙也會越深,就筆者看來,繼承必須速戰速決,會課徵到遺產稅的案件,通常遺產金額都不小,節稅只是加分而非重點,還是要趕快讓繼承案件儘速落幕,孩子們各自展開自己的人生。
預留稅源怎麼做
要順利的完成繼承,你需要的是:
1.一張有效的遺囑:有效的遺囑,而且盡量不要違背特留分的規定,讓後代子孫有個依循的方向。
但有遺囑還不夠,因為當財產分配不均,一定會有人跳出來質疑遺囑的公正性、有效性,結果往往又要打官司確定遺囑真偽,曠日廢時,因此還需要一位遺囑執行人。
2.一位遺囑執行人:有遺囑執行人的好處是遺產分割不需要全體繼承人蓋章,由遺囑執行人一個人就可以完成整個遺產的分配,其他人若有意見,也只能分配後再打官司,起碼可以避免遺產懸而未決。
但有遺囑執行人還不夠,如果遺囑執行人要跟各位繼承人收取各自應該負擔的遺產稅,不服的繼承人又會發起抵制,因此還需要一張預留稅源的保單,避免遺囑執行人需要自己墊錢繳遺產稅的不甘心。
3.預留稅源的保單:因此預留稅源除了可以避免沒錢繳遺產稅外,還可以讓遺囑執行人或某位負責繳納遺產的繼承人,可以有一筆錢先繳遺產稅,不用看其他繼承人的臉色,也不用自己先墊錢。
在通常的情況下,建議以一份有效的遺囑,指定可靠的繼承人之一(通常是拿最多的那個)為遺囑執行人,再搭配預留稅源性質的保單,指定該遺囑執行人為受益人,這樣起碼可以順遂遺產的進行,如果要打官司,就大家先拿到遺產,要吵再來吵吧。

弄巧成拙?印章、影本註明「僅限用途」恐麻煩到自己

很多人喜歡在印章或身分證影本上加註「僅限…(如貸款、辨理停車),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不會讓印鑑等被有心人盜用。財政部提醒,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所蓋用印章,切勿加註特定專用字樣,以免因限定用途,無法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但審核申請文件時,常發現部分債權人於申請書或委任書上蓋用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章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於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的使用權限已受限制,應不得適用於行政機關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債權人跨區局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的便民服務,民眾可就近選擇各地區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惟申請查調時務必備齊相關文件,並留意債權人印章是否有加註特定專用字樣,以維自身權益,並避免無法申請而舟車勞頓。

勞退退休金及孳息 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針對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退休金及孳息是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是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換言之,往生者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於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至於往生者生前如遺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承租權,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或公有耕地承租權,不須課徵遺產稅,俟地主終止租約、政府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課徵承租人綜合所得稅,故繼承人申報往生者遺產稅時,不必申報該筆承租權。

積欠稅捐 得申請分期繳納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果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提出分期繳納申請。
國稅局官員說明,欠稅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該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並審酌申請事實後,可以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執行分署除可以廢止原核准的分期外,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因逾期未繳納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0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負責人A先生向該局反映,因受疫情影響,公司營收驟減,一次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希望能分期繳納;在國稅局協助下,檢具文件提出分期繳納等清償方案,經核准後,得以分期繳納稅款。

境外所得已納稅額 可扣抵

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是否要納入營所稅計算,首先要看資金在境外的用途以及構成要素。如果屬於境外所得,且企業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並能提出當地政府提供的納稅憑證,已納稅額就能從營所稅中扣抵。
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洽詢,在海外經營事業,有境外資金匯回是否需要課稅。官員表示,因為境外資金,包含海外及大陸資金等,營利事業配置在境外作為各項用途,構成要素及來源眾多,並非所有都屬於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及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就不屬於境外所得,未涉及課徵所得稅問題。
國稅局說明,所謂境外所得是指營利事業在境外從事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賺取的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事業盈餘或股利、於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及處分境外資產所得等。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及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如有繳納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的所得稅,可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從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不過扣抵數不能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境外所得如未及時申報,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僅就補繳的應納稅額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