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6月26日-112年06月30日
- 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應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
-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醫療勞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購買節能電器貨物稅退稅延長至114年6月14日
- 遺產存款抵繳遺產稅
- 商民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時應提供正確貨物資料
- 海關呼籲進口貨物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 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過戶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
- 申報呆帳損失 應留意認列年度
- 先雇後訓 勞動部每人最高補助5.4萬
- 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 營利事業解散 清算完結日影響未分配盈餘申報方式
- 公益團體獲贈財產 須報收入
- 自家商品送員工 視同銷售
-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新規
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應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含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在訂定買賣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成交價額」為受讓人實際支付讓與人的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5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1,000萬元,甲君依約支付簽約款200萬元,嗣於112年3月9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君300萬元,並由乙君支付餘款800萬元給A建設公司,甲君應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甲君預售屋權利取得日為111年2月5日,交易日為112年3月9日,成交價額為300萬元,成本為200萬元,可減除費用為9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00萬元*3%),課稅所得為91萬元(300萬元-200萬元-9萬元),自111年2月5日至112年3月9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為409,500元(91萬元*45%)。
該局提醒,民眾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讓與該契約給第3人,受讓人概括承受該契約相關權利義務,該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的成交價額,按受讓人應支付給讓與人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價款。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醫療勞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是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護理費(包括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因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服務對象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20,000元、住宿費60,000元及飲食、清潔服務等雜項費用20,000元,合計100,000元。其中護理費20,000元因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其餘費用80,000元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
購買節能電器貨物稅退稅延長至114年6月14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之政策目標,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將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
該局說明,在114年6月14日前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在購買節能電器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即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以紙本或線上方式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書以紙本方式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民眾於線上申請時,於送出資料前,除檢視所輸入資料及附件正確無誤外,請輸入保證書或保固卡上所載該電器之機器號碼或製造號碼,以加速案件審理速度。
遺產存款抵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時,繼承人可以申請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不過要注意的是因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要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必須有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2/3的同意,才能提出申請。
該局就上述兩種申請要件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700萬元,若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4位子女共計5人(每人應繼分各1/5),只要繼承人其中3人(應繼分合計3/5)同意申請以甲君之遺留存款中600萬元繳納遺產稅,即已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逾半數之規定;但如果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2人(每人應繼分各1/3)及已歿子女1人的代位繼承之孫子女5人(每人應繼分各1/15)共計7人,只要繼承人子女2人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其中1人同意,應繼分即超過2/3,縱使繼承人僅3人同意,並未過半數,亦符合申請要件。
繼承人提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申請,經國稅局審核符合規定後,會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及繳款書,該局提醒繼承人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手續,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中英併列)」
商民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時應提供正確貨物資料
基隆關表示,貨物進口前如已正確瞭解稅則號別,除可預估應繳之進口稅費,亦可知其貨品輸入規定,預先備妥相關資料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嗣貨物實際進口時可加速通關,如對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有疑義,得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按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及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審核結果將書面答復之,且其結果海關一體適用。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因貨品分類號列有相對應的稅率及輸入規定,進口貨物通關時,倘稅則號別分類錯誤,經海關更正後,則須按更正後之稅率及輸入規定辦理,否則貨物不得進口。準此,向海關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應提供正確貨物相關資料,以利海關依據該資料正確答復,為兼顧通關秩序及課稅公平性,完善預先審核機制,財政部於112年4月12日修正發布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增訂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稅則預先審核結果,海關不受拘束。
基隆關最後說明,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機制為海關提供之便民措施,可避免徵納雙方稅則分類岐異,亦可加速貨物通關提升競爭力,請業者多加利用,本關將持續提供優質服務。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下載路徑:本關首頁(https://keelung.customs.gov.tw)/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分類勾選稅則預審/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
海關呼籲進口貨物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邇來時有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因虛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規格、產地或繳驗偽造、變造、不實發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海關查獲違法情事,而遭受裁罰案件,因此特別提醒進口人應誠實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關務署說明,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前述虛報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44條規定,將依法裁處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如虛報行為涉及「逃避管制」,依據同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將裁處進口貨物貨價3倍以下罰鍰及沒入貨物。另個案如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等相關規定,亦須依法裁處罰鍰並補徵營業稅及貨物稅,進口人可能因此面臨鉅額罰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以貨物價格為例,進口人應依據實際交易價格正確申報,過去曾有進口人報運食品進口,經海關查核發現有繳驗偽造發票及價格申報不實情形,依前揭規定裁處罰鍰及追徵稅款,總金額高達約新臺幣312萬元,且因繳驗偽造發票涉及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依法移送偵辦結果,行為人亦將面臨刑事究責,商民申報貨物進口應更加小心謹慎。
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使出售之土地達到可供出售狀態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規定計算出售土地損益,據以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地上改良物於交地日騰空,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屬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經查係當年度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建築物所產生之費用,經進一步瞭解,甲公司與土地買受人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該土地須於交地日清空並拆除地上物,該拆除費用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且查得該筆土地係於100年間取得,是其110年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爰將甲公司列報之修繕費用轉正自免稅之土地交易增益項下減除,核定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依約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依上述規定自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
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過戶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有違反,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即予受理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處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該局舉例,甲君為乙君之父,二人皆為A公司股東,甲君於110年贈與A公司股票1,000,000股予乙君,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及繳納,以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A公司未通知甲君或乙君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上述證明文件即辦理甲君股票移轉登記予乙君,經該局查得,A公司遭處罰鍰5,000元;甲君未申報贈與稅部分,亦經該局依法核定贈與金額10,000,000元,補徵稅額780,000元,並處罰鍰780,000元。
申報呆帳損失 應留意認列年度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文件,尚須留意損失認列年度。
其中,逾期兩年的債權如是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等證明文件,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文件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如屬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證明文件,查核屬實者,則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此外,所稱債權逾期兩年的計算,應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債權逾期兩年的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同時也要留意認列年度;若債權未逾期兩年,仍應以債權逾期兩年的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此外,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應於發生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已收回的營業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購貨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後有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未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已收回營業稅額者,只要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先雇後訓 勞動部每人最高補助5.4萬
各行各業都可適用、先雇後訓的「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隨著疫後恢復常態,勞動部亦調高適用標準及補助。自今年7月起,勞動部參考2022年初任人員月平均薪資水準,針對提供月薪3.4萬元以上職缺的企業,訓練期間最長可達六個月,每訓練一人,企業可獲得最高5.4萬元訓練費用。
勞動部認為,這項調整,可鼓勵企業釋出具發展性職缺,並引導企業提供技能程度較高的職訓,進而提升青年薪資。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採先雇後訓,亦即企業先僱用15至29歲青年,再提供訓練,勞動部即補助企業訓練費用。惟補助高低是根據企業進用該名青年薪資而定。
官員表示,疫情期間因考量企業經營困難,一度降低補助門檻,以企業雇用薪資「基本工資至2.8萬元」、「2.8萬元至3萬元」、「3萬元以上」三等級,獲不同額度補助,最高可補助企業4.5萬元。
惟疫情過後,勞動部盼逐漸恢復常態,因2022年初任人員月平均薪資已達3.4萬元,因此自今年7月起調整補助規定,若企業雇用薪資「3.4萬元以上」、訓練期間最長可達六個月,每訓練一人最高補助5.4萬元訓練費用;若企業雇用薪資「3.4萬元以下」,則訓練期間最長為三個月,每訓練一人最高補助3.6萬元。
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父母規劃傳承財富給子女要留意,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父母若將財產「三角移轉」給子女並試圖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追繳贈與稅,提醒民眾避免透過迂迴方式將財產無償轉讓子女。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表示,財產所有權人(第一手)透過他人(第二手)移轉財產給特定人(第三手),若被發現第二手移轉給第三手的有償行為虛偽不實,國稅局可依稅法規定追繳贈與稅。
舉例來說,爸爸在2021年2月1日將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數賣給乙公司,當時甲公司股權淨值為4,000萬元,乙公司隨即在同年6月30日將該股票出售給兒子;國稅局查核發現,爸爸賣甲公司股票時從乙公司取得的買賣價金,有回流到乙公司的情形,而且兒子年幼,照理無法支付巨額股款購買股票,爸爸也無法說明兒子買股票資金來源。
後來爸爸向國稅局坦承,是聽信他人建議,透過第三人迂迴移轉股票給兒子,達到財產無償移轉取巧逃避贈與稅,國稅局因此依遺贈稅法規定,以第二階段移轉日為贈與日(6月30日),課徵贈與稅並依規定裁罰。
洪銘鴻指出,此個案的爸爸是第一手、兒子為第三手,第一手及第三手具有二親等親屬關係,除了無法說明兒子買股票的資力與資金來源外,在買賣過程中,價金有回流情形,因此被國稅局認定為透過迂迴方式移轉財產並提供子女購買該財產資金,屬於對子女贈與。
因此前述案例中,股權淨值4,000萬元扣除當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元,適用10%稅率,本稅是378萬元,加罰一倍378萬元,連補帶罰共756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營利事業解散 清算完結日影響未分配盈餘申報方式
營利事業解散,解散年度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與否,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財政部國稅局指出,其中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免申報;但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則仍應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釋,就解散的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盈餘,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
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如果解散的營利事業於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即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2022年11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則甲公司決、清算的未分配盈餘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都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至於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否辦理申報及申報期限,需視甲公司清算完結日而定,第一重情況是甲公司於2022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完結,則免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第二種則是,甲公司如果於2023年3月20日辦理清算完結,因其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已清算完結,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併同清算申報書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即2023年4月18日)辦理申報。
第三種是甲公司來不及在2023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因已逾法定申報期限,甲公司應於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公益團體獲贈財產 須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6)日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機關團體)如果受贈財產,除了留意核實入帳外,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列報收入,以免影響免稅資格。
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機關團體從事各項創設目的活動,明定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的要件時,可享免納所得稅的優惠,要件之一為「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且應有完備的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圖/經濟日報提供
南區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接受社會大眾的捐贈,除了常見的受贈現金外,還有受贈土地、房屋、股票等,機關團體無論受贈何種財產,都必須核實入帳,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列報為收入,以免因不符免稅標準所規定會計紀錄應完備的要件,而喪失免稅資格。
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如果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了短漏報收入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的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其他情形將視為會計紀錄不完備,也就是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者,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不能免稅、會被補稅,還會遭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慈善會2020年度接受企業捐贈現金600萬元及土地價值300萬元,在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贈現金的捐款收入600萬元及其創設目的支出400萬元,卻漏未將受贈的土地據實列帳財產以及列報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收入300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規定,屬於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該年度全部結餘款500萬元遭核定補稅,短漏報收入300萬元則另處罰鍰。
自家商品送員工 視同銷售
逢年過節送禮給員工,是企業維繫及提升員工向心力的方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有以自家商品贈送員工作為端午節禮物者,應注意「視同銷售」開立發票規定;如果是外購禮品犒賞員工,要注意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是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張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在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果是向外採購禮品,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使用,並以有關科目入帳,且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犒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另外,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上市櫃公司除了逢年過節送禮犒賞員工以外,也會在召開股東會時贈送紀念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為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屬於交際應酬的貨物,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同樣不能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規定辦理。
國稅局官員提醒,營業人如果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規定。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規定辦理。
國稅局官員提醒,營業人如果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規定。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新規
以後辦理個人股權轉讓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環節就必須看到完稅證明。
大陸的個人轉讓股權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有詳盡規定。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2022年11月28日,上海市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股權變更登記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查驗服務工作的通告》(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通告第3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前,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依法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過去工商局和稅務局獨立運行,互不關聯,稅務局的文件並不適用工商局,所以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一般不會依據稅務規定檢查企業和股東繳稅情況,也不會將股權轉讓事項知會稅務部門,因此台商直接收購大陸境內公司股權時,若原境內公司的個人股東,未按稅務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台商或被收購的境內企業就可能會承擔補繳稅款的連帶責任。
當台商直接轉讓大陸境內公司股權時,若購買方為大陸境內自然人或公司,匯款銀行根據外匯管理規定,會要求股權購買方在匯款時提供《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也就是需代扣代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款;若購買方為境外自然人或公司,由於資金不涉及大陸境內銀行,有可能台商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就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因為以前的管理模式給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徵收帶來漏洞,現在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稅務局都聯合公告,兩部門實行個人股權轉讓信息自動交互機制,當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時,在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先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市場登記主體機構憑稅務機關提供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完稅情況表》,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青島市最早在2018年底就回應個人所得稅的要求,當時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和財政局聯合發文,要求企業登記機關對轉讓方為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變更,憑完稅證明辦理變更登記。之後十幾個區、市、省相繼頒布相應文件,深圳在2021年6月18日起實施;廣東省在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北京是2021年9月1日起實施;上海則到2022年12月20日起才實施。
雖然有些地方至今仍沒有這兩個部門的聯合文件,但其省政府頒布的文件中都有類似要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要查驗個人的完稅信息,查不到或有異常,須向稅務局回饋信息,比如浙江省就有《浙江省稅費服務和徵管保障辦法》。
隨著各地對個人股權轉讓登記程序頒布新規定,稅務局在辦理此類業務時,不但會加強本次股權交易核查,還會對歷史上發生過的股權變更進行梳理,在實務中已有類似案例;另外股權轉讓中的個人所得稅已成為近年稅務稽查的重點,前幾年的股轉交易,就算當時已申報個人所得稅,仍然會作為重點進行稽查。
以後台商在辦理個人股權轉讓時,應按《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及時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不但無法辦理變更登記,事後也很容易被追查,除補繳稅款外可能還面臨罰款和滯納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