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3月06日-112年03月10日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 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本(112)年4月1日開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 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之方式
  •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稅請注意申請期限
  •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 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
  •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111年度受疫情影響調增費用標準
  • 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 網路查詢、下載、申報三步驟快速辦理遺產稅申報
  • 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有限額
  • 員工健檢費用扣繳 三樣態
  • 營所稅補稅 國稅局提醒留意限繳日期
  • 營業稅逾期申報 列管七年
  • 台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新規解析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轄內A公司於109年間出售103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109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惟漏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表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110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誤以為上開出售房屋利益之申報年度係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為準,無隱匿逃漏稅之意圖。經該局向A公司詳細說明,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109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併計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A公司已無異議,業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未申請復查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之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如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被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投資損失1,700萬元,主張係其100%持有股權之薩摩亞群島A公司於109年度辦理清算完結所致,經查核發現A公司歷年皆為虧損,均無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僅有一般管理之營業費用,甲公司因無法提出A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而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亦無法提示A公司雖無實質營運活動,惟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A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其申報投資損失不予認列,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國外無實質營運事業之損失,除投資損失須已實現者外,尚須檢具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因營業上虧損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本(112)年4月1日開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本(112)年4月1日起執行,該分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將針對營業人(包含經營網路購物業者)有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者。

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之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退折單)與非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出具退折單時,「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該局舉例說明,某商品定價為每個新臺幣300元,營業人銷售該商品10個與一般消費者,嗣該消費者退貨5個,該營業人開立退折單或該消費者出具退折單時,「數量」欄位應填載5,「單價」欄位應填載300,「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載1,429(=1,500-71),「營業稅額」欄位應填載71(=1,500÷1.05*0.05),最後再由該消費者於該退折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遏止廠商逃漏菸酒稅,該局每年均會自行選案查核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或是短漏報出廠數量等短漏報菸酒稅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按同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局指出,經查核廠商常見的違章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或經檢測酒精度高於標示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稅請注意申請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2,000元之貨物稅,其申請期限係以購買日(即購買電器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為認定基準,逾期申請即不得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6月25日向B公司購買節能新冷暖氣機1臺,並取得B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最晚應於111年12月26日前(自111年6月26日起算6個月,申請末日為111年12月25日,因適逢週日,順延至111年12月26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惟其遲至112年1月6日才提出申請,已逾6個月規定期限而未能退稅。
該局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欲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務請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管道,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方式申辦退稅。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遏止廠商逃漏貨物稅,該局每年均會自行選案查核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或是短漏報出廠數量等短漏報貨物稅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按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貨物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局指出,經查核廠商常見的違章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前揭法條但書之扣除虧損規定,且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達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者,可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無須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惟倘營利事業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超過上開起徵額者,其依規定將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時,尚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以杜取巧。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全年所得額87萬元、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75萬元,課稅所得額12萬元,應納稅額0元,嗣經該局查核發現其109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虧損未扣除餘額為125萬元,且其110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87萬元,已超過上開12萬元起徵額,惟甲公司僅扣除至起徵額,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甲公司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87萬元(即110年度全年所得額),未扣除餘額為38萬元(=109年度核定未扣除餘額125萬元-110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87萬元)。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111年度受疫情影響調增費用標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111年度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故適度調增111年度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之費用標準。為利業者快速掌握最新資訊,該局依業別、適用條件及費用標準,整理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林氏補習班108、109及110年度收入分別為1,100萬元、900萬元、800萬元,111年度收入為700萬元,與前3年度收入比較分別減少36.36%、22.22%及12.5%,因較108年度收入減少30%以上,故111年度適用的費用標準由50%提高為56%。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如依法設帳,與業務相關的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費用均可核實認列,而無須按財政部部頒收入、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該局籲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採用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方式核實申報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以合理課稅及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107年間因購進貨物及銷售貨物,皆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該局分別以,(一)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為1年內經第1次查獲,按查明認定進貨總額890萬餘元裁處2%罰鍰17萬餘元。(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980萬餘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4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又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24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買賣貨物時,如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銷貨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因屬2個獨立行為,故均會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罰,不可不慎。

網路查詢、下載、申報三步驟快速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親屬過世後,必須辦理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才能處理遺產繼承的事務,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可以透過網路「查詢」、「下載」及「申報」三步驟,在家就可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報稅免出門,申報好便利。
該局說明網路申報三步驟如下:
第一步驟「查詢」: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遺產稅稅額試算專區/各項申辦作業」後,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並點選查詢資料領取方式為自行網路下載(金融遺產資料申請後30天方可網路下載)。
第二步驟「下載」:依步驟一選擇自行網路下載者,申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的「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下載,或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下載被繼承人遺產稅相關參考資料。
第三步驟「申報」: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以自然人憑證等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及金融遺產,並線上申報遺產稅,同時傳輸申報附件,即可完成申報,不用寄送申報紙本資料。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採線上申辦「查詢」及網路「下載」方式取得被繼承人遺產資料,並多用網路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1年度的所得應於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有限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如果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是否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將視被繼承人取得土地的日期及原因而定。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於劃設前已持有,或劃設後因繼承移轉而持有,且自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否則須按比例抵繳,抵繳稅款以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為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王君經國稅局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因王君未遺有現金及存款,繼承人申請以王君遺產中未遭占用的甲地號土地抵繳遺產稅款,該筆土地於民國65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遺產價值為200萬元,現以三種情境計算抵繳遺產稅限額:(如附表)
國稅局最後提醒,申請實物抵繳不必全部繼承人都同意,如果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而且該遺產是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者與他人持分共有的,只要有過半數的繼承人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同意,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員工健檢費用扣繳 三樣態

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辦理員工健康檢查,支付醫療院所體檢的費用,依據醫療院所類型不同,在辦理扣繳申報方面可分為三種;另外,員工健檢費用,應依該項健康檢查是否為法令所規範,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目下的員工醫療費。
官員表示,企業支付體檢費用給特約的醫療機構,可分為三種情形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第一類,企業合作醫療院所為公立醫院時,免辦理扣繳稅款,也免填報扣繳憑單。

第二類,企業合作對象若為私立財團法人醫院、社團法人醫院,也不必扣繳所得稅,但因對象為民間單位,因此企業須在給付年度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扣繳憑單,所得類別選擇「其他所得」 。
第三類,企業特約健檢醫療院所,是和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合作,官員表示,這些單位和政府、非營利團體不同,屬於《所得稅法》當中所規定的執行業務者。因此,雇主在給付執業單位的勞務報酬時,應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後續也有列單申報的義務,應在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類別選擇「執行業務所得」。
另外,官員指出,企業實施的員工健康檢查,有的是基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有的則是公司另外提供的福利措施。而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依該項健康檢查是否為法令所規範,來做不同的稅務處理。
官員說,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的作業者,定期施行「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此兩類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屬於企業負擔的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而雇主在雇用勞工時,施行的「體格檢查」,因為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是員工自公司支領或給付的其他健康檢查費用,屬於勞工職務取得的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應注意在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營所稅補稅 國稅局提醒留意限繳日期

台北國稅局表示,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已於今年3月起陸續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3月16日至3月25日。
官員說明,設籍於台北市未辦理202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經核定補徵案件共629件,補稅金額共1億700多萬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請在繳納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如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在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國稅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多元,納稅義務人除了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應繳納稅額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來來(OK)及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另外,納稅義務人也可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
官員表示,國稅局的繳款書皆以雙掛號郵寄,不會以電話或傳送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如收到類似通知,即是詐騙勿上當。

營業稅逾期申報 列管七年

北區國稅局提醒,逾期申報營業稅,未來可能面臨更高的追稅風險。官員表示,一般如期申報案件,追稅期間為五年;而針對逾期申報案件,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法將拉長列管期間到七年,加強檢視這些案件違規情形。
官員表示,民眾常以為核課期間為五年,但往往忽略了另一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最常碰到營業稅逾限繳納,營業人誤以為逾期二日或三日,不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滯納金,因而超過期限才報繳,以為不會有影響。
不過官員指出,實則影響最大的是未在規定期間之內申報或繳納,導致核課期間會由原本五年延長至七年,所以提醒營業人要特別注意,以免將來造成更大的損失。
官員舉例,日前發現查獲甲公司漏報2017年部分營業收入,而營業人提起異議復查認為,法定核課期間應為五年,為何近日還向當年的申報的內容追稅?
官員表示,當時甲公司在申報1月、2月期營業稅時,應依規定應於3月15日前進行申報,但拖到3月17日才完成申報,當時雖未被加徵滯報金,但卻因此被歸類為逾期申報案件。
官員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國稅局對各類稅捐的核課期間,確實只有五年,但是,對於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或過去曾發現,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被列管的核課期間,將會延長為七年。
因此提醒營業人,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國稅局會加強列管,延長核課稅捐的法定期間至七年。

台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新規解析

台商應注意2月份國家稅務總局對申報繳納去年個人所得稅有新規定。
台灣居民當年度只要在大陸居住累計滿183天,就屬於居民納稅人,須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2月份大陸稅務總局針對去年的個人所得稅,頒布了《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文),與之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相比,有以下重點值得台商留意:
一、增加三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2022年3月國務院頒布《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針對3歲以下嬰幼兒的照護支出可扣抵,並回溯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扣除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月/孩; 另外也提醒台商,可選擇享受財稅〔2018〕164號文規定的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要注意不得同時享受,一經選擇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增加個人養老金扣除規定
2022年11月財政部、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號),個人養老金自2022年1月1日起在36個先行城市開始執行,扣除限額為人民幣12,000元/年。符合條件的個人,只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其個人養老金帳戶劃款,就可在個人養老金開戶銀行等下載《個人養老金繳費憑證》,個人使用個稅APP掃描年度《個人養老金繳費憑證》上的二維碼,就可生成年度扣除資訊並自動填報,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就可以享受個人養老金稅前扣除,但多數台商未在大陸繳納養老金,所以本規定對台商來說比較無法適用。
三、優化匯算辦稅服務
2月16日後,個人可通過個稅APP及網站預約3月1日至3月20日中任意一天辦理,且3月21日後就無需預約,可隨時辦理。
四、匯算清繳的範圍
台商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22年度發生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無法在月度申報抵扣,只能在匯算清繳時進行申報抵扣,匯算不涉及個人的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併入綜合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計算納稅的所得,例如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
已是居民納稅人的台商也不是必須要辦理匯算,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人民幣12萬元、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人民幣400元、已預繳稅額與匯算應納稅額一致;若台商在2022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無需辦理匯算。
五、如何辦理退稅
台商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自行辦理匯算清繳,也可以通過任職單位辦理。匯算清繳遵循「多退少補」原則,申請2022年匯算退稅的台商個人,如2021年及以前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經稅務機關通知2021年及以前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需在辦理2021年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補稅及補繳滯納金、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後,才能申請2022年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