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3月13日-112年03月17日

  • 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如依約定代房東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應注意併入租金扣繳申報
  • 個人經由展覽、拍賣活動賣出文物或藝術品,如何課徵所得稅?
  • 2022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 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照顧服務員照顧而支付之費用,不能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 股票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轉讓股票時,股東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課稅方式
  • 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
  • 逾期未繳納並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款,自即日起可以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
  • 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濟助街友或社福團體等,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 申報進項稅額 兩個注意
  • 獨資合夥短漏報 罰
  • 營業稅申報 盯六大違章樣態
  • 給付公會參訓費 免扣繳
  • 今年綜所稅網路申報 新增附件上傳服務
  • 應付未付帳款 轉列其他收入
  • 台商活化大陸資產最新分析

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如依約定代房東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應注意併入租金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租金,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需注意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亦為租賃房屋之代價,應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總額計算,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承租人甲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100,000元,承租人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10,000元(100,000元*扣繳率10%),並申報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2,110元(100,000元*補充保險費率2.11%),則房東實際收到租金為87,890元(100,000元—10,000元—2,110元),當年度扣繳憑單應開立租金給付總額1,200,000元,扣繳稅額120,000元。若甲公司與房東約定除每月給付100,000元給房東外,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另由甲公司負擔,則甲公司每月給付租金總額應為113,777元〔100,000元÷(1—10%—2.11%)〕,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11,377元(113,777元*扣繳率10%),並申報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2,400元(113,777元*2.11%),即扣繳憑單應開立租金給付總額為1,365,324元(113,777元*12個月),扣繳稅額為136,524元(11,377元*12個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之作為義務,除了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若有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之情形,應特別注意須以包含所負擔稅費金額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正確計算應扣繳稅額,避免因短扣繳稅額或未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而遭受處罰。

個人經由展覽、拍賣活動賣出文物或藝術品,如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開始1個月前,得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可同意採分離課稅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應就核准範圍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於給付成交價款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出賣人)時,經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按其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採分離課稅,不併計出賣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出賣人不同意採分離課稅,則由該出賣人自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30日透過經文化部核准之A文藝事業舉辦拍賣活動賣出畫作,成交價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同意採分離課稅,則A文藝事業給付甲君價款時,依法扣取稅款6,000元(500,000元*6%*20%)並向國庫繳納及辦理憑單申報,甲君毋須再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文化藝術事業扣取稅款後記得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2022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2萬元、12.4萬及19.6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除此之外,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以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亦調高至新臺幣20.7萬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是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家戶人數包含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如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做為額外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果外僑離境後未再回台,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要依在台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照顧服務員照顧而支付之費用,不能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雇用之照顧服務員(以下簡稱照服員)至醫院照顧,所支付之費用,無法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並且只有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因看護公司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因此,支付看護公司照服員之費用,無法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但是,被看護者如果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納稅義務人非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之排除對象(即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稅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因其母親車禍住院期間,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護,故聘請A公司照服員至醫院照顧,並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看護費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列報其母看護費為聘雇照服員之照顧服務工資,與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性質不同,且A公司亦非屬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惟因甲君母親為符合前揭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甲君亦非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之排除對象,而甲君漏未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乃另案如數增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療費,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就相關醫藥費申報倘有疑義,得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洽詢確認,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股票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轉讓股票時,股東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督促股票發行公司針對未繳納證券交易稅之轉讓行為負報告義務,今(112)年將針對已依法辦理股票簽證之未上市(櫃)公司(下稱簽證股票發行公司)進行選案查核。
該局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如有經過經濟部核定公告發行簽證機構辦理簽證,應屬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課稅範圍,惟邇來發現有簽證股票發行公司填報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4頁之「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時,誤勾選「未發行股票屬財產交易」欄位,並於公司受理股東股權轉讓登記時,未督促股東應依法繳納證交稅,發生漏代徵稅捐情事。
該局說明,簽證股票發行公司請自行檢視是否曾經辦理股票簽證及年度中有無受理股東轉讓股票事宜,如發現股東轉讓股票而股票買受人未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者,請提醒股票買受人儘速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並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若經查核發現公司未依規定檢視證交稅完稅憑證且未繳納稅款,未盡到向稽徵機關報告之義務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規定,公司應負賠繳稅款責任。
該局呼籲,請各簽證股票發行公司妥善保管發行股票簽證資料,若無法確定是否曾經辦理過股票簽證,可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及公司股票簽證資訊(須加查代號A18項目)確認。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課稅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個人公益彩券(如刮刮樂及大樂透)及運動彩券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獎人不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或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該局進一步說明,楊小姐刮中1張刮刮樂所獲得的獎金100,000元,係屬政府舉辦之彩券中獎獎金,中獎人為個人,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給付單位應按給付全額扣繳20%所得稅,即扣繳稅款20,000元(100,000元*20%)後,該獎金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還。

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表示,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及相關判決意旨,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本諸職權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司法院秘書長81年1月30日秘台廳(一)字第00855號函以,法院因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共有人間受配部分,有較其應有部分計算者增多或減少情形,為顧及經濟上價值及維持公平,而命互為金錢補償,屬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並非係因當事人間有互負債務之約定而為同時提出金錢補償為條件之判決,故不生對待給付問題。爰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均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提醒,有關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涉金錢補償部分,倘應受補償人嗣未收取補償金,逕免除補償義務人原應交付補償金之義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又應受補償人倘於收取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條及第4條第1項規定,該補償金債權應列入其遺產申報遺產稅;至補償義務人倘於交付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該尚未交付之補償金,得列報為其生前之未償債務。

逾期未繳納並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款,自即日起可以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稅款,經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除了持稅捐機關開立之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還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應納金額3萬元以下)繳納。為更便利民眾,即日起民眾只要持具備行動上網功能的手機,掃瞄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以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利用網路取代馬路,快速又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如期完納稅款,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需加徵滯納金及執行必要費用,徒增額外負擔。如仍有疑義,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濟助街友或社福團體等,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如原非備供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貨物購入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作捐贈時,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按所捐贈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未將購入貨品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從事捐贈活動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購入原供銷售目的之20個電暖器,每個時價新臺幣(下同)5,000元,轉作捐贈社福團體,因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10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此張統一發票所載明之稅額不得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10床棉被計20,000元,併同上開活動捐贈,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10床棉被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申報進項稅額 兩個注意

營業人購買設備或貨物,可透過賣家開立的進項發票扣抵營業稅,台北國稅局提醒申報進項稅額常見二大問題,第一,若被查獲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後,才提出合法憑證,此時將不能主張扣抵;第二,若有合法進項憑證,應在十年內申報扣抵。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不管是否有銷售額,都應按期填寫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的進項稅額准許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為前提,若營業人被查獲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後,才提出先前未申報的進項憑證主張扣抵,此時國稅局將無法同意。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20年7月銷售貨物,漏報銷售額新台幣20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
之後,甲公司才向國稅局提出未申報的進項憑證金額300萬元,並主張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並無逃漏稅。
國稅局表示,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已是逃漏稅事實,且甲公司被查獲前未申報相關進項稅額,與規定不符,因此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不能主張扣抵當次查獲的短漏報銷項稅額。
另外,國稅局官員指出,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發票可延至下期申報,但如果下期仍未申報,應該在申報扣抵當期,寫明先前未申報的理由,且進項發票的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開立發票的營業人,將當期的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是當期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可申報扣抵的進項憑證,包含購入貨品、原物料或製造產品相關費用、租用營業場所或辦公設備的費用、或是固定資產,例如房屋、機械設備、電器用品、電腦設備、運輸設備等。

獨資合夥短漏報 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有短漏報所得額,除了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短漏報綜合所得中的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官員表示,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不過營利事業所得額,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不同。
官員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在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之後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
資本主A先生除因綜所稅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所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營所稅稅率20%計算為24萬元處兩倍以下罰鍰。

營業稅申報 盯六大違章樣態

202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將在4月1日啟動,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常見六大違章樣態,提醒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若有短漏報情形,最高可處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此外還可能面臨刑責。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見營業人申報錯誤樣態,包括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官員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了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還可按次處罰。

另外在發票類別,國稅局也列出三種營業人常犯錯誤,包含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以及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或是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或零稅率銷售額。
官員指出這三種錯誤中,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最為嚴重。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企業負責人將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稅局舉例,有甲公司以家族成員設立乙企業社,被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取得的進項憑證,源自乙企業社所開立的發票,不過乙企業社卻無提供勞務的事實,因此構成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按所漏稅額處五倍罰鍰,另外營業人遭處有期徒刑一年。
常見錯誤樣態五、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的進項稅額申報退抵稅款,逃漏營業稅;最後,官員表示,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構成逃漏稅捐情形,也是常犯錯誤之一。
除了以上六點錯誤,國稅局將持續加強黃金路段營業人、知名店家、夜市及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等營業人的查核。官員提醒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就不必受罰。

給付公會參訓費 免扣繳

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派員工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可留意同業公會所提供的是發票還是收據。官員提醒,如果同業公會開立發票,企業在給付參訓費時,免扣繳稅也不用辦理扣繳申報;但如果是收據,則要在次年1月底前,向該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日前甲公司詢問,指派員工去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訓練課程,並收到公會開立的可扣抵發票一式,是否需要辦理扣繳申報?
官員說明,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的教育訓練費用,在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不過若營利事業所屬同業公會,在收取教育訓練課程費用時,有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就不用將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員工接受外部教育訓練收到可扣抵統一發票(應稅),可在營業稅申報時提出扣抵,且帳務處理以「訓練費」科目入帳,當成費用扣除;若是收到收據,就必須在隔年一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
另外,官員表示除了企業以外,執行業務者若自行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只要是與業務相關且必要的支出,也可列報給付年度進修訓練費,在減除後正確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中區國稅局舉例,A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參加建築師公會舉辦建築法規相關訓練課程兩次,一次給付新台幣3萬元,公會開立收據兩張。
A建築師事務所應在次年度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所得人為建築師公會、所得類別屬其他所得、給付總額6萬元,且無論年度中參加幾次,如給付同一所得人,執行業務者只要將給付金額合併申報一筆即可。

今年綜所稅網路申報 新增附件上傳服務

財政部表示,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除了手機報稅新增現金繳稅及申請延分期繳稅外,並於網路申報系統試辦附件上傳服務(以 10MB 為限)。此外,今年10月起新增土增稅、契稅及印花稅介接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提供繳稅服務,增加多元繳稅管道。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邀請財政部進行業務報告,財政部書面報告說明多項簡政便民措施。財政部官員表示,以往透過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綜所稅者,若有依法須檢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例如醫藥費、捐贈收據、房租支出、財產交易損失等資料,須於報稅截止10日後,以掛號寄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代收。
財政部官員表示,為擴大網路報稅便利性,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將試辦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服務,不用再寄送證明文件及單據等;不過,為避免報稅系統負載過大,因此以上傳10MB為限,若須檢附文件過多,建議可將照片轉成PDF檔上傳。
另,今年10月起新增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介接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提供繳稅服務,增加民眾多元繳稅管道;並推動「使用牌照稅歸戶線上申辦作業」,讓民眾可繳納多台車輛的使用牌照稅。
報告也指出,財政部將於本會期推動5項法案,包括:「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現行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排除法人適用,且自然人3戶;修正「證交稅條例」,權證避險證交稅由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為期5年;「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延長2年;配合「信託法」修正草案,修正「所得稅法」及「遺贈稅法」;修正「營業稅法」,增訂營業人有義務將電子發票等資訊存證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應付未付帳款 轉列其他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業往來,難免有費用或貨物款項尚未支付,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權,如有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兩年、五年或15年。
官員說,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可在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公司列報期一筆屬於2015年6月份的租金100萬元未給付,該筆帳款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所以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國稅局因此讓甲公司調整,將100萬元增列為其他收入。

台商活化大陸資產最新分析

27號文對大陸台資企業的融資和大陸台資銀行的業務都提供全新機會。
台商想利用「內保外貸」模式活化大陸境內資產,一般有兩種模式,一是將境內資產抵(質)押給境內銀行,由境內銀行開立保函給境外銀行,擔保境外公司在境外銀行獲取貸款。
因為這種模式需要銀行開立保函,融資成本較高,而且一旦境外公司無法歸還貸款,發生保函履約,境內銀行還有被外管局處罰的風險,造成境內銀行對開立內保外貸保函非常慎重。
另一種模式則是台商將境內資產直接抵押給境外銀行,擔保境外公司獲取貸款,這種模式台商須自行至外管局進行內保外貸的登記審批,境內資產抵押給境外銀行的抵押擔保登記較為困難,且發生履約後,境外銀行須處置境內資產,對境外銀行存在較高成本及風險,因此實務中台商利用內保外貸模式活化境內資產也存在一定難度。
去年《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2〕27號)中,允許境內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境內分行)向境外企業直接發放貸款,或是以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貸款,且境外企業無需與境內擔保企業具關聯關係。
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的內保外貸模式的放貸主體為境外銀行不同,27號文中的放貸主體為境內銀行,台商按27號文使用境內資產擔保境外公司,在境內銀行獲得貸款,無需辦理外匯的內保外貸登記及註銷,手續更為簡便。
至於貸款資金的用途方面,27號文及內保外貸均允許貸款資金在貿易項下回流境內使用,但要求境外貸款用於境外投資時,應符合大陸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規定。27號文禁止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內保外貸資金則允許通過向這兩種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27號文和內保外貸均規定,境外企業獲得的資金須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也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另外,27號文還規定境外企業獲得的貸款不能用於償還內保外貸項下的境外債務。相較而言,內保外貸資金的適用範圍更廣。
境外企業既可通過在境內銀行開立銀行結算帳戶辦理貸款業務,也可通過在境外銀行開立的帳戶辦理貸款業務。
對貸款幣種與還款幣種的問題,27號文要求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也就是貸人民幣還人民幣、貸美元還美元,考慮到境外貸款企業可能沒有人民幣收入,因此,也允許使用外幣購匯為人民幣以歸還貸款。境內銀行還可以為境外企業償還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並提供外匯風險對沖和外匯結匯服務。
從上述對比分析可看出,27號文的境外貸款模式,是由境內銀行直接向境外公司發放貸款,無需開立保函,相比內保外貸模式融資成本較低。境內銀行及企業也無需進行內保外貸登記,台商只需通過境內銀行即可獲得境外貸款,無需再找境外銀行配合,大大簡化了貸款手續。
對銀行來說,可直接對境外企業進行相應的信貸審核及控制資金流向,風險較為可控。所以27號文相較過去的內保外貸模式,對台商、對銀行來說都更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