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1年11月28日~12月2日

  •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 抛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數額之差異
  • 地主參與都更 資產增益要稅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年度改版,營業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 欠稅擔保,出國旅遊洽公免煩惱
  • 進口減免關稅貨物 應注意證明文件補正及展延期限 以維權益
  • 舊制勞工退休金 雇主須補足
  • 外企權利金 不適用減稅規定
  • 租賃業購置資產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 稅務講堂/合法省稅 才是王道
  • 獨資、合夥盈餘報稅 兩個注意
  • 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 111年第4季及112年1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繳納期間將延後
  • 今年12月31日起可使用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
  • 日圓貶值,進口商須注意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 台灣CFC實施台商應注意事項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薪資乃員工以自身專業知識技能為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收取之報酬,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須提供收據或簽收名冊及支付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尚應備妥經辦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佐證該員工從事之工作內容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得認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籌辦工商展覽為業,該局查核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之薪資支出時,發現其中包含給付董事長之子乙君薪資新臺幣200餘萬元,經查乙君109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00餘天,甲公司雖主張乙君係赴國外進行考察業務,惟甲公司109年度籌辦工商展覽地點均位於國內,業務範疇尚未拓展至國外,且甲公司僅提供薪資明細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未能提示乙君至國外考察具體事證,以證明其工作內容與甲公司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該局爰予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工作內容應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確實有關,並提示具體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 分機1273)

抛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數額之差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遇民眾申報遺產稅時,不知如何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或代位繼承之扣除額問題。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1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現行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若第1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依財政部72年10月3日台財稅第36963號函規定,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拋棄繼承權者,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項扣除額,扣除額僅得計算扣除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但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均抛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依同法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扣除額僅能計算抛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父親)死亡,配偶已死亡,3位子女甲、乙、丙,甲、乙、丙分別各有2位成年子女A及B、C及D、E及F,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計算如下: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莊佳燕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00
撰稿人:曾詩尹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63

地主參與都更 資產增益要稅

2022/11/29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但如果不用給付差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無論其與實施者是否另行協議簽訂合建契約、或是其他內容:例如免予給付找補款,都屬於私法自治原則下的契約自由範圍,與實施者擬定的權利變換計畫並無關聯。因此,地主參與都市更新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部分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給付差額價金。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以台北市大同區土地,參與乙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的都市更新,甲先生實際獲配權利價值1億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9,500萬元,因雙方另行協議差額部分不用找補。

不過經國稅局認為,差額部分屬於乙公司對甲先生的贈與,核定甲先生應將取自乙公司的其他所得500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多分得的房地並非乙公司贈與。

國稅局審理後認定,甲先生應付找補款500萬元,因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甲先生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的價值,依都更條例規定,原須由甲先生繳納差額價金給乙公司,不過乙公司免除甲先生給付的義務,讓甲先生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時,資產有所增益,因此核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

國稅局呼籲,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應付找補款義務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最近查核某養護、療養院(所)109年度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55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養護、療養院(所)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吳麗敏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8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年度改版,營業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新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程式(11102.00版),已增加112年度統一發票字軌,並配合「簡易電子認證」密碼強化措施,增加簡易認證密碼強度檢核功能,已提供下載使用,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於安裝程式後僅會更新程式版本,營業人已建檔的基本資料不會受影響,請營業人以新版程式執行審核申報資料後再申報上傳。民眾如對作業有任何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系統客服專線:0809-085188,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張文琪
電話:(04)23051111 轉5319

欠稅擔保,出國旅遊洽公免煩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其因與公司負責人具深厚友誼,基於相互信任關係,曾擔任甲公司董事,嗣後因故口頭辭任公司董事一職。直到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才知甲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解散,公司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董事登記事項,今因公司欠繳稅捐,致遭限制出境,惟急於出國洽公,除繳清稅款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辦理限制出境標準,如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公司欠稅全體董事經限制出境,在提出確認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法院確定判決前,可申請暫先提供全額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於日後取得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判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返還擔保品。國稅局特別提醒,擔保期限屆至如還未取具法院確定之判決,擔保品將轉為該公司欠稅之擔保。

該局特別呼籲,2020年全球爆發COVID-19疫情,為防止疫情快速傳播,許多國家封閉國境。隨著邊境解封後,不少民眾已迫不及待出國旅遊、洽公。有出國需要的民眾,倘因欠稅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尚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如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陳怡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00
撰稿人: 陳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10

進口減免關稅貨物 應注意證明文件補正及展延期限 以維權益

基隆關表示,依法得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進口人可於貨物進口放行前憑證明文件減免稅費,或於放行後4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退稅。惟近來發生進口人因未注意申請期限,致屆期無法退稅情事,籲請進口人注意申請時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80年2月3日台財關字第790469372號令意旨,上述貨物於進口時,如未能即時檢具減免關稅的證明文件,得於通關時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後,先行驗放,經請准先行驗放者,其補正減免有關證明文件之期限,以貨物放行後4個月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應於4個月期限屆滿前專案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而未能於上述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不得於事後檢具免稅證明文件申請免稅。

基隆關提醒,向海關遞送減免關稅證明文件前,應確認文件內容與進口報單相符,避免因資料錯誤無法核銷,如因文件內容錯誤須向主管機關更正資料,仍須於前述規定期限內向海關重新申請。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進口地海關(基隆關業務一組02-24202951、基隆關五堵分關02-86486220、基隆關八里分關02-86305427、基隆關桃園分關03-3921591)。

聯絡人:八里分關林佳莉 電話:02-8630-5427 分機110

舊制勞工退休金 雇主須補足

2022/12/01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

勞動部昨(30)日提醒,國內仍約有60萬勞工適用舊制勞退制度,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舊制勞退制度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若違規情節嚴重,可罰9萬至45萬元,並公告雇主姓名。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2005年7月1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用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謝倩蒨表示,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有三種情況,一是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二是工作十年以上年滿60歲;三是工作25年以上。此外,依勞基法規定,強制退休為年滿65歲。換言之,符合上述四種情況,企業須於每年3月足額提撥舊制勞退金。

她舉例,2022年底雇主就要先檢視2023年有多少勞工符合上述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條件,並檢視企業舊制勞退專戶是否足夠給勞工退休金,若不足則須於3月底補足,以確保勞工退休可領到舊制勞退金。

勞動部提醒,2023年符合舊制勞退退休條件勞工,雇主須於2023年3月底足額提撥勞退金。若要補提差額,企業可至台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於繳存年度填寫「111年」,至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融機構進行繳納。

外企權利金 不適用減稅規定

2022/12/01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

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減稅,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如果外國企業取得的收入屬於「權利金」則不能適用這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要將權利金收入獨立計算,直接以20%扣繳率計算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官員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因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所以屬於上述四類業務的外國企業,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營業收入以一定比率計算所得額,再以扣繳率20%來計算扣繳稅款,可達到減稅效果。

官員表示,屬於經營國際運輸的外國企業,以境內營業收入10%計算所得額;屬於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則以15%計算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權利金範疇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性質屬於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因此如果合約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的性質,應將合約價款劃分使用權利的收入,以及非使用權利的收入,屬於使用權利的收入部分不能適用減稅規定。

官員舉例,外國A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軟體授權及安裝合約,共4,000萬元,針對軟體授權部分,收取權利金2,500萬元,另派人員來台協助安裝、檢測及訓練等技術服務部分收取1,500萬元。

屬於技術服務的1,500萬元,可適用減稅,可依據15%計算所得額,再乘以20%扣繳率,技術服務部分須扣繳稅款45萬元(1,500萬元×15%×20%);但權利金收入2,500萬元無法減稅,必須直接按照
20%扣繳率來計算,因此須扣繳500萬元(2,500萬×20%)。

此外,國稅局官員提醒,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企業,應由給付人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在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租賃業購置資產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實質投資,提升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應就全部或部分變更使用目的之投資項目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近日有公司詢問,其係以租賃為業,如購置汽車出租予顧客使用並收取租金收入,該購置資產是否得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的租稅優惠?該局說明,出租資產有「單純租賃」與「租售」2種情形,前者出租人定期收取租金,約滿後收回資產,則出租人購置資產後從事出租行為,因未涉及資產所有權、風險及報酬轉移,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營業租賃,並未變更業務使用目的,得申請適用上開優惠;後者在租期屆滿後,承租人可以無條件取得所有權或以明顯低於市價承購,因該資產之風險報酬幾乎已全部移轉予承租人,屬融資租賃,其經濟實質同於出售,不適用上開租稅優惠,如已申報減除,則應依規定加計利息併同補繳已減除或退回之稅款。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者,應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之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00
撰稿人:許盟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3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自行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又該所得非屬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全年所得額資料,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為A工程行之獨資資本主,A工程行係使用統一發票商號,且已依規定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同其餘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而遭補稅及處罰。甲君雖主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係依稽徵機關查詢之所得申報,惟該筆營利所得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尚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 陳淑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27

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

該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0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12

稅務講堂/合法省稅 才是王道

2022/12/02 經濟日報/佘通權(中華工商研究院副教授)

最近稽徵機關所定的「受控外國公司」(簡稱CFC)的課稅問題,明年1月1日起即將由免稅轉為應稅,各界譁然,紛紛討論因應對策。

對企業而言,稅是一種成本,「省稅」就是省錢。人民依《憲法》規定有納稅的義務,如果人民有應繳的稅而不繳,政府可以使用公權力強制人民繳稅。由於稅法是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原則不問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與過失,也不能以不懂法律而與之對抗,政府對於抗稅者,必要時會祭出《刑法》伺候。

省稅有「節稅」、「避稅」、「逃漏稅」三種途徑。「逃漏稅」是刻意藏匿應申報的所得,屬於非法的犯罪行為。坊間企業普遍索取與業務無關的憑證,墊高成本與費用,壓低所得,達到減少繳稅的目的,殊不知稅捐機關查帳時,不只看憑證,還要審查金流,企業往往無法交待資金來源,便構成以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還要科以刑事罰,把負責人或主辦會計移送法辦。

「避稅」,就是鑽法律漏洞,例如:將「應稅所得」變成「免稅所得」,企業每年分配盈餘時,大股東的股利所得,最高要納40%的綜合所得稅;但若改透過投資公司持有,個人分配到的股利,就會變成投資公司的「轉投資收益」,依法可以免課稅。

另外一種現象,是將錢轉進低稅天堂,把「境內所得」變成「境外所得」。以往台商在第三地設立境外控股公司,投資大陸設廠,主要為了規避國內的投資限制。

如今,更多是著眼於將企業和個人所得移轉至海外,大股東將投資公司設在海外低稅負或免稅負的租稅天堂,因為公司在海外,連台灣的營所稅都不必繳。

2016年稽徵機關增訂反避稅條款,即對設在低稅負國家的受控外國公司,明年要開始實施查核課稅——母公司設置在海外,但只要公司的實質管理處所得(PEM)在台灣,就要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申報。

其次,受控外國公司獲利無論有無匯回,所得只要超過700萬元,都要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台商利用海外公司接單,委託大陸公司生產商品,原本依法可以免稅,但財政部已通過反避稅條款,稽徵機關可依實質課稅原則,判定企業實質營運功能仍在台灣,將會被課稅。

財政部前幾年曾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指出非本國的稅務居民帳戶金融機構將進行清查,並將在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台灣與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亞等32國,簽有租稅協定,一旦台灣和其他租稅協定締約國,開始執行資訊交換後,這些國家的國人海外帳戶資訊,台灣的國稅局可以一一循線追查到。

所有的海外所得、海外贈與或海外資產等,都會因資訊交換而更透明,但如今OBU(公司或個人海外帳戶)開戶要具備稅務居民身分,利用境外紙上投資公司操作的省稅空間愈來愈難了,避稅避無可避。

由於逃稅明顯違反法律,避稅是鑽法律漏洞,本質上也是違法,唯有在法律範圍內進行合法的省稅,稱為「節稅」,才是正道。

獨資、合夥盈餘報稅 兩個注意

2022/12/02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高雄國稅局提醒兩點,第一、此類所得在申報綜所時,不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資本主應自行列報;第二、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

國稅局官員表示,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但所得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有所不同。

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獨資、合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由國稅局查定課徵銷售額,並依規定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但如果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則由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提供「營所稅結算申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列報課稅所得額,再依此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先生是A工程行的獨資資本主,A工程是使用統一發票的商號,且依規定辦理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甲先生在辦理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A工程行的盈餘列報營利所得。

國稅局查獲後,甲先生主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依稽徵機關查詢的所得申報,不過國稅局解釋,營利所得不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的所得資料,因此仍要求甲先生補稅並處罰。

另外,官員提醒,獨資或合夥事業的盈餘因為不適用營所稅,所以不會有分派股利情況,因此資本主或合夥人獲得所得的就不是股利所得,而是營利所得,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

官員舉例,B先生以獨資商號成立一家小規模營利事業做網路銷售,經國稅局查定,B每月銷售額3萬元,一年為36萬元,依照純益率6%計算,B每年的營利所得為2萬1,600元(3萬元×12×6%)但B先生因不熟悉規定,將2萬1,600元視為股利所得,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因此遭國稅局補稅。

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 111年第4季及112年1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繳納期間將延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2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的營業稅,原訂繳納期間為112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郵政機構投遞繳款書期間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所以延後為112年2月13日至2月22日。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收到繳款書後,除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郵局不代收)或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大超商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另外,營業人也可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果在繳納期間末日(即112年2月22日)沒能依限繳納,還是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112年2月25日)24時前,利用上開方式繳納稅款,逾期就只能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且須依法加徵滯納金,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審核員 06-2228064

今年12月31日起可使用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

扣繳單位繳納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原僅能使用現金、票據及晶片金融卡繳納,財政部為提升服務品質,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將自今(111)年12月31日起,增加以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扣繳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扣繳單位除可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納外,今年12月31日起亦可在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以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XCA)通過身分驗證後,使用扣繳單位的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居住者扣繳稅額。

該局提醒,線上繳稅比照人工填寫及三段式條碼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一次僅能選擇單一所得類別(細稅別)繳納稅款,舉例來說,扣繳單位在同一個月內,除了給付員工薪資所得外,也有交付租金給房東,除了在給付時須依規定的扣繳率分別扣取稅額,線上繳稅時也要分別選擇薪資所得及租賃所得繳納扣繳稅額。
扣繳單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呂股長 06-2223111 轉8109

日圓貶值,進口商須注意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日圓近來走跌,我國進口日製商品廠商在日圓貶值下,除進口成本持續降低外,也因新臺幣對日圓匯率接連上升,產生兌換盈益。年底將屆,營利事業須留意正確列報外幣交易所發生的兌換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營利事業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之後在收、付帳款時,如因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的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今(111)年年度中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日幣8,000萬元,交易日的日圓匯率為0.2250,以進貨科目入帳金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如於年底仍未支付,依當日日圓匯率0.2230評價計算調整兌換盈益為16萬元【(日幣8,000萬元×0.2230)-1,800萬元】,因該筆盈益係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免列為年度收益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都必須是收(付)款已實現,才能計入當年度兌換損益中,並應保存正確計算兌換損益之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員 06-2223111 轉8160

台灣CFC實施台商應注意事項

海外台商應針對台灣CFC於明年1月1日實施後進行新稅務規劃。

台灣的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台灣CFC適用對象為台灣公司或台灣稅務居民對境外公司持股50%以上,或是具重大影響力者皆在CFC範圍內,明年起,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只要符合CFC資格要求,就必須備妥依台灣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股東名冊等文件向台灣國稅局申報課稅。

台商要先需釐清符合CFC定義的境外公司有哪些,一般來說,台灣公司都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就會協助公司盤點才能正確申報營所稅。

此外,在CFC規定下,台商還要特別注意,香港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需依據公司淨值課徵千分之2.6的印花稅,核稅時還需向香港印花稅署提交,經香港會計師查核的最近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期自結報表,台商過去設立的香港公司,若長期都沒有委託香港會計師審計,那就需考量香港會計師費用,及查核需要的時間,以符合架構重組規劃時程。

還有,台商不論直接或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都可能涉及大陸股權轉讓所得稅,若僅是集團架構內重組,還要研究是否夠符合大陸59號文或7號公告的豁免課稅規定,同時要注意適用59號文的豁免規定有12個月、36個月不得再次轉讓的限制。

若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本身有貿易或理財所產生的利潤,如不調整,這些利潤未來可能在台灣被公開,課徵20%的營所稅或個人最低稅負。很明顯,台商倚重的境外公司將逐漸喪失節稅功能,加上防制洗錢趨嚴,資金匯進匯出的操作,將因銀行要求檢附各種佐證資料證明資金用途而更麻煩,也會帶來資金調度的困難。

可以預見,未來境外公司功能將因CFC和各種反洗錢規定而逐漸弱化,台商將被迫將採購、銷售或理財等功能移回至實質營運地,並在考量兩岸公司稅率差異後,調整人員和其他資源的配置,類似過去透過境外公司發放薪水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作法,將會受到更多挑戰。

最後,KY回台上市的台商也須注意,台灣財政部於11月份特別說明,KY上市的大股東仍可透過規劃股利政策,將盈餘保留於控股公司,以產生股東遞延課稅的效果,也就是KY公司仍須納入CFC的適用範圍。由於KY公司的股權常較為集中,未來大陸實質營運公司在利潤分配時,開曼公司上層控股股東就需要在台灣申報課稅,但因開曼公司無實質營運,資金需求都依賴大陸子公司利潤分配,除發放股利外,開曼公司還須支付薪資、會計師公費等費用,都將形成大股東還未收到股利,卻要承擔稅負的情況,未來KY公司的股利政策須納入對大股東稅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