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1月12日-115年01月16日
-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勿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費用
-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義務人」應正確填列
- 記帳業者取得委任人以前年度稅務申報書資料內含之個人資料檔案,亦屬個人資料保護範圍
-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底前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 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醫療院所健保收入
- 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何申報遺產稅
-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
- 機關團體檢視113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 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
- 重購自住房地享退(抵)房地合一稅,5年內改作他用或移轉須追繳
-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
-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
- 最新《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將影響台商在大陸的納稅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勿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成本及費用應如實申報,如有列報裝修費,應檢附相關合法憑證,包括統一發票或收據及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文件佐證。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個人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修繕費,能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惟不得以不實憑證或文件列報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間買賣取得房地,113年間出售該房地,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裝修費200萬元,並檢附估價單及裝修前後照片,但該局發現甲君檢附之照片與乙裝修公司網站上之廣告(照片)高度相似,經函查乙公司,發現甲君僅委託乙公司估價,實際並未委託乙公司裝修房屋;又該局函查系爭房地之買方丙君,查得該房屋購入時裝潢老舊,無裝修跡象,該局遂剔除甲君列報之裝修費,補稅裁罰。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義務人」應正確填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扣繳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89條有關扣繳義務人之修正規定,修正前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後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本年度(115年)1月已開始申報114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提醒各扣繳單位應特別注意依修正後規定正確填列「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單位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115年1月申報114年度員工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資料,申報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為「甲公司」,而非「乙君」。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單位申報前請務必檢視所得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
記帳業者取得委任人以前年度稅務申報書資料內含之個人資料檔案,亦屬個人資料保護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申請取得委任人以前年度稅務申報資料內含之個人資料檔案,亦屬個人資料保護範圍,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以保護個人資料。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變更委任記帳業者時,通常會自行或委託變更後的記帳業者向稽徵機關申請最近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以利帳務銜接,惟該最近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因負責人變更,則申報書內前負責人或代表人的個人資料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應保護範圍,記帳業者應依其所訂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納稅人及其授權代理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申請以前年度稅務申報資料,該申報資料中涉及個人資料的部份,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處理。記帳業者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記帳業者務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透過社群平台經營「海外代購」,僅賺取代購佣金,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予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交易模式係透過Instagram介紹歐洲各地時尚服飾配件,再依消費者訂單向歐洲廠商訂購貨物後寄交消費者。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義大利皮件,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皮件價格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佣金收入1,600元共計17,6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6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皮件之實際價格16,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底前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所舉例說明,廖老太太於114年將自有土地1筆及房屋1間信託予女兒,信託期間為114年6月11日起至134年6月10日止計20年,廖老太太是信託行為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自益信託),其女兒為受託人,在115年1月31日前(115年1月31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同年2月2日),應填具114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又如當年度信託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10日銷售電腦10臺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114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114年9月20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2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150,000元、營業稅額7,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甲公司應於114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已逾前揭申報期限未申報,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
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醫療院所健保收入
醫療院所負責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民眾就醫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以正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應申報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2掛號費收入及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自費)。又依我國現行健保制度之設計,民眾於就醫時,除符合免自行負擔費用規定外,均須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即特約醫療院所)繳納部分負擔。因此,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按給付金額開立給醫療院所之扣繳憑單並未包含民眾所繳付之部分負擔金額,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須自行加計民眾所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金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君為健保特約診所負責人,健保署開立予該診所112年度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另向就醫民眾收取健保部分負擔金額26萬元,漏未計入健保收入,致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為診所之健保收入,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醫療院所負責人可以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依表裡所列「部分負擔」資料(部分負擔及掛號人次等)正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倘因疏忽而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不動產應列報遺產,但可同額扣除未償債務,並將未收取的價款列報為債權。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訂契約出售不動產,但死亡前還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不動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遺產範圍,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但被繼承人負有生前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其應履行的債務,因此,可按不動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死亡前如有尚未收取的價款,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亦應一併列計遺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2月將其名下土地以2億元出售予乙公司,甲君於114年3月死亡前尚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公司,且尚有價款1億5,000萬元未收取,則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114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8,000萬元列為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8,000萬元,另尚未收取之價款1億5,0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額,性質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大。其中,違約金若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民法規定收取因買受人遲延付款所收取的遲延利息,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臺中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任何附帶費用。因此,因買受人違反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只要與銷售行為有關,即屬銷售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銷售額課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遲延利息屬遲延責任非銷售對價免課稅,依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支付的遲延利息,屬民法第233條所定之遲延責任,與貨物或勞務銷售無直接對價關係,故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但若雙方以較低契約價款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義補足差額,實質上仍為銷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規避稅負,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課。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出售設備給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貨款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遲延利息1萬元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但若該「利息」屬變相銷售價款,仍應併入銷售額課稅。
若營業人已收取應課稅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卻未開立發票,應於未遭檢舉或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機關團體檢視113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列舉注意事項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說政府給與機關團體各項補助款,機關團體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常見機關團體將提供勞務或服務之補助費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二、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該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1億元以上,惟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三、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則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該使用年度之支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率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使用年度之支出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原為1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因1月31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次星期一(即2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提醒,自113年度起,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前揭申報期間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
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可於申報期間不分例假日24小時均可採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
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等,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已納入稅務管理。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讓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有一致的營業稅課徵依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影音、圖文等內容,授權平臺運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臺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平臺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課稅規範明定境內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另雖未達前述營業稅起徵點,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亦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上傳自己創作的影片至影音平臺,114年12月間自平臺取得50萬元的分潤收入,因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網紅甲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稅報繳部分,網紅甲自影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5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40萬元),應由網紅甲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0萬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該部分收入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統一發票。
為協助網紅及平臺業者熟悉營業稅相關規範,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輔導期間內網紅及平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重購自住房地享退(抵)房地合一稅,5年內改作他用或移轉須追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依房地合一稅制辦理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只要符合已於原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無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於出售舊房地與購買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期間隔在2年內,即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辦理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退還或扣抵。惟重購取得的新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須持續作為自住房地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例如出租、出售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否則需依規定追繳原退(抵)稅額。
該分局近期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原於111年間核准退還重購稅額新臺幣434,572元,卻將重購自住房屋出租他人使用,已違反重購後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之規定。該分局遂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於114年間追繳其原扣抵稅款,提醒民眾務必注意重購自住房屋之實際使用情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在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情形致戶籍遷出、或未設籍於該房屋,但經查明仍為自住使用,且無出租、營業或規避稅負之安排者,仍得認定未改作其他用途,不需追繳原退(抵)稅額:
1. 未成年子女因就讀或預備就讀之學校要求於學區設籍;
2.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因公派駐國外;
3. 原所有權人死亡;
4. 其他經查證仍屬自住使用之情形。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之房地,如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為購置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帳列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故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利息支出4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款80萬元。
營利事業因購置房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診所盈餘80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30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
最新《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將影響台商在大陸的納稅
大陸國務院於2025年12月25日公布《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增值稅法》的配套法規,此次的《條例》細化了徵管規則,也明確執行標準。
一、進項稅額抵扣規則調整
1、貸款服務相關進項仍不得抵扣
儘管之前《增值稅法》刪除了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但《條例》卻明確企業購進貸款服務,以及與該貸款直接相關的1投融資顧問費、2手續費、3諮詢費等對應的進項稅額,仍不得抵扣,但《條例》有提及後續將結合政策執行效果開展評估,未來政策仍保有調整空間。
2、混合用途長期資產設500萬元門檻
對同時用於應稅交易和免稅等交易的混合用途長期資產,《條例》引入差異化規則:
(1)單項原值≤人民幣500萬元,可全額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2)單項原值>人民幣500萬元,購進時先全額抵扣,後續使用期間若用於混合用途,需按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逐年計算並轉出不得抵扣金額,具體操作辦法有待後續制定。
台商需動態跟蹤資產實際用途,在變更時及時轉出,避免後續被追繳稅款及滯納金。
二、混合銷售按交易實質計稅
此次《條例》還摒棄了以往按企業主業判定混合銷售適用稅率的做法,轉而以單筆交易的商業實質為核心判斷標準。具體來說,若一項交易包含多個應稅行為,且存在明顯主附關係,也就是主要業務體現交易的實質和目的,附屬業務僅為必要補充,且以主要業務發生為前提,例如銷售設備並提供安裝服務,而客戶主要目的是取得設備,那整筆交易就統一適用主要業務的稅率。
若附屬業務可獨立存在、不具備依附性,則不構成混合銷售,應按兼營處理:分別核算不同稅率對應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則從高適用稅率,所以台商在新簽合同時,應注意體現交易目的與主次關係,避免被拆分適用高稅率的風險。
三、出口退稅恢復申報期限
雖然財政部、稅務總局曾在2020年公告第2號規定,企業可在規定期限外,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但此次《條例》重新明確:出口退(免)稅業務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逾期未申報則視同內銷繳稅,至於具體申報期限則未在本次《條例》中明確,有待後續文件確定。
四、境內消費判定標準明確
《條例》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在境外現場消費的服務(如境外旅遊、會展等)外,其他均視為境內消費;若與境內貨物、不動產、自然資源直接相關,也屬於在境內消費,因此即便是完全在境外提供的跨境法律諮詢、ERP諮詢等服務,今後也需由境內購買方代扣代繳增值稅。
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實行年度匯總清算
針對無法準確劃分用於免稅、簡易計稅或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含固定資產),此前企業僅需按月計算轉出。此次《條例》明確,企業除應按銷售額或收入占比逐期計算當期不得抵扣金額外,還須在次年1月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全年匯總清算。這一調整可解決月度數據不均衡導致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偏差,提升計稅準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