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15日-114年12月19日
- 財政部公告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自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
-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遭處罰
- 報關業不得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執行業務,以免受罰
-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佃農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入領取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應併計遺產申報
- 打擊冒名報關,海關預計明年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
- 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落實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
- 修訂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子類共12項,自115年度起適用
-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 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未經訴訟判決確定之損失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 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致阻礙執行,國稅局得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
- 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
- 關務署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
- 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耗材支出須具可勾稽性,且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 提升電子發票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之方式
- 旅行業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 財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留意提示期限
- 未持有醫美藥品輸入許可,勿攜帶產品入境
財政部公告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4年12月15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外,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
關務署指出,本案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為捲盤狀或非捲盤狀,表面塗覆非金屬絕緣材料之冷軋扁軋鋼品,厚度0.135公厘(含)以上至0.715公厘(含)以下,並排除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為每平方公尺1.5韋伯之測試條件下,鐵損值超過每公斤13.00瓦特,或小於每公斤1.80瓦特之鋼品。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核定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自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明(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115年2月2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不分例假日及不受國稅局辦公時間限制,於申報期間內全天24小時均可隨時上網辦理,既便捷又省時,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多加利用。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也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更正,但請注意,申報資料無法單筆更正或新增,請務必重新上傳「全部申報」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自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扣繳義務人已變更為單位本身,但破產財產及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仍由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並確實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作業。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如以網路申報,只需於申報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就不用再寄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憑單。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支出,應以實際發生並與營業活動有關之支出為限,並依修繕費支出性質及所產生之效能正確歸屬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認定者外,不予認定;同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據此,營利事業列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如有尚未實際發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規定資本化之修繕費,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1億5千萬元,案經該局查核發現,其按月估列修繕費,於當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合計約1億元,及部分修繕費單筆支出超過8萬元且具有延長原設備使用年限或提高資產效能金額合計4千萬元,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該估列修繕費支出及轉列原設備資本支出認列折舊費用,計補徵稅額2千7百餘萬元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並妥善留存發票及領料單據,以備查核,避免因列報不當而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遭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查得有短漏報所得額,經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者,仍會被處罰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同法第1項及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嗣經查獲其虛列營業成本18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180萬元,經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20萬元,仍無應納稅額,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裁處罰鍰,惟因所核算之罰鍰36萬元(180萬元*20%)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處最高額罰鍰9萬元。
營利事業應就其真實營業情形詳實記載,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報關業不得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執行業務,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切實審核報單內容並連線申報;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亦不得將供連線申報傳輸的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為提升報關業受委任報關的法遵意識,善盡正確申報義務,該關將不定時查核報關業僱用專責報關人員從業情形,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基隆關提醒,如查有違反前揭規定情事,海關將視個案違章情節,依同辦法第35條規定,對報關業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或依同辦法第37條規定,對專責報關人員予以警告或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籲請業者留意,避免受罰。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而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依同法第4條第3項規定,係指被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365天者。但是接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日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美國財產折合新臺幣8,000萬元,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將美國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即以遺產總額9,000萬元(中華民國境內遺產1,000萬元+美國遺產8,000萬元)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若被繼承人美國遺產已依美國法律繳納該國遺產稅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美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自其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被繼承人美國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佃農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入領取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收回耕地,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的補償費屬變動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列為佃農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其立法意旨係變動所得為長期累積形成,不宜於取得年度1次適用累進稅率課稅,故以半數列為所得。
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地主)與A公司土地買賣案件,經調閱交易標的物土地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並函請買賣雙方提供相關資料,查得佃農乙君於113年度與甲君簽訂耕地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甲君依前揭條例規定,給予乙君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因該局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之前發現,遂主動輔導乙君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該補償費之半數550萬元列為其他所得,併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地主收回耕地,依規定給予佃農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地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免開立扣繳憑單,以致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受領的補償費,倘佃農有是類所得但尚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者,請記得要如期申報納稅;倘所得年度申報期已屆滿,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尚未經稽徵機關開始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應併計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買賣股票,如所投資之公司公告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縱使死亡日後才配發股利,仍屬死亡時所遺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課稅,凡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都應併入遺產申報。如被繼承人所投資之公司已公告之除權或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配發股利之權利,該股利即為死亡時所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8月20日死亡,甲君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4年7月16日,雖股利於甲君死亡日後才發放,但該股利仍屬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
打擊冒名報關,海關預計明年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
為防杜民眾遭冒名報關,財政部已於本(114)年12月17日預告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預計於明(115)年3月1日起所有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應於報關前完成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即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利用「EZWAY易利委」APP(下稱實名認證APP)確認報關業者推播之報關資訊與實際購買之貨物是否相符,以完成委任報關,否則貨物將無法報關。
關務署表示,過去曾發生民眾於快遞貨物通關後,才得知個資遭盜用報關進口違法管制物品或幽靈詐騙包裹,導致無辜民眾受牽連。為杜絕跨境網購可能衍生的冒名報關案件,關務署自110年起分階段推動「預先委任」,快遞貨物進口人須先確認委任報關關係,海關通關系統才會受理其進口貨物之申報,目的是確認每一件快遞貨物實際收貨人,杜絕冒名報關,保護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推動預先委任措施迄今,進口快遞貨物採預先委任報關之占比逐年成長,截至本年11月30日已逾8成,已具全面實施之基礎,預計明年3月1日起全面實施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預先委任,請國際物流業者及快遞報關業者儘速調整作業流程,於貨物運抵臺灣前先以實名認證APP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完成線上委任,避免影響貨物通關時效。
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上網購買境外商品後,應密切注意實名認證APP推播訊息,確實核對貨物資訊,即時回復確認委任,以利貨物順暢通關;該署特別提醒民眾切勿將自身實名認證APP註冊資料、證件或手機門號等個人資料出借不明人士使用,以免後續承擔違法進口責任。
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落實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
針對媒體今日(17日)有關光電業者誇海口可搞定國產署,地方批公地放領巧門加速毀農及公地放領歪解國有地開發咒,農友憂接盤套牢喊救命之報導,國產署回應,依行政院114年11月27日第3980次會議決定,為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在依法行政、信賴保護與國土保育3原則下,重啟「國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之公地放領。放領土地必須是在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迄今,並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國產署表示,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須為1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至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或2承租人因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現耕使用而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3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放領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承領的農民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5年內,除因政府公共需要辦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爰放領土地的承領人資格、條件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須符合上開規定。另內政部114年12月14日表示,目前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對於農地農用及其變更使用程序,也都訂有嚴謹的管制規定,必須符合規定者才能申請變更使用,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各分署(即出【放】租機關,下稱出租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出(放)租國有非公用耕地,承租人依租約約定應自任耕作使用,倘出租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報、民眾檢舉承租人違法使用未自任耕作等情事,經出租機關查明屬實,將依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處理。另為強化租約管理,出租機關已建立國有出(放)租耕地等農業用地租約管理及查核作業,每年除透過抽查及委外巡管外,並運用科技監測工具輔助租約管理。
另光電業者向國產署申請提供開發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倘涉及已出租之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均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並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資訊提供經濟部能源署評估,倘承租人未明確表達支持或經濟部能源署評估不宜設置,該筆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再者,配合行政院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電業者無法以讓售方式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絕無報導所稱承租人放棄承領資格,光電廠商得以毗鄰地主身分購入放領農地等情事。
本次政府重啟公地放領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讓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公地放領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產署依政策及相關規定就國有非公用土地予以配合辦理,並將遵照內政部制定的規範與配套措施,確保放領的農地能繼續維持農用,兼顧農業的永續發展。
修訂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子類共12項,自115年度起適用
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配合稅務行政實務需求,114年增刪修訂2109-99子類「未分類其他橡膠製品製造」等共12項(如附件),詳細增修訂說明請點此網址(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219?cntId=8ef38544c5bf4cde9b6763779e6c4787)查閱。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提供產後護理服務所收取之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客戶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30,000元、住房費80,000元及坐月子餐膳食費50,000元,合計160,000元。其中護理費30,000元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其餘費用130,000元屬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則應報繳營業稅。
產後護理之家如有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公司舉辦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員工摸彩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以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係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掃地機器人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掃地機器人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5臺手持式吸塵器50,000元,因購入時已決定作餽贈或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未經訴訟判決確定之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遇有商業糾紛遭客戶提起訴訟預估發生損失,惟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估列損失係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即除前開規定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內容係客戶提起法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目前尚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惟預估該訴訟損失極有可能發生所列報之損失。經查,該訴訟損失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尚未實際發生,非前揭準則規定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範圍,經剔除並補徵稅額100萬元(5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前開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
(二)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三)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350萬元…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
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致阻礙執行,國稅局得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滯欠綜合所得稅逾新臺幣600餘萬元,逾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納,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經查甲君名下除一筆坐落於新北市之土地外,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土地係因其父死亡後依法繼承取得,現為甲君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非經繼承人間協議分割或法院裁定前,難以單獨就該部分辦理拍賣或執行。該局多次通知甲君行使遺產分割權利,然其仍怠於辦理,致行政執行分署無法就其應有部分執行拍賣,影響拍賣程序之進行。為維護國家租稅債權,該局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及民法第1164條規定,代位甲君向法院提起民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該筆不動產得以自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甲君之持有部分成為獨立執行之標的,行政執行分署即順利依法進行拍賣程序,並以所得之價金抵繳其滯欠稅款。
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前揭調職或非自願離職20%稅率的適用要件為1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2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3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嗣於113年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0,000元,經該局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990,000元,補徵稅額550,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嗣因遭任職之A公司辭退,故將該屋出售,應按非自願離職之適用稅率20%課稅等語。經該局以該房地於甲君持有期間,查有出租情形,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關務署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
為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關務署於114年12月2日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增訂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之自用舊汽車得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適用折舊表核定完稅價格,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簡化作業程序,維護納稅人權益。
關務署說明,現行旅客攜回之國外自用舊汽車,由進口地海關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MODEL YEAR)及配備等,依序採用交易價格法、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法、類似貨物交易價格法、國內銷售價格法、計算價格法及合理方法(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核估完稅價格。前開核估作業程序較為複雜,旅客不易理解,且不易預估其應繳納之進口稅費。為簡化核估作業,民眾可清楚瞭解其應繳納之進口稅費,並避免徵納雙方爭議,爰於作業要點第8點增訂,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提供原始新車購買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直接依折舊表計算折舊率,並核定完稅價格。
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耗材支出須具可勾稽性,且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將資金投入研發,以達產業創新之目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訂有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研發活動須具有高度之創新,且列報之研發耗材投資抵減支出應具備可勾稽性,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用,應具備完整之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方得認列投資抵減支出。此外,同辦法第6條亦明訂「例行性檢驗之支出」不得列入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範圍,惟實務上常見公司誤列為投資抵減支出而遭剔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其中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1,2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供之耗材明細內容,發現其中列有安規費用等例行性檢驗費用750萬元,依前開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屬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項目,爰否准認列。
營利事業於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前,應依相關法規進行自我檢核,確保支出項目具合法性及正當性,避免因資料不全或支出性質不符而影響抵減權益。
提升電子發票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之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及保障消費者即時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查詢消費資訊,維護民眾兌獎權益,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未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常見異常態樣多屬未於期限內(單月10日前)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下稱空白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建議利用下列方式以提升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
一、留意平台通知信: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例如1-2月期於3月7日)發送「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該郵件將寄送至平台登錄之取號人信箱,營業人應依通知內容檢視是否有漏未上傳之字軌號碼,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作業。
二、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BTB404W)」,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是否正確。
三、依實際需求取號: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因超額取號造成漏上傳風險。如需縮減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可至「平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BTB004W)」減少下期配號組數,或填具「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少組數。
該局提醒,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章次數。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
旅行業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與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於回國10日內,按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倘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准予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認列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運用智能稅務系統結合跨稅目資料庫與金流資料,並參酌上市櫃旅行業公開資訊,透過資料數據分析,發掘高風險營業人進行查核,查獲A公司經營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其112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占該年度收取團費金額之0.13%,與同業相較顯著偏低;調查結果,查得該公司於112年間,未依規定就收取團費收入新臺幣(下同)4,700萬餘元,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消費者,且漏報銷售額300萬餘元,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款15萬餘元外,另就其未依規定給予消費者憑證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94萬餘元。
旅行業營業人自行檢視,收取團費收入涉有短漏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留意提示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符合CFC適用範圍(含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下稱CFC財務報表),未能依限檢附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114年6月3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採曆年制於申報期間屆滿前自行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經稽徵機關個別函送核准函者;或併同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提示CFC財務報表,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已於114年7月30日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未持有醫美藥品輸入許可,勿攜帶產品入境
臺北關表示,有關「瘦瘦針」、「瘦瘦筆」或「減肥筆」等針劑,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無論自用或販售均需先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明,且入境時需主動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旅客如未經許可攜帶藥品入境,涉違反上開藥事法規定,一經查獲,海關將依同法第8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違法攜帶藥品將由法院宣告沒收,或由海關處分沒入。
旅客出國旅遊前務必先行了解所攜帶物品入境相關規定,切勿隱匿不報或心存僥倖。對於所攜藥品如有任何疑慮,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查閱,有關入境旅客攜帶物品相關規定可於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