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6月02日-114年06月06日

  • 贈與未上市股票,應以贈與日之資產淨值估定價值申報贈與稅
  • 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之受贈對象
  •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 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
  • 父母出資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 113年度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14年6月30日
  •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21萬元
  • 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游泳池、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租金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 公設地劃設後至繼承取得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仍要設籍及居住,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 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留意申報繳稅及應送交附件期限
  • 營利事業倘無法如期提供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結算申報期屆滿前在申報書勾選申請延期提示,免另行送件
  •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 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繳納困難者,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並按期繳納
  •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申報納稅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存款不足將被加徵利息
  • 列報費用 須與營業有關
  • 回台上市陸籍員工股權激勵法律分析

贈與未上市股票,應以贈與日之資產淨值估定價值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財產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贈與時之「時價」計算核課贈與稅。若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除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顯示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須依權責基礎進行調整,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避免資產淨值遭低估。若申報之價值低估,經稽徵機關核定調高者,調高部分應補徵贈與稅,並視情節加計利息或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納稅義務人贈與未上市股票,申報每股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386元,然經查證該公司有應調整事項並未調整(如投資損益、匯兌盈益等科目),經調整重編財務報表後,計算出實際每股資產淨值應為6,044元,申報價值明顯低估,故據以重行核定贈與總額,並補徵贈與稅額130.8萬元。
該局呼籲,是類情況公司在提供財務報表時,應確保財務報表已正確調整。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未繳附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請多加留意,避免因程序疏漏而受罰。

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之受贈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始得免徵贈與稅,倘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將名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贈與女兒乙君,及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300萬元〕贈與妹妹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9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經該局審核,贈與女兒乙君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得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妹妹丙君之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上開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又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爰核定本次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600萬元(贈與女兒部分),須繳納贈與稅5.6萬元〔(贈與總額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600萬元)*稅率10%〕。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方可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申報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要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未依規定載明,會不會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別於一般零售業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可免填載買受人資訊,鑑於製造業及進口貿易商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為個人時,為杜絕取巧、逃漏,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渠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須載明買受人資訊,以利查證;倘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資訊,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萬5,000元,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實者,得連續處罰;其第2次以後裁處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精密零件製造商,該公司在銷售精密零件與個人時,開立買受人欄位僅以簡略字樣註記「shu」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價格計5萬元,甲公司未詳實載明買受人名稱與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已構成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第1次裁罰時,按銷售額1%計算為476元(銷售價格5萬元/1.05*1%),因罰鍰不得少於1,500元,應處罰鍰1,500元。
所有製造業及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應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之內容,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有無確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假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乙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父母出資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信用卡費,係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信用卡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故該代償之卡費金額,應併入父母贈與總額中計算,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自其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代為償還兒子乙君積欠銀行之信用卡費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得,因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就該代償卡費金額350萬元,補徵甲君應繳贈與稅額10.6萬元〔(3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為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作為震災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惟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係直接捐款予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花蓮受災地區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113年度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14年6月30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114年5月1日至6月2日,延長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考量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的衝擊,為使企業有充裕時間因應,展延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相關所得查詢服務、附件資料遞送期間及加班收件時段如下:

作業項目 作業期間
所得查詢 4月28日至6月30日
結算申報及繳納 5月1日至6月30日
電子附件上傳-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 5月1日至7月30日
紙本申報書及附件送(寄)交 5月1日至7月31日
申請延期提示受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期限 12月31日
加班收件時段 5月1日、6月24至27日及6月30日各日中午
6月30日延長至晚間7時

為提升便民服務並簡化轉帳退稅申請手續,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及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已新增「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欄位,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申報時填寫金融機構帳號,即完成使用存款帳戶轉帳退稅之申請作業,嗣後有核定應退還之稅款,適用轉帳退稅並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否係由我國境內的房地所構成,指交易時被投資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占該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之比率在50%以上。此外,計算該比率時,有關各項價值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應參酌下列時價:
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的價格。
2.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
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
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
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6.其他具參考性的時價資料。
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二)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以時價計算,無時價者得按下列基礎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較高者,得按查得資料認定:
1.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淨值。
2.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的該事業資產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持股比例為60%,甲君於113年12月31日出售90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股份,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底的財產目錄,有82年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參考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90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12月31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4年1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應視為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以110年7月1日起之交易,做為判斷基準,亦即,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且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均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價值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認定,以下列各款計算的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計算:
(一)「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
1.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對關係企業的「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2.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50%」: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照前述(一)、(二)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丙君(甲君女兒)3人持股比例分別為25%、20%、10%,甲君3人於113年6月30日出售103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份,於計算甲君持股比率時,因乙君及丙君分別為甲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為甲君關係人,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為55%(直接持股25%+透過配偶及女兒間接持股30%)。同理,乙君及丙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亦為55%。甲君等3人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103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6月30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3年7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該營利事業的持股,均需一併考量。特定股權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或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21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每人基本生活,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所需的生活費用為新臺幣21萬元。
該局說明,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該差額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得以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就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申報,提醒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合併申報書仍維持人工方式申報,應於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二、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若使用網路申報者,得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三、未如期於上述期限送交或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申報者,其應檢附之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各公司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請依限送交,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游泳池、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租金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廈之外牆、屋頂、陽台、游泳池及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出租,或向非住戶使用者按次或計時收費,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之經營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大廈設有游泳池、健身房及KTV交誼廳等休閒設施,○○○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廈基金收入,經住戶同意,將游泳池及健身房提供予非大樓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費,係屬○○○大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公設地劃設後至繼承取得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者,可依法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影響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始持有者之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至於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日期,係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所註記之日期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150萬元,甲君僅遺留土地數筆,其中1筆為臺北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該筆土地是甲君父親民國35年買賣取得,甲君於民國90年繼承取得,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該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民國62年9月14日公告)」,亦即該土地係於民國62年公告劃設為道路用地,甲君於劃設後因繼承取得該土地,且於劃設後至本次繼承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仍要設籍及居住,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該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此外,前揭自住房地如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乙君113年1月4日出售其於112年9月5日自甲君繼承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按稅率10%計算繳納稅額24萬餘元,經該局以乙君未曾設籍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乙君應補稅額129萬餘元。乙君不服,復查主張甲君自106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其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A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案經該局以乙君持有A房地併計甲君持有期間雖滿6年(106年12月23日至113年1月4日),惟乙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且乙君繼承A房地後之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核認A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之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遂予以復查駁回。
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惟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倘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

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時,由於每位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地的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與時間不同,應各自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稅制,以正確申報,並繳納應納之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36年7月1日買賣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年1月26日將A土地持分3/25贈與給兒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賣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後(107年)受贈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因誤以為其課稅方式與甲君的課稅方式相同,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交易所得或虧損、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留意申報繳稅及應送交附件期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至今(114)年6月30日,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在完成網路申報後,可於今年7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或最遲在今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特別提醒倘逾期送交,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符合「如期申報」。請注意除了「如期申報」外,必須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用人工申報(如連結稅制之合併申報書僅可採人工申報)或媒體申報辦理結算申報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除符合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提出者外,如未於申報時併同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6條之1及其相關辦法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如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營利事業倘無法如期提供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結算申報期屆滿前在申報書勾選申請延期提示,免另行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因結算申報期延長1個月至本(114)年6月底止,所以採曆年制者應於本年6月30日前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後可延期至本年12月31日前提供。為簡化作業,營利事業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B7頁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營利事業務必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如未能依限檢附者,時限於今年6月30日前在結算申報書勾選延期提示。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新汽、機車價格不斷上揚,促使性價比較高的中古車市場交易活絡,如個人經常買賣交易中古汽車及機車,應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買賣,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倘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因無法取具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為免重覆課稅,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可提示相關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等),以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該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君於111年至112年間,以個人名義頻繁買入與賣出中古車,與一般人自用車輛使用汰換特性迥異,2年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56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適用營業稅稅率5%,核算應納營業稅額28萬元(560萬元*5%);並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大多透過中古車拍賣網站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經取得交易金額資料,遂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逐一計算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27萬元,核定補徵應納營業稅1萬元(銷項稅額28萬元-進項稅額27萬元),並裁處罰鍰。
個人倘經常性銷售中古汽機車,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繳納困難者,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並按期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倘有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致繳納困難者,於所得稅規定報繳期間(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連同申報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依核准之期間完成繳納。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企業及個人可能造成的經濟衝擊,財政部於今(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繳稅困難的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不限繳稅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期限最長為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或採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如未於期限內繳納,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有相關紀錄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依帳證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交易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百萬餘元,經該局調帳查核,因甲公司無法提示有關成本之帳簿文據資料供核,經該局依查得資料〔包括土地買賣合約書、甲公司分類帳及扣(免)繳資料、進項來源明細、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4號公報所附營造或施工費標準等資料〕核認出售房屋、土地之成本,費用則依甲公司提示之帳簿文據核實認定,核定甲公司111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3千5百萬餘元,並補徵稅額5百萬餘元。
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倘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若無查得資料,則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帳、取得及保存合法憑證,並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存款不足將被加徵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楊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楊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4年7月1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列報費用 須與營業有關

企業申報營所稅記得「公私分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若列報費用與營業行為無關,即使實際支出也不可認列,常見如家庭用電器、個人開銷及違法產生的罰鍰等,都不能列為費用抵稅。
高雄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一家公司申報2023年營所稅時,於「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200萬元,但仔細核對後發現,其中竟包括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等明顯供家庭使用的電器支出,以及60萬元因違反稅法而繳納的罰鍰。
國稅局官員解釋,由於這些支出與公司營業無關,依法剔除其中140萬元列支金額,並追補稅額28萬元(按營所稅稅率20%計算),另加計利息。
官員進一步說明,雖然該個案未處以罰鍰,但是並非毫無風險,目前只是認定列支不合規範,未能證明公司有意虛列,否則可以依法處罰。

回台上市陸籍員工股權激勵法律分析

要股權激勵陸籍員工須在回台IPO之後透過增發來執行。
台商從境外回台上市,最頭疼的莫過大陸籍員工股權激勵問題。一般來說,台灣實控人會先設立BVI公司,再通過該BVI公司持有回台上市主體的開曼公司股權,至於開曼公司和原先已在大陸經營多年的法人公司間,要不要再有其他的BVI或香港等公司,見人見智,須視每個案例原先的股權架構和稅務規劃而定。
台商在準備讓大陸籍員工在回台上市前就成為股東,要注意台籍股東依大陸法律視為外籍投資者,不屬於返程投資,但對大陸籍員工來說,從大陸境內先投資境外,再投資回大陸境內,表面看是典型的返程投資,要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但在回台上市架構下,大陸籍員工直接或間接持有部分開曼公司股分,卻又不能適用37號文進行登記。
原因在於,37號文的本意是大陸居民身分的自然人在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先控股自己境內的實體企業,再到海外融資後,必須通過返程投資架構將海外融資的資金導回大陸進行實體經營,所以,37號文開宗明義就明確了,所謂的「控制」,是指大陸居民通過收購、信託、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決策權,由於在台商回台上市中,大陸籍員工多以員工激勵身分取得股權,不可能構成對開曼上市主體的控制,加上按台灣交易所規定,台商回台上市陸資持股比例不能超過30%,都是為何陸籍員工不可能引用37號文辦理相關手續的原因。
大陸籍員工要參與台商回台上市的股權激勵,該引用的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以下簡稱「7號文」),明確指出在包含香港或台灣交易所在內的境外上市,可以對陸籍高管進行股權激勵,換句話說,必須等回台上市,也就是先成功IPO後,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通過增發股分對陸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而不是在IPO前就成為原始股東。
雖然也有人採用變通方法,例如陸籍員工先成立大陸公司A,A再以ODI(境外投資)備案,然後設立香港子公司(或其他BVI等境外公司),然後再直接或間接參股回台上市的開曼公司。但此種方式會有不成功的風險,因為根據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在某些情況下會限制開展境外投資,特別是針對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由此可見,大陸的境外投資雖名為備案,但實際上審核相當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