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5月26日-114年05月30日
- 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
-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 114年1月1日起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方式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記得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
-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 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
-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 小三通入境旅客請勿攜帶超量菸酒及大陸乾香菇等農產品,並應自用切勿轉作商銷用途
- 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留意三大類別錯誤
- 家庭費用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 房屋稅2.0新制114年期開徵繳納及協助措施
- 發給員工退休金 應先由專戶支付
-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獲利 要稅
- 暫停營業 仍須辦結算申報
- 陸資及外資來台投資差異分析
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符合條件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規定可免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以下兩類機關或團體可適用免申報規定:
一、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之特定機關團體:113年度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且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列之社會團體,包括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各級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
二、無營業與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亦無附屬作業組織,且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仍應依法於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申報及上傳相關附件。
113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符合法定程序。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達一定基準者,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申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配合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令規定調整為當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財政部爰於114年4月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年銷售額基準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114年4月6日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4年4月15日起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所得稅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二、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等申報軟體。
三、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服務,包括非線上繳稅(如親赴銀行繳款、自動櫃員機轉帳繳款或其他)及線上繳稅(晶片金融卡、信用卡),使用工商憑證者多增加線上繳稅(活期帳戶)選項,至於信用卡繳稅部分,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私人卡)皆可用於繳稅,但以一張信用卡為限,請多加利用。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114年1月1日起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予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及適用租稅協定之國際運輸事業,得於繳清扣繳稅款後,於法定申報期間,透過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往扣繳義務人付款予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之國外影片事業、適用租稅協定之國際運輸事業及經稽徵機關核准依同法第25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外國營利事業,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扣繳義務人給付前述外國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後,除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外,尚需將紙本扣繳憑單送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核驗作業。為提升該等扣繳義務人憑單申報便利性,並落實節能減碳目標,自今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前述3種應扣繳所得之憑單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之「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專區」下載申報軟體並安裝,即可於申報期限內(所稱申報期限指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辦理憑單網路申報。
如扣繳義務人發現原申報上傳內容有錯誤,可於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重新更正上傳,要注意第2次以後申報上傳資料,將全部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所以每次更正上傳,應包含全部(已更正及未更正)資料。另使用網路報稅密碼申報者,同一日內成功上傳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逾期申報或逾申報期限更正,則無法透過網路線上辦理,只能向所屬稽徵機關以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或更正。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記得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計有綜合所得淨額新臺幣(下同)435萬元,另該年度以每股30元出售A未上市公司之股票50萬股,成交總價1,5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並計算取得成本為500萬元,扣除已繳納證券交易稅4萬5千元,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995萬5千元。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國稅局查獲,併計其他漏報之海外所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80餘萬元。
納稅義務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綜合所得淨額和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金額後之合計數超過750萬元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另提醒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要記得保存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供給國稅局查核認定。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4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因疾病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藥費有2筆,每筆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惟其中1筆領有保險給付3萬元,該筆即不得扣除,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金額僅為另1筆未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2萬元。
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自行扣除已領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避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國內提供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國內學生規劃至國外留學或遊學,並透過留遊學代辦中心代辦相關申請手續。營業人於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給付該營業人佣金,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營業人自國外學校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海外J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向J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甲營業人取得國外J校給付之佣金收入新臺幣10,000元,甲營業人應依法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從事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有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漏稅情事,應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且為違章計次處分之對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14年3-4月期營業稅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登錄錯誤,涉有漏報銷售額及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情形,惟乙分公司重複登錄進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為3%,及漏登錄銷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4%,均在7%以下,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罰,又乙分公司係以總機構甲總公司為申報主體,該違章計次處分應以甲總公司為對象;倘甲總公司114年1-2月已累積計次違章2次,加計本次違章行為後,已達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前述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甲總公司將無免罰之適用。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分支機構各為營業人,如未申請合併申報而有涉及漏稅情事時,依規定應由實際發生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罰緩或計次處分之主體,並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裁處之。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遺產稅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及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計算,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期間各異,所以被繼承人如有死亡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尚未繳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2月20日死亡,遺留數筆土地及房屋,繼承人於113年4月間申報遺產稅時,因112年度地價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甲君已於生前繳納,非甲君之應納未納稅捐,而113年5月開徵之113年期房屋稅10,000元,課稅期間為112年7月至113年6月,該期間甲君的生存天數為173天(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20日),依比例計算甲君死亡時之應納未納稅捐金額4,739元,可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計算如下:
課稅期間 | 應納稅額 | 生存天數 | 可扣除應納未納稅捐 | |
房屋稅 | 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 10,000元 | 173天 | 4,739元(10,000元*173天/365天) |
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需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扣除,而不是以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
小三通入境旅客請勿攜帶超量菸酒及大陸乾香菇等農產品,並應自用切勿轉作商銷用途
高雄關表示,小三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物品免稅額度為,菸品僅限於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但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仍維持1公升,大陸農產品單項不能超過1.2公斤,總量則不能超過6公斤,至於乾香菇等管制品,每人限量為1公斤。超量攜帶且匿未向海關申報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沒入貨物並得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
小三通入境旅客如有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免稅、管制或其他應申報事項,於入境時應主動走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並注意攜帶菸、酒及限量大陸農產品,應以自用為限,入境後切勿轉作商銷用途。
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民眾下載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方便管理發票資訊,又可享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
該局說明,民眾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之消費習慣日漸普及,為提升兌獎便利性,民眾只要在獎金兌領期間內完成載具歸戶〔會員載具至遲須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日前一日(24日)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就可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線上即時兌領獎金,操作方式如下:
步驟一: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透過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如民眾沒申請過手機條碼,可透過註冊新帳號之功能,新申辦手機條碼後登入。
步驟二:點選「載具歸戶」功能選擇新增載具,按載具類別填入相關資料完成歸戶作業。
步驟三:在每單月25日統一發票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點選「我要領獎」功能按「領獎」,輸入身分資訊並設定本國境內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戶之新臺幣存款帳號,即可兌領獎金。
該局舉例說明,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會在同年7月25日開獎,民眾如於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且將各類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會員載具至遲須於同年7月24完成歸戶),在同年8月6日起至11月5日之獎金兌領期間內隨時隨地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並可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除多一次雲端發票專屬獎之中獎機會外,還可24小時即時領獎並免繳納4‰的印花稅款。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留意三大類別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包括收入、費用及所得等三類,整理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錯誤態樣及說明 | ||
類別 | 錯誤態樣 | 說明 |
收入 | 漏報扣繳憑單收入(如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 | 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避免漏報。 |
漏報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 | 該補助款非屬免稅收入,申報業務收入時應填報。 | |
費用 | 獨資負責人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
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按1/2計算減除。 | |
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非執行業務者負擔不得列報。 | |
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不得列報。 | |
所得 | 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異動 |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出資證明等資料。 |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該所得已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於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應再以部頒標準計算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致漏報所得額。 |
該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歡迎請多加利用網路查詢扣繳收入及申報,步驟如下:
一、查詢執行業務之扣繳收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
二、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申報。
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將執行業務之收入、費用及所得額,併同申報戶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其收入、費用,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其他所得業者亦適用相關規定。
家庭費用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列,爰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屬經營事業必要及合理費用,不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避免企業與家庭或個人費用混淆,有違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因違法行為所裁處之罰鍰,係屬對其違反法規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補貼,將抵銷制裁之效果。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檢視所提示之明細分類帳等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及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計6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其他費用60萬元,予以補稅並加計利息。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該營利事業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等支出,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房屋稅2.0新制114年期開徵繳納及協助措施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考量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及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為落實自住、出租房屋輕稅目標,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減少徵納爭議,該部已宣布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與3類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納稅義務人房屋符合自住或出租要件,請儘速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說明,上述今年期房屋稅自住、出租房屋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准,及納稅義務人持有疑義申請更正案件,經查原核定稅額有誤者,稽徵機關將重新寄發繳款書並展延繳納期間;致溢繳稅款者,將儘速辦理退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今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同年6月2日(星期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今年4月26日零時至今年6月5日24時);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今年4月26日零時至今年6月5日24時)、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該部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業將相關規定、申請書格式及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置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gov.tw/6D7)。
發給員工退休金 應先由專戶支付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日後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依照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但該怎麼動用這筆錢,又該如何列帳,成為企業常會弄錯的最大問題。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基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若營利事業已依前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獲利 要稅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而有獲利,記得要如實申報,否則不僅須補稅,還可能遭處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自2021年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或私募股票所得,須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範圍,並依法繳納基本稅額,千萬不要誤以為未上市股票交易就不必課稅。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個人若有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經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等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格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淨利,計入基本所得額,並依法繳納基本稅額。
舉例來說,阿光在2022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為435萬元,同年以每股30元價格出售A公司未上市股票共50萬股,成交金額達1,500萬元,國稅局經查後,發現阿光原始取得成本為500萬元,並已繳納證券交易稅4萬5,000元,扣除後其交易所得為995萬5,000元。
依規定,這筆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但阿光申報時未依法申報,也未繳納相對應的基本稅額,後經稅局查獲並併同其他未申報之海外所得一併補稅,還被處以80餘萬元的罰鍰。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今年申報2024年度所得稅時,若其綜合所得淨額與分開計稅的股利或盈餘,加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各項所得合計超過750萬元,就必須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一併申報,不能遺漏。
此外,若民眾有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行為,務必要妥善保留交易相關資料,如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以及足以證明成交價格的文件等,未來申報或被查核時都能作為佐證,避免權益受損。
國稅局強調,未上市股票雖未經公開市場交易,但其交易所得仍屬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主動申報、依法納稅,以免事後補稅加罰,得不償失,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向所轄稅捐機關洽詢,獲取正確資訊。
暫停營業 仍須辦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即使經核准暫停營業,也不能忽略報稅義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相關函釋規定,即便暫停營業,仍須依規定期限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未如期辦理,且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將面臨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並於通知日起15日內補辦,如經核定有稅額,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處以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為1,500元;但若逾期仍未補報,或根本未補報,將按核定稅額加徵20%的怠報金,最高為9萬元,最低為4,500元。
國稅局強調,暫停營業並不代表可免除報稅責任,提醒營利事業若於2024年度中有暫停營業,仍應依限於今年結算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避免因疏忽導致被罰滯報金或怠報金。
陸資及外資來台投資差異分析
台商須注意以在大陸設立的公司回台投資會被視為陸資。
因外資與陸資投資增加,台灣官方將原先的投資審議委員會職能,整併至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簡稱投審司),台商須留意以在大陸設立的法人公司回台投資,會被視同為一般的陸資,與其他外資投資台灣的審查要求有所差異。
1、陸資及外資審查程序
台灣對陸資的定義包括大陸公司或大陸居民,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的第三地公司來台投資,都被視同為陸資。
因此,如本文一開始分析,台商以在大陸設立的公司來台投資,將被認定為陸資投資人,須依照陸資來台投資規定提出申請。目前陸資來台投資項目採「正面表列」方式管理,經營範圍需符合開放項目才可申請。
另外對於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的陸資在台投資事業,每年需向主管機關報備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股東名冊及其他指定資料,主管機關也可定期調查該事業的經營狀況,以確認是否仍符合原核准的投資內容。
若台商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回台投資,則被視為外國投資人,適用外資管理規範,可投資項目以「負面表列」方式管理,即非在清單上之行業均可申請投資。
另外須特別注意,若台商透過大陸公司來台投資,審查過程中需揭露背後股權結構,要注意大陸公司的台灣籍股東,是否皆已取得投審司核准對大陸投資許可。若未經核准,可能被要求先完成補辦赴大陸投資申請程序後,才能申請來台投資申請,另一方面也可能會衍生原大陸投資是否涉及在台應申報的稅務事項。
2、稅務及資金考量
在台灣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後,多數境外公司多為純控股性質,已無法如以往透過貿易安排截流利潤,因而可能缺乏資金進行投資,需注意境外公司用於回台投資的資金是否在台灣完稅,以免引起國稅局注意,另外該境外公司股權結構已留存於主管機關,若該公司符合CFC認定標準,其背後的台灣控制股東應依規定在每年5月申報境外公司財務報表以計算最低稅負。
在資金運用安排上,無論陸資或外資來台投資,若涉及對在台投資公司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均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為短期營運資金且借款期限未逾一年,則無需事前申請,但超過一年者應先申請核准。
3、對上市的影響
無論選擇在台灣或大陸申請上市,包含台灣公司所有營運主體股權均須納入在上市主體之下,若規劃回台上市則需設立開曼控股公司,可透過開曼公司以外資身份投資台灣;若選擇在大陸上市,則由大陸上市主體作為回台投資之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