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4月28日-114年05月02日

  • 營業人銷售禮券,應依規定期限開立統一發票
  • 經營售後維修業務營業人開立發票規定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及附件送交期間
  • 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建議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自動撥入指定帳戶
  • 11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 公司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附贈保固服務相對應收入之認列原則
  •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 「失業」或「放無薪假」非稅法所稱之無謀生能力
  •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處理方法
  •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
  • 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
  • 報稅開跑!留意六大新制 免稅額、扣除額等均調整
  • 營所稅延長申報到6月底 4月28日起上網可查所得資料
  • 〈財經週報-綜所稅〉網路申報再優化 可申請免息延分期繳稅
  • 綜所稅申報 避開三大地雷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新規分析

營業人銷售禮券,應依規定期限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係銷售商品禮券,應於交付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如係銷售現金禮券,則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購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如發行商品禮券,其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商品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如係發行現金禮券,即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舉辦員工尾牙抽獎活動,向乙賣場購買50萬元「商品禮券」,乙賣場於銷售「商品禮券」時應開立銷售金額5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嗣甲公司員工持該「商品禮券」兌換貨物時,乙賣場不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是現金禮券,乙賣場銷售現金禮券予甲公司時免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公司員工持現金禮券兌購商品時,乙賣場始開立統一發票予兌購人(甲公司員工)。
營業人應自行檢視銷售禮券時,如有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補開、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經營售後維修業務營業人開立發票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以功能分工經營模式已成趨勢,例如品牌經銷商將產品售後服務業務,委託予另一企業負責,提升售後服務品質,以增進消費者對品牌黏著度。該局提醒,類此委託及受託維修業務簽訂維修服務合約,由委託商提供維修置換零件且不得對外銷售,應依財政部89年8月17日台財稅第0890455737號函釋區別維修產品為保固期或非保固期內而耗用零件數量,依規定開立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經銷商甲公司與維修業者乙公司簽訂合約,委託乙公司對購買其產品之顧客提供維修服務,甲公司提供乙公司於維修時所需之置換零組件,該零組件限用於維修甲公司之產品且不得對外銷售,乙公司執行合約內容所產生之收入(含零組件成本及人工服務費),即全數轉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再依乙公司所提供一定期間之維修清單彙總計算並支付勞務代工費予乙公司。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經銷商甲公司將零件交付與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因無法預估用於保固期間及非保固期間產品維修耗用零組件數量,甲公司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於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
(二)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應就提供產品維修期間屬保固或非保固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詳附表)。
(三)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交付前揭代收款予經銷商甲公司,甲公司應就人工服務費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至於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勞務代工費時,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予甲公司。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及附件送交期間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衝擊,財政部於114年4月17日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結算申報並檢送相關附件,特彙整各項服務期間如附表,該局並說明,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行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請於114年7月31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戳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於114年7月30日前上傳送交,以完成申報程序。另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期間
項目 期間
查詢所得資料(註1) 委任授權期間 1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查詢期間 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結算申報 申報期間 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加班收件時間 114年5月1日、6月24日至27日、6月30日各日中午
114年6月30日延長至晚上7時
網路申報附件(註2) 網路傳送 114年7月30日24時前
親自或郵寄送交 114年7月31日前
親自或郵寄送交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 114年12月31日前
註:

  1.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自行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如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先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完成委任授權,再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所得資料,相關規定及作業流程請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網址:https://www.ntbk.gov.tw)查詢。
  2. 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網路申報軟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將應檢送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網路申報軟體上傳。

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建議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自動撥入指定帳戶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4)年5月1日起延長至6月30日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皆可在申報期間,於結算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採直撥退稅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免用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雖然延長申報期間,但是退稅期程不變,納稅義務人可以早申報早退稅,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退稅時間 申報方式
114年7月31日(第1批)
  1. 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 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114年5月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114年10月31日(第2批)
  1. 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2. 稅額試算:
    (1)114年5月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2)114年5月13日至6月30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各地區國稅局
115年1月20日(第3批)
  1. 逾期申報
  2. 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11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今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0日(星期三),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https://gov.tw/6D7)。

公司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未減除投資收益,造成申報虧損扣除額超過規定可扣除數,經核定補徵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係111年度核定之虧損,惟查甲公司111年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得自11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111年度虧損金額,應先減除111年度投資收益100萬元,經重新計算甲公司112年度可自純益額中扣除111年度虧損金額為1,300萬元(1,400萬元—100萬元),故調增甲公司112年度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稅率20%)及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日趨頻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若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述情形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且同時符合下列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1,500元向B公司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合約載明租期屆滿後,車輛歸A公司所有,則A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1,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附贈保固服務相對應收入之認列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附贈保固服務,其財務會計處理依IFRSs規定須估計屬保固服務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俟提供保固服務時認列收入。惟稅務申報時,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及保固服務為一筆交易,其附贈保固服務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增該附贈保固服務部分之收入,嗣於保固期間實際發生維修等費用,則列為發生當年度之成本或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銷售機器設備並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億元,且隨貨附贈一年免費保固服務,其財務會計依IFRSs規定,將此估計之保固服務相對應收入800萬元帳列遞延收入,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減該遞延收入已開立發票金額800萬元,致未申報該附贈之保固服務收入。惟甲公司於本局列案選查前自行申請更正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申報書中自行依法進行調整,以免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稽徵機關補稅裁罰。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綠色經濟及推行環境永續的綠能發展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之一,各級政府配合政策制定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包括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等,故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之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管委會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可扣除與售電收入相關的成本及費用後,如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的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若管委會除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存款孳息外,還有營業收入者,如租金收入或售電收入等,管委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管委會若有售電收入,而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自114年起為10萬元)者,固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售電收入核屬營業收入,仍應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所得達課稅標準且經核定應納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縱有得列舉扣除的費用大於標準扣除額數額,亦不得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試算無應納稅額,因此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該局查得甲君當年度取有各類所得,經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112年度無配偶者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有配偶者為248,000元〕後,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9,000元,並處罰鍰7,6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因工作忙碌未及時申報,該年度如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即無應納稅額,請准予補報及核認列舉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該局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並無列舉扣除額的適用,予以復查駁回。
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當年度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如因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請於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事宜,以免喪失適用列舉扣除額的權益。

「失業」或「放無薪假」非稅法所稱之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及子女,或已成年,卻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兄乙君之免稅額新臺幣92,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因為失業多年,完全沒收入,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云云。案經該局以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乙君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時,應於申報時自行檢視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處理方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區分所遺失之統一發票為空白未開立或已開立,按下列三種情形: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國稅局申報核銷。
二、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
(一)若是「賣方」遺失存根聯,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替代。
(二)若是「買方」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項目 類型 說明
收入 漏報利息收入或補助款收入 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
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 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
費用 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
列報獨資負責人所有房屋供其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虛列員工自付額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
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費用超限 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25條之1及第33條之1規定,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
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之耐用年限(5年)計算折舊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所得 未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應再次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對我國經濟可能發生之影響,財政部已於今(114)年4月17日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至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彙整結算申報重點事項及送交文據時間,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一、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且免去舟車勞頓之苦,該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二、為鼓勵增僱青年、高齡員工及加薪留才,營利事業依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得就薪資費用金額200%,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175%(不包括法定最低工資調增部分),可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之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請注意須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第A18及第A18-1頁並檢附證明文件,才得享有租稅減免的優惠。
三、以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有關涉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課稅規定,已增修申報書第B3及第B7頁,請留意相關填表說明。如未能於申報時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時,可於申報書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CFC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12月3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四、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另請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如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者,請務必要在今年7月31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特別提醒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逾期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財政部於今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如納稅義務人因受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繳納期限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欲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繳納期限(即6月30日)前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以後如有核定退稅款即匯入帳戶。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列報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
該局表示,自107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另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申報其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其資本主A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致漏報營利所得1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北斗稽徵所表示,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是為「基層員工」加薪。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且薪資未逾「一定金額」者。依經濟部公告,113及114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3,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394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152元。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13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大於112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且於113年1月起為月薪未達63,000元的本國籍基層員工甲、乙、丙、丁等4人,每人每月加薪2,000元,則A公司113年度加薪費用合計96,000元(2,000元*4人*12月),該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優惠規定,在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增列的「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72,000元(96,000元*75%)自所得額中減除。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力市場的競爭力,持續推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申請外特專租稅優惠最常見錯誤為未符合上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所稱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來臺工作即是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函及居留許可,倘其先申請一般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來臺工作一段時日後始申請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函,即與該條件不符。
該局舉例說明,甲壽險公司112年1月以千萬元年薪聘用J君來台工作,甲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取得J君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許可,並自內政部移民署取得居留許可,嗣甲公司於113年1月申請取得J君外特專聘僱許可函,惟其取得外特專聘僱函前(即112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分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而無法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倘甲公司於112年1月聘用J君時已先行(或同時)以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申請J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且J君113年度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前述3項條件,則J君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收入15,218,000元,僅須以9,000,000元〔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薪資所得總額15,000,000元(薪資收入15,218,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18,000元)—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薪資所得6,000,000元(15,000,000元—3,000,000元)*50%〕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報稅開跑!留意六大新制 免稅額、扣除額等均調整

113年度綜所稅申報將於5月1日開跑,今年申報總計有六大修正,包括: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與基本生活費調整等,因此減稅利益估計達到243億元;同時,5月開徵的還有房屋稅,新制「囤房稅2.0」也將首次申報,開徵件數總計963.11萬件,稅額1,028.42億元,較前一年分別增加1.95%,稅額成長12.87%。
財政部表示,今年綜所稅報稅有六大新制上路。首先,基本生活費用調高至每人21萬元,較去年調高8,000元,也就是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若超過免稅額、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如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等)的合計數,可以再從所得總額中減除差額。
其次,包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及其他相關扣除項目,金額都有所上調;第三,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共分五級,每一級距金額全面上調,大大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第四,退職所得計算門檻提高。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19.8萬元乘以年資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部分視金額多寡按比例課稅;分期領取者,全年領取總額扣除85.9萬元(調整前為81.4萬元)後,其餘金額作為課稅所得。
第五,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調整。基本所得額免稅額提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也調高至3,740萬元;第六,幼兒學前及房屋租金扣除優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至6歲以下子女,第一名子女可扣除15萬元,第二名及以上每人22.5萬元,並取消原本的排富限制。
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每戶扣除額調高至18萬元,但適用對象必須符合財政部無自有房屋者,同時也設有排富規定。
另外,採取「全國歸戶、全數累進」的囤房稅2.0也將於5月1日起申報。財政部表示,114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依照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之各類型房屋訂定1%至5%不等的法定稅率。
據統計,房屋稅2.0開徵件數總計963.11萬件,稅額1,028.42億元,較前一年期開徵增加件數18.46萬件、1.95%,稅額成長12.87%、來到117.25億元。
六都房屋稅開徵稅額占全國總開徵稅額比率近八成,較前一年期比較,件數增加最多為台中市,增加3.94萬件、成長3.29%;稅額增加最多為台北市,增加約19.57億元、成長11.09%。

營所稅延長申報到6月底 4月28日起上網可查所得資料

受到美國對等關稅影響,202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順延至6月30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為協助國內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順利完成申報,企業可自4月28日起,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2024年度的所得資料,作為辦理結算申報的參考,或授權代理人代為查詢,不過需於4月1日至6月30日間先完成線上授權程序,代理人才能自4月28日起開始查詢。
國稅局說明,若為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負責人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進行查詢,不過,這項服務僅適用於所得年度結束日(2024年12月31日)前,已經在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的負責人,如果公司在2024年內已歇業、註銷、被撤銷登記,或獨資組織有更換負責人的情形,則無法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所得資料。
國稅局提醒,線上查詢到的所得資料是依據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的資料彙整歸戶,僅供企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參考使用,如果企業有其他未被查得的所得來源,也必須依法如實申報,避免因短報或漏報而觸法,如果企業在申報或查詢過程中有任何疑問,可至國稅局官網查詢相關法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提供完善的諮詢協助。

〈財經週報-綜所稅〉網路申報再優化 可申請免息延分期繳稅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延長1個月,自5月1日至6月30日止。綜所稅申報方式有4種,包括稅額試算、網路(含手機報稅)、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繳稅管道則有8種,包括金融機構及超商代收、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等。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及個人若因對等關稅影響而繳稅困難,今年可申請免加息延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
為方便納稅人申辦延分期繳稅,財政部提供多元申請管道,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申請書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上傳,即可完成線上申辦;也可自行登入稅務入口網,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工商憑證線上申請;或可將申請書、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向稅籍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稅額試算寄發97萬件 繳稅或回復即完成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預估今年綜所稅申報案件約690萬件,其中稅額試算通知書已於4月25日起陸續寄發,今年稅額試算案件約97萬件,較去年減少65萬件,因今年網路申報可下載「稅額估算表」,因此減少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不僅省下100多萬元,還可節能減碳。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任張文熙表示,去年網路申報約577萬件,預估今年可增至600萬件,其中手機報稅增加最多,可望由217萬件增至250萬件。
國稅局就所得相對單純者提供「稅額試算」服務,就掌握到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試算繳退稅金額,民眾確認內容無誤後,只要繳稅或「回復確認」就完成申報,可以書面、電話語音、網路等回復確認。若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自行申報。
網路申報 新增稅額估算表
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網路報稅便利性,今年網路申報流程再優化,通過身分驗證登入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系統,即可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及申報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填寫繳退稅資料及申報上傳,即可完成報稅作業;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以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北區國稅局說明,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電子檔與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的認證方式相同,且「稅額估算表」會以「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優計算,比稅額試算通知書的資料更即時、有利及完整;因此今年不再寄發郵簡或簡訊通知下載通知書,民眾直接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下載「稅額估算表」,填寫繳退稅資料並申報上傳,快速完成申報。
另,綜所稅申報仍分3批退稅,6月30日前以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回復」,以及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回復稅額試算案件,於7月31日退稅;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案件,10月31日退稅;至於逾期申報、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核定退稅案件,明年1月20日退稅。納稅人可選擇「直撥退稅」,退稅款會直接匯入指定帳戶。

綜所稅申報 避開三大地雷

明(1)日就是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天,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綜所稅申報常見三大地雷,提醒納稅人留意,包含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申報程序等,民眾報稅時務必留意規定及相關適用要件,以免產生疏漏。
財政部先前預估今年綜所稅申報戶數約690萬戶,今年包含基本生活費、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等調升,民眾可享減稅利多,因應對等關稅衝擊,今年申報期間延長一個月,自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國稅局提醒民眾常見三大類錯誤。首先是列舉扣除額,其中又以醫藥及生育費、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最常出錯。
國稅局提醒,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僅限於經合法立案的醫院或診所支付費用,且限於醫療費用才能列報;有些民眾錯誤將醫美整形、坐月子中心費用、聘請看護費用,甚至住院期間餐費一併列入,這些都非屬可扣除範圍。
另外,若有保險理賠,也必須先扣除理賠金額後,剩餘部分才能列報。
而購屋借款利息方面,國稅局提醒,只有用於購買自住房屋的貸款利息才可列舉,若是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支出利息,就無法適用。同時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須在房屋地址完成戶籍登記,且房屋不能出租、營業或執業,否則也將無法列舉扣除。
第二大類錯誤是特別扣除額,常見錯誤發生在教育學費扣除額,國稅局提醒,教育學費扣除額僅限申報扶養子女就讀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不包含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第三類錯誤是發生在申報程序。國稅局指出,往年常有民眾採取手機或網路報稅,因操作疏忽忘了上傳申報資料就直接退出系統。國稅局提醒,繳完稅不代表完成申報,務必確認申報資料上傳成功並取得收執聯,才算完成。
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在報稅後發現錯誤,原本使用網路申報民眾,只要在申報期間內重新上傳正確資料即可;但如果超過申報截止日,不論原本用什麼方式申報,都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新規分析

針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台商應規範研發管理,明確項目創新目標,制定可量化的技術指標以降低鑒定失敗風險。
2024年末,大陸稅務總局和科技部在2023年推出第一批研發項目鑒定案例基礎上,再次推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案例(第二輯)》,界定哪些項目屬於研發活動能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哪些項目不符合條件不能適用。
雖然企業在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時,無需事先通過科技部門鑒定,但當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項目有異議時,可以轉請地市級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因此,準確把握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要點,對台商來說至關重要。2023年7月大陸稅務總局和科技部聯合發布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明確了研發活動判斷的三個要點:有明確創新目標、有系統組織形式、研發結果不確定。從鑒定成功案例中也可看出,只要抓住這三個要點,便比較容易獲得專家認可。
一、有明確創新目標
2.0版指引指出,可通過一些問題,確定項目是否有明確創新目標,如該活動是否要探索以前未發現的現象、結構或關係?是否在一定範圍內突破現有技術瓶頸?研發成果是否不可預期?
專家在進行鑒定時,重點關注項目是否涉及明確關鍵技術,並制定定量的技術指標,評估其所處行業水平,判斷是否突破現有技術瓶頸或填補行業空白,並形成了可量化的創新成果。在成功案例中,都有明確的技術突破目標,不像失敗案例中只是籠統的描述創新點甚至沒有體現出創新性。
二、有系統組織形式
2.0版指引明確,研發活動以項目、課題等方式組織進行,圍繞具體目標,有較為確定的人、財、物等支持,經過立項、實施、結題等組織過程,因此是有邊界的和可度量。
在成功案例中,企業普遍擁有規範的組織管理體系,比如:
(1)有明確的立項依據,通常由研發部門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經企業有權部門(如董事會等)決議立項。
(2)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或項目組,研發團隊配置合理、專業齊全、分工明確,具備開展研發活動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3)有合理的技術方案,企業現有的技術積累、技術裝備、設施等軟硬體,滿足研發必備條件和能力。
(4)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完整的研發記錄,包括實驗資料、測試報告、會議紀要等。
三、研發結果不確定
上述2.0版指引指出,研發活動的結果是不能完全實現預期,必須經過反覆不斷試驗、測試,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存在失敗的可能。
在成功案例中,企業對項目有詳細的研發進度規劃與必要的測試結果記錄,根據試驗記錄、研發材料的使用和產生廢料的情況、結題或驗收報告等,能夠體現通過反覆試錯、改進達到預期技術目標的過程,符合研發結果不確定性的要求。相反,失敗案例往往缺少實驗記錄和階段性測試資料,無法證明研發過程具有探索性特徵。
此外,成功案例能夠提供完備的立項決議、項目計畫書、研發過程記錄、結題報告、專利申請文件等資料,而失敗案例往往缺乏這些關鍵佐證資料。
因此,針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台商應規範研發管理,明確項目創新目標,制定可量化的技術指標,完善過程記錄,妥善留存佐證資料,從而確保順利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避免鑒定失敗的風險。